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時間:2022-08-23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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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起訴期限論文

依據我國法律之規定,起訴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是法律對起訴的基本要求,也是起訴條件之一。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即喪失了訴權。

關于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起訴期限,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賠償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無論賠償義務機關在什么時間作出賠償規定,起訴期限的起算點均為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之日,期限為3個月。

為了充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書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對于相對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訴訟,而于訴訟期間屆滿后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法院能否受理的問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確認該行為的合法性,具體行政行為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容再有爭議,故不符合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法院應不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的職能和作用不同,因而不宜將功能不同的兩種救濟手段互為前提而制約受害人,從而因其超期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剝奪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筆者認為,對此應當區別不同的行政侵權行為作不同處理:一種是需要首先確認其違法性方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另一種是明顯違法無須確認的違背行政職責的行為,如毆打等暴力行為。對于前者,相對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喪失了申請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機會,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而單獨提起行政訴訟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后者,只要沒有超過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期限,法院就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