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行政法制監管體制
時間:2022-06-18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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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制監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系統外部的個人、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等。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法制監督是一種對行政權力制約的手段。
(二)行政法制監督的必要性首先,傳統文化的影響。我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注重行政權的行使,忽視個人權利保障。其次,從現實的行政實踐來看,政府機構的設置,編制,運作以及相互之間的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濫用行政權、越權行政,怠于行政;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不清等。因此,在加速政府體制改革,必須加強行政法制監督。
二、我國行政法制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權力機關監督存在的問題人大作為我國的權力機關,憲法賦予了其對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權力。其在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過程中,往往容易忽視法律規定的程序,超越權限,直接插手行政事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權行使的困難。另外,其監督表面獨立性比較強,但實際上被一些因素所左右,僅僅能行使事后監督的權力。
(二)行政機關監督存在的問題行政機關的監督分為一般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專門行政機關的監督,在一般行政機關的監督中,由于沒有建立起雙向的監督制約體制,往往會出現下級在監督上級違法以及平級之間相互監督時顯得無能為力。專門行政監督機關缺乏相對獨立的地位和獨立行使職權的方式,使其在進行行政法制監督時總是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由于監督客體與監督主體之間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所以會出現“吃政府的嘴軟,敢怒不敢言”的狀況。
(三)司法機關監督存在的問題司法機關的行政法制監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監督是通過行政訴訟的形式進行的,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僅限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以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而且還要依照行政機關指定的規范去處理行政案件。這無異于行政機關自己為自己設定標準,來衡量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它自己對自己的要求。人民檢察院所執行的行政法制監督實際上是一種事后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形式的監督范圍和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
三、完善行政法制監督的思路
(一)充分發揮權力機關的監督作用國家權力機關應當從事前、事中和事后幾個層面,運用其立法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進行全方位和多渠道的監督和制約:一是事前監督。權力機關通過制定法律,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提供法律依據,確定行政權的權限和范圍,保證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符合廣大人民的意志。二是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政府提出的規范性文件等等。運用憲法和《立法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政府規章是否違法,行使審查和撤銷的權力,對行政權力行使進行監督。
(二)健全行政內部監督機制首先,健全行政復議制度。將復議標的擴大到所有行政行為,并且加強復議機構建設,在行政權內部構建一個相對獨立的、能夠做到中立、客觀、公正地處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其次,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將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直接隸屬于人大常委會,只對人大負責,真正做到監察獨立和審計獨立,明確其監督權責,建立監督責任制。
(三)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制度的功能“在監督行政活動的各種方式中,司法審查是最主要的監督方式,因為它是一種經常的、局外的、有嚴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權威性的監督”。強化司法審查機關的獨立性,理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改革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深化法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改革,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官員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活動中發表的言論和行為不受追究,努力營造法院和法官獨立審判的條件和環境。總之,我們應意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自覺樹立對公共權力進行民主監督的責任、義務意識,從而自覺提高監督的信心和積極性。行政法制監督的完善是一個系統性、綜合性的過程,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指導下,它會不斷完善,并起到應有的、監督制約行政權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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