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角度中社會監管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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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角度中社會監管創新

傳統上,人們把社會管理僅僅視為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政治管理職能、文化管理職能并列的一種行政職能。隨著實踐的發展,人們現已增進了對于社會管理的認知,逐漸接受并踐行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將其視為既是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也是社會自治體、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和服務范疇,也即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2009年12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政法機關要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三項重點工作有機聯系、密切配合、相互影響,須要認真認識和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

一、深化認識是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思想前提

(一)研究解決社會管理存在的現實問題

從過去實行收容遣送制度,對“社會盲流”簡單粗暴地進行防范、堵截、驅趕,以至于2003年發生孫志剛案件,突出暴露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嚴重弊端,終于引起高層重視,到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出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力圖體現以人為本的新理念,實行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從只有管理、管制,到先服務、后管理,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可以說,這些年來我國的社會管理開始發生了很多變化。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相對而言,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和方法雖然有所進步,但是仍然可以說相對滯后,存在一系列突出的問題和矛盾。主要表現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成為難點,一些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成為社會服務管理的盲區;一些特殊人群得不到有效幫教管理,可能成為打砸搶燒違法犯罪事件的急先鋒;對個別人借用非政府組織(NGO)名義從事有損國家利益的行為,合法有效的制約措施不足;互聯網的興起、新興媒體的壯大,為有害信息的傳播和不良輿論導向提供了可能的平臺,而必要的法律規范和機制尚未相應跟進。對此,亟需加以認真研究、深刻認識、妥善解決,社會服務管理能夠及時跟進、有效應對。

(二)深刻認識社會管理創新的宏觀背景

人們逐漸深化認識并開始著力推進的社會管理創新,其背景因素是什么?對此,筆者以為可從如下四個方面來加以認識:

1、我國經過30多年來的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在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等方面已經作了很多努力,也收到了相當的成效。在進一步深化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推動轉型發展的當下,努力推動政社分開(也即形成政府與社會之間更為科學、民主和協調的關系)就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重大現實課題。人們需要重新思考政府組織是什么、不是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社會組織是什么、不是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二者之間的角色、職責、活動的界線在哪里?如果對于這些問題認識不正確、不清晰,就會像多年前在吉林某地發生的簡單地將消防救火這一傳統的公共產品超前納入行政事務民營化項目那樣,引發巨大爭議和現實混亂,反而會阻滯從傳統政府管理向現代社會管理轉變的進程。

2、隨著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社會管理改革的逐步推行,我國的公共管理模式,正由傳統的政府一元行政管理結構,逐步轉向社會多元公共治理結構;正由單純的管理、管制、維持秩序,逐步轉向引導、指導、提供服務;正由大包大攬、包打天下的大政府,逐步轉向職能范圍適度、組織規模適中的中政府。

3、人們對于社會管理的認識,正由過去那種將其單純視為政府職能的狹義的社會管理概念,轉向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也就是將其視為既是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范疇,也是社會組織、社會自治的自我管理和服務范疇,是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復合體。當然,其中有一個相對的發展變化趨勢,就是作為政府職能的社會管理會逐漸退縮、淡出、精細化,作為社會職能的社會管理會逐漸擴展、強化、活躍化。此消彼漲、一進一退的動態變化的結果,有可能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政社、政民關系,民眾能夠獲得更有效率、更高質量的社會管理和服務。

4、由于不斷的改革發展,我國正逐漸具備實行現代社會管理所需的資源條件。經過3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巨大的增量改革成果使得我國逐漸改善了動員國家和社會資源提升社會服務和管理水平的客觀條件。因此,2004年修改我國憲法時,就專門通過一條修正案(第2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憲法的社會保障條款為推進社會管理、社會事業發展提供了最高位階的法律保障與合法性、正當性依據。

(三)正確辨析社會管理的若干重大問題

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這一宏大的系統工程,必須正確辨析、妥善解決關于社會管理的若干重大問題:

1、要正確認識社會管理創新與化解社會矛盾、公正廉潔執法的關系。在三項重點工作中,社會管理創新與其他兩項重點工作之間是密切聯系、相輔相成的關系:社會管理創新能夠提供改革和發展的新資源、新元素、新動力,改善社會管理有助于減少社會矛盾,改善執法狀況,而化解社會矛盾、公正廉潔執法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更好的條件。

2、要正確認識現代社會管理的角色定位、相互關系和特有功能。它既不同于宏觀的國家管理、傳統的政府管理,也不同于私權利管理性質的企業管理、個人事務管理,它是介于國家公權力管理與公民(企業)的私權利管理之間的社會私權利管理、社會權力管理,是介于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之間的中觀管理形態。因此,社會管理創新與行政管理創新、企業管理創新是密切聯系、相互影響的,由此形成的新型社會管理方式具有動員、整合、調整、協調等多種社會功能。

