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明對象范疇綜述
時間:2022-05-14 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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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必須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審理的任務是對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的審查,查明案件事實是行政訴訟的中心環節。只有查明了案件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就是行政訴訟中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那么,行政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就是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必須查明,當事人必須證明的案件事實,簡言之,就是待證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與被訴訟者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明確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實質上就要求我們認真剖析一下證明對象的范圍。
一、行政訴訟中證明對象的范圍
行政訴訟中證明對象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首要的任務就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了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也就必然成為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需經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應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行政機關作出每一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一定的客觀事實,而這些客觀事實其實就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只有具備這一條件,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本身的事實。這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如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理決定還是一種行政處罰決定。這就需要看該具體行政行為有無法律依據,依據一定的法律條款和文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該具體行政行為必然是合法的。
(二)不作為事實
具體行政行為大多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不作為則是行政機關消極地履行法定職責,不進行實體性審查和處理,不進入行政程序或雖進入行政程序卻遲遲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實踐中的表現是對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答復或不適當地拖延履行職責。不作為行政案件的產生基于行政權力,必須是法定主體有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是基于法定職責而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復,從而給相對人帶來損害,而且這一損害與不作為之間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一旦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引起訴訟,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事實就成為訴訟證明的對象。作為證明對象的不作為事實主要有:
1.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的事實。包括原告提出申請的時間、內容、程序等。
2.被告沒有答復或故意拖延的事實。
3.被告不予答復或拖延的原因。包括不答復或不辦理有無事實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許可。
(三)侵權損害的有關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提出賠償的,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行政侵權損害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行政機關作出了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對相對人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了侵權損害。只有證明了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存在,賠償請求才能成立。因此,侵權損害的事實是行政訴訟證明對象的范圍之一。需要證明的侵權損害事實有以下幾種:
1.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的存在是行政相對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前提,因此首先要證明行政相對人受到了損害這一事實,而且還必須是合法權益的損失,不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不得請求賠償。
2.侵權行為事實。侵權行為事實的存在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可以通過訴訟請求得到賠償的前提。因此,證明了損害事實存在之后,還須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同時必須證明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3.侵權行為與物質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證明了侵權行為事實與物質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財務權益受到的損失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權行為造成的,行政機關應當負賠償責任。
(四)訴訟程序方面的事實
行政訴訟活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一般情況下,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事實無須證明。但在特殊情況下,就需要對某一程序事實進行證明,從而才能使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具有合法性。當某一程序事實需要通過證據來加以確定的時候,這種程序事實其實就成為行政訴訟中的證明對象。行政訴訟程序方面的事實大概有以下幾種:
1.是否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和審判權。這是首先應當查清的事實。
2.是否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復議的基本情況。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必須提交復議材料。這也是人民法院應當查清證明的問題。
3.有關訴訟時效的事實。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有關回避的事實。當事人有權申請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勘驗人員回避。訴訟程序方面的事實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或實體權利有著密切的關系,程序事實的不清很可能導致案件錯誤的認定,必然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害。因此,程序事實也應成為行政訴訟證明對象的范圍。
二、如何科學界定行政訴訟證明對象的范圍
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其他待證事實。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但不能因此認為證明對象只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他對具體行政行為會產生影響的能引起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也是證明對象。如當事人是否適合、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事由等。這些事實能引起起訴人法律上的后果,從而影響到具體行政行為所確認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應被列入證明對象。根據現行的行政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司法實踐,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依據案件情況不同而有差別,但必須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中心,主要包括實體法上的事實和程序法上的事實,具體范圍是: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
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是否有存在行政爭議的首要基礎事實,也是行政訴訟能成立的前提條件,應作為首要的待證事實。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因此,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應作為證明對象的重要內容,涉及行政處罰的,還應將適當性列為證明對象范圍。具體包括:
1.具體行政行為據以作出的事實。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這一事實的存在和清楚與否直接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以及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評判。因此,必須作為證明對象,成為法院審查的重點。
2.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程序法。雖然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方面的要求散見于行政處罰法和有關的行政法律規范之中,因此,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動作有嚴格的程序規范制約。具體行政行為若違反有關的法定程序規范則直接影響其合法性,而構成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理由。
3.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定職權,否則構成越權行政而導致作出的行為無效,同時在不作為案件中,行政主體是否擁有法定職權,是對不作為的合法性進行證判的重要依據。因此,行政主體是否擁有作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應成為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4.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是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評價的因素,因此,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也成為證明對象。
(三)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這是引起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因此也屬證明對象范圍。其包括:
1.原告是否適合。即原告與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利害關系,與行政主體是否存在行政法律關系。
2.被告是否適合。即被告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復議的還要依復議結果確定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或復議機關為被告。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證明對象的范圍在整個行政訴訟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明確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的范圍,對我們審理行政案件,正確解決行政爭議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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