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發展范式轉換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9 0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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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范式轉換論”研究方法的缺陷是:將適用于自然科學領域的“范式”方法用來分析中國行政法發展的理論問題,將行政法發展視為是一個“革命”的過程;它提出行政法的基本問題應以問題為定向,以公共利益為主導。行政法學研究應以公共利益為分析視角等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歷史和現實發展趨勢的。它僅僅對行政法本體論方面做些轉變,就認為中國行政法體系實現了從國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轉換,顯得過于草率和倉促。
[關鍵詞]范式轉換;商榷;體系;行政法
21世紀中國行政法的發展問題,愈益頻繁地受到行政法學界的關注,已經或正在成為時下的主流話語①。在分析21世紀中國行政法發展問題的諸多理論中,筆者發現“范式轉換論”②可謂是一道最為亮麗的風景線。其獨到之處在于:不再拘泥于傳統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方法亦或其他比較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而是“創造性”地運用了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范式”方法,提出了中國行政法發展問題上的一系列“新”的趨勢———行政法的基本問題不是“控權”、“管理”或“平衡”,而是以問題為定向,以制度化的方式促進公共利益為目標,行政的理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國家行政,行政法的分析視角以行政權力為中心,轉變為以公共利益為中心等等。顯然,這些新的研究方法和觀點,對于繁榮和豐富我國行政法的發展理論是極為有益的,但是,筆者卻不敢茍同為“范式轉換論”所推崇的研究方法以及由此所得出的某些研究結論和運用的研究體系。
一、對“范式轉換論”的研究方法之商榷
為“范式轉換論”所尊崇的新的研究方法,就是美國科學哲學家托馬·S·庫恩創立的“范式”方法。何為“范式”,根據庫恩的理解,它是指科學共同體在某一學科中所共有的理論背景、框架和傳統。這種知識背景規定了他們的基本理論、觀點和方法具有可通約性,從而形成為該學科共同傳統,并為該學科發展規定共同方向和歷史路徑。〔1〕(P292-294)新舊范式不斷更替的目的在于促進科學進步,進步的實質乃是使科學理論與自然界趨于一致。“在這個過程中,它(科學理論)將愈來愈多的方面,以愈來愈多的精確性同自然界相匹配。”〔2〕(P266-267)筆者之所以對“范式轉換論”運用“范式”方法分析中國行政法的發展的理論問題提出商榷性意見,是因為:
(一)“范式轉換論”抹煞“范式”方法適用的具體條件,將適用于自然科學的方法來分析作為社會科學的行政法,主張存在(實然)與當為(應然)簡單合一,是不可取的。庫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不論從提出“范式”這個命題、還是對其予以論證和說明,以及運用它去分析和解釋具體的問題,都是僅針對自然科學領域內的社會現象的。〔3〕(P76)“范式轉換論”現將這一方法挪用到作為社會科學的行政法內,并且來分析行政法的發展———如此宏大的理論問題,是否妥當?這其實涉及到19世紀以來發生的一場持久的方法論之戰———自然科學的方法能否適用于社會科學或精神科學,也就是說存在與當為能否合一的問題?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其《邏輯體系》一書中不僅不承認精神科學有某種獨立的邏輯,相反卻認為“作為一切經驗科學基礎的歸納方法在精神科學這個領域內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4〕(P4)而德國著名哲學家、現代解釋學之父狄爾泰則認為,自然科學是機械的,而人文科學是精神世界,人們是無法用自然科學因果解說法來認識精神世界的,建議人們用“理解”來代替自然規律方法。〔5〕(P114)德國另一位著名社會科學家馬克斯·韋伯也指出:“社會文化生活的實在無論如何都不能從那些規律和因素中推演出來,憑空這些規律也無法使我們達到對于社會文體個體的認識。”〔6〕(P6)庫恩的“范式”分析方法不同于純粹的邏輯歸納法———任何科學知識都是起源于經驗,由個別經驗通過概括就可以直接過渡到一般理論,而將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歷史的因素引入科學,使科學發展突破邏輯主義的范圍。可以說,這是庫恩“范式”分析方法的主要貢獻。但庫恩“范式”方法仍試圖使科學研究以“以愈來愈多的精確性同自然界相匹配”。如果說在自然科學領域通過范式不斷更替確實能使自然科學理論趨于自然一致,但在社會科學領域,特別是行政法學上能否實現這一目標則不無疑問。這是因為自然科學的研究意義或目的是發現自然規律或秩序,存在與當為能夠渾然一體,人們可以從應然命題推出實然命題,但行政法學研究不僅僅是去發現行政法現象或事實,不是去尋找行政法現象間的機械式的因果關系,其意義或目的更多是被人為地設計的東西,存在與當為之間不可簡單等同,應然命題與實然命題存在一定程度的緊張關系。18世紀英國哲學家休謨就認為存在與當為之間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7〕(P182)
