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獄行政處罰適用程序論文
時間:2022-09-03 05:00:00
導語:我國監獄行政處罰適用程序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監獄對罪犯適用行政處罰應執行《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形式宜為警告、禁閉、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賠償或科以某種作為的義務。對罪犯適用行政處罰過程中,監獄規范執法活動,保障罪犯合法權利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必須用一套程序制度保障實施。
我國清朝末年至民國時期,監獄對罪犯違反監規紀律的處罰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生活處遇限制和禁閉,行政處罰沒有單列。但是,受懲罰過程中罪犯的權利種類逐漸增多,處罰形式也有逐漸趨向人道、文明的趨勢。建國以后,在有關監獄的法律、法規中,行政處罰才從對罪犯日常生活處遇的限制、制裁中分離、單列出來。但是,在行政處罰的方式中卻列出了一個不規范的“記過”。
1、清朝末年與北洋軍閥政府時期的《監獄規則》
清朝末年是早期監獄立法的雛形期,監獄改良運動是北洋軍閥政府正式頒布《監獄規則》的前奏。
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監獄法典是《大清監獄律草案》。1904年清政府設立修訂法律館,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他同武廷芳等人進行了一系列獄制改良的立法活動。1908年,清政府聘請了日本監獄學家小河茲次郎出任獄務顧問,起草監獄律及設計改建監獄的規劃。同年《大清監獄律草案》遞交法律館審查,于1910年上奏,但未頒布實施。據《大清監獄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懲罰之種類如下:一、叱責;二、三月以內停止賞遇;三、廢止賞遇;四、三次以內禁止接見;五、三次以內禁止發受書信;六、三月以內禁止閱讀書籍;七、十五日以內停止陳請作業;八、一月以內停止使用自備之衣類臥具及雜具;九、一月以內停止自備糧食;十、七日以內停止運動;十一、削減作業賞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十二、七日以內之減食;十三、二月以內之獨慎;十四、七日以內之屏禁。獨慎令受罰人晝夜屏居于罰室內,其課作業與否得斟酌情形定之。屏禁令受罰人晝夜屏居于罰室內,暗其罰室,禁用臥具?!?/p>
《大清監獄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了在監人不服的申訴權、申訴方式、監獄官員的回避及申訴裁決的效力。
《大清監獄律草案》是中國第一部獨立的監獄法,基本上照搬了日本的監獄法。雖然沒有頒布施行,但是卻成為1913年北洋軍閥政府頒布的《監獄規則》的藍本。
北洋軍閥統治前后持續了16年,從1912年起到1928年起到1928年奉系軍閥在皇姑屯被日本關東軍炸死,北洋軍閥政權宣告覆滅。1912年4月至1916年6月是袁世凱統治時期,1916年6月至1920年、1920年至1924年、1924年至1928年分別為皖系、直系、奉系軍閥統治階段。由于政權更迭,連年戰爭,雖然全國創辦了80座新式監獄,頒布了一些監獄法規,但是,由于國庫空虛、監獄經費拮據,新監難以維持,受戰亂影響較大。這一時期的《監獄規則》規定:在監者違反監規紀律時處以面責,停止發受書信、接見及閱讀書籍,減食、停止運動,減削賞與金,慎獨、暗室監禁,酌減賞與金等懲罰。受罰者有疾病及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懲罰。受懲罰者,有悛悔情狀時免除處罰。以上條款與《大清監獄律》的內容大同小異。
2、民國時期的監獄和監獄法規。
民國時期1927年至1949年的監獄,一方面基本上承襲清末、北洋軍閥政府的獄制,同時又吸取了資本主義國家監獄立法的一些內容,監獄法規比較完備、嚴密。這期間南京國民政府于公布了《監獄規則》和《監獄處務規則》(1928年10月),《監獄行刑法》和《監獄條例》(1946年1月19日)。軍政部公布了《軍人監獄規則》(1930年8月)。監獄的內部機構設置、各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等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至今沒有規定,可見其詳細和完備。
民國十七年十月國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監獄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在監者違反監獄紀律時得處以下各種之懲罰:一、面責;二、三月以內停止賞遇;三、撤消賞遇;四、三次以內停止發受書信及接見;五、三月以內停止閱讀書籍;六、七日以內停止運動;七、減削賞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八、二月以內之慎獨;九、五日以內之暗室禁閉。前列一與各種懲罰得并科之。”
民國十九年八月軍政部公布的《軍人監獄規則》增加了“掌責”(由監獄長酌量情節輕重得施以四十板以下之掌責)。
康德四年十一月公布的《偽滿洲國監獄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懲罰之種類如下:一、叱責;二、七日內停止運動;三、二月內禁止閱讀書籍;四、二月內禁止使用筆墨;五、削減作業賞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六、七日以內之屏禁;七、二月內停止賞遇;八、廢止賞遇;九、十五日以內停止著用自備之衣類、寢具;十、十五日以內停止自備飲食。第一項各款之懲罰得并科之。”
臺灣監獄,罪犯受行政處罰時,其權利較以往已有所擴大。
