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與憲法教育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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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與憲法教育分析論文

一、依法行政憲法教育的促進作用

新憲政主義者認為:“政治制度本質上是實踐的工具。也就是說,根據許多現行的憲政思想,設計這些制度是用來限制權力,增進大眾監督和促進開明的決策。但政治制度還有一個教育的向度。”[3]依法行政的過程,實際上是實施憲法、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實踐政治制度的過程,因而其教育作用不言自明。

(一)依法行政的過程就是憲法意識培育的過程

美國學者埃爾曼認為:“在社會不斷發展變化之后,受法律影響的人類利害關系將會逐漸變得更加廣泛。通過社會公共機構,法律系統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將漸漸克服其分散狀態,最終結果是統一性、一致性、普遍性成為現代法律文化的特征。”[4]觀念形態的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或行為模式,普遍性使法律文化成為影響人們生活的一個重要因素,人們的生活和法律越來越緊密,人們越來越依賴法律,逐漸地人們就會接受法律,并相信法律。除非人們信賴法律,除非他們賦予法律以普遍性和終極的意義。人們不會衷心擁戴一種法律,除非對他們來說,這種法律代表著某種更高的、神圣的真理。如果在人們看來,有一種法律與他們信仰的某種超驗實體相悖,他們就會拋棄它。[5]憲政是指“一種關于人類社會應如何組織其國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規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憲法和法律來規范政府的產生、更替及其權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權受到政權的侵害,并進而確保政權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6]依法行政本身就是憲政的產物,憲政與其說是一種權力的制度建構,不如說是維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的終極價值觀念。依法行政正好說明政府是按憲法與法律的規制行政,這正是憲政所設計的基本價值之所在。憲政建設需要存在一個作為背景的、大眾化的、為公眾接受的限制政府權力的觀念作為條件,需要人們相信這些限權觀念應該得到貫徹實施。法律產生實效的前提是社會文化對法律統治的接受。憲政的實現,必須以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為前提,同時,也取決于公共權力機構對它的接受程度。公共權力機關依法行政正好說明他們接受了限權的思想,這正是憲政的要求與期冀。依法行政說明政府的行政行為符合憲法與法律的規制,服從并受到了憲法與法律的約束。長期下去,就會自發生長一種權力受限的憲政文化與行政文化。

密爾說過:“任何政府形式所具有的最重要的優點就是促進人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7]政府依法行政,目的是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而公民權利的實現,就會樹立社會正義觀念,樹立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這樣不僅增進了公民的憲政觀念,而且培養了公民的憲法意識。

(二)依法行政的過程就是憲法信仰的堅定過程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本質上在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的權利,而人民權利的維護與實現,有賴于政府權力的正當行使。堅持依法行政,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執政為民的基本準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因此,國家行政機關是否堅持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人民權利能否實現。從行政權力作用的范圍來看,政府工作幾乎涉及到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到公民生老病死等各個方面,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憲法與法律的實施效果,直接影響憲法與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憲法與法律是以人民權利的保障為出發點與歸宿的。依法行政的政府,就會高度關注社會發展與公民的全面發展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需求,切實實現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從“權力型政府”向“責任型政府”轉變,真正建立起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為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者。

依法行政的憲政理念源自西方,它是西方憲政文化在我國的衍生與再生,這樣,依法行政的憲政理念在我國有一個同化的過程。因為“法律是文化的一種,如果沒有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一種文化是不可能輕易移植到另一種文化里面去的。”[8]世界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民族的獨特風格與精神面貌,并積淀和滲透于本民族的法律意識形態和法律制度之中,從而形成人們對憲法與法律的價值觀念與生活態度。中國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權力本位”的思想在中國文化中有深遠的影響。在社會力量還不足夠強大的情況下,中國的政治變革大多是在政治力量的推動下進行的。著名學者林毓生在分析中國與西方傳統時認為,社會中一般存在兩種權威,政治權威與精神權威:在西方,政教分離、基督教世俗化之后,原來的教會權威化人社會,演變為社會與政府對立。政府的行為要由社會來監督。政治行為外面的基礎,不能由政治行為本身產生。“相反地,中國歷來政治的權威與功能非常龐大,它要管理而且指導社會,不像西方政治在’政教分離’的傳統之下,成為社會中的一部分。因此,中國的共識往往是要由政治力量促成,社會反而不太能發揮力量。”[9]在中國,這種政府主導在帶來許多便利的同時,也提出了如何處理政治權威與法律權威的關系問題:假如政府權威不因憲政與法治的推進而轉化,反而因此而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實現憲政,也不可能實現依法行政。對于憲政與法治來說,權威必須在憲法與法律之下,必須服從憲法與法律,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政府的權力當然也要受到制約。

