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貸風險及其應對策略
時間:2022-04-18 02:39:10
導語:網絡信貸風險及其應對策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欣欣向榮,在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下,互聯網金融將逐漸發展成為人們金融生活的主要手段。互聯網技術的特性,決定了互聯網金融風險比傳統金融風險具有更多的復雜性。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雖然總體可控,其發展態勢需要密切關注,穩妥應對。P2P作為互聯網金融中蓬勃發展且備受矚目的一環,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和隱患都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文章以互聯網金融的共性為切入點,探討了P2P網絡信貸風險因素,并提出了應對措施。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網絡信貸風險;風險應對
一、引言
P2P行業從2006年開始萌芽,在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制的特定行業發展背景下,伴隨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的強勁東風,各種P2P網貸平臺蜂擁而起,據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行業累計平臺數量達到3598家,月成交規模達1196.49億元。與此同時,陷入提現困難、停業困境和跑路的問題平臺達到1089家,占比為30.3%。這表明伴隨著規模的不斷擴張,P2P網貸平臺的風險也日益凸顯。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開啟了包括P2P網貸平臺在內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運作和系統化監管的新階段。面對當前網貸平臺發展運作中存在的問題,提示其風險隱患,剖析其產生風險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對于提升網貸平臺風險抵御和防范能力,促使網貸平臺規發展、穩健經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基于互聯網金融的P2P網絡信貸風險分析
(一)資金安全的不確定性
當前業務發展模式下,互聯網金融業務進程中表現比較突出的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交易一方違約給其他交易方帶來的損失。首先,金融機構在P2P網絡信貸中,扮演著中介機構一職,因此可以避免連帶賠償責任,而出借人對出借資金這一行為所有的了解都來自于P2P平臺,因此對于出借人來說風險巨大。同時,由于我國網絡信貸平臺未被允許調用征信管理系統的個人征信信息,網絡平臺本身也很難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再加上,各個網貸平臺之間各自為政,并沒有對用戶的信用情況進行共享,而信用審核成本高且難度大,因此網貸平臺本身對借款人真實的財務狀況、身份信息以及還款能力并不能準確掌握,即使借款人偽造個人信息以獲取高額融資款項,也不易被發現。一旦借款人出現逾期不還款等違約情況,網貸平臺很難進行追討。
(二)資金真實投向的不可控性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資金尚未建立完善的資金追蹤制度,以P2P網絡平臺表現突出,互聯網金融平臺幾乎不會對資金實施追蹤程序或是資金投向測試,同時由于沒有健全的外部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頻繁發生的資金挪用的情況通常會給金融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P2P網絡平臺的透明性表現為為出借人提供出借資金的使用信息,但這一透明性的成立前提是借款人的忠實履行,如果借款人在尋求借款的時候刻意隱瞞真實的借款目的,或是將借款挪作他用,比如投資股票等高風險市場,難以及時變現的房地產市場,或是轉借給其他人獲取高額利息等,由于P2P網貸平臺對出借資金后的監管乏力,大部分借款也沒有任何抵押物,一旦借款人出現還款困難,出借人的資金安全就難以得到保證,大面積的挪用資金,使得資金大量涌入高風險投資市場,也會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效果。
(三)個人信息安全的不確定性
互聯網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互聯網技術,而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機構中,計算機技術的水平良莠不齊,一旦出現網絡故障或是黑客攻擊,客戶個人信息,系統自身的信息以及客戶資金都岌岌可危。P2P網貸平臺要求借款人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有的甚至要求填寫親朋好友的個人信息作為擔保,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敏感信息。我國很多P2P網貸平臺,比如拍拍貸,宜信等,都各自持有數十萬的注冊用戶,在如今這個信息時代,這些信息形成了一筆價值相當可觀的隱形財富,系統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造成的這些信息被竊取或是被泄露,將會給網貸平臺及其用戶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必然引起人們對P2P網貸平臺的信任危機,導致互聯網金融發展困難。
(四)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最近幾年,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迅速,各種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態勢普遍向好,而現有的金融行業的法律體系難以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盡管有《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P2P信貸有關風險提示》的相繼出臺,但都是臨時管理辦法或是風險提示,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能夠應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交易方身份審核,資金監管等具體事項的法律體系。目前,面對P2P網絡信貸,除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和主要目的在于向商業銀行警示網貸平臺風險的《支付業務風險提示———加大審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網貸平臺風險》,我國尚未出臺關于規范網絡信貸行業的法律法規,因此,也沒有合適的法律依據能夠要求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對網絡信貸進行監管,從而導致P2P網絡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是良莠不齊。
(五)監管缺位
盡管互聯網金融國內的發展態勢看起來一片大好,但是其監管方面仍然困難重重。主要是因為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跨領域的趨勢日益明顯,在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機制下,可以說是一個監管邊緣地帶,很難確定具體的執法部門或監管部門。對于P2P網絡信貸來說,無論是處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目的,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一個監管主體都是必要的。一方面,P2P網絡信貸準入門檻比較低,只要在工商部門注冊就可以運營,其后期的運營和發展都是自發無序的。工商部門可以對網絡信貸進行對口監管,公安、信息產業等部門也應該進行監管或協管,但既缺少相關的法律支持,其本身又缺少金融監管技能和經驗。另一方面是我國目前對金融行業的監管手段針對的都是傳統的金融業,而P2P的運作模式、業務流程等和傳統金融有著很大的區別,現有監管手段并不適用。
三、基于互聯網金融的P2P網絡信貸風險應對
(一)推動征信系統的建立與共享