3、要正確認識提出“社會管理創新”這一重大命題的目標。這一目標,簡言之就是:建設社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形成社會共同體,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具體就是: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加強社會管理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積極探索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之路。各級政法機關要轉變思想觀念,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深入實施城鄉社區警務戰略,搭建社會管理服務新平臺,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對加強社會管理,各級政法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拿出方案;各級黨委和政府不僅要有原則要求,更要作出規劃、定出目標,細化措施、務求突破。

4、要正確認識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價值。社會管理創新不能是作秀,其出發點和歸宿點在于通過社會管理創新來形成新型的社會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線原則基礎上通過社會管理的理論、機制和方法創新,運用新理論、新機制、新方法,來不斷提升社會管理效率和質量。如果只是把社會管理創新作為政府丟掉包袱、減輕責任、休閑度日的一個捷徑,就會犯方向性的錯誤,而且還會事與愿違,越“創新”越被動。

5、要正確認識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法治界限。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社會管理改革創新的時候,社會組織在推進社會管理改革創新的時候,有沒有一些原則來約束它的行為?或者說有沒有一定的行為界限?我認為是有的。創立新制度、建立新機制、采用新方法,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要求和規則,總體上概括為:(1)對于公民來說,屬于選擇性、賦權(權利)性、授益性的創新舉措和制度規范可以寬松一點;(2)對于公民來說,屬于禁止性、限權(權利)性、損益性的創新舉措和制度規范則應非常謹慎和嚴格對待之;(3)創新舉措和制度規范的出發點、目的性必須正當,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私益與公益、公平與效率、自由與秩序的兼顧平衡,盡可能體現帕累托改進,降低成本,減少傷害;(4)創新舉措和制度規范的社會效果應有助于貼近其出發點和歸宿點。這幾條原則,凡是改革創新舉措與之符合者就應堅持實行,不符合者就應改正或摒棄。否則,改革創新變了味,偏離了正確方向,民眾反映強烈,政府形象受損,社會組織自毀。換言之,行政管理改革和社會管理創新的界限應當且可以劃出幾條原則,最關鍵的是看這項改革創新的出發點、目的性和實際效果如何,而且對于不同功用的制度和方法創新可以采取不同的認同度、容忍度和支持度。

二、樹立與社會管理創新相適應的新法治觀念

人們的觀念就是人們的眼鏡。戴什么眼鏡就看到什么世界。具有不同的法治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會有不同的法制實踐效果。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新形勢下、新進程中,必須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法治觀念,以新的眼光來觀察社會和認識自己,否則難免在行動上發生重大偏差。這是擺在政府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擺在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擺在一切社會有識之士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要樹立以人為本、保障人權、尊重人格的觀念

無論在何地,也無論人們如何爭論,“人權”都無疑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權利的內涵,如果在憲法和法律中加以確立,都具有相當的先進性。經過艱難曲折的漫長發展過程,2004年3月,我國現行《憲法》終于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其中,突出地強調了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權力(重點是規范行政權力)這一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國憲法的人權關懷。這就要求各級各類公務人員增強人權觀念,慎用手中權力,在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過程當中自覺尊重和依法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利、政治權利、精神與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以及獲得救濟的權利。前些年,成都、廣州等地曾在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張貼公布曾有盜竊前科人員的照片、簡歷等詳細資料,來警示顧客、乘客防范盜竊侵害,如此“好心好意、積極行政”的“社會管理創新舉措”就引發很大爭議,人們置疑這種做法是否以人為本,是否有利于曾有違法犯罪前科者改邪歸正,是否越權處罰、濫用處罰、重復處罰,是否有損害人格尊嚴的嫌疑。

(二)要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政府權力有限的觀念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各種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憲法居于最高地位,下位的其他一切狹義或廣義的法律規范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抵觸則無效。公務人員應做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模范。

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是能夠支配大量社會資源的公權力,具有無限擴張、易于濫用的特性。這就要求公務人員必須具備權力界限的意識,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前些年,曾有個別地方黨委和政府超越職權出臺包含“赦免民營企業家原罪”內容的紅頭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長責令當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強迫原告撤訴等措施來配合政府搞土地開發、強制拆遷,許多地方出現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壓價征收征用、變相剝奪農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長個人直接批出土地,赤裸裸地與民爭利的做法。這就擺錯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位置,弄錯了行政首長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嚴重侵害了公民權益,大大損害了政府形象,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義觀念特別是權力界限意識所致。

