信貸資金投入調研論文
時間:2022-04-19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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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解決“三農”問題必然伴隨著農村金融服務及資金的大量投入。但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有不同的經濟特點,對農村金融的需求差異也較顯著。與全國相比,北京市的“三農”經濟整體處于較高水平,2005年,北京市農村人均純收入7860元,是全國水平的2.4倍。但是北京農村面積大,各區縣經濟發展不平衡,比如近郊縣順義區的財政收入是遠郊縣延慶縣財政收入的6倍。所以農村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時應考慮不同地區的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本文將以北京的一個遠郊縣——延慶縣為例來分析發達地區的邊遠農村信貸資金投入情況。
延慶縣地處北京京郊西北部,距市區74公里,是北京市的生態涵養發展區。山地面積占73%,森林綠化率達到68%,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大縣。現有人口27萬,其中農業人口有20萬,第一產業占全縣總產值的20%。延慶縣的資金投入一部分是市縣兩級財政投入,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于生態環境打造和各項基礎設施上;另一部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目前延慶縣共有7家金融機構,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面向縣域工商企業,在鄉鎮一級沒有營業網點;農發行主要負責辦理糧棉油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和地方專項貸款;郵政儲蓄只吸收存款;真正面向農戶貸款的只有農村商業銀行。延慶縣農村商業銀行對農戶貸款方式主要有小額農貸和銀農合作。
一、延慶縣農村信貸資金投入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組織體系不健全,信貸投入主體缺位。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已基本放棄和退出農村市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由于股份制改革以及農村信貸成本高、風險大、贏利少等因素,逐漸撤并在農村的機構網點。目前,四大行在延慶縣鄉鎮一級基本沒有營業網點,只在縣城有一個象征性的營業網點。其次,政策性銀行的功能缺位。目前在延慶縣,農發行基本只負責糧棉油的收購,支農業務嚴重萎縮,基本不對農戶貸款;國開行也開展一些業務,主要是對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和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但是投入總量很小。第三,小規模的農村金融組織缺位。在延慶縣還沒有中小銀行和專門發放小額信貸的小額信貸組織。第四,郵政儲蓄銀行還未建立。目前延慶縣農村金融實際上只有農村商業銀行在向農戶發放貸款,而農村商業銀行“一行”難支“三農”。
(二)金融機構服務功能不完善,服務缺失現象嚴重。首先,農村商業銀行服務手段落后。目前延慶縣的農村電子結算網絡遠遠落后于城區,結算方式基本還是傳統的到農村商業銀行柜臺辦理,結算速度慢。其次,服務方式單一。延慶縣的農村商業銀行基本上只有簡單的存貸款、結算業務,郵政儲蓄雖然開通了通存通貸,但僅限于存款業務,現代銀行的創新業務基本未延伸到農村金融市場。第三,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宣傳不夠,農戶貸款意識不強。村民金融知識匱乏,貸款意識淡薄;城市的貸款營銷方法基本未在農村實行,有潛在貸款需求的農戶不得不通過其他途徑籌資。
(三)信貸模式陳舊,貸款難,難以適應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延慶縣的信貸投放主要是小額貸款。但小額貸款一是期限短、額度小,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種養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的資金需求;二是信貸模式單一,沒有區別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鄉鎮、不同自然條件對貸款需求的不同;三是貸款手續復雜,農戶由于缺乏抵押物,貸款難現象突出。
(四)民間金融活躍,農村金融風險隱患突出。近幾年延慶縣的民間借貸發展很快,在農戶中有很大市場。民間借貸一部分是向親朋好友的無息借款,另一部分是利率很高的純民間借貸,一般利率都在10%以上。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徒增了農民的生產生活成本,阻礙了農民增收;反過來又促進了民間借貸的膨脹。大量民間資本的體外循環,埋下了金融風險的隱患,很容易引發非法融資活動,從而對農村金融秩序造成沖擊,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二、解決農村信貸資金投入問題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體系,增加信貸投入主體。一是商業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應加大對“三農”貸款的投放,充分發揮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作用。國家可以規定農業銀行將在農村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投入農村,對于達到比例的可以給予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幅度與投入農村資金成正比。二是調整政策性銀行尤其是農發行的功能定位,強化支農作用。農發行在繼續支持農村糧棉油貸款的同時,應向農業開發性金融機構過渡,進一步拓展相關業務。可以對農業科技推廣、中小型農業基礎設施和初創期農業產業化企業提供貸款。三是加快郵政儲蓄銀行的建立。郵政儲蓄銀行的建立可以增加農村市場的資金供給,真正實現農村資金服務農村。四是建立多樣化的農村金融組織。引導農戶以專業合作組織為基礎,成立真正意義上的資金互助組織;鼓勵以不同形式成立小額信貸組織和以不同形式組建中小銀行。五是農村商業銀行應繼續發揮支持“三農”的作用。
(二)繼續推進農村商業銀行改革,豐富農村商業銀行的服務手段,創新服務方式。首先,農村商業銀行在加強自身改革的同時應不斷加大現代金融產品在農村的普及力度,為農戶提供方便、快捷、豐富的現代化金融服務。同時應開發和提供多樣化的結算、、理財等中間業務以及銀行卡等金融產品;根據農村市場需求,合理增加農村ATM機的數量,努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其次,應不斷轉變和創新經營思路,樹立貸款營銷理念,“走出去”營銷業務。第三,農村商業銀行客戶人員應深入農村,向農民宣傳貸款產品,積極開發潛在的信貸市場。
(三)創新貸款模式,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發展。一是應適當提高小額貸款的額度和期限。農村商業銀行應適時調整小額貸款政策,并在適當時機推出大額農貸。二是應加大信貸創新的力度,針對不同鄉鎮、不同階層推出貸款新品種,滿足農村多樣化的資金需求。三是探索新的擔保方式,拓寬抵押資產領域。一方面,基于農村商業性擔保機構不愿介入的情況,政府可以成立政策性的擔保公司,為農戶貸款提供擔保。另一方面,針對農村經濟特點,可考慮擴大農村動產和不動產抵押擔保物的范圍。比如,除了農戶房屋、土地和存折外,農戶的牲畜、農機具、地里的農作物等都可以考慮作為抵押物來申請貸款。
(四)引導、規范民間金融,使之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我國農村小農經濟的性質以及農戶的行為特點與商業性金融是不相容的,這就意味著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制度上的合理性。即小農經濟本身與民間借貸是天然聯系在一起的,如果我國小農經濟模式不改變,即使正規金融供給充足,農村資金需求仍然會有一部分借助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數額自由,期限靈活,投向自由,交易方式比較隱秘,適合農戶的心理習慣,容易為傳統農戶所接受。但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民間借貸被排斥在體制之外,只能進行“地下活動”。應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通過制定相關法規,給民間金融合法的活動空間,充分發揮其對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同時,利用法律行政手段依法保護合法的民間融資活動,充分利用民間金融的積極因素,引導民間金融走規范化的發展道路,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五)政府財政應承擔起支持“三農”的責任。支持“三農”很重要,但金融支農不能代替財政職能。政府財政應承擔起支持“三農”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對農發行政策性貸款的補貼;承擔農村商業銀行部分歷史包袱損失并免征其營業稅;免征或減征存款人在農村商業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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