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經濟學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16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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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自由市場的條件下,政府角色的定位是一個殊為重要而又聚訴紛紜的問題,同時也極具實踐意義,這一同樣的問題在各個不同學科中以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角度有著不同的說明。在行政法學上,這一問題屬于行政作用法的研究范圍,在經濟學上,有關政府的經濟分析以及公共選擇理論對這一問題都多有說明,而其間不乏借鑒之處,本文重點介紹兩種不同而又密切聯系的分析進路以及經濟學上的分析對于行政法學研究的借鑒意義。
自有人類政治共同體以來,公權力由而產生,而有關政府問題的研究,自古至今也可謂多矣,依現有的學科劃分衡量,對于政府問題分析的視角也是多種多樣。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可以看作是政府的道德分析,馬基雅維里的《君主論》、霍布斯的《利維坦》則開創了從政治角度研究政府問題的先河,而自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始,開始了從經濟角度去研究政府問題,馬克思的《資本論》確立的政治經濟學也可以看作是從政府問題的經濟分析,而在羅爾斯的《正義論》那里,在相當程度上又是從倫理學的角度看待政府問題。眾多的思想巨人對于這一問題的關注足以說明政府問題的重要性與復雜性,從另一方面看,也實是這一問題觸及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本,關涉到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興衰甚至存亡,問題本身的提出即足以聚訟紛紜了,更逞論對其有一勞永逸的說明。本文僅簡要介紹公法學(主要是行政法學)和經濟學上有關政府職能、作用定位的理論,并嘗試說明經濟學上的有關分析之于行政法學的借鑒意義。
一、公法學關于行政作用的理論
現代意義上的公法的產生本源在于對公權力的規范和控制的法,這一本質內核的界定使其具有了區別于私法的獨特性,而依照近代立憲主義以來的權力觀念,權力一般可以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所謂公法也即是對于這三種權力的規范和控制,但是公法的首要任務卻是在于界定公權力的作用范圍,之后才有權力的具體分配、行使、監控以及救濟。而就現行的公法學研究體系而言,關于權力作用范圍的界定在公法學各個分支學科之中并沒有獨立的地位,或者說研究并不是深入。如果依照奧特?瑪雅的思路將現行公法體系分為立法的公法、行政的公法、司法的公法以及憲法的話,我們依次檢視各門公法學的研究,可以發現各學科的研究多是集中于對權力的分配、行使、監控以及救濟之上,而對于權力的作用范圍(尤其是應然的作用范圍)這一前提性問題的研究反而有所缺漏,惟有在行政法學的研究中有關于行政作用法的研究,有界定公權力作用范圍的意味,所以本文梳理公法學上對于權力范圍界定的研究主要就是梳理行政法學上關于行政作用法的研究。
分析行政法上對于行政作用的理論首先應該注意的一點是,在行政法理論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分野,雖然現在兩大法系頗有互相借鑒乃至融合的趨勢,但不可否認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差異,至少在行政法上是這樣,在行政作用法上同樣也是如此。
(一)英美法系上有關行政作用的理論
依照韋德的行政法體系,英國行政法除了導言介紹行政法的基礎梗概以外,主要就是行政機關及其職能、權力、管轄以及自由裁量權,而構成英國行政法核心的是行政權力的救濟與責任,此外還有行政立法與司法。其中涉及到行政權力范圍的論述主要集中于行政機關及其職能一編里,在介紹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警察以及國有公司之后,該書闡述了一些政府職能。比較系統的分類主要有福里德曼的分類,他區分行政作用有:1、作為維持秩序者的機能;2、作為社會服務者的機能;3、作為企業經營者的機能;4、作為經濟統制者的機能;5、作為仲裁者的機能。王名揚的《英國行政法》中介紹的英國行政法體系基本類似,其中關于行政作用范圍的論述也比較少,僅有的只是在地方政府職權的范圍中列舉了法律賦予地方政府的一些重要的地方政府職務,主要有1、道路;2、公共秩序,包括警察、防消、民防、公眾保護措施;3、環境衛生,包括排污、垃圾、公害、衛生檢查、消除貧民窟、供應住宅、海岸保護、美化環境;4、城鄉計劃;5、公用事業;6、福利服務,包括文化和教育、青年就業、社會服務。由此可見,在英國行政法上有關政府作用的研究并非深入,而且其認識的方法主要是從實證法中尋求政府的作用,從規范的角度歸納總結政府的作用范圍,并沒有關于政府作用的應然分析以及實然分析。