政府既是憲法的教育者,又是憲法的受教育者。憲法教育本身是通過教育者(政府)以其自身(受教育者)的活動對受教育者(公民)有目的地引導來完成的。哈耶克斷言“進步的程序有如次序:新知識、新發現及其效益,僅能徐徐傳布、徐徐展開。多人之愿望,有待于極少數人之新知,方能實現。極少數人開創新的可能性,并非自開始即為社會一般人士所習所知,故亦無從分享其利益。”[10]這說明憲政文明的傳播源于社會,靠得是極少數的社會精英。在我們看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是這樣的“精英”,他們具有較高的文明素質,他們依法行政,就能傳播一種憲政理念,久而久之,這種理念就會傳播于社會。廣大公民慢慢就會認識到:“憲法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人民組成政府的法令。”[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遵守憲法與法律的自覺性,維護憲法與法律的主動性,在實踐中,將憲法權威的心理認同和信仰理念傳播給每一個社會成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示范作用,將使全體公民從內心堅定地信仰憲法。憲法權威與憲法至上是憲法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而這種服從與威望是靠內心的信服與遵從為最后決定力量的。法國著名的自由主義思想家貢斯當曾指出:“法律固有的優點,遠不如一個民族信服并遵守法律的精神重要。”[12]世界各國的憲政實踐表明,一個國家的憲政精神越強,公民越信仰憲法,憲政實施的效果就好;反之亦然。我們可以不夸張地說:政府越是依法行政,公民就會越相信憲法與法律,公民的憲法信仰就越堅定,社會就會越安寧,公民的生活就會越美好。

(三)依法行政的實踐過程就是憲法教育的過程

有學者認為,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應當做到以下幾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13]依法行政的出發點,是規范政府權力,歸宿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法治政府就是按憲法與法律規定運作的政府,嚴格依法辦事的政府。法治政府不僅要求公民遵守憲法與法律,而且自己更是帶頭遵守憲法與法律。法治政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建立的信息公開透明制度,如,社會公示、聽證制度,使廣大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一方面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時也增強了公民的憲法意識。這種公示、聽證的過程本身也是對公民進行憲法教育與憲法性法律規范教育的過程。依法行政的政府應該是負責任的政府。如政府官員問責制度,實際上一方面是依法行政的表現,同時也使公民認識到政府的責任是有限的,政府高官犯錯、失職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樣也就能增進公民的責任意識,更能激發公民監督憲法實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激情;政府在依法行政時如果能夠高效,盡量方便行政相對人,也會使公民認識到政府是服務型的政府,政府是臣服于人民的政府。

依法行政的過程不僅是政府依法執行職務的過程,同時也是訓練公民政治素質,培養公民政治品格,訓練公民憲政理念,接受憲法與憲法性法律規范法律教育的過程。

二、憲法教育是依法行政的思想理論基礎

所謂憲法教育是通過憲法知識的傳授、培育公民憲法意識、孕育公民憲法精神、堅定公民憲法信仰、養成公民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行為習慣與教育實踐活動。各國由政府行使行政權,現已成為憲法慣例。政府成為憲法的受教育者,是因為國家只是一個抽象的實體,政府是國家的物化形式,是國家權力的載體,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借助于在政府的特定的工作人員來行使行政權。而行政權及行政權如何行使都是由憲法及法律規定的。而“法律不是由自然理性所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14]憲法作為法律之母,其精義奧妙、精深,政府中的工作人員不接受專門憲法教育實在難以掌握其真諦。

