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提高作用論文
時間:2022-04-11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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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它的職責和作用是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通過司法活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從而達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可以說,人民法院的事業與國家的前途、黨的事業息息相關。在司法領域保持和體現黨的先進性,關鍵要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提高司法水平,發揮好法院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所謂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憲法》規定,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并通過司法活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實現全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本領和水平。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面臨著來自三個方面的嚴峻考驗:第一,法院所肩負的艱巨任務和歷史使命;第二,法院所面對的司法環境和時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現有運行制度與法官自身狀況存在的問題。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發展正處于關鍵時期。法院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發揮好法院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就必須大力解決上述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驗問題不是法院自身能解決的,至于第三則理應成為法院研究的重點問題。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設高法官隊伍素質為關鍵,以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為重點,以加強法院的基層建設和法院隊伍建設為基礎。
提高司法能力關鍵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體素質,但作為制度建設在司法能力提高中卻是當前的重點,筆者從下列三個方面論述制度創新與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關系。
一、推進制度創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與法官特別是法院領導干部的自身素質密切相關。民主也好,監督也罷,一切審判工作都要通過廣大法官來實現。作為法院,我們的司法活動表現能否使人民群眾滿意,關鍵也要靠廣大法官來實踐。但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又不能僅僅限于提高法官內在素質這一個方面。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指法官的個體能力,更指法官的整體能力,而法官的整體能力表現形式就是法院的整體司法能力,法院整體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體制和機制,尤其是決策機制、司法體制、監督機制以及法官任免機制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既要注重建立在法官高度自覺基礎上的自律,更要注重建立在嚴格制度約束基礎上的他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重在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我們要推進制度創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學的、民主的、公正的、高效的司法體制和機制,使法院從自我約束性質的司法行為,逐步發展到以體現制度約束性為主的司法行為,從而真正實現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設目標。
雖然法院的司法行為是我國司法活動的核心,但長期以后,在關注司法能力方面很容易淡化憂患意識,忽視制度建設。司法的特殊地位容易使一些法官滋生優越感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特權思想和行為。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教訓時明確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建設對于一個單位的建設特別是對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設,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當前,我國司法改革和法院基層建設正處在一個關鍵的發展時期。面對機遇和挑戰,必須大力加強法院的建設,尤其是法院的司法能力與執法水平的建設,這也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內容。同志指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是我們黨充分利用所面臨的難得機遇、正確應對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從而完成所擔負的歷史使命的現實需要,也是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興衰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課題。”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不僅要求法院以與時俱進的態度對待馬克思主義、對待發展變化著的現實,不斷創新中國化馬克思主義理論成果,而且要求法院建立起適應時代精神和體現人民意愿的司法理念,不斷改進和完善法院的審判方式與審判管理體制,以及一系列司法體制機制,以此推動新的實踐,擔負起帶領全國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法律保障使命。因此,把制度建設作為司法能力建設的核心內容,既是對歷史審判經驗的科學總結,又是當今法院的現實選擇。
