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行政不作為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3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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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行政不作為分析論文

近年來,政府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不作為現象明顯增多,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不作為類型的案件也占有相當的比例??梢哉f,“行政不作為”已成為當前嚴重干擾依法行政的頑癥,同時也已成為國家公務員尤其是行政執法人員的一大通病。

如何看待行政不作為的后果及危害性,如何有效遏制及懲治行政不作為現象,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所謂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能夠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行政不作為往往以隱蔽的形式張揚了權力的“不作為”的恣意和放任自流般的“倦怠”,實際上是被動姿態上的濫用權力,也是權力非物質性腐敗的一種隱蔽形式。行政不作為現象不僅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障,損害了作為納稅人為政府提供納稅支持的行政相對人的正當權益,而且還在相當程度上喪失了行政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政府信用”,嚴重損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由于行政不作為的隱蔽性容易使人們低估其潛在的危害性,且往往得不到有力的查處。

行政不作為往往意味著責任意識的匱乏和剛性責任行政機制的缺席或疲軟。有權力就意味著有責任,權力與責任乃是一對形影相隨的雙胞胎。責任始終是權力運作的影子。“責任行政”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現代法治政府應當恪守的基本原則。根據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行政權力的運作應當始終置于法定責任的軌道。行政不作為現象其實是權力與責任嚴重脫節的一種表征,是以消極的不作為姿態濫用權力和規避責任。行政不作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乃是“責任行政”理念的應有之義。盡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于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筆者認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

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形成遏制行政不作為的第一道防線。

從制度層面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堪稱遏制行政不作為現象的關鍵所在。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恰如懸在公務員頭上的一把隨時可能墜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可以使公務員的公職行為始終置于一定的壓力和動力之中,從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行政不作為現象的泛濫。

當然,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的建構及完善,在相當程度上有賴于有關公務員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建議將來在制定公務員法時對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法律后果及懲戒措施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是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現象的最后一道防線和屏障。

實踐證明,司法審查是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現象的有效武器。

現行行政訴訟法已經明確將“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拒絕或拖延頒發許可證、執照,不發給撫恤金”的案件作為行政不作為案件,近年來行政不作為案件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了明顯上升??梢哉f,提起行政訴訟已經成為行政相對人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主要途徑。需要指出的是,現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尚需完善,建議進一步擴大對行政不作為的收案范圍,行政相對人對任何行政不作為原則上均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總之,只要重視從制度層面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和司法審查機制,行政不作為這一“幽靈”終究是難有藏身之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