(三)要樹立行政民主、公眾參與、共同治理的觀念

社會管理也是一項調整改善的政府職能,履行這一職能的過程需要順應行政民主這一世界潮流。行政民主強調行政過程當中的平等相處和選擇自由,呼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要求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選擇機會。在我國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諸環節已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規范。例如,行政立法過程當中的座談會、論證會,行政執法過程當中的聽證會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行政相對人評議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采取具有協商性和可選擇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軟靈活的方式實施行政管理,越來越多的社區自治管理和服務,等等。

對于公眾參與行政管理過程、成為行政助手的法治發展意義,現在還沒有被普遍、深刻地認識到,因此出現過許多教訓。例如,廣州市曾經推行過一項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創新舉措,也即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市民拍攝交通違章照片來參與、協助交通安全管理,就引起了巨大爭議,遭受了本可避免的挫折。這項行政執法新舉措出臺前,廣州市公安局也經過了專門調研,經過認真研究、慎重決策,還正式頒布了行政規范性文件《關于獎勵市民拍攝交通違章的通告》加以實施,想以此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難,發動市民協助搞好交通管理。這項活動開展后取得積極效果,在廣大駕駛員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20多條試行路段遵守交通法律規定的比率明顯提高,交通秩序明顯改善。在該活動推行過程當中,公安機關對于市民提供的“違章照片”進行嚴格審查核實,合格的予以采用,有作弊行為的一律不采用,還要取消其“職業拍車族”的資格。但是,當地人民法院運用審判權將“鼓勵市民拍攝違章照片”的探索行為否定后,廣州市公安機關頂不住各方面壓力,最終只好將這項活動暫停實施。同時他們也深感委屈,認為這不過是一種非強制的行政指導和行政獎勵的組合行為,給予獎勵是為了補償拍攝者的成本;而且并不是市民提供的所有照片都會被采用,公安機關還要進行審查,看它們是否符合證據“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符合證據“三性”的才轉為可定案證據加以采用。總之,由于行政執法機關頂不住壓力,使得此項符合黨的群眾路線,也符合當今行政民主化的世界潮流的行政管理新舉措——鼓勵市民參與交通行政管理的新舉措——涉及行政指導行為和行政獎勵行為——就此夭折,還落下\"朝令夕改、不講誠信\"的負面評價,個中教訓深刻。

既然出現了公眾參與、共同治理的民主管理做法,那就需要相應地樹立多元化、多樣化、多依據治理的觀念。這些社會管理行為的規范,主要體現為下面的法規范和軟法規范(當下的學術共識認為虛線以上部分屬于法規范):

公共管理規范體系的寶塔型結構(另有相應位階的法律解釋、軍事法規范及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含自治、單行條例和特行區法規)

5.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各類軟法,包括法律原則、國家政策、社會公德、單位規范、當地習慣)

(四)要樹立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公共服務的觀念

由管制型、秩序型、管理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是一場靜悄悄的深刻變革。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儼然是企業、市場、社會的主宰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是不平等關系,以行政計劃、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單方意志和手段來實施行政管理、維持行政秩序,成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隨著市場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推進社會自治,就成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創新社會管理,健全治理規范的重大課題。公務人員應當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順應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發展行政、指導行政這一時代潮流,由單一的行政管理轉向社會治理,積極為公民提供信息、政策、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指導幫助以及各種公共服務。這也同我們國家、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一致的。

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方針。2004年2月,總理在中央黨校省部級領導干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專題研究班結業式上,正式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在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總理提出“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更好地為基層、企業和社會公眾服務”。2006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服務型政府的理念第一次寫入執政黨的重要指導文件中。一年后的2007年10月15日,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再次把“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涵和任務予以強調。2008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總書記主持學習時強調: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根本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任務。他指出,建設服務型政府,首先要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把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要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努力實現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

服務型政府體現了我國人民主權國家的國家性質,彰顯了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體現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主導行政價值觀,有助于“讓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嚴”。顯然,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如何面對、理解、回應、推進這一政治與行政改革創新的要求,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行政機關,為其提供法治保障,已成為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而從行政管理方式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入手,正是人們選擇的一個理性、可靠、高效的進路。

(五)要樹立政府誠信、社會誠信、官民互信的觀念

政府應是最講誠信的組織機構,政府機關的行為應有連續性和可預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隨意改變;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需要征用財產、調整政策、改變行為,例如政府機關收回其多次頒發的許可證照,也應按照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對合法權益受到影響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補償是一種運用或貼近市場機制的、得到公正評價的補償原則)。因為行政相對人出于對政府機關的信任,按照政府機關的意愿去行動,難免付出一定代價,而且會形成一種信賴利益,這應當受到政府機關的尊重和保護,一旦受損,應予補救,此謂誠信。此外,社會主體也要講誠信。官民要互信。

