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代表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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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中,還有不少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在選舉實踐中常常被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身份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我國人大代表身份研究、我國社會分層三方面相關研究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緊密邏輯聯系,在研究的對象、涉及的層面等等,大多具有一致性或趨同的。本文從身份代表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需要重點解決的幾個理論技術問題,對身份代表制作了全面的再探討,并建議完善身份代表制理論體系以及發展人大制度學。人大制度學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一個新部門法學體系,是有著良好的憲法學理論基礎和憲政實踐要求的。
關鍵詞:身份代表制,人大代表,人大制度,社會分層,利益群體,人大制度學
目前我國的各級人大代表中,還有不少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在選舉實踐中常常被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筆者認為,應加強對身份代表制的研究,這不僅能解決上述問題,還有助于代表們更好地維護多元的利益群體的利益,并促進較為系統的相關理論研究開展。
一、身份代表制概述
(一)人大代表身份的涵義
關于人大代表之“身份”這一概念,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逐步加深理解。首先,從身份的字面概念和制度層面[1]來理解,它反映和體現了個人及其社會群體的角色特征、社會地位、等級、資歷以及“差序格局”。其次,從不同身份人大代表涵義的界定這個角度來理解身份。不同的代表來自不同的社會職業群體、階級及階層,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相應地體現著其代表的身份群體的特征。②再次,從“法律身份”[2](P5)的層面來理解人大代表身份,“指憲法與法律對人大代表身份構成的相關規定”。最后,從“現實身份”[2](P5)的層面來理解人大代表身份,“指人大代表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構成狀況”。
(二)身份代表制的理論根基——身份代表制原則
在區縣級人大直接選舉中,依選舉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普遍將具有共同身份的特定群體劃分到一個或聯合選區,選舉產生1—3名代表,比如少數民族代表、歸僑代表等等。如在關于分配代表名額應遵循的原則中要求:“要注意代表的界別構成比例,使工人、農牧民、干部、知識分子、解放軍、民主愛國人士、歸僑、僑眷,其他勞動人民和婦女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3](P65)在市級及其以上的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中,亦往往根據分配的代表名額和確定的代表比例,確定來自各個方面的代表候選人,進行差額選舉。曾有多年擔任地方人大常委的一位全國人大代表指出,在選舉上一級地方人大代表的間接選舉中,通常是由地方黨委組織部、統戰部進行考察、協商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如“無論是選代表,還是選領導班子成員,人大的選舉部門都要同黨的組織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向選民和代表宣傳黨的主張,認真介紹黨委推薦的候選人。”[3](P246)通過前述方式選舉產生的代表,具有不同的代表身份或屬于不同的代表界別,這種選舉產生代表的原則,即身份代表制原則。它的基本特征,即代表來自特定的具備共同身份的社會群體,以及代表具備共同身份的特定社會群體的意愿和利益。
通過以上理解,可認識到身份代表制原則:第一,充分地發揮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優越性。因為它能選舉產生不同身份、職業和界別的代表,其在我國選舉制度中的運用,使更多的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能有自己的代言人,體現了我國人民主權原則,保證了人大代表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豐富了我國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內涵;第二,是具有一定的中國特色的代議制原則,正是由于該原則的存在,使得我國更多來自不同階層與方面的社會群體擁有自己的代表成為可能,在當今世界代議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三,將在我國長期存在。其原因在于它更多地體現在代表的選舉程序之中,而當選后的代表并無過多地表現出僅代表所屬的特定身份群體的利益,往往依據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整體性地代表包括其他群體選民和民眾的利益。