施瓦茨定義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動的部門法。它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確定行使這些權力的原則,對受到行政行為損害者給予法律補償。這個定義把行政法分為三個部分:1、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權力;2、行使這些權力的法定要件;3、對不法行政行為的補救。”從這一定義即可以看出美國行政法的研究領域,在這一比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概念狹窄的多的概念中,并沒有行政作用的位置,而界定政府的作用范圍卻正是確定行政機關權力的前提問題。相反卻是通過行政權力的擴張、變動來認識政府職能的范圍,誠如施瓦茨對于行政權力擴張的描述,“自1935年社會保險法制定以來,出現了行政權力深入社會立法領域的傾向。現在這種傾向加劇了。”“此外,行政程序還擴展到傳統上由法院管理的領域。”同時施瓦茨還區分了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進而區分兩者在行政作用方面的不同。類似于英國行政法的情況,王名揚在其《美國行政法》中架構的美國行政法的體系主要包括一般理論、行政主體、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的監督和控制。關于行政作用,同樣也是沒有專門的論述,只是在地方政府的職能中略有介紹,其中分別列舉了郡、鎮、市、特別行政區、學校區等地方政府的職能范圍,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管理經濟活動和職業活動、公共教育、福利事業、娛樂設備、執行法律、辦理選舉等等。這種列舉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政府的作用范圍,但是其職能分類顯然缺乏內部系統的邏輯,而且這種列舉的方式同樣主要是從規范角度出發對于政府職能的認識,并沒有應然的判斷。當然這與美國行政法的研究范圍(主要是限于行政權力以及行政權力的行使和監督救濟)和研究方法(相對重視實際問題解決、輕視理論邏輯抽象)莫不相關,大陸法系的行政法研究領域則更為廣泛,尤其是在理論建構中有專門的行政作用法對政府作用予以闡釋。
(二)大陸法系上有關行政作用的理論
首先我們來分析法國的情況,法國行政法學中“制度理論”的奠基人莫里斯?奧里烏在其成名作《行政法與公法精要》中開卷明義介紹行政法的源起及其本質含義,而其論述的起點便是行政制度下行政的定義,公共行政部門是一種憑借公共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機構。這個定義闡明了三大要素,依順序依次為行政職能、行政權力(也叫公共權力)、行政機構。在這里行政職能成為了行政法理論的起點,進而分析行政職能的目標在于實施一些管理行為和行政操作,即通過一些法律的、技術的行為和程序,滿足公眾的需要,實現對公共事業的管理。而一個國家中的公眾需要可歸結為兩個大的概念,即“治安”和“公益”。治安就是社會和平所不可缺少的秩序;公益的目標是進行社會治理,既是為個人提供便利也是為了維持治安。這些公眾需要直接導致公共事業的組織、產生,公共事業就是一種為滿足公眾需要的,由國家組織的,固定、持續地向公眾提供的服務。更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以下三個原因行政職能要有一定的界限,1、公共事業實際上就是一些維持治安的手段和保障公共秩序的方式,因此只有當它們對公共秩序有利時,對它們的組織才是合法的;2、一個共同體對公共事業的管理僅僅只是以自動的程序進行,在這些程序中,所有參與這項管理的個人就不再承擔責任;3、國家是一個基本平衡的政體,其中任何一個行業都不應該僅僅由一種力量去承擔,而是相反,應該有各種對抗的力量進行相互的平衡。如后文所述,這一點殊為重要。
