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制度性缺陷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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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制度性缺陷分析論文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在一個國家中,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后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關口,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保ㄗⅲ号喔骸墩撍痉ā?,載《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澤,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司法公正不僅是司法活動本身的要求,也是實現法治國家的需要。在現實社會中,對人民群眾的正義觀產生直接影響的正是司法官員的活動。因此,司法清廉事關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對社會制度的評價,對司法官員的信心,從而也關系到國家反腐倡廉的長遠大計。很難想象,經過一次不公正審判而敗訴的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會懷有信心;即使是獲勝的一方也不會對司法公正抱有信心。有司法活動就存在司法腐敗。要實現司法公正,保證司法清廉,必須從制度的設置上加以改革和完善。從制度的缺陷分析著眼,我認為有以下的問題需要解決。

一、司法的行政化?,F代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政治文化傳統和司法傳統的制約,我國的司法體制、法院機構設置、法官制度、司法運行過程都帶有明顯的行政化的色彩。審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積極而主動的干預,而法院則不應該采取主動的方式行事?!凹偃缢痉ㄕ卟扇≈鲃拥男袨?,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出現的或潛在的糾紛,勢必將自己卷入當事人的沖突之中,難以保證公正的面目”(注: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第120頁。)。從法院的內部結構來講,司法的行政化表現為法院從院長、副院長、庭長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體系是按行政官員的階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甚至成為法官能力與水平高低的衡量器。法官對上級的依附性為司法不公提供了溫床。只要是能和審案法官的上級掛上鉤的都可以對審判產生影響,獨立審判成為空談。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合理。我國的法院機構設置和審判組織的設置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對于司法體制自身運行規律沒有給予較多的關注,過分強調了司法機關的“專政工具”職能的一面。實際上,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審判以實現社會公正。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在法院機構設置和審判組織設置上同樣存在。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是,這種監督的含義并不十分確定。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如此一來,希望通過二審改變審判結果的當事人對這種糾錯機制往往失去希望,原本想通過程序上的正義以實現實體正義的目標就不能實現。在法院審判組織上,我國采取了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這樣的決策體制并非完全和法治精神相吻合,也不符合司法的內在規律,司法活動強調:“法官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注:[美]戈爾?。骸斗烧軐W》,齊海濱譯,三聯書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頁。)。法官的活動有比較大的個人色彩。所謂“民主集中制”的決策方式則掩蓋了對法官的內在要求。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從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缎淌略V訟法》規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边@樣庭審往往成為走過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這種“審判分離”的情況都含有“集體主義”和“民主”的好名聲。但事實是,集體負責誰也不負責,集體思考誰也不思考,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合議制和審委會制度還為一些不正當的干預提供了一條通道,它也沒有起到約束法官堅持操守和保證審案質量的目標。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就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因為他無可推諉),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會很強烈(因為這是我個人辦理的案件)(注:賀衛方:《關于審判委員會的幾點評論》。載《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頁。)。

三、對司法權的約束制度不健全。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約束,否則最終要走向腐敗,孟德斯鳩說:“從事物的本性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注: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商務印書館1961年出版,第154頁。)如果說我們沒有對司法權的約束制度是不準確的,人大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憲法和法律條文中規定得比較完整,問題在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權有著不受監督的一面。至于行政權對司法權的約束,法律中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從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系來看,憲法強調了立法權對司法權的監督,卻沒有司法權對立法權的約束制度,也就是說未規定司法審查制度?!霸跈嗔︻I域任何兩個獨立的權力之間要形成一種權力監督關系,必須保持必要的張力。而權力間張力形成的前提是兩種權力的均衡”(注:徐顯明,齊延平:《論司法腐敗的制度性防治》。載《法學》(滬),1998年第8期,第29頁。)。如果在兩個權力之間存在的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那么這兩種權力實際上是一種權力,那就談不上立法權對司法權的有力監督。要使立法權形成有力的監督,必須使司法審查制度成為司法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檢察機關對司法權的監督活動來看,它本身就有體制性矛盾。在我國通常是把檢察院也歸屬于司法機關,這與世界主要國家的做法有著明顯的不同,如美國、法國、70年代后的日本,都是將檢察機關歸屬于行政部門。因為檢察權就其特點而言和行政權是一致的,如:在檢察機制上實行的是命令與服從,權力行使是主動干預,所作決定的效力不具有終極性。正因為檢察機關的活動最終要受到法院的裁判決定,因而指望檢察機關去約束司法權是不可能實現。讓檢察機關歸于行政體制不僅不會減弱它的監督職能,反而有利于其監督職能的實現。從實際效果來看,現行檢察體制對司法權的監督是比較軟弱的,如果讓檢察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一道形成一種合力對司法權進行監督,能產生更好的效果。

四、司法權的地方化。前面分析了對司法權約束不力的一面,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另一方面,司法權又受到行政權強有力的干涉。司法依附于行政權集中表現在這幾方面:一是司法機關的經費來源由地方政府供給;二是司法機關的人員編制由地方政府決定;三是司法機關的工作條件的改善、裝備的更新依賴于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準。這樣,在現實中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執行難的現象。當本地一個企業有可能敗訴因而需支付大筆賠償金和違約金的情況下,行政權的干預也就隨之而來,因為法院的經費由地方財政提供,地方財政的來源正是本地各個企業,賠償金和違約金的支付即是本地財政的損失,法院很難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這種案件加以裁斷,這也是在中國有所謂“選準了管轄法院等于官司贏了一半”的說法的深層原因。人事上對地方的依賴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有可能受到有處分權的機構的壓力,關系案、人情案難以克服,后果就是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威信,也和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相沖突。所以必須改革現行的司法機關的財政體制,司法機關的經費由中央財政劃撥,擺脫司法機關在經費上對地方的依賴;同時也要在人事上擺脫地方的控制。目前可以“將省一級司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由地方黨委或人事部門推薦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推薦,實行省級以下司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由省級司法機關黨組推薦的辦法”(注:馬俊駒:《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司法改革。載《法學家》(京),《關于中國司法改革研討》(上),1998年第1期,第106頁。)。充分發揮中央對地方司法權的支配作用,從而實現法制的統一。