(一)憲法教育能使政府正確認識權力的來源

在形式上,政府的權力來自憲法的規定,憲法似乎扮演了權力源頭的角色;在實質上,近代憲政理論一致承認,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雅典的各種政治機構是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雅典的所有官員,無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對所有公民負責。雅典最早就通過權力分立來控制權力。“古代雅典可能是世界歷史上第一個建立穩定、有效的民主政治的國家,并且值得贊揚的是,它開創了一種通過制衡的方式控制權力的制度結構。”[15]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稱“國家”為共和國,同時也對國家與“人民”(公民)的關系進行了論述:“國家是人民的事務。但是,人民并不是任何一種方式聯系到一起的人的集合,而是在協議共同尊重正義的基礎上大規模的人民的聯合體和謀求共同利益的伙伴。”[16]國家是人民共同的事務,國家是屬于人民的,那么政府的權力源于人民。由全體人民制定的法律高于一切,政府官員的權力來自于法律,他必須依據法律行事。“因為法律統治長官,所以長官統治人民。可以正確的說:長官的權力來自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長官。”[17]憲政的基本原則:權力來自人民并以法律為基礎,在古羅馬西塞羅處已找到了注腳。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大憲章》是貴族聯合其他階層臣民與國王斗爭和妥協后形成的。這份文件確認了貴族、僧侶等根據習慣法所享有的特權,并對國王的王權做出了相應的限制。《大憲章》奠定了英國憲政的基礎。洛克根據其社會契約論,確立了權力分立的思想,認為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這是與人民為敵,人民有權恢復立法機關,使它重新行使權力,對于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18]“社會契約論”徹底否定了“君權神授論”使“人民主權”成為國家權力的合法基礎。憲法不過是基于人民同意表達公眾利益并建立國家權力形式和結構的契約。后來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第5規定:“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的官員是人民的人,對人民負責任。”法國1964年憲法(即法國現行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主權屬于法國國民全體。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我國現行《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只有通過憲法教育,才能使政府明白其權力來源于人民。才能使政府在行政時對具體掌握與行使權力的人進行約束,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成憲法思維——限權思維習慣,以憲法的思維來決策與思考國家與人民的重大問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憲法教育促進政府積極行政

