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制度調研論文
時間:2022-04-11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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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根據上級法院關于對審判委員會進行調研的有關通知精神,青州法院由審委會辦公室牽頭,對審判委員會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進行匯報。
一、青州市法院審判委員會基本情況:
1、青州法院現有委員17人,對審委人數有單數要求。
2、青州法院審委全部為院庭領導,單設了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層單位,設審判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3、最近三年來青州法院每年召開20次會議以上(分別為2002年21次;2003年23次;今年至10月份18次),共討論議題102個,其中刑事26件,民事45件,行政21件,執行10件,國家賠償0件。02年共開會21次,討論案件33件,其中刑事11件,占全院當年刑事案件比例為5.1%;民商事15件,占全院當年民事案件比例為0.3%;行政7件,占全院當年行政案件比例為2.2%;執行3件,占全院當年執行案件比例為0.1%;03年共開會23次,討論案件35件,其中刑事16件,占全院當年刑事案件比例為4.85%;民商事18件,占全院當年民事案件比例為0.31%;行政8件,占全院當年行政案件比例為2.06%;執行4件,占全院當年執行案件比例為0.13%;04年共開會18次,討論案件34件,其中刑事9件,占全院當年刑事案件比例為3.2%;民商事13件,占全院當年民事案件比例為0.33%;行政6件,占全院當年行政案件比例為2.31%;執行3件,占全院當年執行案件比例為0.112%;
4、在本院辦理案件中比例為0.57%,案外議題2件,討論并通過了審委會工作制度和審委辦職責。
5、審委會已開展了編纂案例工作,已編輯發行《審判案例精析》一書(約15萬字),正在編輯《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2004卷),已送審。
6、案件提交具體標準以疑難重大為主,由分管院長把關。
7、只有分管院長按規定提交審委會。
8、審委會召開時間固定在雙周的周五,由院長主持,實際人數必須過半,不通知同級檢察院檢察長列席。
9、審委會討論議題須經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形成決議,形成會議紀要。文字材料入檔。刑事裁判文書不寫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其他均寫明。
10、在討論法律適用的同時,有時也討論事實和證據。
11、規定了回避制度,以自行回避為主,輔之以事后懲戒制度。
12、審委會的決定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由審委辦進行監督。
13、設立了專門的辦事機構,該機構為院中層部門,無隸屬機構,人員為中層干部,副科級審判員,法律大本學歷,二級法官。
青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一)整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二)組織業務庭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審判工作情況,分析審判工作形勢;
(三)根據審判委員會決定或會議主持人的指示,組織有關人員對有關案件提出參考性處理意見;對審判委員會就案件和有關事項作出的決議進行督辦;
(四)組織整理典型案例;
(五)承擔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下列日常事務:
(一)審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或者有關事項的材料;
(二)辦理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或者有關事項的登記和排期;
(三)通知審判委員會委員及有關人員出席、列席會議。
14、審委會實行錯案追究制度。按表決結果正確與否承擔責任。
15、未設立審委會的專業分會。
二、取消審判委員會之設想
審判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上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隨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一、審委會的設立有“行政化”因素,組成不科學。
在實踐中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大都是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干部,審判委員會委員往往與行政職務掛鉤,大凡是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可取得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由于行政色彩較濃,使一些有學術專長,但行政級別不高的同志難以被吸收到這個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中來。不容忽視的是,由于審判委員會成員大都有行政職務,因自身的行政事務較多,難以拿出較多的精力,研究討論審判工作中重大問題,甚至在召開審判委員會時,經常有請假缺席現象,即使勉強到會,對研究問題不深不細,對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因此,審委會人員組成的行政化傾向,影響了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質量,也大大影響了審判委員會在法院內部的威信和聲譽。
二、審委會的存在使審級、合議庭、獨任審判流于現式。
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對于簡易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其他案件,一審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二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由于審委會的存在,審委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并且必須以合議庭的名義發出,更有甚者是審委會先定下調子,再讓合議庭審判,走個過場。審委會作為案件的實際裁判者,卻從不在裁判文書上署名,讓持不同意見的合議庭法官以自己的名義去制作反映審委會意見的裁判文書,并承擔不排除被錯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責任,不僅對法官過于苛刻和不公,對當事人也未免不負責任。
三、現行審委會的運行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造成“審”“判”分離,很難得到公正裁判
