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監管論文

時間:2022-07-20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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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現監管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信用卡在我國的廣泛使用,利用信用卡套現的地下融資暗流正在全國涌現,如何加大力度防范信用卡的惡意套現行為,解決目前發卡行、收單行、銀聯等相關金融機構權責不明問題,成為當務之急。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完善中國信用卡體制,需要在立法、行業規范、政策監管等多方面加以改進。文章通過對信用卡套現的分析,解述了其隱含的金融風險與體制漏洞,經過對相關制度效力、法律效力和美國信用卡市場警示的探討,提出了解決問題和加強監管的對策建議與思路。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套現;監管;逆向選擇

現在銀行卡在人們生活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大到購房買車,小到網上購物,都離不開刷卡消費。據中央銀行統計,我們日常生活中支出100元,就有25元通過銀行卡支付,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費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隨著信用卡在我國的廣泛使用,一些不法分子開始盯上了信用卡套現這個生財之道,所謂信用卡套現,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過ATM或銀行柜臺等正規渠道提取現金,而是通過~些非法中介機構以刷卡消費的名義取現。目前常用的套現手法主要是通過中介POS機刷卡付手續費套現和借助互聯網,利用電子商務網站的交易平臺,通過諸如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工具,進行虛假交易套現。

一、信用卡違規套現亂象分析

作者2009年6月26日在百度上輸入“信用卡套現”,搜索引擎顯示的相關網頁多達218萬篇,而在2009年5月17日搜索時相關網頁才192萬篇。其中絕大部分網站都標明能夠提供信用卡提現服務,這些中介公司大多是打著“理財公司”、“商貿公司”等的招牌在做信用卡套現業務。

為什么有的信用卡持卡人選擇來這種非正規的中介公司套現,而不是去銀行取現呢?

假如在銀行的ATM機上用信用卡取現,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額度一半左右的現金,且銀行還要收取1%一3%不等的手續費和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如果逾期沒有還款,銀行還要收取欠款的循環利息。而去所謂的信用卡公司套現,則相當于在POS機上刷卡消費,不但不用支付利息,還能獲得最長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需要支付的,僅僅是給這些公司刷卡額2%~3%的手續費。以招行信用卡為例,在ATM機上取現一萬元的手續費為100元,30天的利息為150元,總計250元;如果是通過信用卡套現公司提現,以2%的手續費計算,只需支付200元,費用減少了20%。在取現超出信用額度后,這些信用卡套現公司還可以為持卡人辦理名為分期付款、實為取現的業務。以一張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為例,最多可以取出10萬元2O萬兀的現金。

按照中國銀聯的相關規定,商戶只需返給發卡行及銀聯0.5%~2%不等的費用‘剩下的差價就是這些套現公司的收入。高額的收入使得從事信用卡套現業務的公司數量越來越多,規模也越來越大。然而,面對這些惡意套現公司,我國目前卻并未出臺明確的規定予以打擊。

其實,在費用表象下暗含的是融資渠道的不暢通。拋開惡意套現不談,實施信用卡套現的,大部分是因為其他融資渠道不暢通,如果急需三五萬元現金,去銀行貸款手續相當繁瑣,需要抵押,且不一定能貸出來。這樣,持卡人有需求,銀行(聯)有利潤,中介有服務,信用卡套現就這么泛濫了。

二、信用卡違規套現亂象背后暗含金融風險與體制漏洞

信用卡套現公司為什么能夠獲得大量可以用來刷卡消費的POS機呢?