現代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們雖然已不再絕對否定自然科學中的歸納方法或經驗事實的驗證等方法來分析社會科學(包括法學),但在對待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時,還是作嚴格區分的,也就是說對于應用法學,自然科學中的實證等方法可以適當運用,〔8〕存在與當為的區分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對于理論法學而言,人們仍是遵循存在與當為相對分離原則,反對在理論法學研究中建立某種規律性的認識方法。〔9〕(P7)由此可見,“范式轉換論”將作為自然科學領域內的“范式”方法來分析中國行政法發展的理論問題,認為行政法確定了新的研究范式后,就可以規定行政法研究的基本方向和路徑,解決在舊的范式下無法解決的新問題,從而為行政法的發展規定某種規則性的理論,其實是抹煞了該方法適用的具體條件,是不足取的。事實上,庫恩自己也宣稱,社會科學至今尚未進入常規科學,因為它們至今仍然觀點分歧,無統一范式。〔10〕(P266-267)
(二)“范式轉換論”認為中國行政法的發展是新“范式”———公共行政范式替代舊范式———國家行政范式的過程,由此將行政法發展視為是一個“革命”的、“劇變”的過程,是不可取的。“范式”分析方法能夠為“范式轉換論”所吸引,無非是該方法具有強大的學術功能:在一定時期內為科學工作者指明某一領域中應當研究些什么問題,采用什么方法,可以避免混沌和費時的爭論;吸引一批學者,形成學術共同體,消解科學研究中的私人化色彩,整合學術資源;判定科學活動中的重大事實,解釋公認的理論,提高理論應用精確性;標示某一學科已形成系統完整的體系。〔10〕(P74)“新范式”代替“舊范式”,也就意味著上述學術功能將以全新的面目出現。從邏輯推演,如果中國行政法的發展就如“范式轉換論”所認為的那樣,是以新的公共行政范式替代舊的國家行政范式,從而能以新的更為完善學術功能來分析和解釋行政法現象,則賦予其最為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也不為過。但是,如此強大的學術功能是建立在嚴格和規范意義上的“范式”概念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庫恩的觀點:科學周期性地經歷著猛烈的“革命”,革命前后的范式是“不可通約”的,其中包括每個概念,像觀察、事實、問題、方法、標準等等都是“不可通約”的。〔2〕(P269)更為形象地說,在舊“范式”下,紙上的這個符號最初看來像一只
鳥,在新的范式看來則像一只羚羊,或者反過來也是這樣。〔3〕(P71)然而,將行政法視為如此“革命”的過程,如此“推倒重來”的過程,符合客觀事實嗎?顯然,常識告訴我們,中國行政法的發展是連續性、繼承性和批判性的有機統一,絕對不是簡單地“推倒重來”的過程。“范式轉換論”者勢必也會意識到這一點,但是在他們的論述中沒有體現出來,原來他們“巧妙”地閹割了庫恩“范式”概念的完整意義,將有利于其論點的觀點加以引用(如范式的強大的學術功能),將不利于其論點的觀點加以“忽略”了(如范式的絕對性)。但在筆者看來,這類似于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簡單道理,如果閹割了范式概念的完整意義,也就失去了其本來的學術功能。事實上,庫恩自提出“范式”這一方法以來,雖然具有重大的學術價值,但也受到強烈的批判。“庫恩的相對主義錯誤乃是哲學思想方法走上極端的結果,他要求不同的科學理論和方法之間,要么就是絕對同一,要么就是絕對不同,否認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關系,這就必然導致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庫恩的范式的‘不可通約性’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科學發展是連續性和間斷性、繼承性和批判性的統一,科學發展前后兩種范式雖有質的差別,但是新的范式并不是對舊的范式的簡單否定,而是辯證揚棄。”〔2〕(P70)由此看來,為“范式轉換論”所推崇的“范式”方法,并不那么具有“革命”的意義,即使運用了“革命”意義上的“范式”概念,中國行政法的發展也仍就是連續性、批判性和繼承性的有機統一。
二、對“范式轉換論”的若干研究結論之商榷
在“范式轉換論”所提出的中國行政法發展的一系列“新”趨勢中,其中以下兩方面特別引人注目,也恰恰是筆者持保留意見的。
