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與廉政建設論文

時間:2022-08-16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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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與廉政建設論文

摘要:我國當前正處于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反腐敗形勢非常嚴峻。本文從依法行政廉政建設的內在聯系進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防治腐敗應當從限制行政權力入手,并輔之以公開化、程序化等措施的建議,積極倡導樹立“以人為本”“以廉政法制化建設為中心”的新廉政觀,這是防治腐敗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依法行政廉政建設以人為本行政公開

當今世界,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序的腐敗問題,因此,反腐敗已成為各國目前面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法律問題。本文探討了依法行政與廉政建設的關系,提出要“依法行政、以人為本,樹立新廉政觀”,從根本上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從而贏得反腐敗斗爭的最終勝利。

一、限制權力,依法行政

治理腐敗,首先是治理權力腐敗;以法治國,首先是以法治吏。依法行政與反腐敗工作有內在緊密的聯系,為此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力,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只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從根本入手,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行政機關的腐敗。

1.嚴格限制行政權力,做到有法可依

行政權相較于立法權和司法權而言,是最強大的權力,與公民和社會聯系最緊密。由于行政權本身具有自我擴張性和侵略性,這就決定了行政權容易被濫用,權力尋租不可避免,行政機關成為腐敗行為的多發領域。與國外行政權力相比,我國行政權,特別是對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發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權、許可權等,在權力范圍、幅度及強制力方面都較大,這種處罰權極易導致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濫用職權,為腐敗的產生提供了土壤。而在國外,由于法院是唯一享有剝奪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國家機關,而且必須經過一定程序才能實施這項權力,這就從客觀上減少上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濫用權力、腐化墮落的機會。因此,適當削減行政機關行使的處罰權(包括拘留,勞動教養),對于遏止行政機關利用制裁權搞腐敗有重要意義。首先,必須修改《行政處罰法》及制定有關法律,明確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幅度及種類。其次,要制定《行政收費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強制法》等一系列規范政府行為的法律,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腐敗行為向沒有法律規制的領域轉移,全面堵住制度的漏洞。再次,要完善《行政訴訟法》,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這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也是WTO規則的要求,它將使得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在實施的過程中被及時撤銷,從而有效地縮小腐敗行為產生的社會影響范圍。

2.積極推行公開行政,確保依法行政

腐敗產生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法律很少規定行政機關公開其文件、權力內容的義務,逐漸形成了“內部行政”“秘密行政”的習慣,這在客觀上為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貪贓枉法,幕后交易提供了“天然屏障”。美國大法官布蘭代斯說過,“宣傳正是糾正社會和工業弊端的良好方法。據說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電光是最好的警察。”為了消除腐敗,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證行政機關時刻處于普通百姓的輿論監督之下,近幾十年來,很多國家制定了行政公開制度,對于預防、抑制腐敗,提高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目前對行政公開制度也給予了高度重視,行政公開制度已經有一定基礎,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差距和問題:

第一,缺乏對于行政公開理論的深入研究,將行政公開與村務公開、政務公開等相關制度混淆使用。

第二,行政公開具有濃厚的政策性,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其實施受制于當地領導的認識、權威和創造力。

第三,行政公開的主體范圍、內容范圍狹窄,行政公開的方式單一、手段落后,不利于提高行政公開的效率。同時對于不予公開的救濟手段規定不足,缺乏、對不予公開的法律救濟途徑。

為在全國推行行政公開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頒布行政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公開的主體、機構設置、程序、救濟途徑等相關問題作出規定。在立法安排上,應該先制定《財產申報法》、《政府采購法》、《信息公開法》等特別法,然后在這些法律的基礎之上,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將我國的行政公開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行政部門公開其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權益的內部工作制度及程序;

第二層次是行政立法機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法規、規章及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第三個層次實行具體執法管理程序、許可程序、處罰程序三公開;

