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上預防處理環境信訪案例論文

時間:2022-05-11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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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上預防處理環境信訪案例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環境信訪現狀;環境信訪案件產生的原因分析;環境信訪案件的特征;預防環境信訪案件的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企業由于市場原因,不景氣或企業效益不好無能力搬出居民聚集區、人們環境標準意識的提高、環境法制意識的增強,體現了我市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方面的成就、企業本身存在的問題、由于污染治理工藝落后,費用太高,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地方利益驅使只重經濟發展不重視環保治理、環境法律可操作性有待改進、涉及范圍廣,涉及群眾多、技術手段不足、建章立制并賦予環保部門處理環境糾紛的仲裁權、加強首長負責制,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從源頭杜絕污染案件的產生、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等,具體請詳見。

一、環境信訪現狀

河南省安陽市是一個位于我省北部,以工業為主,農業為輔的中等城市,是河南省的重要工業基地,全市現有限額以上工業企業466家,大中型企業64家。由于歷史的特殊原因,一些五六十年代計劃經濟時期興建的企業,逐步被不斷擴大的城鎮建設所包圍。企業由于市場原因,不景氣或企業效益不好,無能力搬出居民聚集區。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安陽市政府加快城鎮的建設,一些原來遠離城鎮的荒郊也逐漸被城市建設所淹沒,一些遠離群眾的企業被居民樓所包圍。隨著群眾環境意識的普遍提高,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由環境問題而引發的信訪案件也逐年增多。從近幾年《安陽市年環境狀況公報》公布的數據來看,2004年,依法實施行政處罰204家,共受理環境信訪案件851件(次)。2005年依法實施行政處罰219件,共受理環境信訪案件1187件(次),比上年增加39.5%。2006年,實施行政處罰299件,受理環境信訪案件1384件(次),比上年增加16.6%。2007年,實施行政處罰262件,受理環境信訪案件1413件(次),比上年增加2.1%。雖然增長速度在逐年減緩,但在4年時間里,安陽市環境信訪案件增加了66個百分點。一方面,環境信訪案件越多,體現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越高,說明了公眾對環保工作有了更大的關注,為基層環境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環境信訪案件的顯著增多,極大地危害了人民的生活,阻礙了經濟發展,造成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為環保工作和政府行使職能都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本文從探討環境信訪案件產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環境違法案件的特點,對環境保護部門應該如何從根本上預防環境信訪案件的產生和一旦發生了信訪案件應該如何處理等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

二、環境信訪案件產生的原因分析

只要老百姓認為自己的生活、生存環境條件受到了侵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消除污染損害、保護自己合法環境權益的正當要求,就會產生環境信訪案件。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人們環境標準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不斷進步,人民的生活條件不斷改善,人民不僅要吃飽穿暖,還要有一個優美的生活、工作環境,老百姓的環境保護意識得到顯著提高。他們知道誰影響了他們,發生了污染糾紛、受到環境侵權就可以向政府反映,就可以用環境信訪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環境法制意識的增強,體現了我市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方面的成就。環境信訪案件的產生,是老百姓關注環保、參與環保的具體表現。

2.企業本身存在的問題

進入21世紀,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化,我國的環保法律不斷健全,一些企業被市場淘汰,一些保留的工業企業也在原材料價格上漲和環境法律要求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奄奄一息。企業無能力在污染治理方面投入更多資金,致使污染治理水平低下,難以達標排放;其次企業投入一定資金,即使達標排放,也只是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排污量,未從根本上消除對環境的污染影響。原來的一些企業為了維持生存,在企業周邊變賣土地搞住宅房屋開發建設,由于居民住宅樓距離企業太近,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氣味、噪聲、振動等污染因素,雖然達到了國家允許的排放標準,仍對周邊居民產生一定影響。解決上述二個企業的問題,除了搬遷企業以外沒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解決類似問題,但企業根本沒實力進行搬遷。目前,我國實行“十一五污染源減排任務”的第一年。企業一方面受制于法律和政府的壓力,另一方面,由于污染治理工藝落后,費用太高,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不負責任排污,是產生污染環境信訪案件的主要原因。

3.地方利益驅使只重經濟發展不重視環保治理

有些地方和部門的決策者只考慮眼前利益,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一是在新建項目上把關不嚴,引進一些資源消耗大、產品附加值不高、污染重的項目,二是對老污染源,因為它是當地政績的象征,不管是否是利稅大戶,也不管企業為社會做出的貢獻遠遠不及對群眾帶來負面影響。對于環保部門提出的建議和意見置若罔聞,對企業污染治理要求方面態度不積極,放松了對企業的監督管理,縱容了企業不負責任的排污行為,為污染事故的發生留下了隱患。

4.環境法律可操作性有待改進

我國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國家權力機關所賦予的權力、依法解決環境糾紛或爭議時,往往會出現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現象,這種狀況已使環境執法效果、解決企業和群眾之間的矛盾時受到嚴重制約。在群眾投訴開始以后,如果群眾訴求合理合法,而被投訴的企業也達標排放時,無論是污染受害者,還是污染者本身的合法權益都需要法定程序來保障。群眾因環境污染遭受損害,可向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尋求行政上的幫助,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尋求司法幫助。但相比之下,如請求采用行政手段制止污染影響,請求環境行政主管機關責令污染一方賠償等,則會遇到無具體法律可依的狀況。若群眾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他的權利則由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條款予以保障。特別是在強制手段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任何手段,只能依靠當地政府或其他途徑對達標企業進行約束。這也是造成群眾信訪久托不絕,重復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環境信訪案件的特征