二、身份代表制與三方面相關研究的邏輯關聯
(一)與職業代表制的區別
職業代表制③,簡而言之,即“將選舉人依職業予以分類,根據職業團體而不是居住區域或行政區域,選舉代表或議員的制度。”[4](P289)職業代表制與身份代表制相比較,從基本的概念和意義上來看,大致是相同的,其相同點主要在于:承認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承認社會利益主體訴求不同,承認特定身份群體的利益訴求具有一致性,以及要求專門人才性代表的集中化④。它們共同的意義在于,可明晰地保障其所代表的特定群體意愿和利益。
但是,職業代表制與身份代表制仍具有如下不同:第一,職業代表制是一種宏觀的選舉體制,而身份代表制是一種具有普適性及較為具體的選舉理念和方法。身份代表制既是我國代議制度中應貫徹的根本理論原則之一,也是具體選舉程序中的指導原則,不僅有著代議制認識論上的理論意義,也具有具體方法上的程序意義。有利于判斷選舉產生的代表理論原則和依據是什么,究竟應該按照什么樣的標準和模式去運作選舉制度,對代表履行職能的狀況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解釋,對選舉出的代表是否能切實代表所其特定身份群體的利益提供較為科學的參照系。第二,職業代表制其所包涵的被選舉人主體范圍窄于身份代表制。身份代表制的表述比“職業代表制”(或“界別代表制”)內涵更為豐富和全面,依這種原則,可選舉產生一般意義上劃分的不同職業、界別等身份的代表,還有助于更多的其他身份的社會群體擁有自己的人大代表。例如,若依據“職業代表制”,很容易將包括學生等非社會職業的身份群體排除在當選為人大代表之外。[5]
(二)與我國人大代表身份研究的趨同
施新州對我國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較為系統和全面的論述[2].比較筆者提出的身份代表制,究竟有何異同?兩方面研究的發展趨向是什么呢?筆者認為,施文成功的部分是從政治社會學意義的視角上將一般意義上的身份與人大代表身份緊密聯系在一起,并進行了較為合理的涵蓋,提供了較為獨特的研究視角。總的來說,施文與我國傳統代議制研究的一個重要差別,是抓住了身份這個理論視角,并以此為中心環節,把實踐資料整理了一遍,初步建立起來了以身份為架構的分類和范疇體系。但是,資料分析大多側重用于我國人大代表身份的歷史分析——縱向的考察和人大代表身份的現實分析——橫向的考察,而更為重要的是,在代表身份背后因素研究的方面,卻有分析不足之虞。換言之,側重于當選為代表后,代表本身身份的實證考察,對依據代表身份理念與選舉程序實踐之間的有機聯系卻少有分析。與筆者所研究的差別,簡而言之,各為理論層面(身份代表制)與實踐層面(我國人大代表身份研究)研究重心的不同。
兩方面研究相比較,其研究的對象和主觀目的盡管有些許不同,但并不沖突和矛盾,應努力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身份代表制理論體系。從建構過程來說,仍有必要注意彼此之間概念上和形式上的差別,各自進一步拓展和開闊研究對象的層面,進一步討論研究方法,因為將直接影響到這個理論體系的科學形成。這無疑可被視為研究之奠基并各具獨創性,是殊途同歸的。
而梅茵(HenryMaine)在其名著《古代法》中寫道:“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6](P97)梅茵的提法從一個重要側面,比較深刻地說明了各社會群體其代表的地位的獲得,則是基于特定、“先賦”[7]或與生俱來的“群體身份”所要求出來的結果。筆者所提出的包含有這種把身份作為社會體系最基本結構部分以及相應形成的身份價值取向和身份情結。但絕不是反對“人的解放,用法治取代人治”[8],反對用“自由流動取代身份約束”[8],用“后天奮斗取代對先賦資格的崇拜”[8],而恰恰是追求社會群體“自由流動”中以及身份變動中合理的身份利益要求。進一步地說,本文所討論的之視野與旨趣,主要是從人大制度理論層面出發及其特定的范疇,具有特殊的話語空間和內涵,較之包括這種一般意義上對身份涵義與作用的理解,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獨特性。
(三)與我國社會分層(含人大代表的構成)的緊密聯系
我國的“社會分層結構”是人大代表被選舉產生的被選舉人主體范圍的外在形式表現和根源,正是基于這種邏輯起點,依據身份代表制選舉產生了各種不同特定身份群體的代表。其運用,離不開對社會分層的科學認識和把握,并且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大代表的構成狀況。繼續關注對社會分層的研究,有利于更科學地、全面地了解和把握社會各種特定身份群體的結構,不同的利益特征和渴求,選舉產生更具有普遍性和廣泛代表性的各級人大代表,整體改善人大代表的結構和素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會階層、社會群體利益分化和多元化更為明顯了,其基本的趨勢是從過去的巨型、整體群體,分化為多元利益群體”[9],因而單純地依據社會結構的大致狀況來選舉產生代表是不全面的,要加強對其趨向和變化的細微研究,以輔助身份代表制對選舉實踐的具體指導作用。從另外一層意義上說,緊密結合“社會分層結構變遷”來選舉產生人大代表,有利于合理配置“當代中國的政治權力結構”和權力資源,以保證人民主權思想的現實化。