第四個層次是公開行政機關領導者的必要個人資料(隱私除外),如合法收入,親屬職位聯系,受贈禮物處理,生活條件等等。二、以人為本,更新觀念

十六屆三中全會的一個重要貢獻就是進一步鞏固和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樹立了“以人為本”的發展觀,為此,我們也必須與時俱進、樹立新的廉政觀:“以人為本”,相信人民,依靠人民,服務人民;“以廉政法制化建設為中心”,通過完善廉政立法和監督體制來根治腐敗,明確反腐敗不僅是政府的事業,更是人民共同的事業,激勵人民大眾積極參與防治腐敗。

1.以人為本,培養公眾維權和監督意識

早在1945年主席回答黃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歷代王朝“其興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規律時就說過,“只有讓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同志在關于“三個代表”的講話中強調,共產黨代表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國際反貪污組織主席馬武索指出:“我們深信,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沒有一個政府能夠有效解決貪污”。新加坡反腐敗的成功經驗在于:公眾參與防治腐敗的信心顯著增強,是新加坡反腐敗見效的轉折點。這就是說,不管是多黨政治制度還是一黨執政的政治制度,必須依賴于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作為其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中國共產黨,考慮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必須是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利益,在反腐敗制度建設中也不例外。

如今,我國的法律逐步健全,為反腐敗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作為受益者的老百姓,由于法治觀念談薄,卻將其擱置一旁。人民群眾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淡薄。《行政訴訟法》已經施行了十多年,但是“民告官”的案件卻寥寥無幾,許多老百姓對腐敗現象采取漠視或者容忍的態度,民間甚至提出了“肥豬理論”(大意為:貪官肥了,胃口小了;新官來了,貪得多了),客觀上造成腐敗現象更加嚴重。整個社會沒有形成法律至上的觀念,有法不依的現象比比皆是。我們現在很難通過法律來預防和制裁腐敗行為,貪官污吏面對法律有恃無恐,老百姓也不拿法律作武器保護自己。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都是由行政機關來執行的,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辦事,它的違法行為又不能通過司法程序糾正,那么整個社會就不會有正義,腐敗現象也就不可避免。只有行政機關做到依法行政,樹立起“權由民授、官由民選、政為民謀、權受民督”行政理念,人民群眾學會用法維權,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才能提高,腐敗現象才會減少。

2.更新觀念,完善廉政立法和監督體制

懲治腐敗,建設廉政,是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需要運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種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這諸多的手段中,法律無疑是最為有效的手段。為此,我們必須加強廉政法制化建設,樹立法律權威。

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制定了許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補充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一百多個法律、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但就總體而言,廉政法律體系仍不夠完善,不能適應反腐敗斗爭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我們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盡快制定《廉政法》、《反貪污賄賂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經濟活動實名法》、《黨內監督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等,加強對公職人員行為、財產狀況、行政行為的法律監控。除了重視制定有關事后懲戒性的法規外,更要加強事前預防性法規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嚴格的廉政法律法規體系。同時要建立具有相對獨立性、高度權威性的監督機構,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加強監督,“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改變我國現行的導致監督客體領導監督主體、監督主體依附于監督客體的雙重領導體制,可以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具有我國特色的做法,把現有的紀檢、監察、審計合并到反貪局中,直接隸屬中央領導,賦予新的監督機構以紀檢監察權、偵查權、審計權、拘留權和刑事起訴權。不受地方政府管轄,其經費及物資設備由特定的專門渠道撥足,干部的任免及福利待遇由上一級機關負責,從而建立一個統一高效、獨立性強的監督機關。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發揮綜合監督效能。

腐敗有其歷史的根源,現實的土壤,反腐敗的目標不是一時一刻就可以完成的。從理念上求改變是最基本的,向行政中尋實施是最必須的。依法行政,使法律成為行政的實質指導,行政依法,使行政在法律的范圍內實施,。對不斷擴大的行政職權和行政領域加以約束和規范,防止腐敗的發生,以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從事后防范提前到事前威懾,在法律和行政之間尋一個制衡點是反腐敗的題中之意。

參考文獻:

[1]大法官布蘭斯言論集.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

[2]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會長郭濟于2005年10月24日在“政府政務公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的講話.

[3]王秀萍等.網絡上的政務公開——一個需要創新的話題.“政府政務公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

[4]鄧小平文選.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