德國行政法理論研究精細入微,在諸多領域都有著比較深入的探討,引領大陸法系潮流,但關于行政作用的研究德國行政法卻并非深入。關于行政作用的問題,毛雷爾也只是在行政的分類中才有提及,根據行政的任務或者目的,行政可以分為秩序行政(其作用是排除有關危險,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給付行政(其作用是通過為個人提供特定目的的支持和建設公共設施,保障和改善公民的生活條件)、引導行政(其目的是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全部領域進行廣泛、適時的促進或者引導)、稅務行政(其作用是通過向公民征收稅費為國家提供必要的金錢手段)、后備行政(保障執行行政任務所需人力物力隨時可供使用)。沃爾夫則將行政作用分為:秩序行政、給付行政、分配行政、征調行政。
日本行政法的建構過程中主要學習了德國行政法,但是日本行政法的發展在諸多方面甚至更為精細,在行政作用領域主要表現在,對于行政分類、對于行政作用法的更多研究。鹽野宏區分行政的種類為規制行政、給付行政和私經濟行政,其中主要是規制行政與給付行政的分類,前者是指通過限制私人的權利、自由,以實現其目的的行政活動,后者是指設置、管理道路、公園,設置、運營社會福利措施,進行生活保護,給予個人及公眾便利和利益的行政。楊建順在《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則是有專門的行政作用法一章,其中理解的行政作用法是指以行政作用為共同法原則來支配的幾個類型化領域。比較各國的模式、總結日本的模式將行政作用法分為:秩序行政作用,是指以維持國家或公共團體的存續為目的的作用如防衛、警察、財政作用;整備行政作用,是指以整備和形成秩序為目的的作用,如環境整備、經濟整備、空間整備作用;給付行政作用,是指以保障生活和提供福利為目的的作用,如供給行政、社會保障行政、助成行政作用。這種分類方法殊為細致而且也比較全面地概括了現代社會政府的各種職能,這里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這種類別區分的標準是為行政作用的不同,而不應該是權力手段使用的有無,因為給付行政里面同樣存在權力因素,秩序行政、整備行政里面同樣存在非權力手段,所謂規制行政和給付行政與權力行政和非權力行政并沒有所謂的對應關系。
由上分析之后,簡要歸納行政法學上關于行政作用的論述,可以發現其內在的特點:首先,行政法上對于行政作用分析主要是從規范的角度出發的,即主要從現行的實定法規定中分析、提煉行政作用的一般種類。相對而言,比較少地關注價值層面上的行政作用問題,即行政作用究竟應該劃到哪里、行政作用應不應該有界限、劃定界限的標準是什么等問題,甚至是事實層面的行政作用問題,在這種規范的行政法學研究中也有不適當的忽視,如行政在實踐中究竟發揮著什么樣的作用等問題。當然這也是純粹法學的研究方法,注重調整、規范的具體規則、制度、原則的架構,注重各個行政作用領域的法原理的概括;其次,行政法學上劃定行政作用主要采取的是歸納的方法,即主要是從各種具體的行政作用中提煉出一般性的行政作用的種類,然后再架構其內在的法原理、理論。只有少數的學者是從行政的一般性本源上演繹推論出行政作用的范圍,如上述的莫里斯?奧里烏。
二、有限政府的經濟分析-經濟學角度看政府的作用
如上所述,經濟學自亞當?斯密以來就已經開始關注政府的問題,亞當?斯密第一次從經濟學的角度證明了自私的個人在自由市場的條件下是有利于整體福利最大化的,但即使是這一推崇市場的鼻祖式人物也同樣在一開始就注意到了市場的局限,即市場縱使神奇但亦有失靈的時候,依照公共選擇出現以前的經濟學理論,這時候就是政府發揮作用的時候。但是公共選擇的理論在此后論證了政府也可能出現失靈,而且更有可能出現失靈,市場的失靈并不當然地意味著政府的介入,也就是說市場與政府并不是當然意義上地具有某種互補關系。下面本文簡要梳理經濟學上關于政府作用的論述,這里又可以從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兩個層面予以展開。
(一)規范經濟學上關于政府作用的應然范圍界定
1、公共物品
經濟學上一般根據排他性和競爭性對物品進行分類:所謂排他性或者說是可分性是指任何一個人的消費即排除了其他人對這一物品的消費,消費者這可支配的物品總量是可以細分到每個消費著的身上的,相反,非排他性或者說不可分性是指任何一個人的消費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對這一物品的消費,每一消費者可支配的的物品總量即是該物品的總量;所謂競爭性是指物品每增加一個單位的消費,其邊際成本不為零,相對非競爭性即是指物品每增加一個單位的消費,其邊際成本為零。據此可以將物品分為四類:公共公益物品,具有不可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公共私益物品,具有不可排他性和競爭性;私有公益物品,具有可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私有私益物品,具有可排他性和競爭性。基于產權界定成本的原因,一般而言,私有私益物品界定成本較低,是典型應該由市場提供的物品,公共公益物品的界定成本則過于高昂,所以一般由政府提供,中間兩種物品性質上介于這兩者之間,在提供上也介于兩者之間,如私有公益物品一般由地方政府或者社會團體提供,所以又成為“俱樂部物品”,公共私益物品同樣也多是采取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運營方式。如此即簡要地闡釋了政府作用范圍的粗略基準,但是這里還需要進一步說明幾個問題:
