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導權力異化

時間:2022-03-10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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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權力異化

一、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表現

行政領導權力異化主要表現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而權力的異化最終必然導致腐敗的產生。具體地說有以下幾點:

1、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

行政領導權力的根本目的是要實現公共利益。但如果缺乏相應的利益協調和權力制約機制,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就有可能置國家利益于不顧,憑借機構或職務上的便利,非規范地運用或濫用公共權力滿足私人欲望,管理者就變成貪官污吏。腐敗行為對國家形象和社會心理的影響是巨大的,嚴峻考驗著社會的承受能力。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說:“腐敗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會經濟根源。如果我們舍本逐末,只講教育和‘嚴打’而沒有解決源頭上的問題,腐敗蔓延的勢頭恐怕是很難得到遏制的。”

2、權力尋租現象突出

當前我國處于政治、經濟轉型時期,相關的制度及法律還不健全,為權力腐敗留下了生存空間。在行政領導權力歸少數人所有與支配的社會形態中,利益錯位、權力角逐和特權化等腐敗現象司空見慣。權權交易、權法交易、權錢交易以及權力尋租的現象比較嚴重。這些權力腐敗現象渙散黨心民心,損害政府公正形象,使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危害,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

3、對權力流程監督不力

我國現有的監督體制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我國大部分的領導腐敗案件,都是在領導調離原崗位后,才被揭發出來,領導任職時的監督往往流于形式,走過場。像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可以不按法律程序,直接干預土地批租和出讓事務,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近年來,媒體報道腐敗案件中,受賄案多、案值越來越大,“集體腐敗”特征明顯,領導的部屬及其身邊工作人員,目睹了領導權力的“至高無上”,以致于習以為常,這些現象暴露了沒有及時的監督與約束,領導們就容易將手中的權力異化。

二、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原因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止”。阿克頓解釋權力腐敗的鐵律:“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造成我國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原因主要有:

1、制約行政權力的機制嚴重欠缺

我國尚未建立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制衡機制,使權力失去制衡,從而利用或濫用手中的權力卻可能不受制裁,或者往往以罰代刑,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刑事制裁,致使某些嚴重瀆職犯罪的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當遇到權力行使對象不明、范圍不清,或有利可圖時,行政越權就可能發生;當遇到不利情況時,就可能利用權力進行規避。

2、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指行政權的行使主體不遵守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所規定的有關的法律限制而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法律法規無法預測一切將來發生的事件,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行政機關據自由裁量權可以有選擇地采取相應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權解決了法律滯后和利益沖突的很多現實問題。行政機關存在著以習慣代替法理的思維慣性,對社會事務的管理只考慮到政府的管理效率與便利,而不考慮公民權利保護。不管是惡意腐化還是善意的濫用自由裁量權,都應受到控制。在法制建設上,我們還是相信大衛·休謨的假定原則:對可能或潛在的無賴,只有從法律程序上予以循規蹈矩。對于重刑主義和道德修養教育,不能迷信其作用。

3、非正常的“權力崇拜”

行政領導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容易產生“權力崇拜”。從歷史根源上看,漫長的封建專制制度推崇個人獨裁專斷,行使權力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從政治根源上看,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公開性差,缺少制約與監督;從經濟根源上看,比較落后的生產力和不發達的經濟狀況,使社會生產與分配關系矛盾突出,誘使權力行使者謀取私利。因此,在“權力崇拜”這一意識支配下,領導者有可能為追求權力而角逐,甚至把權力追求作為一切行為的主要目的。其結果,導致行政領導權力手段與目的的本末倒置。事實上,行政領導權力雖是社會少數人行使的權力,但它是為全體社會公眾服務的,是用于保障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而采取的行政手段。

三、行政領導權力異化的防范1、以道德制約權力

道德制約機制能潛移默化地起作用,效果更持久;道德制約機制側重于事先預防,期望將問題解決在可能出現之前,通過增強抵御外部不良誘惑的能力而減少濫用權力的可能性;道德制約機制以春風化雨般的柔性力量去馴化剛性力量。通過學習和教育使社會對政府官員的要求內化為道德信念,培養勤政廉政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意識和品質,使之能自覺以內心道德力量抵制外在不良誘惑,行使好手中權力。

2、以權利制約權力

這是建立在承認公民的權利的基礎上的。一是讓公民權利作為一種標識,提醒政府不要逾越權力界限。當政府逾越、濫用權力或有不當行為時促使公民作出積極回應,提起行政訴訟,迫使政府糾正不當行為。二是完善公民知情權的法律法規建設。三是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在制度與法律上給予保障,對不按規定公開的要有相關的處罰制度。四是推行“電子政府”,通過網絡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相關手續。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在法律統治的地方,權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規則的阻礙,這些規則使掌權者受到一定行為方式的約束。”

3、以權力制約權力

孟德斯鳩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對于行政領導權力的制約應與行政領導權力同生并存。必須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約機制,以求最大限度防止和克服隨時可能出現的變異。我國的權力監督早在古代就有了。封建社會的監督分為三類:一為諫官,主要針對皇帝;二為御史,主要針對官吏;三是采風,即社會輿論。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法定監督機制,其中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國家權力機關機關的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監督;政府系統的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監督;反貪污賄賂局對違反刑法的犯罪分子的監督;有審計監督;有司法、檢察、審判機關的監督;還有社會團體監督、民眾個體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等。但要使監督與制約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分清部門職責和界限,做到有法必依;變事后監督為事前監督,建立預防腐敗的新機制。

4、以規范行政程序制約權力

英國早在中世紀就形成了程序先于權利的訴訟原則,主要體現在越權無效和自然公正兩大原則中。行政程序是法治社會建立的必然要件。對于中國愈演愈烈的行政腐敗,行政程序的特殊療效主要體現為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防止行政權不適當地侵犯公民權利,并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權利提供救濟渠道。行政公開是是制止自由裁量權專橫行使最有效的武器。行政公開不充分,監督行政也不會完整。

5、以公共輿論制約權力

加強新聞輿論監督,通過對事件的批露、曝光與批評,引發、喚起輿論,使被曝光者不得不面對群眾的壓力與監督,從而產生積極的效果。在新聞媒體發達的今天,我們應該廣泛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對權力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以保證行政領導權力的正確行使。要繼續完善“行政問責制”。原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因“非典”引咎辭職后,已逐步形成了責任追究制度。原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黑龍江省水源污染請辭,原山西省省長于幼軍因“黑煤窯”事件離任。由此可見,責任政府的意識已在政府公務員中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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