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行政法律責任機制研究
時間:2022-03-13 10: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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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平臺發展歷程
在二十一世紀初期,互聯網得到迅速發展,從開始到現在已經出現了多個平臺,如媒體平臺、教育平臺、分享平臺等,這三種應用平臺出現,為我國互聯網發展提供很大的幫助。在互聯網時代下,以新浪、騰訊、搜狐為代表,但是其信息傳播方式比較單一,用戶只能被動地接收信息。互聯網交易平臺的建立,以淘寶、京東、為代表,主要以商品交易主。隨著時展,網絡教育平臺的出現,改變傳統經濟模式,增加用戶的交易平臺,提高交易效率。網絡平臺經過時間沉淀變化之后,出現了新的特點。[1]首先,改變傳統網絡平臺交易模式,用戶可以成為交易的主體,不再局限于個體經營者和企業經營者。共享經濟平臺模式下,網絡平臺產品和服務方式發生改變,普通網絡用戶可以將自身的資產,設備變為商品,為買家提供服務,豐富平臺供應商。其次,交易對象發生變化。傳統的網絡平臺的交易對象僅僅是商品和服務。在經濟共享模式下,交易對象可以是數據信息,滿足人們的需求。最后,平臺對交易的管控力度增加。隨著網絡平臺發展,平臺經營規模也在不斷增加,平臺的運行模式逐漸成熟,想商業化趨勢發生,這時網絡平臺對交易平臺管理,由原來的控制發展,到現在的搜索、廣告位、價格等進行控制,以此促進網絡平臺發展與進步。
(1)缺乏完善行政責任未確立免責機制。隨著社會發展與進步,我國對網絡平臺的民事法律責任正在逐漸完善過程中,將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融入民事法律責任中,經過對我國民事案件的分析和細化,完善了民事責任承擔歸責制度。但是在實際問題中,忽略對免責機制建設。如,在《廣告法》中,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在網絡平臺中無法有效區分信息與廣告內容。在網絡平臺中,很多人將交易信息與廣告信息融合在一起,或者在信息中隱藏廣告信息,這種傳播方式,就是人們所講的隱性廣告。《廣告法》中對經營者設立免責事由,但是對網絡平臺的責任并沒有建立完善的免責事由。與其他國家相比較,我國在管理過程中,過于重視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權益保護,在平臺管理模式中同樣適用。就目前實際情況而言,我國網絡平臺發展情況較好,但是為了能夠提升其經營狀態,需要不斷完善我國網絡平臺的免責體制。[2]在實際管理過程活中,網絡平臺主要通過自動審核和人工結合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投入眾多,但是無法有效避免存在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建立一個完善的免責制度。(2)缺乏清晰責任邊界。在網絡平臺交易中,立法對交易平臺進行法律規定,如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明、實名登錄等。但是在實際問題中,并沒有對交易平臺的義務程度進行規定。如,在我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對經營者的審核,其中規定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規定中并沒有體現出對經營者的具體規定,僅僅是體現出實名登記和信息更新,此外對實名登記也為說明審查方式,在實際應用中仍存在漏洞。此外,對平臺交易中產品質量和服務缺乏監控。雖然立法對網絡平臺有監控義務,鼓勵人們舉報將違法亂紀的行為,若是危機及時上報,相關部門會進行行政處罰。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我國立法部門對網絡平臺開展監控工作,但是對于平臺運行來講,開展對商家經營合法性的監管工作具有一定難度。(3)平臺缺乏完善責任制度。在網絡交易平臺管理中,雖然具有責任規定法律要求。但是我國網絡平臺中運營模式有很多種,同一種立法規定無法滿足所有不同運行模式的要求。以淘寶廣告為例,淘寶網對淘寶賣家并不提供廣告位,與淘寶平臺合作的賣家,可以利用淘寶平臺從中獲利,作為平臺上將要的廣發,這時淘寶應對產品質量和服務進行審查。此外,淘寶平臺應該對賣家進行等級評價,利用銷售量和買家評價進行等級評價,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并不宜過多干涉。對于淘寶平臺中,有很多資深賣家可以為信用等級、交易額、糾紛率、違規處罰、售假處罰等進行綜合評價。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淘寶平臺應該承擔更多的工作責任,以便為消費者消費提供保障。
3新形勢下完善網絡平臺行政法律責任機制的策略
(1)結合網絡平臺控制能力,規定責任義務。在我國網絡平臺中,主要有三種運行模式:平臺交易模式、平臺增值服務、交易撮合。這三類平臺經營模式不同,因此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也是不同的。目前在網絡平臺市場上,平臺增值服務、交易撮合這兩種交易模式比較常見。在不同平臺中,交易模式、合作方式也不相同。如網絡平臺中淘寶與金牌買家之間的關系,與普通賣家之間的關系不同。因此,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應統一管理網絡平臺的責任,對平臺責任細分,避免出現管理差異,以此實現平臺對合作者之間的責任義務。(2)設立免責機制。網絡平臺應該根據目前實際經營狀況,完善行政責任未確立免責機制。由于平臺中涉及合作對象較多,因此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無法面面俱到。因此我國立法應對網絡平臺建立免責機制,以此促進網絡平臺發展。(3)明確網絡平臺中主體責任邊界。根據上文描述,可以發現網絡平臺規模較大,但是無法承擔所有的責任。因此,為了促進網絡平臺健康的發展,企業應該對平臺,合作對象及消費者等相關的經營活動主體進行分責,明確不同的對象的責任,以此實現網絡平臺健康發展。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無論在網絡平臺虛擬空間內,還是在現實社會中,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制度,規范人們的生活。(4)利用主體協同共治方法進行有效管理。網絡平臺在運行過程中,行政權利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是實現平臺責任管理重要保障。但是在實際管理中,平臺管理責任主要依托于準行政權力,開展工作,但是,平臺管理無法實現對平臺全權管理,主要是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條令進行管理。[3]此外,網絡平臺中涉及內容較多,僅僅依靠行政部門的管理是不夠的,需要借助社會各界專業部門進行協助管理,以此促進平臺發展。
4結論
總而言之,在網絡平臺運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為了解決目前面臨的問題,需要不斷地完善我國網絡平臺行政法律責任機制,以此實現網絡平臺健康持續發展。結合網絡平臺控制能力,規定責任義務;設立免責機制,明確網絡平臺中主體責任邊界,利用主體協同共治方法進行有效管理;通過這些措施,完善我國網絡平臺行政法律責任機制,為我國經濟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石月.新形勢下的網絡平臺行政法律責任機制[J].信息通信技術與政策,2018(6):50-53.
[2]汪蘭,徐寶琴.互聯網環境下商業詆毀行為及其法律規制[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15(2):78-81.
[3]李睿.上海自貿試驗區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刑法介入的合理邊界[J].外國經濟與管理,2016,38(2):
作者:劉銘 單位:朝陽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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