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解決論文

時間:2022-04-17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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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解決論文

內容摘要: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關系合同。從嵌入性的視角來看,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銀企之間的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不相適應。銀企之間影響力不對稱的社會關系嵌入到它們之間的雙邊治理結構中,導致了關系合同的非同構。這種非同構使得銀企借貸合同軟化而無法正常執行,其后果就是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

關鍵詞:不良貸款關系合同嵌入性

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每一步改革,如剝離不良貸款、政府的注資重組上市等無一不倍受矚目,而降低銀行的不良貸款又幾乎是每一步改革的核心內容。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重要性和長期性。本文從嵌入性的視角出發,研究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關系合同的特點,對不良貸款的產生給出一個新解釋,以及相應的政策建議。

研究關系合同的嵌入性新視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經濟史學家KarlPolanyi(1957)在“作為制度過程的經濟”一文中提出,他認為所謂嵌入性就是“人類經濟嵌入并纏結于經濟與非經濟的制度之中”,并且“將非經濟的制度包容在對經濟的研究中是極其重要的”。也就是說,在對經濟現象進行研究時,還應該對嵌入到這種經濟現象中的非經濟制度或關系進行研究。

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社會學家和法學家的影響下,經濟學的某些研究領域也開始出現“嵌入性”的研究視角,例如關系合同的研究領域。根據FurubotnandRichter(1991)的概括,合同可以分為古典合同和關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點是事前對于可能出現的各種狀況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存在一個完全的合同法體系用來處理各種糾紛。關系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其特點是由于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合同無法對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況進行規定,也不存在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合同中一些糾紛的解決需要依靠一個連續的關系體系的協商。

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新經濟社會學的代表性人物Granovetter重新提出了嵌入性問題,使得嵌入性視角得到更為廣泛的關注。Granovetter認為,主流社會學關于人的行為假設過度社會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會的人,是社會結構的被動產物,忽略了人行為中可能產生的選擇行為的差異。主流經濟學則處于另一個極端,所有人都完全是理性的經濟人,忽略了人社會化的一面。嵌入性視角則有可能避免人的過度社會化和過度理性化的假設。

因此,從嵌入性的角度來分析關系合同這種內生于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中的不完全合同,同時考慮合同雙方作為經濟人和社會人的一面,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

合同治理結構中社會關系的嵌入

Williamson是關系合同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合同總是不完全的,這就是所謂的關系合同。古典合同具有的是參照系價值,關系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由交易雙方的特定關系來彌補。交易雙方特定的非經濟關系有利于解決關系合同的不完全性所帶來的問題。在Williamson的理論中,社會關系的嵌入是關系合同順利執行的潤滑劑。

但是所有嵌入到關系合同中的社會關系都是合同治理結構的潤滑劑嗎?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為什么某些社會關系會成為合同治理結構的潤滑劑,另一些社會關系卻可能成為摩擦劑?社會關系的嵌入會使合同治理結構產生怎樣的變化呢?

劉世定(1999)對Williamson關系合同治理理論的拓展有助于我們理解這一問題。他假定關系合同治理結構有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權威治理,其中一方掌握合同執行的剩余控制權;二是雙邊治理,雙方共同掌握合同的剩余控制權,當出現合同中事前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相應地,假定合同中嵌入的社會關系結構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影響力對稱的結構,雙方之間的社會關系平等。另一種是影響力不對稱的結構,一方對于另一方在社會關系上具有某種權威性。這樣,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之間就有四種基本的對應關系,見表1。表中大寫字母A、B分別代表合同治理結構中的兩方,小寫字母a、b表示嵌入的社會關系結構中的兩方;A和a同為一個主體,B和b同為另一個主體;“>”或“<”表示權威治理結構和影響力不對稱的結構,“=”表示雙邊治理結構和影響力對稱的結構。

表中所謂同構與非同構是指,合同治理結構中交易雙方的關系與嵌入的社會關系是否具有同向性。例如,在合同治理結構中,A具有對B的權威性(如A是B的上級),但是在A和B的社會關系中,B具有對A的某種權威性(B是A的長輩),或者A與B之間是影響力對稱的關系(A和B是同學關系),那么A與B之間的社會關系可以表示為aB,經濟關系與社會關系之間是非同向性的,于是產生的合同治理結構就是非同構的,即表中的第Ⅳ欄。

同構與非同構的關鍵區別在于: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結構是同構的,那么嵌入的社會關系有利于合同的執行,是合同治理結構的潤滑劑;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結構是非同構的,那么嵌入的社會關系就是合同治理結構的摩擦劑,不利于合同的執行。例如在經濟關系中,A是B的上級,假定B的行為導致了企業的巨大損失,按照經濟合同,A應該對B進行降職甚至解雇,但是由于在社會關系中,B是A的長輩或朋友,這種社會關系的嵌入可能使得A很難實施對B的懲罰。A與B之間這種特定的社會關系是合同執行的摩擦劑,它導致了合同關系的軟化。

