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政多元治理研究
時間:2022-08-21 03: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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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主行政視角下多元治理存有主體多元和權限模糊等內在缺陷,造成了權力矛盾、追責困難甚至治理失靈困境。政府部門有比其他社會主體所不具備的公共性能力,從理順政府與市場和社會間的關系出發,建構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治理制度和倡導多元共治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公共精神是走出治理失靈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政府;民主行政;多元治理
一、民主行政視角下多元治理困境
(一)多元治理容易導致權力矛盾。隨著治理主體的增加會不斷激發治理過程中的矛盾,既然已經不是以政府為一元治理主體而是加入了市場和社會進行多元治理,必然會出現權力分配不均的矛盾,其中包括各個治理主體協同治理中的用權交疊和除政府部門外的權力擴大矛盾。相較于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治理,多元治理中給市場和社會都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在進行治理活動中必然會產生權利的膨脹而突破其他主體權力界限的不良影響后造成權力矛盾。而外,政府治理主要考慮公共利益,市場治理主要考慮利潤最大化為主,不同的治理主體有不同的治理目標和利益訴求,因而多元治理會導致權力的矛盾。(二)多元治理容易導致追責困難。在多元主體治理中由于權力的交疊和擴大會引發治理過程中的矛盾,治理過程中如果不能明確界定責任主體,在進行追責時公共責任將面臨追責主體缺失的危險。市場和社會等加入多元治理雖然為之前單純地由政府進行治理減輕了許多負擔,但在治理過程中不能明確界定治理主體和需承擔的責任,一旦發生事故牽扯到責任問題,多元治理中各治理主體容易發生推卸責任的可能,便難以追責。同時,多元治理意味著多方決策,各方意見不合最終可能發生因為共同負責而只能是問而不責。(三)多元治理容易導致治理失靈。多元治理雖然會減輕一元治理的治理主體負擔和更廣泛的治理決策意見,但是在多元主體同時進行治理活動時也會出現由于治理目標和利益的不同而造成治理效率的低下。出現治理低效的原因主要在于治理主體的增加導致治理主體內部管理和結構的冗雜,各方治理主體的利益訴求不同導致很難得出一致的決策建議,致使政府在最終決策環節突顯出緩慢和低成效的行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相較之前的治理客體也逐漸顯露出復雜性和無序性,龐大的社會治理客體會造成在某些治理活動中未能涉及其領域,從而造成治理能力的缺失。
二、建構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治理模式
(一)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和社會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大包大攬對市場行為進行干預,但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只需充當好“守夜人”的角色,在宏觀上把握市場的治理活動并減少對企業的過度干預,由市場自主調節其經濟活動,政府僅僅需要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出面解決市場未能解決的問題。劃分明晰政府和市場的權責范圍,即屬于市場的責任歸由市場調節,屬于政府的責任歸由政府治理,兩者各司其職盡量少加干預。若出現難以劃分政府和市場邊界的情況時,仍然先由市場自發進行調節處理,當市場無法自行應對后再由政府出面進行治理。另一方面,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在對待社會中自發成立起來的公益性志愿組織應盡量放開政策權限,并給予社會組織以協同治理社會為目標的合法地位,即減少對社會組織的控制和干預,增加各類資源的投入以提高社會自我治理的能力。同時,社會組織退出政府和市場的利益管轄范圍活動,轉向社會和企業提供慈善與志愿活動。(二)建構政府主導的多元治理制度。進行合理的制度設計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于增強政府主導的多元治理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一,重新界定治理主體的權力范圍和權力邊界,盡量消除由于權力邊界模糊而造成的權利沖突;第二,規范問責活動程序是建立有效問責制的前提,有效問責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作為標準,對問責啟動、調查處理、申訴復議、監督執行等程序逐一進行;第三,完善多元治理的監督機制,建立完備的自律、他律和互律的約束機制是提高治理實效性的必然要求,即從政府、市場和社會同時對治理活動實時進行監督;第四,建立多元共治的評估制度。對多元治理主體的評估必須充分調動各個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建立并規范包括治理主體成立專門的部門對治理活動進行評估、獨立的評估機構和暢通的公眾監督渠道在內的多元共治的評估體系。(三)倡導多元共治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公共精神。治理主體在進行各類社會多元治理活動的行為之前,必須擁有的就是多元共治的價值理念。多元共治的核心目的是要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其價值理念表現在一個健全的公民社會中所具備的民主行政和社會和諧,如果拋開這兩者作則難以擁有真正的行政民主和和諧社會。政府、市場,包括各類社會公益性組織在內的治理主體,必須統一其治理的價值理念,只有先從心底里認可一致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理念,多元共治這一目標才能得以實現。治理的目的是要促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實現則需要社會公共精神的支持。社會公共精神是凝結于社會成員的內在精神和形成于社會成員的實踐活動中,共同構成社會運作和社會發展的深層次表現。若沒有社會公共精神,多元共治就難以在實際行動中得到真正的落實和發展,隨之可能會出現諸如官僚化、政府行政化和濫用權力的危害行為;若對社會公共精神不夠重視,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時的不關心、不重視和不擔責的危害現象。在全社會大力培育公共精神,喚起公眾對公共價值和公共利益的關注,倡導多元共治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公共精神。
參考文獻:
[1]孫曉莉.多元社會治理模式探析[J].改革研究,2005(05)
[2]張康之.論主體多元化條件下的社會治理[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4(02)
作者:路白鈺 單位:延安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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