(1)從廣義上理解,公共物品包括兩種,“一是有形的物品,如國防等;二是無形的,指各類制度規則。”而且作為界定產權的法律制度更是市場運行的最基礎的一個條件,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無疑是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共同協作提供,并非行政一個機關所能解決。
(2)物品的屬性是物品本身所具有的,但物品的屬性不是靜止不變的,隨著技術、環境等因素的變化,物品的屬性也在發生著相應的改變。即使如國防這種這種最傳統的公共物品,在現在的高科技條件下也開始失去其純粹的公共物品性質。也有一些物品本來不是稀缺資源,但隨著人類技術以及需求的增長,從而也成為公共物品,如水資源。
(3)物品的性質決定物品的供給方式,但是這不是絕對的。現代世界的私有化浪潮表明,政府并非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當然的是有效率的選擇,市場在這些物品的提供上也并非完全無能為力,誠如毛壽龍所言,“實際上,它(指國防和治安)也不必由政府來壟斷,政府也可以利用市場的力量,并且引進市場的機制,綜合運用各種方式,來實現國防和治安的最佳供給。”
2、外部性
所謂外部性是指“生產或者消費對其他群體強征了不可補償成本或給予了無須補償的收益的情形。”具體有兩種:否定的外部性(外部不經濟)和肯定的外部性(外部經濟)前者指給其他群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后者則是給予了無須補償的收益。由于有生產與消費的不同,所以在經濟生活中,外部性可以分為四類,消費行為的外部經濟、消費行為的外部不經濟、生產行為的外部經濟以及生產行為的外部不經濟。“當資源具有外部性時,市場就不能提供正確的信號,一般來說,對于外部不經濟的產品市場會生產過剩,而對于外部經濟的產品市場會生產不足。”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方法就是政府的介入,而政府作用的原理就是,對于外部不經濟的行為進行征稅,用于彌補其行為造成的外部不經濟后果,對于外部經濟的行為進行補貼,以此彌補其在成本上的損失,這樣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外部效應內部化。
但是這一解決方案最致命的弊端就在于信息上的不完整,政府可以進行征稅、進行補貼,但征收多少、補貼多少,如何達到最優的水平,都需要詳盡的信息,顯然在現實的信息不對稱的世界里這一條件幾乎是不能滿足的。基于此,解決的途徑還是轉向了非政府的解決方式,如產權界定、組織設計、改變管制和控制、污染費、押金退款制、可交易許可證或者干脆讓位于市場。但問題并非能夠完全地得到解決,正如科斯對解決外部效應問題提供的選擇,“一是明確有必要明確的產權;二是如果交易成本合算的的話,政府介入也不失為一種理性的選擇;三是如果市場、企業不能以較合算的成本解決外部效應問題,而政府的解決成本又遠高于市場或企業的解決成本,那么該外部效應問題就沒有必要解決。”
3、壟斷
市場配置資源的有效性相當程度是建立在一個假設上的,這個假設即是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上,每一個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是市場價格的接受者。但在現實中這種理想的狀況是很難實現的,相反卻常常出現個別企業影響產品價格的情況,當個別出售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某一行業的產品價格的能力時,該行業就處于不完全競爭(imperfectcompetition)的狀態,當這種不完全競爭達到極致的時候,就是單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行業,這樣即是完全的壟斷,但這種完全的壟斷如特許的地方服務性行業現在也并不太多,現實中多是位于兩者之間的中間狀態。經濟學上可以證明壟斷是沒有效率的,所以需要削減壟斷,而為了削減壟斷可能的一個選擇即是政府干預。政府控制不完全競爭的手段主要有稅收、價格控制、政府所有權、管制、反托拉斯政策以及促進競爭等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政府對壟斷進行管制,反而會引起更多的效率損失,這也許是當初試圖解決問題時所沒有預料到的,經濟分析同樣表明,政府通過征稅的辦法不可能解決由于壟斷帶來的福利凈損失的問題。其實壟斷的形成可能有多種不同的原因,諸如技術原因、政府法律原因、規模經濟原因等等,事實上較難解決是政府壟斷和自然壟斷問題。其中政府壟斷恰恰是由于政府過多作用引起的,而對于自然壟斷問題,“傳統理論認為,自然壟斷需要政府直接經營或者政府管制,但新的實踐表明,自然壟斷可以進一步的細分,除了政府介入之外,由于技術條件的變化,實際上已經可以進行充分的競爭了。”我國電信行業現在逐漸進行的拆解、分立也是這一思路的體現。