審判委員會超越合議庭之上的對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加深了法官和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依賴心理。為了逃避錯案責任追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越來越多,已經到了不堪重負的地步。“法官之上無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難復雜案件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裁判權,很難使業務素質適應司法改革的要求。各業務庭審理的案件稍有難處,便借故推給審委會,這樣就造成審委會的案件積壓成堆,再加上院長、副院長們的行政事務繁雜,更難保證由審委會討論研究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從而使審委會效率很低,這項職能也常常被法官們利用來達到既可推行自己意見又可推卸自己責任的目的,匯報法官為使審委會成員贊成自己的意見,常常有意無意的帶有某種傾向性,沒有直接臨審案件的審委會委員對案件事實的茫然,專業知識的欠缺、大量待定案件的壓力以及不必對案件結果承擔個人責任的安全感,很容易被利用來作為推行己見的擋箭牌。前不久,多家媒體報道了福建省周寧縣一少女被人強奸后,經其父母反復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該縣公安局報案。令人萬萬想不到的是,該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長春以找該少女了解案情、核實證據為由,在辦公室里再次強暴了她。案發后,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這起福建省公安廳和寧德市委督辦的重大案件,一審法院以陳長春犯強奸罪、妨害作證罪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該判決結果還是經過該院審判委員會的監督和把關而出爐的。后雖經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陳長春有期徒刑12年,承辦該案的原一審法院刑庭庭長阮金鐘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學術界和司法界對審判委員會審判案件職能的反思,再次讓人們重新審視審判委員會的存在、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審判委員會這一制度的存與廢,成為人們議論的熱門話題。
四、現行審委會的存在和運行,與我國法院系統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不相適應。
我國法院系統目前正在繼續進行的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正是為了有利于保證裁判正確,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法官素質,加強法院隊伍的廉政建設。而審委會的活動則是不公開的,而且是不經過庭審的,所以是與改革和完善的庭審方式不相適應的。最高法院肖揚院長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就曾指出:“今年改革重點是:改變長期存在的審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審判工作特點,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機制。”在司法過程中,以盡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實現司法的社會功能,這是現代司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國法律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審判委員會。特別是近幾年來在實行錯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級法院對錯案的判斷標準不統一,且有擴大范圍、層層加重的傾向,從而給法官造成相當的壓力,使得改革以來向審判委員會匯報的案件本來已逐漸減少的趨勢發生了某種程度的逆轉。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點疑問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為了避免承擔責任或損害自己的利益,就請示主管副院長乃至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進入審判委員會的隨意性、任意性強,合議庭、獨任庭往往對案件不能作出獨立的、最終的裁判,造成所謂“審”與“判”的分割,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審理案件的環節、降低了訴訟效率。
五、現行審委會忽略對審判工作和總結經驗的討論。
由于審委會主要將精力放在討論個案上,而無暇討論審判工作的其它問題和總結審判經驗。在不少法院,審委會一般只討論具體案件,沒有研究審判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總結審判經驗,就削弱了審委會的其它職能。
三、關于取消審判委員會制度設立專業咨詢委員會的設想
審判委員會制度是特定歷史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的產物,在職業法官素質較低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曾起過重大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法官職業素養的提高,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動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變革,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民主與法制不斷完善發展,以及司法現代化要求司法組織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學、公正、公開,更加規范和完備,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狀與這些要求越來越顯得格格不入了。
我們設想設立專業化的咨詢案件委員會。
一、可由原審判委員會委員改任,針對不同專業的重大、疑難案件進行研討,總結該類案件的審判經驗,確立該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及裁判基調,指導該類案件的直接審判,為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提供業務咨詢,最后仍由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自由裁量,對重大、疑難案件及時、恰當地作出裁判,自負其責。切實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具有“暗箱操作”之嫌的這種違背現代司法理念審判工作機制的問題。
二、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細化,案件類型和分工更加具體明確,審判工作的專業性越來越強,而每一名審判人員包括領導干部更不可能樣樣通,因此分專業設立咨詢委員會是可行的。我們認為應設立刑事、民商、行政三個專門委員會。
三、咨詢委員會應當由法官當中素質較高的人員擔任,要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本身應當是該法院法學方面的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委員是單純的審判職務,并不是一種行政職務,更不是一種待遇,不應當與職級掛鉤。只要符合法官專家的條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詢委員會中來。反之,雖擔任一定的行政職務,但并不具備研究、討論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則不應予以吸收,以保證法官專家咨詢意見的科學性。
四、咨詢委員會是只提供咨詢性意見的機構,不具備實體審判權。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案情,提供法律適用的參考性意見,法官和合議庭可以執行,但不是必須執行。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咨詢意見不承擔責任,裁判結果被證明錯誤的仍由法官和合議庭承擔責任。
五、委員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認識合理的解釋,不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影響,因為真理有時就在少數人手中掌握。對委員的不同咨詢意見,由法官進行取舍。
以上設想如能成立,就既能代行了審委會職責又舍棄了審委會的弊病。
我們設想在上級法院的支持下先行試點,設立在審委會領導下的咨詢委員會,先行開展工作,以工作實績檢驗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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