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小額信貸創新研究

時間:2022-09-01 1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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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小額信貸創新研究

在國際上,小額信貸已經進入成熟發展階段,與此相比,我國的小額信貸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扶貧方式,小額信貸成為我國農村金融研究中備受關注的一個焦點。目前,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小額信貸進行研究,如孫若梅的《小額信貸在農村信貸市場中作用的探討》,張紹瑞的《小額貸款公司:創新與挑戰》,何廣文的《“只貸不存”機構運作機制的特征與創新》,成濤林的《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向與政府的功能定價》等,分別從小額信貸的作用、從事小額信貸的機構及機構創新面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而這篇文章則通過對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對比分析,提出小額貸款公司在小額信貸市場上的生力軍地位。

1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小額信貸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孟加拉國,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扶貧手段,它是基于農戶的信譽,向處于貧困階層、低收入的農戶提供小額的、短期的貸款,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農村家庭應急之需。自創立以來,小額信貸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熱烈歡迎,成為一種非常可行的扶貧方式。1996年,我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引進孟加拉小額信貸模式,此后在陜西、山西、四川等地的貧困地區進行試點,并大范圍推廣。按照運作方式和運作主體的不同,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4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半官方組織或民間組織運作模式。主要的運作載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完全自治的社團性的扶貧經濟合作社,工作人員從社會招聘,資金來源主要是國際資助。但是由于這種模式強調政府不得干預,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性問題得不到解決,而且資金來源無法持續,使得這種模式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二種模式,政府+銀行運作模式。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農業銀行直接發放貸款。具體來看,由政府規劃到戶,農行直貸到戶。資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

第三種模式,農村信用合作社開辦小額信貸業務。作為國家正規農村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培養了一批了解農村、熟悉農村業務的專業人員,也形成了完備的組織體系,積累了豐富的農村金融工作經驗。這一切決定了,從農村信用社介入小額信貸市場開始,6年多時間,農村信用社占據了農戶小額信貸業務的主力軍地位。第四種模式,小額貸款公司運作模式。小額信貸公司按照公司的形式運作,政府不得介入,而且“只貸不存”,屬于特殊的私營金融機構。

小額信貸在消除貧困、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收入提高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社會科學發展研究所的專家在對扶貧社小額信貸項目的農戶抽樣調查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小額信貸是農戶生產性貸款的重要來源,它補充和替代非正規金融,并補充正規金融,具有改善信貸分配不平等的潛力[1]。

但是,我國的小額信貸發展仍然存在很多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資金來源單一,不能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2006年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開展了一項“中國金融發展研究”,范圍涉及了青海、新疆、甘肅、河北4個省區的29個縣,調查顯示:作為“農村金融主體”的信用社尚不能完成滿足具有廣泛、持久的小額信貸需求的任務;農村信用社自身機制老化,在小額信貸業務上力度根本不夠。來自德勤的一項關于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的咨詢項目顯示:5萬從業人員中40歲以上的超過70%,老化問題嚴重,教育程度在大專以上的只有20%;政府缺乏對小額信貸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監管,從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過程及其作用來看,政府適度參與監管有很重要的意義,而目前政府并未做到這一點。

2小額信貸的創新探討

從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來看,主要從事小額信貸的農村金融機構是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組織性質是合作金融,被賦予了政府職能和財政職能,肩負著為農業服務的職責。自成立以來,它就是以為廣大農村經濟服務為宗旨的,在農業經濟中的地位尤為重要,無法替代。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村信用社機制老化,做小額信貸的力度也很小,并未真正做好小額信貸。然而,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標很有可能定位于小額信貸的專業交易機構。因為農村信用社已具備了很多業務優勢,如基層網點遍布全國各鄉鎮,發放貸款時不需要另行建立基層機構,節約貸款的運行費用;立足于農村,易于了解農戶經營狀況,降低了信息搜尋成本;作為正規金融機構,有成熟的貸款管理制度,有多年發放農戶貸款的經驗等等,所以它具有開展小額信貸業務的先天優勢[2]。

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小額信貸組織———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以及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出現讓我們眼前一亮的同時,吸引了更多期待的目光。目前銀監會已經核準6家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其中最早成立的就是小額貸款公司,因此以此為例進行分析。作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完全實行市場化運作,暫定義為: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為自然人,黨政機關、金融機構及國家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參與;資金來源為發起人的自有資金,以現金投入;貸款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的4倍;貸款期限最長一年,最短一個月;運作機制是“只貸不存”[3]。從小額貸款公司的定義上來看,機構的私人性質和“只貸不存”的機制是這項金融改革的重大創新,而這正是大家的期待所在,在小額信貸市場上,小額貸款公司能否解決資金的連續性問題,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成為農村信用社的有效補充,或者引入競爭機制,與農村信用社平分天下,筆者認為可以作如下分析:

第一,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作為合法的民間貸款組織,小額貸款公司的優勢在于市場化和公司化運作的特點,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相互了解,信息對稱度高,貸款手續簡便,抵押擔保的形式多樣,貸款期限靈活。例如,目前試點的貸款公司的貸款程序大致為,貸款人提出申請,經信貸員核實相關情況后,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經理、信貸人員研究,董事長最后決定貸或不貸,而且在貸款抵押上更貼近低收入家庭和個體生產者的實際情況,能更好的滿足農業生產小額貸款,農村信用社無法與之相比[4]。

第二,小額貸款公司能切實滿足低收入農戶對資金的需求。來自清華大學的報告顯示:高收入的農戶愿意接受高比率和實際接受高比率的比重都大大低于低收入的農戶,這點說明低收入的農戶看中的主要是信貸的可得性。以山西日升隆小額貸款公司為例,目前的貸款利率是18%,從運行一年多的情況來看,農民還都可以接受,而且農民的還款意愿很高。

第三,小額貸款公司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一個產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首先要符合國家政策及法律規定,其次,要有市場、資金、技術等。小額貸款公司不僅在業務上更專一,在制度上更加貼近農戶,而且由于它產權明確,財務獨立,自擔風險,更加具備可持續發展的基礎[5]。首先,小額貸款公司是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新思路,在政策上得到了大力的支持,其次,它擁有廣闊的市場空間;最后,小額貸款公司在控制風險上主要采取公務員擔保和房屋抵押的手段,使財務自立得以實現,能夠負擔資金成本和相關成本。第四,小額貸款機構的出現對引進民間資本有重要的意義。隨著金融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入,國有商業銀行大規模撤并縣城的分支機構,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導致這些地區正規金融供給不足,非正式金融形式日益活躍。小額貸款機構的出現,恰恰順應了農村金融市場開放的呼聲,而且可以撬動民間資金,是民間資本的陽光工程。

最后,到目前為止,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效果良好,并且對于資金跟進問題,銀監會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扶持。到目前為止,以山西平遙日升隆小額貸款公司為例,貸款余額超過了2000萬人民幣,累計貸款余額達3000多萬人民幣,在此期間,沒有發生一起逾期不還款和遲付利息的情況??梢钥闯?貸款公司試點效果良好。這些情況都預示著小額信貸的發展有了寬松的社會和制度環境,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有了新的希望。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明確體現了國家對私人性質的金融組織的認可,對民間融資的認同,更是我國發展小額信貸和農村金融的契機。小額貸款公司將不負眾望成為小額信貸市場上的生力軍。同時小額貸款公司的良好運行給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政府應該在建立新型農村銀行上努力,以多樣化的方式促進農村小額信貸的發展,更好的服務于“三農”和新農村建設。

3完善小額貸款的措施及建議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正處于試點階段,它的性質、法律地位、相關法律法規等都未確定,而且小額貸款公司自身還還存在很多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首先,小額貸款公司等新的小額信貸組織應該加強對自身的完善。其中包括,自身的風險控制和業務創新能力。在風險控制上,首先,加強對員工的專業培訓或者引進專業人才。從目前兩家小額貸款公司來看,公司工作人員主要是企業經營者,他們既沒有接觸過金融,也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更沒有貸款風險管理技術和經驗。其次,加強對關系貸款管理。從發放貸款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對發起人所在公司的入股農民工發放貸款,這種行為加大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在業務創新上,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在貸款抵押擔保形式上、貸款的期限上、利率的確定上采取更為靈活的方式,避免“克隆”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走具有自己特色的道路[6]。

其次,政府輔助對農戶適當引導和培訓,建立相配套的支農服務,即給農民實質性的指導。通過政府提供相關信息、技術、購銷、財務知識培訓等支農服務,農民把資金有效運用到生產中去,有利于實現小額信貸的良性循環。最后,國家在政策和法律法規上繼續予以大力支持。例如,在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階段,政府可在稅收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吸引商業資本積極進入;國家進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給小額貸款公司一個合理的定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