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判決方式思考
時間:2022-02-15 04: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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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的行政訴訟法中對相關的判決方法的修訂內容較多,特點顯著,亮點也很多,要以法治國家為依據才能對其進行全方位地剖析。該法經過修改后,能夠很好地凸顯出我國法治治理的先進性。但是這個訴訟法中有關判決方法的修改仍然不全面,不過經過這次修改,我國在行政方面的審判能夠將判決方法的改進作為機遇而獲得更好的發展。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判決;思考
一、前言
2014年11月1日召開了人大常委會的第十一次會議,會上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而這是該法從1989年頒布后進行的第一次修改。在我黨決定促進依法治國順利實施的情況下,該法的修改受到大量的關注。新的訴訟法中對行政訴訟的判決方法的修改是本次法規修改中最能夠體現出發展性與時代性的一大內容,其不但能夠把審判過程中的各式判決方法上升成為法律中的強制規定,還最大程度地提升了法律對公民權力的保障力度,同時,其也凸顯出了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律在今后的發展趨勢。
二、新的行政訴訟法中判決方法的特點
1、用對訴訟請求的駁回來替代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我國在行政訴訟方面的判決中一種獨特的方法,其能夠被確立,同原法中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使權力”作為根本目的是有一定聯系的。但是該項判決自其被確立起就一直飽受爭議,所以,撤銷該判決的呼聲較高。本次修訂就尊重了許多學者的觀念,新法第69條中,就將對訴訟請求的駁回用來替代了維持判決[1]。新法中撤銷了維持判決,其一,同新法中撤銷“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使權力”的根本目的相對應;其二,是行政訴訟變為訴訟本質的表現。同時,新法的這項改變,有如下幾方面的優點:一,有使判決審查行為具有合法性的功能,還有使判決中沒有的同訴請理論相吻合的訴訟法得以維護的功能;二,駁回判決能夠讓法官更多地關注到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從而使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三,駁回判決消除了維持判決之后行政行為不能被改變而對行政權力的應用造成影響的不足。
2、把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歸入取消判決中
取消判決就是法院取消了針對行政部門產生的違法行為的判決,新法在原法的前提下就取消判決增添了一項條件,即明顯不當的。新法的這一改變會使得一些合理的行政行為受到司法檢查,這可以促進行政部門對裁量權力的合理運用,對維護相對人的權力也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一些人會質疑,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檢查會與新法中規定的合法檢查原則有一定的沖突,然而,這種合理對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其實是對這種檢查原則的補充。假如行政行為不規范甚至明顯不當,從廣義上講其是不合法的。而實際情況是,行政相對人同有關部門間由于運用裁量權而導致的矛盾愈加激烈,許多與民眾權益有關的事件,均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假如必須遵守合法檢查的教條,那么民眾的很多權益就沒有了司法保障。這不但會使民眾忽視司法權威,還會讓矛盾升級甚至產生群體事件,從而對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帶來危害。所以,無論是依據法律規范,還是法律社會學說,都應把明顯不當添加到取消判決中。
3、將一般給付與執行協議增添到判決執行中
我國的執行判決中,通常包括了課以義務與一般給付的判決。課以義務的判決即法院依據相對人的請求判決行政部門執行某種行為的方式,其主要針對要求行政部門執行某種行為的訴訟請求;一般給付的判決即其他所有不是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原法中規定,如果行政部門不執行或延期執行法定責任,法院可判決執行。此處的判決執行只是與課以義務判決相對應,排除了一般給付判決。新法填補了這方面的不足,不但規定被告不執行法定責任可判決執行,且只要查出被告具有給付義務,就可判決被告執行。另外,新法中還規定,假如被告不執行經營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等,法院也可判決被告執行。判決執行的改進,不但能很好地維護群眾所有的公法請求權益,還能使其避免由不是行政行為的其他權力所帶來的危害,還給群眾進行預防性行政訴訟提供了保障,從而使判決執行在修改之后真正地凸顯出其重要的作用。
4、更改判決由行政處罰上升為全部行政行為
更改判決即法院依據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對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直接進行更改,其是法院執行司法更改權益的表現。學界認為,原法中規定的“顯失公正”時才可更改判決這一規定太過片面,盡管有關規定說明了司法權需在行政權的裁量范圍中才能執行,但這僅是行政訴訟中的方面之一,最終目標仍然是確保相對人的權力,所以,更改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不但能夠給相對人的權力提供保障,節省司法資源,還能督促行政部門合理行使權力,堅持執政為民的原則。對此,新法進行了一定的修改,一是改變了詞語,把“顯失公正”變為了“明顯不當”。而這兩個詞在本質上的含義相同,之所以進行修改是為了同取消判決中添加的“明顯不當”維持在立法方面的對應[2]。二是添加了一個條件,其他涉及到款項的行政行為被確定為錯誤的,法院就可判決更改,此處“其他的行政行為”與上述的行政處罰表示了法院的更改判決在法律中已上升為全部行政行為,只是其他行為中包括了涉及到款項的行政行為被確定為是錯誤的。根據新法,在實際中產生的這些款項被確定為是錯誤的行政行為,都可向法院申請直接進行更改,這可以減弱相對人的訴累,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結束語
總之,行政審判的持續變革與發展,使得新法中規定的判決方法能夠更好地讓愈來愈多的行政案件被法院進行合理判決,從而提升我國司法創新與改革的步伐。所以,我們能夠相信,本次對訴訟法的修訂,會讓行政訴訟案件的總量繼續增加,而我國的行政審判會將判決方法的變革作為依據獲得新的進步與發展。
作者:李博瀾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論行政訴訟法的修改[J].清華法學,2014,(03):5-19.
[2]章志遠.論變革觀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運用[J].行政法學研究,2015,(01):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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