以配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為導向,推動征信系統建設,是當前維護投資者利益,保證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第一要務。全面審查借款人身份信息,通過信用卡使用情況、貸款還款情況、交通違章等歷史征信信息,對借款人進行系統的信用評價,并將互聯網金融用戶的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統計數據。為了應對P2P網貸平臺信用風險,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首先,將一些持有相關資質,有著適當內部控制舉措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程序的P2P網貸平臺納入征信信息采集系統,讓這些P2P網貸平臺提供注冊用戶的身份信息,交易情況和信用狀況,與人行共同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真實、全面、系統的征信系統,共享用戶的信用信息。這樣一來,就可以引導投資者將資金投向較為有保障的P2P網貸平臺,也有利于推動P2P網貸平臺加強其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控制管理,提高自身對客戶資金的保護能力,從而提高P2P網貸平臺整體的服務質量。其次,設立借款保證金也是可行的,每借出一筆資金,P2P網貸平臺就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對出借人資金進行全額的擔保。這樣讓P2P網貸平臺本身對出借人資金進行擔保,有利于推動P2P網貸平臺加大對借款人信息的審查力度,維護出借人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資金追蹤制度,構建出借人保護機制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迫切的需要建立資金追蹤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的資金追蹤制度能夠增強資金投向的透明度,減少投資者風險,給投資者一顆定心丸,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的資金,優化資源配置,避免投資者盲目的追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將資金投向信息不對稱的欺騙性項目。而第三方存管制度則是防范金融機構挪用客戶資金,將客戶資金投向高風險領域,危及客戶財產安全,甚至攜款潛逃。目前P2P網貸平臺對于借出資金之后的追蹤制度還是一片空白,P2P網貸平臺本身也很難控制資金借出后的流向,也很難確定資金投向是否危害出借人資金安全,因此,建立健全資金追蹤制度就變得迫在眉睫。首先,P2P網貸平臺可以根據評估風險及借款人信用狀況要求借款人設置適當的抵押,這有利于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維護P2P網貸平臺本身的聲譽;其次P2P網貸平臺可以采用“一次批準,分批放款”的放貸策略,一旦發現資金流向有異常,及時停止發放借款,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這一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借款人形成一定的威懾作用,有利于及時止損。
(三)完善互聯網信息技術
考慮到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性,強化計算機系統的防火墻、密鑰,數據加密技術以及智能卡技術等安全防護功能,建立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對保證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有著重大意義。同時要積極研究和開發先進的科技手段,為網絡安全提供保障,使得系統實現高效穩定的運轉。在P2P網貸平臺中,為了避免不法分子惡意破壞網站,或是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將客戶信息出售給第三方的情況發生,首先,P2P網貸平臺應該積極加大科研力度,確保客戶信息數據庫的穩定與安全,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系統漏洞盜走客戶資金或是客戶的個人信息。除此以外,授權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環節,將客戶較為隱私較為重要的信息只授予小部分有必要了解客戶相關信息的人查看的權力,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需要分配授權,不得濫用授權,且應當遵守保密協定。
(四)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一方面立法機關要加大力度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立法進度,就電子交易的合法性、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數字簽名、電子憑證的有效性,眾籌融資等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方面加快立法進程,以適應實際生活中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法律糾紛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現行的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如何確定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如何明確交易主體責任等方面做出增補和修正。鑒于P2P網貸平臺的特殊性及其發展態勢,明確規定P2P網貸業務的經營性質、組織形式、必要的核心數據公示、業務范圍等方面,并將其納入法律法規變得迫在眉睫。P2P網貸平臺的立法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首先,清晰界定出借人、借款人、P2P網貸平臺,等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和法律責任;其次是明確監管主體,銀監會、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應該多方協作,共同監管;第三是引導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自律協會自發的形成利于行業發展的行業規章制度,建立統一的信用風險控制制度和準備金制度,以應對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混業特征日趨明顯,產品與業務往往跨越多個行業和市場。這種情況下,打破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實現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公安系統以及工信部對互聯網金融的高效協作,明確監管職責和范圍,對于增強資金流動性,提高互聯網金融交易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有著非比尋常的意義。英國將P2P納入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監管之下,美國將網絡信貸納入證券業監管,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P2P網貸平臺的準入進行監管。針對我國目前P2P網貸平臺監管缺位的問題,首先,不妨根據P2P業務內容,分配其監管,比如第三方資金存管交由銀監會進行監管,資金結算交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而證監會對P2P網貸平臺的高級從業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對P2P網貸平臺的經營范圍進行審核。鑒于法律和監管的逐步建立可能曠日彌久,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透明度,也是P2P網貸平臺應對資信風險,獲取社會信任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作者:中明 劉文妮 單位:江蘇大學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閆真宇.關于當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若干思考[J].現代商業銀行,2013(12).
[2]鈕明.草根金融———P2P信貸模式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2(02).
[3]楊宇焰,陳倩,田忠成,P2P網絡信貸平臺的主要模式、風險及政策建議[J].西南金融,2014(01).
[4]王怡.論網絡信貸的風險類別及其監管策略[J].常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4).
[5]熊歡彥,劉劍橋,互聯網金融風險及風險防范研究[J].金融視線,2014(11).
[6]吳菲菲,互聯網時代市場金融監管探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4(08).
[7]格桑央吉.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J].分析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2014(10).
[8]黎四奇,我國網絡信貸風險規制法律問題研究[J].法律科學,2014(04).
- 上一篇:酒店管理專業頂崗實習管理論文
- 下一篇:高職院校酒店管理專業頂崗實習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