(一)認為中國行政法發展的基本問題要以政府主導變為以問題為定向,以公共利益目標為主導。何為行政法的基本問題,依據“范式轉換論”的觀點,就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務。所謂政府主導,是指行政法考慮的是政府應該怎樣行政的問題。以公共利益為主導,則是行政法應盡可能增進社會福祉。何為以問題為定向,“范式轉換論”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依筆者的推理,其大致的意思是從現實出發,只要能增進公共利益、民主行政,就不必拘泥行政法原有的概念、行政權作用方式、行政權行使主體等。
“范式轉換論”為中國行政法發展所設定的基本問題不可為不深遠———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為達此目標所設計的方案不可為不周密———以問題為定向,“拋開僵死的教條和學科限制”。但是,筆者的疑惑也隨之而來,中國行政法發展的基本問題難道就是以“制度化的方式實現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務”,為實現此基本問題,就可以“拋開僵死的教條和學科限制”,“天馬行空”的演繹行政法的概念、原理和借用其他學科的知識?關于行政法的根本任務或基本問題,行政法學界歷來就存在諸多觀點。歸納起來,學界主要從兩個角度來加以確定:一是從行政法的功能角度來闡述,由此,形成了“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綜合控權論”,“服務論”,“服務、管理、法制監督論”,“保障公益、授權與控權論”等多種觀點;二是從行政權的性質角度來闡述,由此形成了“公務論”、“公共權力論”等觀點。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基本問題的觀點雖極不一致,但也存在共同之處,即認為從功能的角度來確定行政法基本問題是科學的,行政法的基本問題應是行政法理論體系的基礎和基石,對行政立法、執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導力、滲透力、涵蓋力和濃縮力。〔10〕(P37-38)現在“范式轉換論”提出以“問題為定向,以公共利益目標為主導”作為行政法基本問題,筆者以為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問題”與“公共利益”都是極不確定的概念,以兩個不確定概念的組合,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問題,有失基本問題的“基本性”。何為以“問題”為定向,“范式轉換論”并沒有作一確定的說明或解釋①。何為“公共利益”,“范式轉換論”者自己也承認“公共利益”是中外學者爭議較大的一個范疇,沒有確定的含義。我國有學者也指出“迄今為止,可以說人們還沒有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界限問題上,包括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的概念確定以及有關它們的詳細清單,達成能夠得到普遍、一致認同的結論”。〔11〕(P238)可見,將兩個不確定概念排列在一起以為就可以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問題是不符合作為基本問題的一些基本要素的。
第二,姑且承認“公共利益”的存在,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問題也絕不是以公共利益為主導。行政法發展的學術史告訴我們,以公共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理論由來以久,并且始終是與專制、集權和管理等不太光彩的詞聯系在一起的。“緣19世紀后半葉以來,德國行政法系以秩序與安全保障為中心,較為偏重行政組織,尤以官史制度為最。”〔12〕(P37)二戰前的日本行政法就借鑒了德國的理論,致使“當時的行政法是一部帶日本特色的,是自上而下的特權官僚為維護其‘臣民統治’而制定的法律便鑒文集”。〔13〕(P4)與此同時,前蘇聯的行政法與德、日如出一轍。“在蘇維埃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范的任務是調整蘇維埃國家管理范圍內的社會關系。這種調整的目的在于保證管理關系的參加者的行為符合蘇維埃共產黨和蘇維埃國家的政策。”〔14〕(P52)以“公共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理論的歷史功過自應由事實來評價。當德、日飽經二戰的罹難后,其行政法理論早已經歷了徹底的革新。隨著東歐巨變,蘇聯解體,蘇維埃行政法理論也進入歷史博物館。這些理論對中國行政法的影響到底如何,我國行政法學界已有定論。但現在“范式轉換論”重提已成為歷史垃圾的理論,這到底是進步,還是退化?