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重組合謀對策論文
時間:2022-04-13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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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謀行為發生的范圍和一個普遍的例子根據魏杰、郭東風、沈瑩等人的分析,
有四個利益主體擁有全部或部分國有產權,它們分別是全體人民、政府、企業的經營者
以及企業職工。①②靜態地來看,由于后三個利益主體之間的橫向或縱向上的復雜關系,
它們之間容易形成各種合謀體。但如果我們動態地來考慮合謀的范圍,那它廣泛地存在
于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尤其在涉及到分屬不同政府職能部門的國有
資產重組中,它的表現更為明顯。下面讓我們舉一個抽象的例子加以說明。
現有國有企業甲、乙,它們的規模相等,甲的效益要好于乙,甲屬于A部門,乙屬
于B部門,還假定全體人民無法對其它各層利益主體實行有效的監管和激勵。但存在著
政府對企業的經營進行顯性或隱性的干預。這是一個典型的2政府部門×2企業經營者
×2企業職工的框架。讓我們來分析這個簡單框架中所存有的合謀行為。
本文繼續假定甲的企業效益好于乙企業的唯一原因是甲企業職工的整體競爭力要強
于乙企業職工。同時本文認為甲企業職工及經營者有著比乙企業職工、經營者更大的效
用,A部門的官員也有著比B部門官員更大的效用。另外,經營者同政府官員的利益目
標較為一致,因此在它們之間容易形成一個穩定的小合謀體,又因為監督機制不完善,
因而它們的合謀行為被披露的幾率將會降低;而且它們還會通過合謀者的游說和地下行
為來降低一旦東窗事發后所受懲罰的力度。這樣的合謀體一旦形成了,那將是很牢固的。
同一部門中的另外一個合謀狀況就是部門官員同經營者、企業職工協調起來為本部
門職工謀求福利最大化。這將導致甲企業職工福利、工資收入要優于乙企業的職工。造
成這種狀況的根本的原因是A部門官員、甲企業經營者及職工在追求自身收入、福利方
面是一致的,也就容易形成一個縱向上的合謀體。當然,這種大的合謀體只有在企業效
益較好的情況下才會存在,一旦企業效益變環,經營者、官員的利益目標便會同職工的
利益目標相分離。在我們建立的這一個2×2×2框架中,要出現上述結論還需要一個
根本性的前提,那就是勞動力流動機制的欠缺。在框架中,乙企業效益不好,其原因是
勞動力素質不高。一般說來,提高企業的勞動力的素質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再學習
改造,二是解散一部分劣質職工,再引進一部分高素質的職工。但在實際上,由于乙企
業的經營者同B部門的官員形成了一個較穩定的合謀體,所以,乙企業的經營者就要在
裁減職工等問題上考慮來自于官員的壓力。同時,由于甲企業的效益要好于乙,那么乙
的職工若同A部門的官員或經營者有著一定的聯系,還可以通過一些地下交易等手段來
在不改變自身的素質的情況下,而得到一個較高的工資收入和更好的福利待遇。這種結
果便降低了甲企業的勞動力素質,從而也就降低甲企業的生產效率。而在另一方面,是
否乙企業的生產效率就會因此而提高呢?我們說不是的,因為某些勞動力的流失并未提
高乙企業職工的整體素質,而且可能由于某些流失職工的示范效應,使得其它職工無心
工作,競相考慮實行“地下行為”,以便自己換個單位,這樣的話乙企業可謂雪上加霜
了。還有另外一種更壞的情況就是乙企業的經營者同B部門的官員這一合謀體的利益也
嚴重背離乙企業職工的利益。在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驅使下去盡可能地效仿甲企業的經營
者和A部門的官員,從而加劇惡化了乙企業的生產效率。
以上的勞動力流動是服從于行政干預的,盡管甲乙兩個企業是獨立的。現在我們來
考慮這個2政府官員×2企業經營者×2企業職工框架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合
謀行為。
前面關于這個框架有個假設條件就是在兩個企業間唯一不同的只是勞動力,為了使
我們考慮的問題更加貼近現實,我們認為這兩個企業位于不同的行業且規模相等,它們
合并以后可以獲得“協同效應”。重組后的現實狀況是:合并以后,兩個企業成為一個[NextPage]
獨立的企業,不防稱獨立后的企業為丙企業,丙企業顯然有其新的經營者,具體的是誰
無關緊要。丙的經營者也要面臨A部門和B部門的官員的顯性或隱性的干預,同時丙的
經營者還要面臨原來分屬甲、乙兩個企業的不同素質的職工,那么,從合并的開始即從
有意向合并,到資產評估,組建新企業丙,組建新的經營者集團,安置甲、乙企業的職
工等等環節上都存在著一系列的利益沖突,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合謀行為。
甲、乙兩個企業談判組成丙企業前的利益沖突有:
(1)A、B兩部門官員為爭奪對丙企業的顯性或隱性的行政干預權而發生的利益
沖突。
(2)甲、乙兩個企業的經營者為確立自己今后在丙企業中的地位而發生的利益沖
突。
(3)A、B兩部門官員同所屬企業的經營者組成的合謀體之間的利益沖突。
(4)甲、乙兩個企業職工之間的利益沖突。
