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并存現狀分析
時間:2022-03-29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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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總述
筆者將調查分為兩部分:一是通過對河北省滬深兩市各上市公司2005年年報數據統計整理,考察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規模、監事會中職工監事的比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文化程度構成等內容,得出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組織層面上優劣。二是隨機抽取了河北省2005年36家上市公司的104名獨立董事進行問卷發放,一共回收78份,有效問卷為59份,內容涉及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作用發揮、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交叉和區別、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監督職能重構等,找出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問題所在。
2調查結果和分析
2.1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基本情況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河北省36家樣本公司中都依法設立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獨立董事建制方面,8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占到1/3及以上,達到《指導意見》的要求。獨立董事人數在董事會人數占比高低是衡量董事會獨立性的一個指標,已有學者質疑我國董事會獨立董事比例偏低。
依照《公司法》規定,監事會至少由3人組成,通過對2005年上市公司年報的分析,只有1家上市公司監事會規模未達標。《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監事和職工監事組成,受調查上市公司有3家沒有設置職工監事。職工監事是通過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但現行《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職工監事的比例,這就給予了公司很大的自主權,大股東通過削弱職工監事的比例,以達到削弱其監督能力的目的。同時,職工監事在行政關系上隸屬于或受雇于被監督對象,《公司法》也沒有為職工監事提供立法上的行權保障,這使得職工監事很難起到監督作用。監事會中的股東監事的產生也有控股股東操縱的嫌疑,這使監事會依附于控股股東,獨立性不足,進而影響監督職能的發揮。因此,提高監事會成員的獨立性可以為其監督職能的發揮提供保障。
調查發現,獨立董事的學歷結構比較合理,其中博士占30%,碩士占20%,本科35%,而大專及以下只占了15%,而且獨立董事多為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士,這說明獨立董事從學識和能力方面有一定的勝任能力。監事會成員學歷較低多以大專、本科居多,占80%,而且幾乎沒有會計專業人士,這說明監事任職資格在知識、專業層面沒有限制,對監事會行權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2.2監事會的發揮監督作用效果
我國監事會制度始于1992年原國家發改委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1994年生效的《公司法》設立了5個條文對監事會制度進行了規范。依其規定,監事會是上市公司必設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有列席董事會會議權、公司財務檢查權、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權、公司董事與經理違規行為的制止權及要求糾正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和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①雖然我國監事的權力得到了立法保障,然而,在實際上遠未產生相應的功效。受訪者中,雖有12%表示發揮了很大作用,27%表示比較有作用,但仍有41%表示監事會發揮作用一般,17%認為作用很小,3%認為沒有作用。我國監事會制度類似于日本的“二元”公司治理模式,監事會與董事會平齊,一定程度上講,監事會從公司治理結構中位于監督的優勢地位,而我國監事會作用的發揮受到了諸多限制。這不表示完全否定監事會監督有效性,其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起到了監督作用,只是現有監事會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在獨立董事作為另一種內部監督機制被引入公司治理結構以后,對于監事會的作用,63%受訪者表示沒有改變,32%表示加強了,5%表示削弱了。筆者認為獨立董事是作為輔助監事會完成監督職能而被引入的,二者的目標一致,但是具體協調問題和職能的定位并沒有在立法中得到體現。
2.3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交叉
在基本職能和作用方面,兩大制度事實上具有同質性。②受訪者中,27%表示二者的財務監督職能存在交叉,26%表示二者對董事及高管監督職能存在交叉,22%表示二者在信息披露監督方面存在交叉;19%表示二者在財務以外其他的業務監督職能存在交叉;6%認為存在其他的職能交叉形式(見圖2)。可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都對公司業務有監督權,交叉著重表現在財務監督、對董事及管理層的監督等方面,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職能交疊的直接后果就是權責不清,二者都不能正常行使監督職能,并且增加了監督成本。
《指導意見》與《公司法》對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監督權有類似的規定,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獨立董事職權和監事會職權涵蓋的內容存在明顯的重疊和交叉。
為了解決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職權上存在的交疊和沖突,需對二者監督職能重新界定,使其各司其責,取得應有的監督效果。48%受訪者表示獨立董事是外部監督力量,監事會是內部監督力量;21%表示獨立董事傾向于事前和事中監督,監事會傾向于事后監督;17%表示獨立董事傾向于業務監督,監事會傾向于財務監督;11%對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職能分辨不清;3%則表示在職責安排上有其他看法(見圖3)。
獨立董事作為外部監督力量,通過參與公司決策,監督公司大股東與管理層,監事會處于企業內部,熟悉企業運作,為內部監督力量;獨立董事為董事會內部監督機制,監事會為董事會之外監督機構;獨立董事更側重于“事前監督和決策過程監督”,而監事會則表現為“日常監督和事后監督”;獨立董事主要是對董事、經理行為的妥當性監督,而監事會則主要是對董事、經理經濟行為合法性等方面進行監督。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得出,獨立董事與監事會既存在職能交叉,也存在職能互補,同時二者是公司治理中不同層次的監督機構。那么獨立董事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監事會的不足,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監事會行使其職能。監事會與獨立董事在行使監督權方面各有優勢、各存所長,只要對它們的職責加以合理界定,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就可使二者在行使監督權時相得益彰。那么怎樣來構建適合我國企業的有效的監督機制呢?
