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論文

時間:2022-08-13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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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論文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該條件應屬辦理離婚登記的實質條件。

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思想觀念的解放以及婚姻質量的越來越重視,當今社會離婚率是一路攀升,這同時也對行政程序的離婚登記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筆者認為,《婚姻登記條例》應取消要求離婚協議書載明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從而擴大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的范圍,推行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是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它可以通過行政程序的離婚登記或司法程序的離婚訴訟解決。其中離婚登記屬于行政確認的范疇,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為了明確社會關系中的某些爭議、解決糾紛,使相應法律關系恢復到穩定和有序的狀態,在建立司法機關,為爭議、糾紛各方提供司法裁判機制以外,另一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制度,為相對人提供較普通司法廉價的、程序簡便的解決糾紛機制。作為準司法性質的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相對于司法的重要優勢是其高效率,故其在現代法律機制中是不可替代的。

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與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雖然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體制一般將該幾項法律關系揉和在一起,但該幾項法律關系仍具有獨立存在性,相互間沒有制約關系,所以說離婚登記要求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沒有理論依據。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及其解釋也不乏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糾紛單獨訴訟的規定,這就為離婚后但未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糾紛提供訴訟解決的法律依據,且因其沒有離婚之訴的干擾,更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審理。此外,對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當事人選擇行政程序亦或司法程序,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應予以充分地尊重。況且,婚姻登記機關畢竟屬于行政機關,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缺乏專業的知識,不利于登記機關對處理的審查,也容易日后產生各種糾紛。

擴大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范圍,推行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只要自愿離婚,即可選擇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這既充分尊重了婚姻雙方的意志,又充分發揮了離婚登記的高效率,大大提高了離婚的效率,穩定了社會關系,減少了相互間矛盾糾紛的產生。之后,就無法協商的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及債務等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辦理了離婚問題,相應地就減少依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大大緩解了人民法院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