銀企借貸合同中的社會關系嵌入

古典合同只在理想的世界中存在,現實中的合同都可以理解為關系合同,這也使得嵌入性的視角更加有用。從嵌入性的視角來分析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合同能夠得到一些有益的結論。

成熟的市場經濟中,銀行與企業是各自獨立的經濟主體,依據它們之間的交易特征(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交易頻率不是很大,有一定的資產專用性),根據Williamson關于治理結構與交易特征的匹配關系,這種交易應該采用雙邊的治理結構。我國目前所進行的一系列銀行改革,也正是希望在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這種雙邊的治理結構。

由于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特殊的產權聯系,它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影響力不對稱。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產權的同一性是它們之間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使得銀企之間的借貸關系發生了異化。銀行成了“給錢”而不是“貸款”或“買入風險的一方”,而企業則成了“要錢”而不是“借款”或“賣出風險的一方”。國有企業要求貸款,即使銀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提供貸款,但是政府的隱性擔保或者行政干預也使得銀行最終對企業提供貸款。事實上,由于銀行的國有性質,由于銀行沒有自己定價(確定存貸款利率)的權利,銀行在與企業的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它必須為同屬國有的國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資金來源。也就是說,銀企之間在社會關系上仍然是影響力不對稱的。

這樣,銀企之間影響力不對稱的社會關系嵌入到銀企的雙邊治理結構中,產生了非同構的合同治理結構,如第Ⅲ欄所示。非同構產生的摩擦導致了借貸合同關系的軟化。借貸合同軟化對銀行來說,一個很自然的結果就是不良貸款的產生。

經濟關系與社會關系的不相適應使銀企借貸關系合同軟化,也是不良貸款出現的根本原因。改革前,在銀企之間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中,企業都處于強勢(權威)地位,銀行只是政府的一個出納員,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自然也就談不上所謂的“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只是以財政損失的形式體現的。但是在銀行改革之后,銀行的主體地位開始顯現,“不良貸款”也開始成為一個有意義的概念。不良貸款的出現正是由于銀行經濟主體地位的改變與社會主體地位的不相適應而造成的。也就是說,經濟關系開始改變,而社會關系的改變卻相對滯后,這種滯后的社會關系嵌入到正在改變的經濟關系中,產生了一系列的結構性摩擦,借貸合同軟化而無法執行,這對于銀行來說自然意味著不良貸款的產生。

如果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影響力對稱的,那么這種關系嵌入到銀企的雙邊治理結構中所形成的關系合同就是同構的,如表1第Ⅰ欄所示。作為改革目標的雙邊治理結構就更容易達成,銀企之間簽訂的借貸關系合同就可以更好地執行。因此,必須首先改變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使之與經濟關系相適應,才能減少因結構性磨擦而產生的不良貸款。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之所以在剝離不良貸款后,又不斷地產生新的不良貸款,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銀行與企業之間社會關系變革的滯后。

解決銀企非同構關系的建議

對于當前銀行存在的大量的不良貸款,一種解釋是將其歸因于銀行承擔的大量政策性貸款,認為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貸款形成了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性負擔。剝離政策性貸款所形成的不良貸款是銀行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對此本文的觀點是,即使不良貸款全部剝離掉,只要銀企之間非同構的合同治理關系不能打破,不良貸款就仍然會不斷地產生。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銀行與企業之間影響力不對稱的社會關系嵌入到它們之間的雙邊治理結構中,產生了非同構的治理結構。這種非同構導致了銀企借貸合同的軟化,借貸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后果便是銀行的不良貸款。

另一種觀點認為,解決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關鍵是要完善銀行的內部治理機制。對此本文認為,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在完善銀行內部治理機制的同時,還必須改革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避免這種社會關系嵌入到經濟關系中對合同履行的不良影響。如果這種社會關系不改變,即使銀行的經濟主體意識再獨立,內部治理機制再完善,銀企之間的借貸合同也可能無法順利實施。

因此,本文認為,在完善銀行內部治理機制的同時,必須首先改變銀企之間的社會關系,使之與變革中的經濟關系相適應,減少因結構性磨擦而產生的不良貸款。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源自于共同的產權特征,那么改革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社會關系實質上就是要對銀行和企業的產權結構進行改革。具體來說,就是要引入多元化的所有權主體,打破政府對銀行和企業的絕對控制地位,使它們各自形成不同的利益主體結構,從而打破舊有的某一方占主導的影響力不對稱的關系,形成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

參考文獻:

1.FurubotnandRichter(1991).新制度經濟學:一個評價.載于FurubotnandRichter編.新制度經濟學[C].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Granovetter(1985).“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

3.Williamson(2001).治理機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

4.劉世定.嵌入性與關系合同[J].社會學研究,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