二、推進制度創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重要環節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法院能否始終做到“三個代表”,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固然與法院整個隊伍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直接相關;但問題在于,法院整個隊伍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成效的充分發揮,始終受制度建設的影響。鄧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因此,不斷推進制度的創新和優化是當前法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高司法能力、永葆自身生機活力的關鍵環節和“治本”之策。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后,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就在2004年12月16日舉行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講話中提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不僅是依法審判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提高黨執政能力的重要內涵。(1)其中又強調司法能力的評斷標準,指出司法能力是不是強,司法水平是不是高,檢驗的標準是案件的質量;指出衡量審判案件的質量就是看是不是既確保了公正,又提高了效率;指出公正,是符合客觀實際、實事求是的公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正,要注意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相結合,用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和方式,讓群眾看得見、信得過,感受到司法公正。效率,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法律規定時限內的效率。同時指出要切實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確保公正司法、高效司法,要從制度入手,推進制度創新,按照科學、民主、法治的精神改善法院的審判方式和執法方式,這無疑是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必須牢牢加以把握的關鍵環節。在制度建設中,特別涉及到廉政建設上,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要求,各級法院要盡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為”機制:加強反腐倡廉教育,著力構筑“不愿為”的自律機制;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努力形成“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強化“不敢為”的懲治機制;從嚴治院與法官待遇從優相結合,積極探索確保法官“不必為”的保障機制。(2)隨后,最高院又就改革和完善法院內部設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創新思路,比如不在城市市區內設置人民法庭、(3)關于“二五改革”八項重點(4)等等。同時,還就以審判管理帶動司法公正與效率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論述,提出正確處理五大關系:便于群眾訴訟與便于法院審判關系;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關系;坐堂問案與巡回審判關系;司法調解與判決關系;法官審判與人民陪審關系。(5)這一些重要論述雖然目前沒有上升為制度,但已經是為了創新制度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創新制度來提升司法能力也越來越得到各級法院的高度重視。這些體制性的改革創新集中體現了法院面向時代的司法理念,體現著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的司法取向,成為我們在新世紀新階段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保證。為此,一要積極推進法院的自身建設層面上的制度創新,解決“不斷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執法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這兩大歷史性課題。要真正解決這兩大歷史性課題,就必須推進法院內部教育制度的創新,進一步健全法官特別是領導干部各類學習、教育、培訓制度以及法官內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努力建設學習型法院,提高全體法官理論思維和適用法律思維水平;必須推進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創新,進一步完善能夠涵蓋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動以及法官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風,既有時代特點又有約束作用的管理制度體系;必須推進法院內部監督制度的創新,本著源頭重于末端、權力系統重于非權力系統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法院內部監督制度,并使法院內部監督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有效銜接起來。二要積極推進管理層次上的各項制度創新,真正實現“科學司法、民主司法、獨立司法”的司法方略。以什么方式司法,怎樣處理好審判委員會司法與法官個體司法的關系,既是法院整體司法能力的反映,也影響著法院整體司法能力的充分發揮問題。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一定要準確把握當代中國社會前進的脈搏,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使黨的工作充滿活力。”雖然在這報告里是針對黨的執政能力問題,實際上運用到法院提高司法能力上也是理論同一體的問題,因此,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加強和完善法院在審判上的指導體制,既保證在以審判委員會為指導核心,又要充分發揮審判業務庭、個體法官獨立審判活動;必須推進依法獨立司法,把審判委員會對審判管理與指導納入法制化軌道;必須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司法獨立化,司法民主化。三要積極推進案件流程、質量及其效率管理層面上各項制度的創新,更好地貫徹“司法為公,司法為效,司法為民”的價值取向。案件流程、質量及其效率管理層面上各項制度能否通過創新而獲得優化,直接關系著司法能力、執法水平能否得到更快地提高,關系著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效率能否得到有效的維護和實現。法院要切實貫徹“司法為公,司法為效,司法為民”的要求,就必須全方位地推進案件流程、案件質量及其案件效率管理層面上的制度創新。
