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變化及啟示
時間:2022-09-30 10: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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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判決維持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通過前面的介紹可知,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中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與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中的判決維持的條件基本一致,除了修改后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多了“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給付義務不成立”一點。兩者只是在名稱上有較大差異,而在實質內容和適用上,并無區別。(二)“明顯不當”成為撤銷判決的理由。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五點導致撤銷判決的理由,而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把“明顯不當”納入其中,就使得撤銷判決不僅僅在“管轄”上的范圍有所擴大,而且適用上的范圍也有了一定的拓寬。(三)增加了給付判決。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前的規定中并無給付判決這一項內容,而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中以新創的方式增加了這一項判決類型,此項內容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法院不得不通過判決的方式督促其履行給付義務,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維護行政機關的自身形象。(四)新增了確認違法判決。在舊的行政訴訟法中,對于例如“不具有可撤銷內容”這樣的現象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而新法在注意到這些實踐中所出現的未被舊法考慮的情況下,新增加確認違法這樣一種判決類型,彌補舊法在這一塊的薄弱之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適用,使得實踐中能夠更加輕松地依法行事。
二、判決類型變化的啟示
(一)適時調整判決類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理所應當會出現越來越多千奇百怪的行政案件,當舊的行政判決類型已經不能應對豐富多彩的行政案件時,我們自然不可能聽之任之,及時做出調整和修改,才是妥善的應對之策。就像新法將維持判決修改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樣,或許未來在更多的實踐中,我們也需要將變更判決變做另一種判決類型。做這些改動,一方面,為了促進中國法治事業的進步,更好的維護和保障普通民眾的權利;另一方面,與時俱進,讓法律能夠跟得上甚至超過社會的發展趨勢。但是,適時調整并不是說朝令夕改,雖然法律需要能夠符合時代的要求,但法律畢竟莊嚴而且代表著權威,因此,法律修改也應當掌握一個度,一個既不操之過急也不拖拖拉拉的度,這也是“適時調整”的一個方面。(二)符合時宜的新創更多的判決類型。2014年行政訴訟法創造了不少新的判決類型,這就表示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類型已經十分合理了嗎?答案肯定不是,我們都知道法律的創制具有滯后性,它很少能夠未卜先知社會發現會出現哪些狀況,因此,在未來可能出現更多的行政案件,現在的行政訴訟法所沒有規定的類型,到那個時候,我們就需要創制更多的判決類型,就像新法所創的給付判決這樣一種類型。但是新創判決類型并不是兒戲,它應當是為應對在大量的實踐中所反復出現的問題而必須要做的創制,如果僅僅因為個別案例就對一部法律進行修改調整,這顯然是不合乎立法精神和立法理念的。(三)拓寬行政案件的公開方式。從古至今,我國的民眾在與“官府”的交往中都有一種畏懼心理,或者說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盡管新的行政訴訟法新創了給付判決這一類型來使民眾有途徑向行政機關索要自己所應得的東西,但是這并不足以完全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民眾,他們也許會由于畏懼在自己向“官府”索要自己應得之后,而依然選擇忍氣吞聲,進而導致這樣絞盡腦汁創制的條款成為毫無意義的文字。因此,我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民眾在行政案件中地位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在問題出現后,要讓案件為廣大民眾知悉,使得權利受到侵犯的民眾能夠有所依靠,但是使民眾知悉并不是通過無良媒體的方式,這就需要一個類似于法院“絕對中立”的媒體傳遞行政案件所能夠公開的信息,這樣才不會導致媒體的無腦瞎說引導輿論導致法院判決受到影響;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應當在問題出現后主動站在公眾面前,若其行政行為合法,則闡述其合法的理由,使得普通民眾也能理解;若其行政行為不合法,則自覺進行改正并向社會大眾道歉。
三、總結
行政案件中大多數都是因為行政機關行為的不當造成的,這不是針對行政機關,可以想象,一個普通人在不是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基本不可能選擇去和行政機關作對。因此,要使行政機關的行為變得恰當,更少的出現行政案件,最好的方式就是提高行政機關人員的整體素質,這就要求行政人員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較強的服務意識,不僅要求每個行政人員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并且要做到心底要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要實現這兩點,一方面要加強對行政人員的選拔,選拔法律素質較高的行政人員,并且,在選出后要不定期進行學習,畢竟法律是在時常變化的;另一方面要通過各種具有實質意義的教育提高行政人員的公仆意識,比如最近的“扶貧”事業就是很不錯的樹立公仆意識實踐活動,相比較于那些各種報紙宣傳演講,往往流于形式,實質意義較低。
作者:朱小杰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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