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消費貸款定位論文
時間:2022-04-20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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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作為一項全新的業務,實踐中存在許多有待澄清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對其合同的性質認識不一,進而又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司法的混亂。歸納起來,理論界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定性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雖然名義上是保險,但實質上是擔保,是由保險人為被保證人(貸款方)向被保險人(銀行)提供的擔保業務,性質屬保證擔保。但該擔保又不同于銀行承辦的擔保業務,是保險公司辦理的具有保險色彩的、特定范圍的保函業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具有擔保性質的保險,既具有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擔保性質,又具有保險法意義上的財產保險性質,是保證擔保和財產保險競合的特殊保險產品。
第三種觀點否定了第一、二種觀點,認為一種行為要么是保險行為,要么是保證行為,它不可能是兼而有之的兩種行為的混同或競合。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保險,是純粹的財產保險產品。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認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保險人開發的純粹的商業財產保險產品。
一、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符合商業財產保險產品的法律特征
1.從概念的邏輯結構上分析,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屬保險范疇。
 2.從法律性質分析,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具備財產保險的所有法律特征。財產保險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保證保險作為保險業的一種新業務,分析其主體、責任財產和責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證保險未脫離保險業的常態。
3.從險種開發本意分析,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新型產品。
4.從經濟制度理解,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通過建立保險基金實現被保險人風險的轉移。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責任財產來源于全體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如果保費計算合理的話,投保人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保險基金能夠承擔投保的風險,這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運作的正常態勢。
5.與普通的財產保險一樣,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也包含兩項正當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二是保險人的營利。
6.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據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而債權屬于財產權。
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與保證合同存在根本區別
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商業財產保險產品定性,最有力的挑戰就是擔保說,即認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保證擔保。下面,筆者通過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對比,可以進一步明晰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純粹商業財產保險產品性質。
一是合同主體不同。保證合同的主體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其中對保證人的資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證人的情況以外,擔保法未予以過多的限制,僅是一般性規定了應具有代償能力。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包括作為當事人的投保人、保險人和作為關系人的被保險人,而投保人既可以由債權人(貸款人)充任,也可以由債務人(借款人)充任,實踐中多由債務人(借款人)充任。而保險人只能是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享有保證保險業務經營權的財產保險公司。
二是合同的內容不同。保證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保證人除在一般保證中享有先訴抗辯權外,在保證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權利。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則是雙務有償合同,其內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納保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有人認為對于擔保公司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為有償合同。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保證合同的無償性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時,作為保證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只享有權利,保證人卻只承擔義務。目前擔保公司雖然是有償提供保證,但其均是向主債務人(被保證人)收取一定的擔保費用。而如上所述,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不包括主債務人(被保證人),因此,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被保證人)收取擔保費用或獲取其他利益并未改變保證合同的無償性。
三是責任性質不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是基于債務人的違約行為而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并不以債權人有實際損失為前提,且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對借款人享有追償權,因此,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具有代償性。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中,只有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人才在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并且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是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除因第三人損害保險標的而造成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賠償后也不享有追償權。
四是責任方式不同。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責任,只要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按照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責任范圍不同。保證人一般是對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而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中,一般約定免賠率10%,即保險人在責任范圍內僅對借款購車人所欠貸款本金和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間的利息承擔90%的賠償責任,并且賠償金額不超過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六是抗辯權不同。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一般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被保證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而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享有廣泛的抗辯權,如果投保人為債務人(借款人),則保險人與該債務人(借款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一般均可用于對抗被保險人。
七是責任財產的來源不同。保證人用來承擔保證責任的財產,是保證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債權人轉移的風險完全由保證人承擔。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人用來承擔保險責任的財產來源于全體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所形成的保險基金,轉移的風險表面看來是由保險人承擔,但實際的承擔者是全體投保人。保險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被保險人的風險則屬于例外。
八是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時效期間不同。債權人若在保證期間不為權利主張,保證債務消滅,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約定不明,為主債務履行期滿后二年。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
九是適用的目的不同。保證合同適用的惟一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除此無任何存在價值。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
十是權利范圍不同。保證人承擔責任后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且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其獲得的是代位求償權,享有債權人的權利,指向的主體包括債務人、保證人、抵(質)押物,權利范圍大于保證人的權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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