身份代表制與社會分層研究彼此之間,核心的邏輯要素或精神實質是:“利益整合”和保障。社會分層的內在要求,就是要充分整合和保障特定群體的利益。擔任人大代表是種權利要求,權利的實質就是利益,而各種特定身份群體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社會結構,相應地具有不同的“利益保障”要求。這些相互關系和精神不僅體現在社會的分層中,也反映在人大代表的構成中。因此,究其身份代表制背后的理論根源,毋寧說是社會分層的問題,而社會分層的問題,毋寧說就是利益群體的利益保障問題。它們都共同歸根于利益保障和“保障利益論”這個共同的范式,是這種根源的表現形式。
總之,前述身份代表制與三方面相關研究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緊密邏輯聯系,在研究的對象、涉及的層面等等,大多具有一致性或趨同的。
三、全面地理解身份代表制的再討論
(一)身份代表制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第一,我國選舉法等法律的某些規定⑤基本上體現了身份代表制。其基本精神已經具體體現在我國憲法、選舉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文中,其積極因素應予充分肯定并進一步完善。另外一方面,它與職業代表制確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形式上的區別確實存在,那么就有必要研究他們形式上區別的意義和價值,更好地實現它本質上的功能。
第二,并不是目前要單一地實行身份代表制,我國選舉制度在理論上應確立,區域代表制與身份代表制相并用。這既有利于有代表反映地區利益,有代表反映“界別”[20](職業)利益以及各種不同身份群體的利益,又有利于處理好“代表性”與“民主性”的關系。
第三,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副教授和張千帆教授,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主張在“一人一票”的制度背景下參與人大選舉的意見。沈先生認為,“社會階層的劃分與劃分者的意志有著相當的聯系,不應該以社會階層劃分來確定人大代表的比例,否則,未進入劃分者視野的群體,就有可能永遠被排除在外。”張先生也認為:“我們完全可以放棄身份代表制,同時鼓勵大學生在‘一人一票’的制度背景下參與人大選舉。”“西方國家代議制度‘糾偏行動’或‘反向歧視’規則仍然是‘一人一票’”。筆者認為,這確實應該是選舉民主的終極追求和理想。但是,為了實現選舉的這種真正、完全的平等和民主性,在現在的選舉制度不盡完善的情況和條件下,身份代表制既是反映了現實又是體現了一種方法,就具體的選舉程序完善提供理論上的指導和支撐。代議制民主之“代議”,至少比較形象地說明“身份”或者身份代表制原則將長期存在⑥。直到代議制這三個字從歷史中開始剔除。為了便于其他社會群體能參與這一代議制民主中,那么,就得提供理論上的支撐。目前,還沒有發現更好的理論支撐辦法,筆者認為身份代表制比較有說服力一些。當然,將來若有更好的理論支撐,筆者是愿意放棄身份代表制的。畢竟身份代表制原則是為現階段的民主事實服務的,并不是理論終極追求(不排除將來的重要理論意義)。但是,在其發展的階段和過程中,各種各樣的理論和學說是可以提出來進行探討的。
(二)需要重點解決的幾個理論技術問題
1.代表身份的重疊性
具體實踐中,代表的身份往往是多重的,比如黨員代表、干部代表的重疊,少數民族代表與黨員代表的重疊,工人代表與婦女代表的重疊等等,以及這些重疊的混合交叉重疊。那么,在理論上究竟應如何對代表的身份進行合理的界定呢?可從以下幾方面努力去逐步解決這個技術難題。第一,扭住法律身份與現實身份的一致性不放松。[11]第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這種精神也是與我國現行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相一致的。第三,體現根本利益的一元性精神[11].第四,深入進行人大代表活動行為的思想意識、動機、心理認同、準確表達以及“性格特征”[12](包括人大代表之間、與選民之間的性格特征關系)等的實證研究。因為,為了明確其代表特定身份群體的利益應當具有的權利與職責,在多元利益的判斷及選擇上仍具有很大的理論拓展空間,尤其當代表趨于專職化的時候更為明顯。這有賴于將來社會學、心理學以及“數據選舉”[13]進一步的研究。
2.代表身份的劃分形式
究竟那些群體應擁有自己的代表,這些群體擁有自己的代表是否必要(對于整個人大制度的建設與發展而言)?我國社會群體的身份變動比較頻繁,那么怎樣處理好身份變動中或者變動前后所帶來的代表何種群體的利益和代表職能的履行問題?這不能不說是比較精微縝密的技術工作,這需要在方法論上注意這樣的幾個方面:第一,加大對我國社會分層理論的研究,尤其是從“法律社會學”[14](P39)的角度去進行實證考察,我國現階段究竟存在那些需要合法保護的社會群體,這些群體的利益呈現出怎么樣的可量化的特征,通過階段性變化以及差異性的描述,可以推斷出其代表身份上的穩定性態勢,從而進行比較合理的身份形式定位和選擇。第二,適當地借鑒其他部門法律理論研究中關于身份問題的研究或闡述。比如,現代民法上需逐步建立的“身份關系訴訟制度”[15].它啟發我們,基于身份關系在現階段的存在,身份關系所產生的身份權以及其他權利,相應地具有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正當性、合理性,這對于我國人大代表的身份本身及其形式上的理論研究很具有借鑒價值。