關鍵還是利益。現在信用卡收入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第一是收取年費,第二是循環利息收入,第三是扣率,就是從商家刷卡后獲得的消費返點收入。即當消費者在商戶刷卡以后,信用卡發卡行從商戶那獲得的返點手續費,目前根據商戶的不同,獲取的返點手續費介于0%一2%中間不等。

在獲得商家返點之后,參與交易的金融機構要進行利潤分成,其中信用卡發卡行、POS機提供者和中國銀聯的分成分別為70%、20%和10%。信用卡每成功交易一筆,安裝了POS機的金融機構就能穩賺商家返點10%的收入。基于此,各個金融機構都希望能盡可能地多裝自己的POS機。銀聯和各大銀行為了擴大自有POS機的覆蓋范圍,都逐漸降低了POS機安裝門檻。這樣有些美容院、小雜貨店,都能很輕易的裝上POS機,POS機的泛濫,催生了刷卡套現的溫床。

但使用信用卡消費和套現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支付行為,而后者是借貸行為,其風險遠遠大于刷卡消費,在某種程度上是涉嫌虛構事實的貸款欺詐。惡意套現對金融業整體造成的風險與損失究竟有多大?從具體金額來說還很難準確地預計,但帶來的危害應該說至少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信用卡套現擾亂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國金融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于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人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于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

第二,金融風險加大,銀行壞賬率上升。持卡人拿到的套現資金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發卡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的用途,難以進行有效鑒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2008年全國商業銀行的信用卡貸款壞賬率與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約2個百分點。

第三,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損害市場信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刺激地下融資的發展,為不正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降低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那么究竟是什么導致了信用卡違規套現的泛濫呢?

(一)利益輸送,中國銀聯角色錯位

中國銀聯定位的失當客觀上對惡意套現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銀聯,并不是由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中國銀行卡組織——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其控股的從事銀行卡收單專業化服務的銀聯商務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與生俱來的官方背景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旗下的銀聯商務更是在全國POS機市場攻城略地,風光無限,甚至以前有的城市規定,只讓銀聯裝POS,不讓銀行裝POS。目前國內60%以上的POS都由銀聯發展而來。

中國銀聯本身是為各家銀行卡提供服務的一個機構,是負責信用卡信息的轉移、資金清算的。現在銀聯為擴大自身利潤比例,直接安裝POS機,從事實上在業務層面與銀行之間形成了一種正面競爭關系,在利益上形成了沖突。銀聯在這里,既是管理者,但是自己也裝POS機,又是市場的從業者,條件比銀行還優惠,事后監管也松,導致銀行不得放松條件去競爭。

(二)跑馬圈地,商業銀行無序競爭

信用卡惡意套現現象的存在,源于各大銀行在信用卡方面的無序競爭。

據麥肯錫公司預測,未來幾年中國的零售信貸市場將呈指數增長,僅信用卡帶來的個人信貸規模,到2013年利潤將達到130億-140億,成為僅次於個人住房貸款的第二大零售信貸產品,占零售信貸利潤總額的22%,占整個銀行利潤總額的14%左右。這么大的市場,是中國任何銀行都不敢忽視的,各商業銀行紛紛在信用卡市場展開爭奪。由于在早期過于注重擴張的速度,商業銀行采取的是一種跑馬圈地,強占市場份額的方式來發展信用卡。

一個最明顯的體現是,中國信用卡發卡數量近年來快速增長。在銀行卡發卡總量中,信用卡占比進一步提高。根據中央銀行的統計數據,截至2008年底,全國累計發行銀行卡約18億張,較2007年底增加l6.7%,增速較2007年回落15.9個百分點。其中,信用卡發卡量為1.42億張,同比增長速度高達57.7%,占銀行卡發卡量的比重從上一年末的6%提高到7.9%。商業銀行信用卡信貸余額為1582.12億元,同比增長110.9%。

從發卡機構看,截止到2009年3月底,國內信用卡發行銀行已接近三十家,其中有l7家銀行的信用卡累計發行量超過了50萬張的規模。除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全部發行了信用卡外,很多地方性銀行都正在積極發卡或籌備發卡。我國的信用卡業務總體已經從一線城市逐漸向二三線城市甚至農村的縱深方向發展。

但在高增長的背后難掩信用卡壞賬風險偏高的事實。中國的商業銀行,盡管不少并未披露相關數據,但從少數可獲得的數據也可以證實,信用卡壞賬風險偏高的事實。2008年14家上市銀行的平均壞賬率為2.04%,而公布信用卡貸款壞賬率的4家上市銀行平均壞賬率卻達到了2.9%。更危險的是,壞賬率與上一年相比,大幅提高了約2個百分點。其中,興業銀行由2007年的0.86%大幅提高至1.63%,招商銀行也由1.92%提高到了2.77%。

