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構建論文

時間:2022-04-11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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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構建論文

證據是法院辨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據,是確定當事人權利與責任的關鍵。

對抗式庭審方式的采用使證據的重要地位更加特出。然而,隨著審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對待案件從曾經的職權主義模式轉變到了當事人主義模式。這就是說法院不再進行繁而亂的庭外調查取證工作。可是法官最終采信誰的陳述就要看誰提供的證據的分量更重、更可信。因此,在這種法院放棄對案件的調查取證的情況下,誰將重新承擔起調查取證這一重要責任成為了應該引起注意的問題。

一,當事人不是承擔調查取證責任的合適人選

雖然當事人與案件有最密切的關系,對案件的真相內心最清楚。但是當事人卻無法承擔起調查取證的責任。

1,許多當事人對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他們根本無法從法律的視角去分析案件,無法從法律出發得知什么樣的證據是合法的、什么樣的證據是有利于自己的、一個證據的證明力到底有多大?

即使當事人在外界的干預下知道了應該擁有什么樣的證據,他們也常常因自身的社會地位不高、能力不足而無法真正的得到這些證據。

2,賦予當事人調查取證的權力勢必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筆者在暑假實踐中深有體會。有一起因施工隊在施工路段沒有設置明顯標志物而導致一轎車發生事故的索賠案件。當筆者隨同法院工作人員將開庭傳票送到被告施工隊的領導手中時,他當著我們的面暗示他隊中的人去進行證據的偽造工作。

如果當事人擁有調查取證權,因自身利益的要求加上當事人思想意識的不高,必將會使在法庭上出現許多對本方有利、對對方不利的偽證據。這樣有損庭審的威嚴、有礙于司法的公正。

二,律師是承擔調查取證責任的合適人選

1,律師是經過高等教育的人,是掌握足夠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他們有能力從法律的需要出發去尋找證據,從而避免不必要或無效的證據出現于法庭。再說律師獲得證據的思維遠比當事人的思維要寬廣。

2,律師在法庭上是維護其當事人利益的人。他因此對他的當事人有一種責任。這種責任要求律師應該為他的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搜集工作。這是律師這一行業的要求。

3,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是以正義與公平為價值追求的。因而一個合格的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是不會進行制造偽證的違法事情的。

4,律師在社會具有一定的社會威信。對一些屬于秘密的證據資料的搜集,由律師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去進行是能夠被社會接受的。例如:認對一些關系當事人個人秘密的資料,律師在法院的認可和授權下去要求有關掌握這些秘密的單位進行必要的有效合作工作是切實可行的。

5,律師調查取證有利于其在法庭上運用證據的活動的進行。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律師對證據有了全面了解與掌握,故在法庭上能夠熟練的應用。這有利于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對證據的了解使律師在法庭上能夠趨利避害,更好的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律師是承擔調查取證責任的合適人選。

三,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構建

首先,通過法律確立律師擁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和義務。讓律師的調查取證活動有發可依。這也是減少律師調查取證中遇到麻煩的一個有效辦法。

其次,加強律師執業前的調查取證能力的培訓工作。將調查取證能力的培訓定為律師執業前必須經歷的培訓之一。經過執業前的能力培訓,增強律師的能力,使律師在工作時能夠得心應手,更好的履行調查取證的義務。

第三,改變法院與律師之間的關系。(一)法院對律師調查取證不進行干預,以確保律師在調查取證工作中的獨立性;(二)法院要為律師調查取證工作提供適當的幫助。這種幫助不是指法院暗示律師應取什么樣的證據或者怎么樣去取證,而是指當律師在取證中遇到法院能夠解決或者能夠提供適當方便的問題時給予律師以幫助。例如:法院通過提供介紹信來幫助律師進入某單位進行取證。

最后,提高律師行業的社會地位,加強律師的社會保障。律師這一行業本身具有高知識性高技能性,應當擁有很高的社會地位,且律師地位的提高也將利于律師調查取證工作的進行。

目前社會上,律師的社會保障很差,曾經發生的某律師被綁架的事件就足以說明這一點。當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時,勢必會造成對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威脅。如果對方當事人缺乏理性,那么律師就處于一危險的地位。而律師又不象法官、檢察官那樣擁有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故遭到打擊報復是極易發生的事情。為了保證律師真正掌握運用調查取證權,維護律師調查取證制度,我們認為提高律師行業的社會地位,加強律師的社會保障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