既然,企業在合并前存在著以上幾方面的利益沖突,而這些沖突又不能完全通過行
政或市場的手段來完成,那么各方就要根據談判能力來協調,因而一定程度上的合謀行
為也就在所難免了,談判中可能發生的合謀行為有:
(1)對于A、B兩部門的官員來說,如果談判破裂,則意味著他們阻撓兩個企業
的合并,這會降低他們以及社會的效用(這是因為合并帶來的協同效應會擴大企業的整
體產出,以及阻撓合并會引起上級的不滿等等),因而企業的合并是一定要發生的。所
以,就如何分配由于“協同效應”而增加的產出部分,兩部門官員之間存在著討價還價
的關系。直到A部門官員能獲得比以前更大的效用,而B部門官員又不至于降低他的原
來效用水平。
(2)對于甲、乙企業的經營者來說,在目前不完善的市場上,甲要兼并乙企業,
但它要在保證乙的經營者的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的情況下,它才不至于在兼并過程中遇
到乙企業經營者的有意阻撓,而同時甲企業經營者的效用水平也比原來的要高。只有這
樣,甲的經營者才有動力去進行兼并。同樣,雙方效用水平的提高也要視各自的討價還
價的能力而言(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如果不進行兼并,雙方都無法提高各自的效用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合謀的雙方考慮是否要進行合并乃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不
是出于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3)上文談到,官員同所屬企業的經營者能形成一個穩定的合謀體,那么這兩個
合謀體對于是否要進行合并也有可能進行協調,其實質就是如何分配由于“協調效應”
而增加的那部分產出。
(4)對于兩個企業的職工來說,能否改善自己的效用水平似乎掌握在各自的經營
者和官員的談判能力上,但在實際上,由于經營者的效用水平也受他同企業職工相處關
系好壞程度的影響(當然,這是從更長遠的眼光來看),因此,職工的利益目標同官員
以及經營者的利益目標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一致的。
二、相關對策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各個利益主體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存
在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監管障礙的現實,使得全體人民難以有效地對以下各層次的
利益主體實行監管。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于信息成本、談判成本的存在,要避免所有
的合謀行為是不可能的。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將合謀行為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內。對于其它
利益主體來說,其合謀動機完全依賴于自己的合謀行為被披露以后所帶來的懲罰期望值
與其所導致的效用增加的比較。
上文分析到,官員同經營者的合謀最為穩定,危害也最大。為什么呢?一個關鍵的
因素就是信息在四個利益主體之間嚴重不對稱,顯然,經營者在企業的經營狀況上有著
更為準確的了解,而法律、經濟手段的變化對于官員來說亦有著最好的透明度。而且,
這兩部分人的規模相對較小,他們之間的合謀也較為穩定。為了提高社會福利水平,那
就應該打破這一合謀體。具體從以下方面入手:
(1)全體人民對政府官員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首先要由立法機關[NextPage]
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這方面的工作還很不夠。況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
的監管也還是不能扼制官員的腐敗行為。對于全體人民來說,他們的監管范圍應該是很
廣的,問題就在于他們是否愿意對官員們的行為進行監管。從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
發,只有當個人為監督付出的成本能夠通過披露行為而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還要大于
或等于成本,個人才會積極地去監督官員們的行為(補償不僅有貨幣的,還有非貨幣的)。
個人要獲得補償還需要一個條件,即他監督的有效性要獲得他人或社會的承認,尤其是
要獲得司法機關的承認。那么這就要求實行監督的個人的意見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
暢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這里合理的司法行為以及暢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勵
個人去對官員的行為實行監督,但這只是給官員的合謀制造外在的壓力。因此,我們還