4、公平問題
市場自然競爭的必然結果就是有人成功、有人失敗,由此必然形成人們收入上的不均等,甚至會形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問題,這樣就造成了競爭起點上的不平等,這對于社會穩定、發展無疑是不利的,于是有福利國家的興起,主張由政府介入,進行收入的再分配。但是同樣真實的是,不同的分配方式對于效率是有影響的,隨著各國試圖使其公民收入平等化,它們在刺激和效率方面遇到了越來越大的不利影響。所以問題是,在平等與效率兩種發生沖突的價值之間進行協調和選擇中,需要多大程度的再分配。這并不是完全能由經濟學回答的問題,只有在政治哲學中尋找不同的平等分配準則,一是要素稟賦的準則,主要指市場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起點平等,在市場條件下出現任何結果都是可接受的;一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主要認為收入分配應該追求社會總福利和人均總福利的最大化;還有就是羅爾斯著名的兩項正義分配原則,即“(1)每一個人對于一種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適用體制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體制與適于所有人的同樣自由體制是相容的。(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的公職和職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應該有利于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可見不同的理論基礎必然會推出政府的不同作用范圍或者作用方式,其中羅爾斯的觀點筆者最值借鑒,但是在我國現行市場經濟正在建設中的條件下,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問題并不在于,政府在后一個原則上安排的失誤,而是對第一項原則的要求都沒有滿足。
(二)實證經濟學上關于政府作用的實然范圍研究
以上討論了政府應該做什么以及其作用的局限,而政府何以會在現實的運作中出現比市場失靈更糟糕的政府失靈呢,實際上政府是如何發揮作用呢,公共選擇理論將試圖闡釋這些問題。公共選擇主要是將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向政治領域所作出的一種拓展,其基本的理論假設主要是:經濟學不是選擇科學,而是交易科學;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主觀主義學派經濟學;政治活動中的經濟人范式。由此而架構的理論體系,必然會破除政府作為公益代表而完全恰當地履行立法或者理論賦予其的職責的神話,現實中關于政府的諸多問題也由此得以一定的理解,如政府規模擴張、尋租、利益集團、腐敗、政府失靈等等。
關于政府規模何以會不斷地擴張,公共選擇理論有著細致的解釋,如塔洛克就認為多數票規則下的利益集團的存在是政府增長的原因,對政府規模增長做出了開創性的分析,之后諾思、沃利斯、繆勒、奧爾森則對此有更為精細的分析。財政幻覺假說則認為,統治機構能夠在政府的真實規模方面欺騙納稅人。
尋租理論和利益集團理論密切聯系在一起對政府腐敗等問題都有著相當深入和細致的分析。
當國家行動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當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給不恰當的人時,政府失靈就產生了,具體表現為:沒有代表性的政府、政府目光短淺和行為短期化、政府活動的低效率。斯蒂格利茨把政府失靈的原因歸結為三個方面:信息不完全、政府官員的動機、難以預期私部門對政府計劃的反應,從而使政府行為的后果具有不確定性。
三、有限政府經濟分析之于行政作用類別的借鑒意義
如上關于行政法學與經濟學上政府作用的簡要介紹,可以看出兩種學科遵循了不同的進路,對于同樣的問題作出了不同的闡釋,但是同樣也可以發現,兩種不同進路之間并非如涇渭分明,兩者之間在認識上存在著相當程度的互補性,方法上雖有不同,但在實踐中對于許多的問題遵循不同的邏輯卻都得出了相同的結論。
(一)研究層面上的互補:價值、規范與事實