憲政的歷史實踐決定了行政權必須臣服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決定了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作為依法行政的基礎性目標,控制行政權貫穿于行政法的全部領域,并具體化為一個個的基本原則。在中國行政法學界,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被視為行政法的主要原則。[19]法治對行政的濫用進行的嚴格限制,是基于特定的歷史背景和憲政主義而設計的,它為近現代社會在某種程度上消除權力專斷作出過巨大貢獻。歷史發展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社會進入“行政國家時代”。[20]今天,西方社會已進入福利國家的觀念時代。福利國家的觀念影響了憲法的權利類型,一種被稱為社會權的權利納入了憲法基本權利體系之中,在行政領域,大量的給付行政行為出現。在現時代,依法行政的重心已由行政權的限制轉變為保障行政權的有效性行使。換言之,由過去消極依法行政變為積極的依法行政。為了確保社會秩序之維護、創造符合人之尊嚴的經濟社會生活條件,實現權力的有效性,必須將一部分立法權從笨重遲疑的立法機關轉移至反應敏捷的行政機關,而對行政權進行嚴格限制的觀念,也應當與行政權行使的效率觀念和原則相協調。[21]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憲法對行政權力予以限制的同時,通過各種途徑保證政府權力的有效行使。“設計出一整套的理想圖景,使民主政府既是制約的又是能動進取的——也就是說,既能積極促進社會福利,與此同時,又不限于僅僅在其組織得最好的公民之間分配利益的專制之中。”[22]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伴隨中國劇烈的社會轉型,中國社會發展也出現了一系列的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包括:人與自然的沖突——生態危機;人自身心靈的沖突——精神危機;人與人的沖突——整合危機;人與社會的沖突——社會危機;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沖突——發展危機;黨群干群的沖突——合法性危機。[23]在社會矛盾與沖突日益加劇的復雜社會,我們的政府及政府官員,只有積極行政,才能化解矛盾與危機,為建構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在以人為本的今天,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教育與憲法性法律規范教育,盡快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與法律意識,促使他們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充分尊重與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十分緊迫的任務。然而現實的情況卻不容樂觀:由于政府官員在行政時的消極失職,從2004年4月到2005年8月,全國有包括省級干部在內的200多名官員,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受到追究。[24]2008年9月14日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引咎辭職;2008年9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辭職。兩位高官引咎辭職,再一次說明以人民利益為重,積極行使權力,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人類發展的歷程始終在追求自由的生活與自身價值的實現。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人民的思想獲得了極大的解放。人們的自由意識、自主觀念不斷增強,對利益追求的心態日趨強烈,因此利益的沖突也更加激烈。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與崇尚自由的生活狀態本身無可厚非。“但由于資源的稀缺,能夠滿足各社會主體的各類需求的資源總體上說畢竟是有限的。于是,為了改進自身的生活條件和生存質量,在各社會主體之間往往會發生既頑強的固守自己的既得利益,又極力地恣意謀求擴大自己的利益占有和支配總量。如果失去必要的控制,社會就將陷入無序和紛爭之中,最終使全社會各社會主體的根本利益受到損傷,并導致其生存質量下降。”[25]以人為本的憲法觀,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使人過上更加優良的生活。在這樣一種利益沖突隨時發生的社會,政府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積極地行政,以便最大限度的改善人民的生活,讓人民富足安康。因而,中庸、妥協、寬容、平衡再加上積極行政的憲政理念十分重要,這樣的理念也只有憲法教育才能做到。黑格爾曾說:“無知者是不自由的。”“自由是要知識和意志的無窮訓練,才可以找出和獲得的。”[26]憲法教育的目的就在于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努力從知識和意志,從學問和品行里找到一種滿足和自由既權利。”[27]通過憲法教育,使政府尊重人的尊嚴與價值,在自由和諧的社會環境中“政府和人民懂得用建設性的心態而不是破壞的心態,通過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對抗的方式,來解決彼此的分歧和矛盾,謀求各自利益的最優化,最大化和最可持續化。”[28]

(三)憲法教育促進政府真正依法行政

憲法教育是培養憲法意識,樹立憲法信仰的重要途徑。孟德斯鳩曾指出:“在共和國教育的目的就是品德”[29]“這種品德就是熱愛法律與祖國……這種愛是民主國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國家,政府才由每個公民負責。政府和世界的萬物一樣,要保存它;就要愛它。因此,一切的關鍵就在于共和國里建立對法律與國家的愛。教育應該注意的就是激發這種愛。”[30]優良的政治品德是優良的共和政體得以建立和保存的前提條件,而憲法教育則是培養良好政治品德的途徑。通過憲法教育,既可培養國家工作人員的政治品德——對祖國的愛,對人民的愛,又可以訓練法律技能,具有憲政思維與法律知識。馬克思主義認為:“對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根本是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實現權利的惟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31]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法律行為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居于主導性的地位。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特定的公共利益與普遍的公共利益為或不為的行為。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行為,在行為過程中都涉及到為什么行為或不為什么行為;都涉及到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會產生何種法律后果的問題,而對這些問題的認識都必須借助憲法教育和憲法性法律規范的教育來完成。