三、努力開拓以制度創新推進司法能力提高的新境界
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單位永葆生機與活力的源泉。在洶涌澎湃的時代大潮中,誰能夠首先推進制度創新,形成更加科學、更加完備、更加有效的制度,誰就能夠走到潮流的最前面。在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之后,最高法院隨即提出“全面增強司法能力”,提出加強與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相適應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近幾年來,司法改革和基層法院建設取得的成就,都是與我們不斷進行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等分不開的。當前,面對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繼續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緊跟時展潮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形成新認識,推動新實踐,開拓司法制度建設的新境界。
(一)開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設的新境界,必須著眼于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目標任務來進行。《肖揚院長在2004年12月16日舉行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講話》明確提出了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并提出了今后法院要從六個方面全面增強司法能力。首先是要增強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其次要增強依法調節經濟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第三,法院還要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第四,增強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第五,增強在司法領域保障人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第六,增強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能力。(6)法院應當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法院整體司法能力建設同時,強調法官個體八項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是提高服從服務大局的能力。二是提高恰當適用法律的能力。三是提高化解群體性糾紛等社會矛盾的能力。四是提高駕馭庭審藝術的能力。五是提高規范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六是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七是提高開拓創新的能力。八是提高課題調研能力和法學撰寫能力。如何實現上述目標任務是對法院部門的一個重大考驗。法院必須緊緊圍繞上述目標和任務,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抓住重點、整體推進,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創建新機制、增長新本領,全面加強法院有關司法能力方式的制度建設。一方面,要把實現上述目標任務作為推進制度創新的基本著眼點和落腳點。另一方面,要把制度創新作為實現上述目標任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就此而言,推進制度創新,促成制度優化,是實現“法院的司法方略更加完善、司法體制更加健全、司法方式更加科學、司法基礎更加鞏固”的重要保證。
(二)開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設,必須著眼于審判管理制度建設,著眼于形成一個科學的、既能保證程序公正又能保證實體公正與效率的、完全適應審判新需求的機制來進行。對一個審判機關來說,其審判功能的有效發揮,執法水平的有序運作,歸根結底取決于審判管理機制是否合理、完善。在過去以往執法中,包括佘祥林殺妻冤案發生所帶來的歷史上種種問題,盡管與人的主觀因素不無關聯,但更為根本的是與司法制度和審判機制的缺陷有關。曾經有一位名人曾對這方面的審判制度缺陷作了精辟分析:“從中國目前司法制度與審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來說,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審判行政化,審判權力過分集中,審判家長制,法院領導職務非職業化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這就難免要嚴重弱化審判機制應有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須著眼于建立和形成具有時代特點的司法與審判管理新機制,不斷推進法官的自身建設、司法方式、審判方略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從而真正體現法院忠實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能本質要求。這樣的一個制度要體現下列四個方面:一是體現司法獨立性與中立性要求。法院司法的本質在于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實現社會的公正與正義,這就決定了保障和發揚社會主義公正與正義是法院的司法機制的一個帶根本性的特點。作為審判機關必須通過推進制度創新,使法院的司法機制能夠確保廣大法官特別是法院領導干部正確有效地履行好執法使命,能夠確保“法官獨立開展審判,保證在依法獨立審判過程中,接受法律監督,接受民主監督,接受群眾監督,接受社會其它方面的監督,從而真正保證案件的公正與效率。”二是體現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審判機關司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為了求得社會的平等公正,以利于把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維護好、實現好、引導好。司法歷來是同社會公正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不僅意味著要讓當事人充分享有審判過程中的各項訴訟權利,而且意味著要按照平等公正原則,保證當事人實體上的合法權利與合法利益。三是體現司法程序公平與透明性要求。