(六)要樹立接受監督、責任到位、權利救濟的觀念

有效監督是防止權力腐敗的關鍵,責任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具有擴張和濫用的傾向,必須加以有效監督和約束。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以及上級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內部監督,通過監督來判明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領導人因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引咎辭職,就是官員問責的典型案例,是行政權力受到監督、努力建設責任政府的具體表現。不言而喻,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還必須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責,依法糾正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有損害必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管理工作難免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后有法律救濟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但其運行狀況尚不盡如人意。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濟渠道,樹立權利救濟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觀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權利救濟的實踐來看,2003年6月國務院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孫文流的農民工被受雇企業老板毆打致殘后卻未能得到及時的社會救助(只身從河南爬行半年回山東家鄉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應有的救助),而且此類典型案例一再發生,表明我國的社會管理模式特別是社會救助機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和實施不到位的問題。公務人員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和積極態度。

(七)要樹立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法治發展觀

現在人們都在思考和提問:我國用1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能夠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嗎?能夠建立起法治國家嗎?這猶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幫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將雞蛋完好地豎立起來”的問題一樣,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回答,否則極易犯主觀、片面、簡單化和缺乏信心的毛病。能否建立起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當作如是觀,這也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于實現憲政目標、行政法治目標,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問題,猶如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的“市場導向改革能否成功”的問題一樣,人們應當持有信心。為此,需要對我國行政法治漸進發展進程有全面認識和正確態度。筆者以為,樹立在科學認識基礎上的堅定信心并作出不懈努力,不但對于解決上述問題,而且對于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切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促進人權事業發展、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等等問題,對于諸如此類的歷史任務和難題,也許都有啟發意義和推動作用。

只有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法治發展觀,在學會橫向對比的同時也學會縱向對比,才能更全面、更清楚地看到事物發展的完整進程,保持樂觀進取精神。如果我們不能深刻認知一種事物發展的起點、經歷和現狀(例如一種行政現象演進過程),就難以把握它的將來,那對于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肯定是非常不利的。

三、通過機制創新方法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共同任務。各級政法機關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過體制創新、機制創新、方法創新,重點解決好如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解決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問題

要按照公平對待、服務至上、合理引導、完善管理的原則,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特別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加快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著力解決流動人口就業、居住、就醫、子女就學等問題,探索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模式,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對于社會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一罰了之、一關了之、一禁了之的做法加以處理,而應當以人為本、關注民生,在法治原則下妥善處理。

(二)解決好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問題

預防打砸搶燒違法犯罪事件,預防個人極端事件,預防黑惡勢力犯罪,都須要抓住特殊人群幫教管理這個關鍵。要建立銜接機制,落實安置政策,加強日常管理,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對社會閑散青少年,要妥善解決就學、職業培訓問題。

(三)解決好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問題

要以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為重點,整治先行、服務到位、管理落實,把這些地方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活環境,健全基層組織,延伸公共服務,使其成為經濟發展、環境改善、安全和諧的地方。

(四)解決好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支持與合作問題

在當前的國際國內環境下,社會組織(包括NGO、NPO)在國家的發展與建設中可以成為一支非常重要的積極力量,但如果缺乏有效監管,也可能會帶來某些負面效應,成為消極因素;同時,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和有效運行,也需要政府和民眾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幫助,政府機關與社會組織應有共同的目標,應當成為伙伴。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支持與合作,要從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做起,做到依法準入、依法管理、依法運行。

(五)解決好互聯網的建設與管理問題

必須提高對互聯網的認識,互聯網不僅是新技術、新媒體,也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新路徑、新平臺,更是新的意識形態陣地。只有認識到這一點,才能更好地建設管理互聯網。要注重研究互聯網這種獨特的社會形態、虛擬環境,了解掌握其內在規律和規則,在此基礎上加強管理,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并形成合力,從而實現有效管理、提供行政服務的目標。特別是要認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強化電信運營企業、用戶等各方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依法保證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從長遠看,堵不是上策,需要注重疏導。

筆者認為,在深入轉型發展的當下,公民社會管理者還應在以下方面作出探索努力:(1)探索城鎮社區、農村社區的社會管理創新的新思路、新載體、新方法;(2)政府機關要正確認知和積極運用柔性管理手段,有助于形成剛柔相濟的社會管理機制;(3)通過立法建制來進一步豐富和規范社會管理的管理行為依據體系;(4)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基層、基礎工作機制和培訓、演練制度建設;(5)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的要求,積極有效推進市民社會、社會共同體建設;(6)在社會和基層自治進程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員群體的先鋒模范作用。

各級管理機關和管理者,各級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一切社會有識之士,應以高度的歷史使命感和政治責任感,扎實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努力改善社會管理環境,大力提升社會管理水平,為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之路作出積極貢獻。這也是我國深化經濟、政治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行政民主化建設,發展新行政法制和新行政法學的題中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