3.代表身份的發展趨向——“代表專職化”[16]
由于我國專職代表產生尚未形成一個比較成熟的制度(目前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個別委員中實踐[16]),缺乏具體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究竟何種途徑產生的專職代表,才能代表某一特定群體的意愿和利益?或者專職代表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群體代表,那么在履行代表職責的過程中將持何種傾向來處理代表事務和維護選民利益?代表專職化的趨向或路徑是否合理?這些都需要作進一步的理論思索。
(三)身份代表制研究的深層意義:發展“人大制度學”[17]
筆者向來不太認同中國學術期刊傳統將人大制度理論歸類于政治學或中國政治的類別(多為中圖分類號D6[30]),亦不贊成傳統的人大制度研究一昧地納入政治學研究的范疇。通過本文的討論,筆者更加認為,應發展人大制度學并使之逐漸成為我國部門法學研究的重要一支,至少成為憲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分支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這是由于:第一,憲法規范大多數都需要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代表去實現、監督,憲法的實施大都由人民代表大會來擔當和完成的。“離開健全的人大制度及其優越性的充分發揮,也就談不上憲法的權威問題。”[28]第二,人大制度屬于憲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樹立我國憲法學研究的顯學地位的關鍵在于,借助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深入、全面的研究,來推動憲法學研究的真正繁榮,以及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真正得以確立。第三,身份代表制從理論的層面上較為深入地揭示了人大制度尤其是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的方法論內核,其理論體系的構建趨向,即發展人大制度學。人大制度學構建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概念、方法、原則等基本理論觀點和主張,需要更多的主要是憲法學人共同努力。第四,再從我國“憲法保障論”[19]的實踐運作來看,基本上都要建立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其理論之上。諸如違憲審查、憲法司法化、憲法訴訟、憲法監督、憲法解釋等當今憲法學熱點問題,亦可共同歸屬于人大制度學的研究范疇。綜上所述,人大制度學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一個新部門法學體系,是有著良好的憲法學理論基礎和憲政實踐要求的。
注釋:
①本文觀點的提出得益于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張千帆教授、沈巋副教授與筆者學術交流中所給予的寶貴啟發。在此謹向他們致以深切的謝意!
②中國身份制通常有以下幾層含義:(1)身份的本身意義,是什么樣的人;(2)與他人的關系定位;(3)相關身份觀念的行為規則;(4)階序意識,指資歷、資格、等級級別等。參見[1].
③應該立足于我國既有的傳統習慣,將具有不同身份、面貌的人擔任的人大代表,依據其特有的身份進行代表身份涵義的界定,例如,工人代表、農民代表、婦女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歸僑代表等等,這有利于充分體現我國被選舉權享有主體的普遍性與平等性,也便于大眾充分理解和接受,進一步作學術上的探討。
④法國1851年憲法最早將職業代表制作為一項立法制度規定下來,德國魏瑪憲法也曾有類似的規定,而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我國選舉制度采行的是以地域代表制為主,職業代表制為輔。參見[4](289-290頁)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條:“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還有選舉法第九條第三款以及第四章“少數民族的選舉”,等等。
⑥張千帆先生還曾向筆者介紹到,代議制中的“代”,西方的理解是代表“人”,而不是身份、財產、地域、性別、種族等和人相關的因素,很值得作進一步的思索或借鑒。感謝張先生的介紹。對張先生的有關思想觀點感興趣者,可參閱:張千帆。憲法學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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