在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會發生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錯位,其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自身行為的目的及行為的后果認識不足。憲法教育能夠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領會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規定,能夠確切掌握憲法所設定的具體行為模式,能夠事先知曉或預測到行政行為將會產生的后果,從而對自已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憲法教育對行政行為能提供一個尺度。“教育肯定地說是一種尺度,個人或民族沒有這個尺度就不可能知道自身的價值或分量。”[32]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在制度建設方面,我們先后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2004年3月,國務院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政府行為越來越透明,政府的信息越來越多地對公眾公開;減少了行政許可,可避免對公民在社會、經濟、私人生活的過度干預,轉變政府職能表現為政府積極為公民服務;政府的行政行為出錯,公民可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進行權利救濟。在行政管理領域,盡管行政機關在尊重與保障人權方面有很大的改善,但從目前人民法律審理的“民告官”的案件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狀況還是令人擔憂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統計數字顯示: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的敗訴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1.2%。[33]“我們每一代人必須從我們自己的錯誤中學習。換言之,歷史總是以驚人的相似重現,只有少數人能從歷史中吸收教訓。”[34]憲法教育就是要使我們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過去的錯誤中吸取教訓,從根本上認識其權力來源于人民,所擁有的權力必須根據既定的、通行的法律來行使。“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為了謀利就有權利去開設或經營的店鋪,而完全是一種信托,人們給他這種信托,也可以隨時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擁有權利,只有義務。”[35]

國家權力的人民性決定了政府必須為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為增進人民福祉而傾盡全力;權力的擴張性與腐蝕性決定了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因此,“要保證政府的權力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權力行使不致損毀政府權力有意促進的價值。”[36]憲法通過規范國家權力,從而成為抑制國家權力的消極因素與弘揚國家權力的積極因子的利器。

憲法教育之于依法行政,根本目的就是通過政府依法行政增進社會與人民福祉,創建美好的社會生活。

注釋:[1]、郝鐵川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頁。

[2](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3](美)斯蒂芬·L·埃爾金等:《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周葉謙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4頁。

[4](美)埃爾曼著:《比較法律文化》,賀衛方等譯,北京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3頁。

[5](美)哈羅德·J.伯爾曼著:《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北京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90頁。

[6]陳弘毅:《論立憲主義》,載《視角》(中文版)2002年第3期。

[7](英)J·S·密爾著:《代議制政府》,汪瑄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6頁。

[8](美)M·A·格倫頓等著:《比較法律傳統序論》,潘漢典譯,載《法學譯叢》1987年第2期。

[9]林毓生著:《中國傳統的創造性轉化》,北京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94—95頁。

[10]轉引自黃春興:《我最喜歡讀的書》,載《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

[11](美)潘恩著:《潘恩選集》,馬清槐等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50頁。

[12](法)貢斯當著:《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66頁。

[13]曹康泰:《中國法治政府建設的理論與實踐》,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14](美)P·諾內特等著:《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頁。

[15](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63頁。

[16]轉引自叢日云:《西方政治文化傳統》,大連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頁。

[17]同注[16],叢日云書,第295頁。

[18](英)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90—91頁。

[19]秦前紅、葉海波:《社會主義憲政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311頁。

[20](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頁。

[21]前注[19],秦前紅等書,第316—317頁。

[22]前注[3],斯蒂芬·L·埃爾金等書,第1頁。

[23]秦宣:《超越危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特殊背景分析》,載《學習與實踐》2006年第11期。

[24]蔡定劍:《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憲政發展》,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25]李道軍著:《法的應然與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頁。

[26]轉引自馬嘯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頁。

[27]前注[26],馬嘯原書,第297頁。

[28]江國華著:《憲法哲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468頁。

[29]前注[2],孟德斯鳩書,第29頁。

[30]前注[2],孟德斯鳩書,第34頁。

[3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頁。

[32](英)詹姆士·哈靈頓著:《大洋國》,何新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204頁。

[33]胡錦光:《論以人為本的“人”》,載《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34](美)戴維·赫爾德著:《民主的模式》,李少軍等譯,臺北桂冠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頁。

[35](美)潘恩著:《潘恩選集》,馬清槐等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5頁。

[36](英)M·J·C·維爾著:《憲政與分權》,蘇力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頁。

【摘要】:依法行政與憲法教育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關系。依法行政的過程就是憲法意識的培育過程;依法行政的過程就是憲法信仰的堅定過程;依法行政的過程就是憲法教育的過程。憲法教育能使政府正確認識權力來源于人民;促進政府積極行政;促進政府真正依法行政。

【關鍵詞】:依法行政憲法教育政府權力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