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立法目的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5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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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法已經實施十五年,迫切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筆者認為,這首先涉及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因為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既是立法政策問題,更體現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它關系到行政法相關理論的構建,直接影響行政訴訟制度的設計,起著主導制度總體思路的作用。具體而言,不同的目的就會導致不同的審理原則、不同的受案范圍、不同的案件管轄規定、不同的訴訟程序設置、不同的當事人制度、不同的訴訟模式和判決方式。在實踐的層面上,它涉及行政訴訟在實踐中的運用,涉及到法官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如何依立法目的作出法律解釋適用等系列問題。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相對人合法權利與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統一,并在此基礎上實現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把握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不僅要從制定法的規定出發,更重要的是,從包括該法律的總體構成和立法背景的角度來判斷。
其一,從行政訴訟產生的背景來看,在實施憲政的大背景下,著眼于解決人民與以行政主體為代表的國家之間的糾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這是其首要之義。在行政訴訟中,一向被作為行政管理客體的相對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成為與強勢的行政主體分庭抗禮的一方,行政訴訟的確立標志著其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對其權利的保障。由行政訴訟產生的背景,決定了行政訴訟的性質,主要是通過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追究其不法行政的法律責任、為相對人提供權利救濟。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首先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
其二,從行政訴訟具體制度設計來看,我國行政訴訟法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人民法院依法監督行政主體的途徑實現的,因為相對人權利的保護無法自動完成。這種監督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撤銷或確認其行為無效,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可見,在行政訴訟中,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與監督行政主體追究其行政責任,兩者密不可分。這就是行政訴訟的特有構造,它不同于民事訴訟,亦不同于刑事訴訟。忽略行政訴訟的特定構造,來談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顯然沒有了根基。值得指出的是,行政訴訟的這一特定構造,體現了法治主義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對于人民法院和行政主體而言,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中事后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體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督審查。
其三,基于行政主體的權力直接或間接來自人民,人民權利與之具有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保護相對人合法權利與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又是統一的。我國行政訴訟的目的既不是完全的“控權論”,又非單純的“管理論”,而是在保護相對人合法權利與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基礎上,維持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平衡。這在行訴法的具體制度上,均有顯著體現。如在行訴法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對受案范圍、管轄、訴訟時效等界定,實際上是對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相對人在權利行使上的依法規制,防止相對人違法運用訴權。關于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等規定,則體現了對作為被告方的行政主體的訴訟權利的限制。至于具體訴訟程序以及判決形式的有關規定,也包含了保護與監督的統一。所以說,把保護相對人與監督行政主體并列,并不會弱化行政訴訟的價值,恰恰相反,兩者的統一更加昭示了行政訴訟獨特的價值,彰顯行政訴訟的目的,即在兼顧保護相對人合法權利與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基礎上,保持兩者權利和義務的衡平。在此基礎上,促成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共同達致行政法律關系的和諧,避免非理性的對抗和沖突。
其四,在對象的具體表述上,用相對人來代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為全面。盡管后種提法被一些學者認為此法定化的范疇早已“習慣化”,但是從學術用語的嚴謹性出發,還是有必要厘清概念。公民作為一個憲法概念,有其特定的含義,它不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等,但外國人、無國籍人在特定行政關系中亦可成為我國行政訴訟法調整保護的對象。需附帶指出的是,這里的“相對人”應從廣義上理解,是因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包括準行政行為及事實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并不限于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對人。至于以“行政機關”來概括行政主體的說法,亦應糾正。眾所周知,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特別是公共行政的興起,行政機關早已不再是惟一的行政主體,諸如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甚至包括私人在一定情況下都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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