審判機關司法既然是以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標的,其司法活動就理所當然要充分展示程序應有的公正與公開。公正公平,是非曲直清晰,這本來就是審判機關特有的職責品格。程序公正、公開、透明作為依法開展審判的重要原則,是程序法律框架下法官獨立審判,確保當事人正當權益不受侵害的先決條件,因此,當前法院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法院內部審判情況通報制度、審判質量情況反映制度、重大司法事項征求意見制度,推行陽光審判、陽光執行、陽光信訪,增強重大案件審判的透明度。這對于健全和完善法院的司法機制方面至關重要的舉措。四是體現司法運行規律上的科學性要求。司法既有個體獨立一面,又有集體獨立一面,集體司法獨立的一個基本內涵就是服從多數人的意志。一般說來,多數人的意志往往比較符合客觀實際和客觀要求,從而也比較具有科學性。法院在對疑難重大案件審判過程中,從以往單一的司法內容逐步轉移到注意在它所代表的那個階級、階層和社團及其國家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以民主性去求得司法的科學性。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必須堅持科學執政”的要求,這同樣非常適合于法院司法中對科學性的要求。只有堅持科學司法,才能有力地保證和增強重大案件、疑難案件審判的正確性與科學性,從根本上提升審判機關的司法能力,使審判機關能夠卓有成效地通過履行審判職能,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穩步健康地向前推進作出應有的貢獻。
(三)開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設的新境界,必須在不斷深化對“刑、民、行三大訴訟法”科學認識的基礎上來進行。制度創新一項創造前所未有的新制度,為發展指引方向;二是使原有的制度不斷更新,保持活力,與時俱進。不論是創立新制度,還是完善原有的制度,都是建立在不斷深化對審判機關審判規律、執法建設規律和司法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基礎之上的,也是審判機關提高司法能力、強化司法地位的重要前提。由于審判機關在司法行為實踐、司法改革實踐和司法個體實踐總是在向前發展,對“三大訴訟規律”的認識必然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而反映“三大訴訟”的制度也必然要經歷一個不斷創新、不斷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根據審判實踐的發展變化,不斷深化對“三大訴訟法”的認識,有助于法官們提升制度創新的水平。應當指出要結合中國實際,不斷探索和遵循“三大訴訟規律”,從而“以科學的思想、科學的制度、科學的方法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事業”。
(四)開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設的新境界,必須著眼于法官優秀人才的選撥與培養機制建立。對于審判機關來說,人才永遠是關鍵問題。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歷史的進步是群眾的事業。但是,群眾不是自發地推動歷史進步的,而是在一大批優秀人才的組織帶領下行動的。當前法院優秀人才的流失與缺乏,是司法能力提高的一大危險。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能力的獲取,就是人才特別是一大批優秀法官人才的獲取。因此,加強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設,不能不發揮優秀法官人才的作用和加強法官人才隊伍的建設。當前各地法院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法院比較重視人才隊伍建設,但從總體上來說,為人才的成長發展提供了比較有利條件;但同時也存在另一方面問題,由于某些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一些優秀法官人才受到不同程度排斥和壓制。鑒于這種情況,法院應當制定了新時期人才發展戰略,大力解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那么,靠什么發展壯大法官人才隊伍呢?理所當然,要靠任人唯賢的人才政策,靠主要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責任心和眼力。但從根本上說,還是要靠有利于優秀法官人才脫穎而出、充分發揮作用的人才制度。鄧小平同志說過:“我們說資本主義社會不好,但它在發現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膽的。它有個特點,不論資排輩,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從這方面來看,我們選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被鄧小平同志稱為“落后的”干部選拔制度,主要在于它是依靠傳統的“相馬”方法,“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而改革的目標,就是建立先進的法官選拔制度。這種干部選拔制度的特點,一是具有廣泛民主性。它不排斥領導人對人才的培養和推薦,但必須能夠最充分地反映大多數人的意志,體現“由多數人選人,在多數人中選人”的原則。二是具有現代科學性。應把社會學、政治學、領導學、管理學、人才學等有關理論和方法引入到法官選拔工作中來,形成系統的科學方法和機制,增加客觀性、公正性,減少主觀性、盲目性。三是具有真實公開性。人才的公平競爭要以公開化做保證。對領導干部而言,從工作到生活,從領導成效到個人和家庭的經濟狀況,可以公開的都應向人民群眾公開,使那些有大德大才的人被人民群眾所認識、所接受。
只有建立健全先進的法官選拔制度,才能保證廣開進賢之路、納新之路,暢通去劣之路、吐故之路。
綜上所述,要使制度創新對司法能力提高作用達到最大化,就要求廣大法官們,特別是處于領導層次的法官們,要立足我國的基本國情,批判地吸收和借鑒古今中外司法制度文明的一切優秀成果,吸收和借鑒各國司法成功經驗,以世界眼光去探索和推進司法能力提高的制度創新問題,為提高審判機關的司法能力打開更加廣闊的天地。
參考文獻:
(1)《肖揚院長在2004年12月6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講話》;
(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底向全國發出建立“四不為”的反腐機制通知。
(3)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城市市區今后不再新設人民法庭決定”;
(4)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二五改革”八項重點。
(5)200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要正確處理五大關系要求”;
(6)2004年12月底肖揚院長在“增強司法能力須常抓不懈”要求中提出了六種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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