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實施論文

時間:2022-08-23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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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實施論文

2004年,在傳統法律文化的河流中觀察“依法行政”流向的人們,難免會聯想到諾內特、塞爾茲尼克作出的壓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應型法的法律歸類;會聯想到“壓制型法”的下法制思路變向問題。“壓制型法”,作為一種主觀追求權力穩定的法律形態,客觀上并不一定帶來“社會穩定”,而更高層次的“自治型法”、“回應型法”可能不斷增進社會和諧穩定。當然,沒有經歷高級法臺階,人們往往對壓制型法不知不覺,進而在此法律文化浸淫中,延續壓制型法制思路,依壓制型法行政――或者,就是“以維護穩定的名義”。

2004年轉變社會的社會沖突日現,“穩定”成為一種價值,與社會事實區分而存在。依法行政,著力規范行政權力的依法行政,是促進社會穩定的。在2004年,依法行政有如下重大舉措:

1、行政許可法實施

2、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實施;

3、繼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上述舉措,對推動依法行政無疑具有正面效應,它們可能消解部分社會沖突因素。依法行政舉措的正面效應,需要留給擅長發現正面效應的神州媒體們,去大潑濃墨。筆者關心的是,為什么“依法行政舉措”頻出,行政糾紛亦然頻出?這是一個問題!筆者試解如下:

1、依法行政規范政府行為,但是我國實際“行政權力”主體很多,不僅僅是政府才具有“行政權力”――指揮和管理社會,實行的是“三三制”,即政黨行政、政府舊政、政府新政的“三三制”。依法行政舉措,規范部分行政,難以全面地規范“行政權力”。

2、依法行政規范政府行為,但是缺乏對法律負責的行政責任機制。行政首長責任制,責任制內涵不明,通常被認可實際是對“上級負責”,而不是對法律負責。

3、依法行政規范政府,然政府首長注重經濟發展,法盲太多。

4、依法行政依據的國家立法,數量多,毛病太大-實施社會管制的規則太多。

5、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正如諾、塞歸納的,此權是“普遍的”、“機會主義的”。

2004年,各級行政官員不斷落實“上級”依法行政的催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漸次成為縣以上政府官員們的意識形態,化為政治形象的新式包裝。行政權力“三三制”下,話語法治產品日漸暢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化與話語法治日漸二分。掌握行政權力的中老年“干部”們,用鋦油膏抹去毛社會青年歷經悠悠歲月頭上長出的滄桑白發,顯示出日益“年輕化”的跡象;用種種重要思想洗刷毛社會灌輸的反唯生產力的陳舊理念,顯示出“與時俱進”頭腦;用依法行政話語技術,為自己增光添彩。

2004年,在依法行政話語下,突出的行政變化有二:

1、懷柔行政替代強硬行政,順代替代依憲行政;

2、行政權力以新形式繼續擴張。

懷柔行政替代強硬行政,順代替代依憲行政,貫徹實施憲法“三個必須”懸空,這些屬于“國是”,本文擬不深談。筆者重點談談行政權力以新形式繼續擴張問題。

眾所周知,2004年依法行政吹來一股“有限政府”風――大家意識到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政府不宜“管得太多”,從而可能形成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的互動銜接。這就是說,應當由司法體制解決的問題,政府權力應保持克制。在合意法學看來,社會糾紛處理一方面應當利用社會的自身修復能力,另一方面就是由程序控制嚴密的國家司法體系公斷是非。傳統政府裁決社會糾紛的慣性,需要及時化解,而不是在社會組織技術和程序控制技術不發達的行政體系,繼續擴充行政裁判權,從而擴充行政權力。遺憾的是,2004年國家司法體系分層性重組裹足不前,行政機關卻在新政名義下,擴充針對社會的行政權力,并不是增進自身權力的合理性和社會合法性,如:

1、勞動行政機關加大力度“懲罰”欠薪債務人,導致自身建立針對企業法人的超級行政權力;

2、計量違法制裁,“少5克即可舉報處理”,導致自身建立針對市場主體們的超級行政權力。

……

超級行政權力存在,象征壓制型法的強化,是對司法體系自治的削弱,導致權力缺乏社會交往關系。由于基層行政機關研析法律與正義者寡,酒肉之徒眾,由壓制型法的操作者運送法律正義,到岸價十分昂貴――一一個大城市的主要行政執法部門的年度罰款上億――他們本來為社會運送正義,后來為自己運回錢幣。上述事例說明,部分行政機關在“以人為本”名號下,已經搭乘新政的挪亞方舟,朝“傳統法律文化”的方向繼續前進,實現了一度曾被《行政許可法》遏制的行政權力的“偉大復興”,促進了“行政罰款法制”更上層樓。2004年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元年,它揭示出一個重大法律問題――

依法行政,究竟要建設何種行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