筆者當然確信“范式轉換論”所指的“公共利益”不是二戰前德、日和蘇聯行政法理論中所宣稱的公共利益,而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的公共利益,但是,即使以“此時的公共利益”作為我國行政法目標,也是不可取的。這是因為,強調以公共利益作為行政法的目標,隱含著這樣一個邏輯預設,即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是絕然對立或嚴格分離的,對于行政法而言,它們是此消彼長的關系。這一邏輯預設其實尚未擺脫“管理論”或“控制論”行政法的窠臼。現代行政法理論認為,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不是此消彼長、水火不融的嚴格對立關系,而是可以互相轉化、妥協和共同增長的統一關系,不存在公共利益絕對優于個人利益的情況。龐德指出,每一種主張、要求或愿望并不一定永遠只屬于一個范疇,基于不同的目的,就會從不同的立場看待同一主張、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含著個人利益。德沃金在其權利理論中認為要處理好個人權利與社會目標之間的關系,關鍵在于使個人權利與社會目標彼此妥協,強調“選擇或折衷是必要的這個觀念”。為了反映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這種關系,現代行政法主張在設計行政法機制時,要形成既制約行政權非理性膨脹、保護相對方合法權益,又制約相對方濫用權利、維護行政秩序;既激勵行政主體積極行政、為公眾謀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勵相對方積極實踐法定權利、參與行政,以實現私益的遞增的良好態勢。〔15〕由此可見,“范式轉換論”主張以公共利益為主導作為行政法基本問題既不符合歷史,也與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趨勢相背離,是不可取的。
第三,從“目標”的角度來
確定行政法基本問題,極易將屬于行政法該部門法所特有的基本問題泛化。眾所周知,當代任何部門法的目標,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情況。如果非要認為行政法的目標是以公共利益為主導,那么刑法、反壟斷法的目標或許更能體現這一點。行政法界多年來的研究已表明,從“功能”角度來研究行政法基本問題是最為科學的,“范式轉換論”提出從“目標”的角度重新確定行政法基本問題,難道就是所謂“拋開僵死的教條和學科限制”?筆者不知其用意何在?
(二)認為行政法的分析視角應從以公共權力為中心轉變為以公共利益為中心。“范式轉換論”指出中國行政法不能再機械地以公共權力作為認知本學科的研究對象,而要以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為中心。筆者十分同意“范式轉換論”提出的中國行政法的分析視角不再應是公共權力,但對認為應轉到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上來,則持反對意見。行政法的分析視角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政法學科共同體認知、分析和解釋復雜的行政法現象,建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和框架(包括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功能、價值等)的切入點。我國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一直以權力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分析視角,至今仍被諸多學者所運用。典型的如: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正是為了行政權的需要應運而生,脫離開行政權就無從理解和說明什么是行政法,為什么需要行政法,以及行政法應用和發展規律。〔16〕從行政權力(也就意味著從國家行政主體)的角度來展開行政法的理論體系,固然可以突出行政法與行政權力密不可分的關系,但容易導致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片面化傾向。因為,其忽視其他主體的權利,特別是行政相對人權利在行政法理論中的應有地位。檢討權力分析視角的歷史背景,筆者以為這是由我國自建國40年來,一直實行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為基礎的。全能政府在經濟上實行公有制一統天下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控制著整個社會發展的絕大部分資源,擁有幾乎所有的生產手段———工廠、設備和土地。在政治上實行以社會公共管理職能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組織體制實行嚴格和繁雜的層級控制、政府過程以命令和服從為標志的政治體制;在思想文化領域,則渲染國家主權主義、集體主義和平均主義,強調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至上。在全能政府陰影的籠罩下,國家、社會和個人都溶合在強大的行政權力中,相對人無非是行政管理的客體,其獨立的行政法地位尚未確立。由此,就不難理解權力分析視角一直為傳統行政法學者奉為圭臬的事實。