在以上的分析中,應該注意到的一點是,純粹的行政法學對于政府作用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規范的分析,采用的方法也主要是規范研究的方法。如行政法學研究行政作用的范圍主要即是從法律的規定中抽象出一般性的行政作用種類,繼而就是根據這些種類的區分,從中架構起不同的法支配原理,從而為進一步法律規范的調整打下理論上的基礎。這正是純粹法學強調法的確定性、嚴密性、邏輯性所衍生出來的研究進路,也正是法學的獨特性所在。與此相對經濟學的重點則是在于,一方面以效率為導向推演出各個應然的命題(規范經濟學);另一方面以現實為對象作出解釋和預測(實證經濟學),區別于法學的規范研究,前者集中于價值層面,后者則集中于事實層面。如此,擴大顯現兩個學科之間的區別之后,很明顯也就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互補性,如果以問題為共同的依托點的話,單純的價值研究、單純的實證研究或者單純的規范研究都很容易陷于片面,從而也缺少一種綜括全局的整體概念,如行政法學可以回答政府要做什么,應該怎么做、應該遵循什么程序、有什么救濟等,卻很難回答政府到底應該做什么或者實際上在做什么的問題,相反經濟學可以從效率的角度告訴我們政府應該做什么或者實際上政府會那么做,但是卻不能回答支配政府運作的規范結構以及政府面臨的約束條件問題。而幾個層面的結合研究則在相當程度上有利于矯正這一不足,首先可以確認政府究竟應該做什么,然后結合政府作用的不同原理,在規范上架構政府運作的制度框架,然后觀察、分析其在現實運行中出現偏差的原因,反過來再修正制度框架,最終逐漸引導政府作用趨于應然與實然的接近、契合。
(二)邏輯方法上的差異:歸納與演繹
進一步的分析可以發現,對于政府作用的研究,行政法學與經濟學運用了兩種相反相成的邏輯方法:歸納與演繹。行政法學上研究行政作用主要運用的邏輯方法即是歸納的方法,即從眾多的行政作用具體形式中抽象出行政作用的一般類別(而且這種抽象很大程度上是遵循了歷史的脈絡,例如大陸法系研究行政作用首先是抽象出秩序行政,然后隨著福利國家的興起又抽象出給付行政的概念),而且依此建構起來的行政作用理論、制度隨著現實行政作用具體形式的增加變化而增加變化,如在夜警時代的國家,行政法主要抽象出來的就是秩序行政的原理,而隨著福利國家興起,行政法進而從理論、制度上進行修正,建構起新的給付行政的原理。顯然,隨著生活的發展,行政法的理論、制度也將隨此而不斷發展。相應的,經濟學上研究政府作用主要運用的邏輯方法卻是演繹的方法,即先是假設一個基本的前提,繼而根據經濟學上的一般原理、理論,以效率為歸依,分析現實中的問題,解釋實際中的政府現象或者提出對政府的應然要求。但是如下所述,這兩種不同的進路在最終的結論上卻是不乏類似甚至相同之處。認識到這一點,也可以看出所謂法律理性與經濟理性是有所不同,但也正是這種不同才使得多緯度地研究問題成為必要,世事紛紜復雜,對其的分析說明非某一個學科所能所能勝任。
(三)問題乃至結論的對應性
具體地對照可以發現兩種研究之中,在問題乃至結論上都有著相當地對應關系。從廣義上講,所有的政府職能都可以歸入所謂的公共物品這一概念當中,因為其本來意指的就是涉及到公共的事務需要由公共的選擇來決定,政府本身即是公共選擇的產物,政府所有的作用自然也都是公共物品的不同形式,所以包括秩序行政、保護行政、給付行政都屬于廣義的公共物品范疇,尤其是秩序行政中的防衛、警察、財政都正是傳統意義上典型的公共物品,也可以說是狹義上的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進一步細致地比較可以看出,保護行政中所講的環境保護行政問題相當程度上都是為了解決外部性的問題,尤其是外部不經濟的問題,空間保護問題同樣也是如此。經濟保護行政則很大程度上對應于經濟學上所論述的壟斷問題。給付行政則更多地對應于經濟學上論述的政府在解決公平問題上的作用,但主要是指社會保障行政和資助行政,供給行政也是主要的對應于狹義上的公共物品范疇。從研究的結論方面兩者同樣有諸多的互通之處,如關于秩序行政,行政法學上架構的消極目的原則、公共性的原則、違反秩序的原則和比例原則與經濟學上的有限政府理念之間,存在著根本上的契合點:都隱含有對政府的限制、規范。關于給付行政更是如此,給付行政有所謂補充性原則、禁止過剩給付原則,這一點與經濟學上甚至政治哲學上所講的起點公正原則、不平等分配要有利于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原則等無疑有著內在的共同性。當然,筆者考慮是否能夠這樣理解,即經濟學或者政治哲學上所講的原則可以作為對行政法學上所謂補充性原則內涵的進一步界定,從而豐富、充實補充性原則的內涵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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