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違法緩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3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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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4〕96號,以下簡稱《紀要》),其中第四部分“關于法律規范具體應用解釋問題”中,明確了“在裁判案件中解釋法律規范,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卻不亞于在中國司法的天空中劃過了一道銀色的閃電。但這閃電給我們帶來的是什么呢?是驚喜,因為它標志著法律解釋權司法本質的歸位?是不安,因為它意味著對現行法律解釋體制的挑戰?還是深深的憂慮,因為它標志著“良性違法”的陰影又一次閃現在作為法治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部門身上?我想,一個真切關心法治的國人,其真實的感覺大概是先有一陳驚喜,接著是有點不安,最后是陷入深深的憂慮吧。
《紀要》實際上將法律解釋權“天女散花”,授予了每一級法院,從而與現行法律解釋體制產生了沖突?,F行法律解釋體制主要是由《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以及《立法法》確立的。《憲法》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稕Q議》劃分了立法解釋與應用解釋,明確規定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读⒎ǚā穭t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遍查上述規定,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均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有權解釋法律的依據。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以一記不太規范的《紀要》,將確立現行法律解釋體制的《憲法》、《決議》和《立法法》付之一炬了。
不可否認,現行法律解釋體制確實存在相當大的弊病,根源在于我們把解釋當作一種權力,而不是一種適用法律的內在要素,從而割裂了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的內在聯系,破壞了司法的完整,導致了現實中的諸多問題,確有改革的必要。但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現行的法律解釋體制千惡萬惡,畢竟在憲法和相關法律修改前仍是“法”,具有法的權威與效力,是包括法院在內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行為的準繩,這是法治的常識和最本質的要求。是法就要遵守,這是必須守住的底線??朔锥瞬荒苡谩斑`法”的方式,不能以破壞法治準則為代價。我們決不能為解決眼前的弊病而違背最基本的法治準則,搞“良性違法”,否則何異于“刻舟求劍”?如果連共和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突破法律,那么誰還敢相信法律,相信法治?
令人擔憂的是,這種現象不僅僅在司法領域存在。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仍不時聽到、看到方方面面用人治手段追求法治的現象,而且這些“良性違法”還是作為“先進事跡”、“成功經驗”報道的,令人心痛。但愿,在21世紀的共和國的土地上,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少一些“葉公好龍”的角色,多一些堅守法治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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