“范式轉換論”顯然意識到權力分析視角的弊端,為此開出了以公共利益作為新的分析視角的藥方。其效如何,當然有待事實檢驗。但從理論上而言,只會模糊、遮蔽行政法研究者的視線。如前所述,公共利益的本質、內涵和判斷標準是極不確定的,它是個人言人殊的概念,由其作為行政法分析視角,在行政法的定義、原則、制度中加以充斥,只會消解行政法規范體系,無助于增長行政法知識和增強行政法分析能力。
事實上,在行政法學界,有識之士業已提出新的分析視角,即關系分析視角。它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法定義、理論體系、性質、功能等都應從(行政)關系的角度予以展開。上個世紀末,羅豪才教授在闡述行政法的語義時,首次正式提出,行政法可以表述為調整行政關系和基于行政關系而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17〕之后,以關系作為行政法現象的分析視角,漸漸在行政法學研究中取得相應地位。如有學者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行政關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和內部行政關系。〔18〕(P7)
從關系視角分析行政法,就要以辯證方式看待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權利、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將相對人僅僅視為行政管理的客體。“對于行政法學而言,‘關系’就意味著要辯證地理解行政主體與相對方之間的對立統一性,將行政法視作一個有利于促成雙方博弈的‘場域’,而非片面保護某一方主體的僵化結構。”〔19〕相對于權力分析視角以全能政府作為立論基礎,關系分析視角以有限政府為基礎。因為在有限政府條件下,由于公共管理權力的多中心,思想文化的多元化,資源配置形式的多樣化,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不再是全能政府下單一的命令與服從關系,而是相互支持、幫助、滲透,呈現出良性互動關系。由此,也就不難理解關系分析視角能為諸多學者所尊崇的事實。
三、對“范式轉換論”的研究體系之商榷
姑且承認“范式轉換論”以庫恩的“革命”意義上的“范式”作為研究方法,也就是不檢討其為了立論的需要而閹割完整意義的范式概念的做法。這就意味以“公共行政范式”替代“國家行政范式”將是中國行政法(學)整個體系的變化。也就是說是“國家行政范式”下組成行政法(學)體系的方法論、本體論和運行論三部分都將轉變到“公共行政范式”下的行政法(學)體系中來。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范式轉換論”者雖然打著“行政法學范式轉換的旗幟”,但并沒有在規范意義上的行政法學體系上下功夫。
分析“范式轉換論”的研究思路,從批判、顛覆國家行政范式下行政法學體系,到建構公共行政范式下行政法學新的體系,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本體論方面打轉轉。“范式轉換論”指出國家行政法范式下的行政法學已發生了危機,諸如非政府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在行政法學上的地位問題,都是行政法本體論方面的問題,即使在建構新的范式下行政法學體系時提到擴大行政救濟的范圍、豐富行政救濟的類型、強化行政救濟的力度等內容,也只是涉及到部分行政法運行論方面的問題,絲毫不提行政法方法論方面的問題。試問對傳統的行政法學研究方法不作任何反思、鑒別,僅在行政法本體論方面做些文章,就斷定傳統行政法學已是危機四伏,困難重重,行政法學范式要經歷“革命性”轉換,有這樣的邏輯嗎?
事實上,作為一門學科,行政法學研究方法與整個行政法學體系是須臾不可分離的。行政法學認知、分析和解釋行政法現象的工具不僅僅只有概念、原則或制度,還有方法。“在探索的認識中,方法也同樣被列為工具,是站在主觀方面的手段,主觀方面通過它與客體聯系。”〔20〕(P532)而方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著種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遠景”。〔21〕(P232)德國學者拉倫茨甚至更為極端的指出:“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22〕(P80)由此可見,行政法學研究方法是整個行政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范式轉換論”在不檢討、質問傳統行政法學研究方法的情況下,就匆匆下結論———中國行政法學范式轉換了!