要建立一種機制去打消官員進行合謀的動機。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員們進行合謀是為
了獲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謀反而會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會進行合謀了。因此增
大對官員進行合謀的懲罰值就可以滿足這一要求。增大懲罰值有兩種途徑,即增大懲罰
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幾率,增大懲罰力度可由立法機關來改變量刑的輕重(這頗有點法家
的思想),提高幾率則是由個人進行監督的積極性來體現的。在這樣的機制設計下,應
該能降低官員進行合謀的行為。
進一步考慮,如果官員之間已經存在有合謀行為,并且形成了一個穩定的合謀體,
那么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來擊破這個合謀體呢?我們還是從“邊際”的概念出發,如果
合謀體中的一員脫離并檢舉參與合謀的其它人的話,他就可以獲得更大的效用(即進行
合謀的機會成本很大),那他就會放棄合謀行為,轉而檢舉合謀。在這里有如下公式:
進行合謀所獲得的預期凈效用=進行合謀所獲得效用-合謀被披露以后的懲罰期望
值
合謀被披露以后的懲罰期望值=懲罰力度×披露幾率
進行合謀的機會成本=MAX(檢舉合謀得到的效用;不進行合謀得到的效用)
因而,當增大合謀的機會成本后,即有的合謀體也變得不穩定了。這是因為率先披
露者將獲得更大的效用。盡管參與合謀的官員在私下里能統一口徑,繼續組成一個穩定
的合謀體,藉以追求更大的長期利益,但只要他們所能獲得的預期利益累計折現值要小
于檢舉所帶來的獎勵效用,合謀體就不會穩定。
(2)政府要對企業的經營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勵—監督機制。按照上一對策的思
路,政府要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經
營者進行合謀的機會成本,比如說,提高經營者的貨幣和非貨幣的收入。盡管有人說,
經營者高收入不一定能有效地治理他們的“搭便車”行為,這話并沒有錯,但關鍵的是
“搭便車”問題是一個現實中難以完美解決的問題,解決它還要靠意識形態的作用,我
們只能盡量減少它的發生。③第二是提出一套有效的對經營者的合謀行為進行懲罰的行
政法規,要讓經營者充分意識到一旦他的合謀行為被披露,他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這
一工作應是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會同行政機關來共同制定的。第三是增加本企業和其
它企業職工的監督積極性及信息自下而上的傳遞速度。尤其是職工的有效監督要得到有
關政府的承認,并予以相應的獎勵,獎勵的大小應要保證職工為監督而付出的私人成本
得到補償。但實際上確定該私人成本也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故在實踐操作中就應
該明確地給出獎勵的額度。
(3)關于如何解決政府官員和經營者的合謀體的建議。本著上面的思路,這可從
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鑒于這個合謀體所導致的危害最大,故從打消他們進行合謀的
動機來說,要加大懲罰的力度,這是立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我國現實生活中迫
切需要的。第二,對既有的合謀體的成員,應加大他們進行檢舉合謀行為的效用,當合[NextPage]
謀體所造成的危害特別嚴重時,還可既往不咎甚至予以獎勵。另外對于那些最容易進行
合謀的政府官員和經營者予以更高的收入(因為當他們的行為很不容易控制或有較大的
不確定性時,監管成本會很高的),并輔之于教育,這就從另一方面減少了他們進行合
謀的動機。第三,加大信息在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反饋速度并提高政府為社會服務的效
率。還要提高官員和經營者對他們的同事行為的監督的積極性,并承認該活動的有效性。
(4)從企業職工這一層次來講,要改變有競爭力的職工同無競爭力的職工之間的
關系,第一要靠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來穩定無競爭力的職工。第二要靠有效的勞動
力流動機制進行有競爭力的職工和企業之間的雙向選擇。當然,在雙向選擇中要盡可能
地減少政府官員對企業的干預。
參考文獻:1魏杰、郭東風、沈瑩,《國有產權中的利益主體問題》,《國有資產
管理》1997年第10期。2魏杰、沈瑩,《當前國有經濟改革中利益主體分析》,《國有
資產管理》1997年第7期。3道格拉斯。C。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1995
年,上海三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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