(三)監管缺失。法律法規存在盲點

事實上,信用卡“套現”之所以能順利完成,是持卡人利用了與銀行關于“透支消費短期借款免息”的約定,“套現”商業機構利用了其與銀行POS機約定中關于“信用卡刷POS機消費,銀行向商業機構付款”的約定,持卡人與POS機商業機構惡意串通,虛構消費交易套取現金的結果。但目前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信用卡套現是違法行為,套現人就算被抓到也無法定罪,頂多在銀行信貸記錄上有污點。

那么,我們不僅要問,難道沒有相關的法律和規定進行約束嗎?有,從法律層面,有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卡管理規定等。但是這些法律和規定,一是過于籠統,比如對于審核,只要求審核客戶身份,怎么審核、應該審核什么東西,沒有明確規定,這是市場無序競爭的原因所在;二是這些法律和規定,多是從經濟角度加以監管,力度比較有限。如信用卡管理辦法規定:“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套取現金的,對其按套取現金數額的30%至50%處以罰款”,且不說對非法套現的取證有很大難度,就此處罰力度,顯然違法成本過低,導致大家對法律沒有畏懼感;三是目前規范銀行卡業務的主要法規文件是1997年的《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和1999年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這兩個辦法都屬于部門規章,缺乏法律效力,銀行查獲提供非法套現服務的不法商戶后,一般的措施只是收回其POS機。非法套現的持卡人被查獲后,一般由銀行采取止付、凍結賬戶和記人“黑名單”的做法,不能施以更為嚴厲的處罰。因此,違規套現問題,歸根到底是法律監管缺失、執法不力造成的,只有在這兩輛方面加大力度,才能對參與者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美國的前車之鑒

作為信用卡的發源地,過度依賴刷卡、過度透支,給美國金融體系埋下了巨大的隱患。截至2008年底,美國信用卡債務接近1萬億美元,相比2003年增幅超過25%;而隨著金融危機爆發,還款率直線下降,信用卡壞賬率上升18%,總額超過9.61億美元。有經濟學家擔心,一批批信用卡客戶的破產,正在誘發新一輪金融信貸危機。

20世紀80年代以前,美國的銀行和發卡商們通常只面向信用良好的客戶發卡,其利潤來源主要是面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費和合理利息。但后來伴隨相關法律法規的放寬,銀行發卡對象范圍大幅放寬,沒有收入的學生也成為發卡對象。同時,為吸引更多客戶,多數銀行的信用卡都免收年費,銀行的利潤來源轉變為以利息和對高風險客戶收取的延期還款罰金為主。

這與國內信用卡市場至少有三點共同之處:一是降低風險標準擴大發卡范圍,缺乏資信的人群,如學生、低收入者等,也成為持卡人。二是銀行的利潤來源不以年費和合理利息為主。三是利益鏈在加速自身運轉的同時,也在積聚毀滅自己的力量。來自上海金融審判庭的數據顯示,信用卡糾紛案件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2009年集中出現了信用卡透支套現糾紛等新類型案件。2008年至今,僅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就受理信用卡案件4052起。20世紀90年代初期,曾經出現過的信用卡惡意競爭、盲目發展、盲目透支以及無節制套現狀況,其教訓同樣值得我們深思。

四、信用卡套現的經濟分析與對策建議

銀行卡套現本身是取現的灰色形式,其存在基礎,按照經濟學價格管制的觀點,是銀行的取現費率設置太高,強制性地試圖拉高信用卡取現的均衡費率,結果消費者自發尋求消解活動,將取現費率降至最低,這就是所謂“套現”。套現本身在現有高成本取現的格局下可以算一個多方共贏的改進。對持卡人而言,以更低費率拿到了小額貸款。對參與這一灰色產業的中介和銀聯等,也都拿到了屬于自己的一份利潤。但對于發卡行而言,因為本質同樣是取現,銀行喪失了拿到更多取現費用的空間,因此成了“受害方”。信用卡套現的存在反映了該金融產品設計中存在不可消滅的套利空間。同時因為該種套利空間涉足金融和商品兩個市場,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動性,使其得以相對穩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場上套利空間一旦出現就會被市場行為所消滅。