其實,與行政法學本體論和運用論相比,我國行政法學研究方法可能是更需要加以轉換的內容。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國內許多教科書已作出了列舉。不外乎以下幾個: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系統論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理論結合實際的方法、比較的方法。其中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是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也是其他研究方法的方
法。〔18〕(P25-27)對于這些研究方法的功效和缺陷,筆者不予一一探討,在此只對為行政法學界奉為“神器”或“法寶”的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作些檢視。筆者以為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主要適用于分析行政法學研究的宏觀問題,它的作用是一種指導性的,而不是分析性的。并且,該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它的自然主義傾向———試圖在社會科學領域建立類似于自然科學領域的某種普遍有效的規則。這一點是為諸多哲學家、社會學家所詰難的。馬克斯·韋伯就指出,歷史唯物主義方法的自然主義傾向在分析社會科學領域時具有三方面的偏見:“第一,人們認為,歷史實在的‘根本的’內容和‘本質’必定記錄在那種理論的概念圖景之中,第二,人們把它們用作歷史應當塞入其中的普洛克路斯忒之床,第三,人們假設這種‘觀念’是處于現象變幻之后在歷史中發生作用的‘真正的’實在和實際的‘力量’。”①〔6〕(P17)這說明歷史唯物主義方法在分析作為社會科學(包括行政法,特別是理論行政法)時,存在過于簡約化的缺陷。它試圖在行政法領域內建立某種普遍有效的規則,行政法學者的使命在于尋找這些規律,從而為行政法發展獲得確定和客觀的知識。但是,“這樣建立起來的規律的確能夠發揮某種類似詞典的作用,但也僅此而已”。〔6〕(P6)這說明,歷史唯物主義方法在分析中國行政法發展問題時,不是完美無缺的,也存在發展的余地。
四、余論
由此可見,“范式轉換論”為中國行政法發展設計的宏偉藍圖,并不那么有效。在此,筆者也想對中國行政法的發展問題提出方法上的若干思路。筆者以為模式分析法,是推動這一課題向縱深發展的有效工具。
所謂模式分析法是研究者有意選擇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中若干重要特征加以抽象,在此基礎上建立分門別類的概念模型,以此作為整理和規范社會現象的工具。模式是一種思維建構的抽象概念,它是由互有聯系的要素所組成,它不會以純粹形態存在于現實之中,也沒有完全的經驗例證與其相對應,但它絕非是隨研究者的主觀意志想象出來。它是研究者透過對具體問題的經驗分析,參考對現實因果關系的了解,予以的高度抽象。其目的不是單純拷貝社會現實,而是作為比較和衡量社會現實的手段,以便成為引導人們達到認識社會現象的指示。模式具有相對性和暫時性的特點。這表明,模式是研究者從某些觀點和經驗材料出發形成的一種理想構想,決不代表唯一可能的觀點。隨著研究者實際認識的獲得和實踐的新發展,原有模式可能不再有效,為了更有效地認識社會現象,就需要建構新模式,通過模式不斷代替,促進對社會現象認識的進展。〔6〕(P19)模式分析法意識到行政法現象的極端復雜性和特定時期行政法學者理性的非至上性,故不去刻意追求精確和客觀的規律來認識行政法現象,它也承認行政法學研究的連續性和累積性,故不去充當“革命者”的角色。
在當代,構成分析中國行政法發展的模式主要有:國家行政與公共行政、單向與雙向、權力與關系、積極與消極、制約與激勵。通過這些模式,可以從行政法調整對象、行政權力作用方式、行政法學研究分析視角、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作用和行政法機制等五個方面來認知中國行政法發展方向②。
參考文獻
〔1〕〔美〕托馬·S·庫恩必要的張力〔M〕。紀樹立,等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
〔2〕王守昌。新思潮〔M〕。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
〔3〕〔美〕托馬·S·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M〕。李寶恒,等。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0。
〔4〕〔美〕漢斯·格奧爾格·加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M〕。洪漢鼎。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
〔5〕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6〕〔德〕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M〕。韓水法,等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
〔7〕〔英〕索利英國哲學史〔M〕。段德智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8〕劉永林。法學方法論研究〔J〕法學研究,2001,(3)。
〔9〕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石佑啟。論公共行政與行政學范式轉換〔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11〕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現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釋〔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
〔12〕沈巋。平衡論———一種行政法認知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13〕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M〕。臺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
〔14〕〔日〕和田英夫現代行政法〔M〕。倪建民,潘世圣。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
〔15〕〔蘇聯〕B.M.馬諾辛,等蘇維埃行政法〔M〕。黃道秀北京:群眾出版社,1983。
〔16〕羅豪才,宋功德。現代行政法學與制約、激勵機制〔J〕。中國法學,2000,(3)。
〔17〕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公共權力論〔J〕。法律科學,1994,(3)。
〔18〕羅豪才。行政法之語義分析〔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4)。
〔19〕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0〕羅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與不平衡〔J〕。中國法學,2001,(2)。
〔21〕〔德〕黑格爾邏輯學(下冊)〔M〕。楊一之。北京:商務印書館,1976。
〔22〕卓澤淵。法學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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