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務行為論文

時間:2022-08-23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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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務行為論文

毫無疑問,行政職務關系是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和國家行政主體之間沒有行政職務關系的人,就不具備能代表行政主體的公務身份與資格,因而對其所實施的任何行為,行政主體不可能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假冒行政公務人員實施罰款的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認定是行政主體的行政公務行為。但是,與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行政職務關系和具備行政公務人員資格,并不等于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是代表行政主體執(zhí)行行政公務,其所實施的行為并非都是行政公務行為。只有根據一定的標準、條件考察行政公務人員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承擔的行政職務之間的關系,才能具體認定是行政公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或其他行為。

究竟按照什么樣的法律條件和標準來確認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公務行為,很難存在統(tǒng)一的唯一標準或絕對標準。如很多法律規(guī)定行政公務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或佩戴公務標志,但就出示證件或佩戴標志行為本身而言,它只是法律上的一個程序行為,應當出示而未出示,可能帶來其行為違法無效,便絕對不能就此認定不是執(zhí)行公務行為。還如強調行政公務人員應當以行政主體名義實施行政公務行為,并據此判定屬于公務行為,但問題在于有些情況公務人員雖然沒有說明是行政主體名義,但并不等于其確實不是執(zhí)行公務。就是以公益目的的要素或者行政職權與職責要素為標準,也不能說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就不是行政公務行為。因此,以一個要素為標準確定某類或某個行政公務行為,有時是可以的,但要確認任何情況下的所有行政公務行為,則很困難。

筆者認為,具體確認行政公務行為,應當以行政職務關系和行政公務人員資格為前提條件,以行政公務人員所擔任的行政職務和所屬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為基礎和核心,綜合考慮以下相關因素,作為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基本標準:

1、時間。行政公務人員在上班時間實施的行為,通常認為是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在下班后實施的行為則通常認為是非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2、名義或標志。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是以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的名義或者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務標志實施的,視為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以個人名義實施的,規(guī)則通常視為非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3、公益。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通常視為執(zhí)行公務行為,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為目的的,一般則視為非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4、職權與職責。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屬于職權與職責范圍內的,視為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而不屬于其職權與職責范圍的,則視為非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5、命令。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是根據其主管領導的命令、指示或者委派實施的,通常視為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反之則屬于非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按照上述要求對行政公務人員進行確認,有些情況下以一個要素為標準就可以認定,而有些情況下以一個要素為標準還不能或者不足以認定,就要綜合其他要素進行分析認定。筆者認為,在具體確認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政公務行為應當具備和遵守的法定條件不是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標準和依據。是否具備和遵守法定條件是判定行為合法有效的標準,而不是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標準。因為不具備和遵守法定條件會導致行為違法無效,但該行為可能屬于公務行為。

2、一般不能以行政主體內部的職責權限分工作為判定外部行為是屬于行政公務行為的標準。雖然行政主體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明確職責權限,對內部機構和行政公務人員在職位上進行了內部分工,但行政公務人員對外實施的公務行為,代表其所屬的行政主體,而不是機構自己擔任的職務。故應以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與職責為基礎對行政公務人員實施的行為進行確認,而不是其內部的職責權限分工。

3、對行政公務行為的延續(xù)或者引申行為,原則上應當確認屬于由行政主體承擔責任的公務行為。如行政公務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實施的毆打暴力行為,還有行政公務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唆使他人實施的毆打暴力行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