臺灣現行的《監獄行刑法》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開始施行的。以后經過多次修訂。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訓誡。二停止接見一至三次。三強制勞動一至五日,每日以2小時為限。四停止購買物品。五減少勞作金。六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七日?!钡谄呤藯l規定了告知與辯解權,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撤消懲罰的情形。
3、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監獄和監獄法規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建立的監獄溯源于1927年11月至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期間,早期是在各地工農武裝暴動的過程中,各地肅反機關建立的拘留所、看守所。關押對象主要是各種反革命犯和部分刑事犯。由于政權不穩,經常處于游擊狀態,因而以看管住犯人不逃跑為主,管理簡單,沒有制定專門的監獄法規。1932年8月10日,中華蘇維埃司法人民委員會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這是工農民主政權的第一部監獄法規,監獄管理初步有法可依。勞動感化院既是改造機關又是生產單位,是后來人民民主政權監獄機關的雛形,這時除看守所關押未決犯外,還設立了苦工隊用以關押短刑犯。這一時期曾出現了左傾錯誤,如:1934年5月人民委員會訓令,在戰爭地區對地主全部編入永久勞役隊,富農編入臨時勞役隊,強制勞動。后來隨著南方根據地的喪失,監獄數量逐漸減少。
1937年7月7日“蘆溝橋事變”后,中國歷史進入了抗戰時期。隨著敵后抗日根據地的開辟和抗日民主政權的建立,各根據地的監獄陸續產生??谷彰裰髡嗟谋O獄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1937年至1940年時期缺乏監獄管理經驗和統一的監獄管理制度以及舊的監獄管理制度和思想的影響,各監獄不同程度的出現過管理方面的偏差。1941年至1943年期間,監獄形態由單一的看守所發展為專門的刑罰執行機關-------自新習藝所和監獄,1937年7月12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成立并建立了高等法院看守所,1941年后,縣級看守所設立。1942年9月陜甘寧高等法院監獄建立。1943年至1945年,頒布一系列監獄法規和監獄管理制度。
陜甘寧邊區的監獄規定了罪犯不服處罰的申訴權。
1944年《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押人犯服刑獎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如人犯服役有消極怠工或其他不良行為者,得按情節之輕重給予下列懲罰:“(一)批評(包括個人及小組批評);(二)全體討論斗爭;(三)停止或撤消獎金之一部或全部(此項所稱一部或全部分月季年三種,視其情節輕重定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服懲罰的申訴權。即:“實施第十三條第三款懲罰應經各部門會議通過,如被懲罰人不服,得向本院申訴”。《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監獄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守法人如有違反規則,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各種處分:一、打掃公共衛生;二、于工作時間外加工或分配較苦的工作;三、扣除應得獎勵或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四、刑事處分?!?/p>
陜甘寧邊區政府將“刑事處分”與不屬于同一層面的內容混列在一起,反映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立法的局限性。
解放戰爭時期成立的管訓隊以收押俘虜為主,勞動改造隊以生產為主、半軍事化管理,這一時期主要是專項打擊的文件、政策,沒有產生專門的監獄法規。
4、建國以后的監獄和監獄法規
建國初期的監獄主要是關押、剿匪反霸、鎮壓反革命運動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國民黨軍隊的俘虜,當時,國家財政十分困難。1951年5月在全國第三次公安工作會議上,指示“為了改造這些犯人,為了解決監獄的困難,為了不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閑飯,必須著手組織勞動改造工作”。于是,全國的縣、專署、省、大行政區、中央各級均設立了勞動改造管理部門,開始勞動改造罪犯。1954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以下簡稱《勞改條例》)。
1966年至1976年十年動亂時期,監獄工作受嚴重破壞。全國監獄數量減少百分之六十,法規、正常秩序被踐踏,制造了以一大批冤假錯案。
行政處罰的名稱和形式是在建國以后的監獄法規中開始出現的,這是監獄立法的進步,但是,在行政處罰的形式中卻出現了不規范的“記過”這一“罰種”。清末至建國前成文的監獄法均沒有“記過”之規定。正式出現“記過”規定的是《勞改條例》第六十九條:“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等懲罰:(一)有妨礙其他犯人改造的行為的;(二)不愛惜和損壞生產工具的;(三)在勞動中懶惰怠工的;(四)有其他違反管理規則行為的?!钡谄呤畻l規定獎勵和懲罰“經過勞動改造機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宣布執行?!?/p>
- 上一篇: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研究論文
- 下一篇:行政規章經濟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