環境信訪案件的特征有一下幾點:

1.涉及范圍廣,涉及群眾多

環境法保護對象包括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如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這眾多的環境要素,全讓一個部門加以保護和管理是不可能的,因此,就必須授權各有關部門分別擔負起保護和管理職責,相應地也就必然賦予其環境執法的權力。那么各有關部門的環境管理及其執法也就需要統一的協調,并對環境保護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2.技術手段不足

環境信訪投訴范圍大致可分為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固廢)、噪聲、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等6大類。光廢水污染就包括紡織類、化工類、電力類、食品輕工類、造紙類、采礦類、建材類、機械類、冶金類、制藥類、醫療類、生活污水類、畜禽養殖廢水類等14個分類別。除了各領域的知識交叉運用外,在最基礎的環境信訪調查取證時,就體現了技術的落后。3.老百姓寧愿上訪,也不愿請求司法解決

環境信訪案件存在的另一個特征就是由于環保部門處理環境信訪案件,屬于應當事人雙方請求的居間調解性質,處理決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效力。調解達不成協議,或即使達成協議一旦有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協議沒有法定執行力,信訪案件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法院由于訴訟時間過長,上法院起訴需要交起訴費,老百姓害怕不但得不到賠償,還白賠了起訴費,信訪案件往往不能及時處理。所以他們寧肯多次找政府部門處理,而不訴訟,這也是近幾年來多次上訪、越級上訪的主要原因。

四、預防環境信訪案件的對策

環保執法者一是要從根本上消除污染隱患,減少或杜絕環境污染糾紛,防止環境信訪案件的產生;二是國家必須從立法上給予環保部門處理信訪案件更大的權力,讓環保部門的處理決定具有法定執行力;三是一旦發生環境信訪案件,必須有一個正確的態度,一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去妥善作好處理工作。

1.建章立制并賦予環保部門處理環境糾紛的仲裁權

環保部門的環境管理活動需要法定程序的保障和約束。環境保護法可操作性不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足夠的,切實可行的,又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基本程序。由于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起步較晚,立法尚不完善,環境保護工作一直缺乏力度。從環境信訪工作來看,環保部門應當在當事人的請求下進行現場調查、環境監測、主持有關專業部門論證等工作后對違法現象進行處罰,對群眾的賠償請求主要通過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等方式來進行處理。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只對違法企業有法律效力,但對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或處理決定書沒有法定執行力,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妥協,環保部門在環境信訪的處理過程中起到的作用就不大了。因此建議國家盡快制定《環境污染糾紛仲裁制度》,賦予環保部門對污染糾紛的裁決權,把環保部門處理環境信訪、調解環境糾紛的行為規定為具體的環境行政行為,讓環保部門不因害怕當被告而放棄自己的職責,可以使目前環保部門對信訪案件執法不到位的情況得到改善。

2.加強首長負責制,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由于環境保護是一項長期的事業,不像經濟工作一樣一抓就見成效,就能體現出領導的政績,所以相當一部分領導就忽視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甚至為污染企業打起保護傘,干擾環保執法。因此,各地政府要制定環境信訪工作目標,并納入全年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分別與各單位、部門領導簽訂環境保護首長負責目標責任書,施行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構建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環境信訪工作新格局。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形成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新機制,推進了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健全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獎懲機制,從根本上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干擾環境保護工作的行為,堅決給予黨紀政紀制裁,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從源頭杜絕污染案件的產生

各級政府及各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把環境與資源的承載力作為要素參與社會經濟發展進行綜合決策,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促使工業結構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化,推進工業清潔生產和生態農業的進程,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經濟增長,不做“吃資源飯,斷后路”的蠢事。要嚴格把關審批建設項目,堅決不上耗能大、污染重的項目,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片藍天、一潭凈水、一座青山。環境信訪案件主要是由企業生產造成的,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守法生產,守法排污;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提高“廢物”的綜合利用率,降低污染治理運行成本;并要長遠規劃,逐步削減排污總量,以減輕對環境的危害程度。

4.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必須努力提高環境管理的現代化水平,適應逐步完善的市場經濟形勢的需要,把國家法律作為手中的武器,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法,勇于執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給予處罰。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強條條管理,把環境保護工作的執法力度提高到一個更高的水平,讓違法行為不因當地政府的保護而逍遙法外。在處理污染糾紛案件時,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認真,凡經我站調解的污染糾紛和處理的信訪案件,努力做到“終審制”。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體現了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的具體體現。能不能在政府和人民之間建立起一座聯系的橋梁,能不能在政府和人民之間樹立環境保護人員的形象,全靠環境保護執法部門能否善于從群眾的一顰一笑,一言一行中發現問題,反思問題,使工作更充分體現民意,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開展工作,切實為人民辦好事,辦實事,做人民的公仆,才能無負于人民賦予我們環保部門的職權,才能真正地把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