五、法官選用制度不合理。經過20年的努力,我國司法機關的大多數法官已經達到了大專以上的專業水平,但細致分析起來,法官的專業構成“仍然以業余法律院校的畢業生為主。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我國正規高等教育畢業生,特別是碩士生、博士生難以進入高級以下的司法審判機關,已經進入司法審判機關為數不多的高學歷人才也因各種因素難以久留”(注:席小俐:《對我國審判制度的幾點思考》。載《法學家》(京):《關于中國司法改革研討》(下),1998年第2期,第115頁。)。而且我們常用的“大專以上”這個詞本身就是相當含糊的。熟悉中國教育現狀的人都知道,突擊幾個月拿到大專文憑并非是極個別的現象。不僅如此,法院往往成為復轉軍人重要的安置去向,使得法官隊伍專業化問題更加突出?!爸钡浇裉?,法院仍是各行業中外行人較為容易進入的一個機構。不必說法律專業文憑,基本法律常識的具備也沒有被作為進入法院從事司法工作的先決條件。甚至沒有受到任何法律訓練的人可以擔任院長、副院長”(注:賀衛方:《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載《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頁。)。為什么對進入醫院的醫生、對進入研究所的科研人員的專業化要求很高,但到了法院反而會很低呢?難道是法院的工作比醫院不重要嗎?法官的專業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性要求,是審判結果正確的先決條件。一方面要拓展經過正規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進入法院;另一方面要卡緊乃至杜絕非專業人員進入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對法院的院長應強調和看重其出身法官序列,現在的情形是院長的政治屬性強,每換一次人大,必然也對法院領導層作一番調整。可以采取對法官的行政化任命方式,無過錯則永久任職,以保障法官職務的穩定性。這樣法官就會有勇氣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公正審判和法制統一才能實現。

六、輿論媒體對司法權的監督沒有形成制度。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除了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監督外,還應當受到來自社會輿論的監督?,F代傳媒的發展使得輿論的力量空前強大,在國外甚至被稱為“第四種權力”,在中國媒體的重要性也逐漸顯現出來。河南省某市公安分局局長駕車撞人,對其責任的追究正是通過媒體的力量才實現的。要使輿論和媒體的監督發揮其作用,必須得使其規范化起來。現實情況是,一方面新聞輿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力度不夠,尚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壓力。但另一方面媒體的監督又有可能造成對審判活動的不公正影響。一個好人犯罪很多人會同情,一個貪官被抓人們恨不得誅之而后快。特別在對有些案件形成一邊倒的輿論的情況下,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報道實質上變成一種審理案件的活動,似乎不按輿論意志形成判決大有不罷休的決心,結果損害的依然是司法獨立和司法活動的中立性。解決這個問題,還得通過立法使之成為一項規范性很強的監督活動。(注:美國法院在審理黑人棒球明星o.j.辛普森殺人案時,在輿論幾乎一致地認為兇手就是辛普森情況下,作出了宣布其無罪的判決。第一次審理時美國破天荒地允許電視轉播,但第二次審理時仍舊采取法庭上不準拍照、不準攝像的做法。)

七、某些具體環節存在不足。在回避制度上、在工作程序上、在法官待遇問題上、在宣傳導向上都存在需要克服的地方。1.從回避制度上看,法律上沒有規定法官應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鄉擔任法官(中國古代官員任職尚有此規定)。現實當中絕大多數的法官都在自己的家鄉任職(特別是基層法院),法官生活的社區和當事人是聯成一片的,法官自身無法抵御各種人情的干擾,在中國這樣一個十分講究人際關系的國度里,把法官放在土生土長的地方任職對于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挑戰。2.在工作程序上,沒有明確規定法官與當事人的必要阻離,民間的“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一說與此是相關聯的。法官與當事人會見的地方除了法庭和辦公室外不應該有其他什么地方,更不應在賓館的餐桌上。3.在法官待遇上,中國的法官與其他國家法官相比是比較低的。實現司法公正、杜絕腐敗,就要保障法官這一群體維持體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備的基本物質條件,這對保證作為法官的尊嚴和責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醫藥費、辦案經費都捉襟見肘,在現實中就會發生借服務于市場經濟的名義“上門攬案”;受利益驅動辦理案件影響嚴肅執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為腐敗提供了條件。4.在宣傳上,有時人們忘記或者忽視司法活動的規律,按照集中的計劃經濟的思維模式進行宣傳,過分強調群眾路線,強調法院主動為企業分憂解難,甚至為了表現法院的親和力,宣傳法官上街掃地、修車等便民活動。應當看到,“司法不可能回避與民主的關系,但是,司法與民主得保持距離,不能用民主的原則、方法、民眾情緒來代替司法”。“司法民主化不是群眾化、運動化;對于司法而言,個體的權利與尊嚴較之于群眾意愿更足珍貴”(注:陳端洪:《司法與民主:中國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載《中國法學》(京),1998年第4期,第38頁。),法官有可能在達到“親切”與“隨和”的目的的同時失卻了職業所必備的“莊重”與“嚴肅”。

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從制度入手,同時也必須在觀念上轉變過來。制度建設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然而,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司法公正作為目標與價值,從制度上加以保障,使之完善起來的工作是不能停頓的。在利益多元化的時代,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同時也反映社會的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