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解機制構建論文
時間:2022-06-09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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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建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現實意義;行政和解應注意的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性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不利于化解矛盾糾紛,還有可能促進矛盾激化、行政訴訟是一種社會糾紛的解決機制,和解協調無疑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降低成本,節約資源、緩解對抗,自糾不足、堅持合法原則,增強解決糾紛的公正性、堅持自愿原則,增強當事人地位平等意識、堅持公開審判原則,增強解決糾紛的透明度、堅持調判結合的原則,防止久調補決等,具體請詳見。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性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從結案方式上只有判決、裁定等,沒有設定調解的方式。司法實踐中證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如果單純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就依法作出裁定,就案辦案的話,從法院本身來講,不利于化解矛盾糾紛,還有可能促進矛盾激化,不利于處理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不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在行政審判實踐中,簡單地通過裁判解決行政爭議,有時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還有可能使矛盾加劇,尋求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成為行政審判工作的重大課題。
一、建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現實意義
行政訴訟是一種社會糾紛的解決機制,和解協調無疑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同時,這種協調制度建立在法院依法核準的基礎上,能確保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實得到維護。所以,在當前城市拆遷、征地補償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群眾性事件和涉訴上訪案件不斷,行政糾紛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構建和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協調機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降低成本,節約資源。行政審判判決耗時耗力,并且容易引起上訪、申
訴等現象,浪費各種資源。在行政訴訟中通過和解協調好“官民”糾紛,更易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使“官民”握手言和,徹底平息糾紛,節約了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做到案結事了,雙方滿意。這一點在原告人數較多的共同訴訟方面更為典型。
2、緩解對抗,自糾不足。行政主體通過改變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使行政
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其對行政機關的抵觸情緒,增進人民群眾和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瑕疵的情況下,行政和解可以使行政機關意識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進完善,為行政機關提供了一個自查自糾的平臺。
二、行政和解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要堅持合法原則,增強解決糾紛的公正性。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都應查明案件事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明確判斷,在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礎上進行協調。即不損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縱被告的違法行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能審查,而不能協調。
二是要堅持自愿原則,增強當事人地位平等意識。行政訴訟協調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力或權利能互諒互讓,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管理方或被管理方,在法律地位上均是平等的。因此,當事人之間協調處理糾紛必須出于自愿,協調意見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不能強制任何一方當事人協調處理案件。
三是要堅持公開審判原則,增強解決糾紛的透明度。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均應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把法律規定解釋清楚,把道理說清楚,讓行政機關明了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處理是否妥當,讓行政相對人清楚自己的權利是否收到侵犯,訴訟請求是否應得到支持。要通過看得見、聽得懂、信得過的公開、透明程序和方式協調處理行政案件,讓當事人輸的清楚、贏的明白。
四是要堅持調判結合的原則,防止久調補決。行政訴訟協調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處理,促進公正與效率,但行政訴訟是有一定審限的,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反對和稀泥式拖延訴訟的方式進行,更不能片面追求各方關系,而久調不決,影響發育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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