純粹的信用卡取現行為并不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只要這一行為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穩定的收入現金流的基礎上。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之所以可能危及到金融穩定的原因是,持卡人往往會套取超過自身可許額度的金額。支撐這一行為的是諸多銀行競爭性地濫發信用卡。最終持卡人的總額度很容易超越其總收入的可用額度。一旦消費者套現過多,很可能形成呆賬壞賬,讓銀行蒙受損失。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如何在發展信用卡產業、拉動消費與警惕信用卡危機之間作出平衡,如何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求得平衡,不僅重要而且迫切。龐大的信用卡套現數額游離在監管層的視線之外,不僅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也使中國金融業安全面臨著挑戰。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套現產生的風險,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應盡快加速相關立法進程,監管到位,完善信用卡市場環境,建立多層次、多機制的征信體系,培養全民信用意識,著力解決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難的問題,才能從源頭上清理“非法套現”滋生的土壤。

(一)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要打擊惡意套現行為,防范信用卡套現帶來的金融風險,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堵上政策方面的漏洞。要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性質,在法律中嚴格界定非法套現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才能在現實中產生對非法信用卡套現的威懾力,以保障銀行的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次,建議加大對銀行卡立法的力度。銀行卡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關銀行卡持有者與發放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發卡機構、商戶之間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予以確定。以保證在處理銀行卡相關問題時有法可依。同時解決執法不嚴問題,否則就算相關的法律制定的再全面,再細致,執法監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紙空文。

(二)銀聯服務回歸,金融監管到位

銀聯應該主動調整自己的定位,回歸銀行業服務機構的角色,避免與各大銀行產生業務上的競爭關系。一要將銀聯納入銀監局直管,同時將電子虛擬交易等納入到銀監會管理之下;其次要建立專門的信用卡監督部門,解決各地監管標準不一的問題,逐步完善信用卡市場環境,可以通過發卡銀行、收單銀行、銀聯三方建立統一的取現/套現可疑交易監控體系,對疑似套現、銀行卡盜用等交易進行識別、監控、分析、打擊。平攤監控成本,避免“搭便車”現象,最終提高監控效率。

(三)發卡從嚴。約束商戶

在目前法律規定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卡機構應該在大力拓展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發卡前嚴格審核申請人的條件和審批額度,強調發卡源頭的風險控制。在與特約商戶的協議中,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以約束特約商戶的行為;推出審核機制,對特約商戶進行級別評估,對不同風險級別的商戶,提供不同的服務。引入一銀行卡保險機制,與保險公司合作,參與信用卡風險的有關保險,降低信用風險。

(四)完善征信體系

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缺乏完備的信用體系,為減少風險,發卡行須花大量成本用于調查個人信息,增加擔保力度,從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要建立完善以個人征信系統為主體的信用卡信息共享機制,設定個人總的信用額度,方便諸多發卡行查詢驗證,避免同一客戶反復辦卡。同時對有不良套現記錄的持卡人禁止發卡,將套現商戶列入屏蔽欄以杜絕其發展業務,從源頭上遏制不良套現行為的產生。

(五)解融資難。疏勝于堵

從根本解決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融資難的問題,清除國內銀行對中小企業和個人貸款設置的重重障礙,從源頭上清理“非法套現”滋生的土壤。可借鑒國外信用卡eashout服務,即信用卡取現服務,有條件地提高信用卡取現比例,同時降低手續費甚至預借現金的利息,則信用卡取現中介的利潤空間會被壓縮,很多套現行為自然會很快透明化為取現行為,也就便于監控。通過疏導方式來解決“非法套現”問題,這也可以為銀行帶來新的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