2.4如何重構內部監督機制
監事會制度在實際中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最大限度的發揮監督作用,引入的獨立董事制度在監督職能方面與原有的監事會制度又存在交叉,那么如何重構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使這兩種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發揮所長呢?受調查者中,10%建議取消監事會制度,90%表示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并存,但應合理劃分監事會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責。這主要是基于我國在法律、文化、企業背景等多方面有很多特性,監事會在多年的實踐中已累積了一些經驗,存在一定合理性,不應該盲目取消。我國內部監督機制的重構應該根據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特性、作用機理等找出各自的落腳點,合理界定二者的權責范圍,完善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法律基礎,給予一定的行權保障,這是目前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要任務。
3總結
獨立董事的引入,使理論界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產生了很大的爭議,本文通過對河北省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現狀分析得出: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建制上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如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提高監事任職資格在學歷及專業方面的要求等;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財務監督和對管理層監督等方面存在職能交叉,這為它們在行權時互相推諉提供了條件;我們認為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在監督職能上存在區別,獨立董事側重董事會決策過程的妥當性監督,尤其是對于重大關聯交易的監督,而監事會則注重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董事會和管理層行為的合法性監督。我們可以根據二者并存中的沖突和互補的關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職能,重新構造我國公司治理的內部監督機制(本文為河北省2006年度科技攻關計劃項目《河北省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問題研究》(批準號:06457296)階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單位:申富平/河北大學;趙紅梅、韓巧艷/石家莊經濟學院)
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初探
文/楊茜曹穎琦
加入WTO后,外資流入我國的規模不斷擴大,2004年我國實際使用FDI為606億美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3.3%,預計在未來的幾年內將會有更多的外資以直接投資的形式進入我國。其中,以并購為代表的新的外資進入方式的出現,大大加快了我國引進外資的步伐。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外資并購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在我國將掀起新一輪外資并購浪潮。而在這輪外資并購浪潮中,我國企業中最優秀、最活躍的部分——上市公司已經成為外資并購的焦點,外資并購概念將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形成一個新的熱點。本文通過對部分已披露案例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試圖說明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特征以及動因等基本問題。
一、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
自2001年底我國正式加入WTO后,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對于外資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方面的限制也逐漸放開,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外資并購方面的政策法規。2001年5月,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的審批程序和政策,以及比例限制。該《通知》是對外資企業改制和上市政策方面的一次大突破。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有關外資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的問題得以解決,為外資企業通過買“殼”的方式間接上市掃除了政策障礙。該《意見》是我國加入WTO后資本市場開放的一個必然結果,表明我國正在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對外國投資者逐步實行國民待遇的政策方向。2002年10月,證監會同時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放寬了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主體限制,解決了外資收購的程序和權利義務問題,并建立了信息披露體系,規范了外資并購活動的操作程序。2002年11月,證監會、財政部、原國家經貿委聯合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可以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該《通知》徹底解決了外資的市場準入問題,并對外資受讓的程序、外資并購的行業政策、外匯管理等涉及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各項具體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施行,我們已經構建起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外資收購監管法規體系,標志著外資并購上市公司進入了實質性操作階段。
二、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特征
目前,外資并購案例呈現出這樣幾個特點:一是隨著與外資并購相關的各項制度的完善,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將收購的目標放到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上;二是壟斷性較強行業的上市公司成為外資并購的目標企業;三是外資并購模式不斷創新,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操作更為靈活;四是出現了上市公司原有外資股東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增持股票實現控股的案例;五是外資并購同業上市公司的案例成為主流,在已經發生的外資并購案例中,外國投資者選擇的并購對象往往是與其處于同一產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市公司,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行業分布沿著制造——基礎材料加工——食品、零售——電信——銀行——公用事業循序推進,現已出現了涉及公用事業業上市公司的外資并購案例。
三、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動因
從實際情況來看,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動因主要由下幾點:
1.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樣,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并購之風席卷全球,交易標的直線上升,尤其1995年全球跨國并購以1866億美元之巨首次超過新建方式,占當年外國直接投資流入總額的56.2%,2000年跨國并購總額更高達11440億美元,占外國直接投資流入總額的80%以上。近年來,跨國并購總額雖然有所下降,但它仍然是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作為世界經濟的一分子,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國又怎么能夠長期居于這一潮流之外呢作為世界經濟的一分子,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國又怎么能夠長期居于這一潮流之外呢。
2.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入世后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也在不斷加大。同時,正如前面所談到的那樣,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也已基本建立,可以說,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制度環境已經比較完善,外資并購活動出現的時機已然成熟。
3.與新建相比,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獲得上市公司已有的市場份額,速度快風險小,對于外國投資者來說這是進入我國市場的一條捷徑。
4.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著股權分置的現象,而我國上市公司對外資進行國有股協議轉讓時經常以每股凈資產作為定價基礎,考慮到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普遍存在較高的市盈率,其實這是一種價值低估,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非流通股可以得到被低估的資產活的額外收益。
5.外國投資者通過并購壟斷性或自然壟斷性行業內企業,獲得其生產能力、技術,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行業壁壘,規避政策限制,從而有效進入該行業,而這則正是外資并購我國公用事業業、電信業等壟斷性或自然壟斷性行業上市公司的主要原因。
6.與非上市公司相比,我國的上市公司的產權更加明晰,而且國家對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立法更加完善,從而大大降低了外資進入我國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