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換屆選舉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09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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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實踐,廣大群眾的開放意識,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都有了明顯的提高,特別是社會經濟基礎中經濟發展民營化(而實際上是私有化)的趨勢,則完全改變了人們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相互關系。在多種所有制并存,民營經濟迅猛發展的歷史大潮中,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如何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確實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這里,本人想就基層換屆選舉中的有關法律規定,如何進一步符合基層的和國情的實際,談點自己的看法,不妥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關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統一換屆時間問題
地方組織法第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實踐表明,這一法律規定造成了這樣一種局面,一是由于縣鄉的換屆時間不同步,再加上有些市、縣、區的換屆時間不同步,這就造成了幾乎年年都有換屆選舉工作的任務。二是頻繁的換屆選舉,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增加了社會和群眾的負擔。三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認識上對換屆選舉產生厭倦情緒,有些干部、群眾說,只看到你們總是在搞換屆選舉。我看這些同志說得完全對。換屆選舉搞多了,確實影響干部、群眾集中精力抓經濟工作。四是每次換屆后,人們的社會生活并不會發生多大的變化。這就不得不使我們來考慮換屆選舉的政治效果,這就是說我們不能違背社會上層建筑對社會經濟基礎起反作用的這個規律。你說,通過換屆選舉,一定能把勤政為民的、把對國家和民族忠誠的、對人民忠誠的一批干部選上來,這也不見得。通過換屆選舉,可能會選上一批勤政為民的,信仰馬列主義、思想的、堅持三個代表的干部;也可能會選上一些本來就是搞腐敗的、選上后準備再大干腐敗的干部,這些人,他們在思想本質上不信馬列,更談不上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所以,一搞換屆選舉,這兩種人就都有可能選上來,前一種人選上來了,經濟就會有所發展,人民的生活就會有所改善,腐敗就會有所遏制。后一種人選上來了,經濟就會倒退,政治就會倒退,人民就會遭殃,國家就會受損失。這就告訴我們一個道理,我們不要把社會的進步完全寄托在換屆選舉上。你說是三年換一次好,還是五年換一次好,這就要從實際出發,從國情出發。中國是了個有12億人口的大國,搞一次換屆選舉,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在相當長的二段時:間內影響抓經濟工作,影響干部隊伍的.穩定。所以,對于社會主義的民主法制建設,完全應根據我們自己的特點來建立一套簡單、實用、有效的民主法律體系。這樣,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實現全國各級人大每屆任期同步是完全必要的。這樣有利于在全國統一換屆時間,統一工作安排,統一組織領導,統一宣傳發動,統一思想認識,真正把換屆選舉作為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抓緊抓好。全國各級人大統一換屆時間,還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真正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吸引力和向心力,這對于推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減輕群眾的負擔,實現民族的崛起,確是一件功德無量的好事。
二、關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問題
選舉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是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的利益?還是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純粹是一種認識上的偏見。從實際情況來看,代表作用發揮的好壞,它不是由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方式來決定的。這里,一是決定于代表自身的素質。即代表受教育的程度、對社會主義事業理解的程度,以及代表所具有的為國家服務,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決定于整個社會環境和社會制度。
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都看到了資本主義的普選制對于歷史上的世襲制來說是一大進步,但資本主義普選制實質上也是每隔幾年來決定一次誰來統治和壓迫人民。所以資本主義的普選制并沒有改變資本主義制度剝削和壓迫人民的實質。從這一點來說,資本主義的民主就是假民主。你再用什么民主的方式來選舉總統,選舉官員、選舉議員,他也必然要維護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社會制度,這樣一種狀況,本身也是由它的社會制度決定的。普選制的歷史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踐證明,用什么方式來選舉代表,對代表作用的發揮并沒有直接的聯系。我們的方法是要按照簡單、實用、有效的原則,來思考和處理問題,這樣,我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就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并不會影響代表作用的發揮。因為,無論用什么民主方式選舉的人大代表,它必然要在統一的法律規定下去履行職責、執行職務。
三、關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機構設置問題
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13項職權,所以,鄉鎮人大要行使這些職權,就必須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照法律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只是負責主持和召集會議,對閉會期間的工作職責則沒有規定,所以,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基本上沒有什么活動。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但由于鄉鎮財政困難,有的地方開人代會也就是半天時間,閉會期間組織代表開展活動更是沒有經費。根據這種情況,鄉鎮人大再增設常設機構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為增設機構,增加人員就是增加群眾和社會的、負擔。根據歷史經驗,我國基層政權建設應遵循簡政、務實,有效的本主義的民主就是假民主。你再用什么民主的方式來選舉總統,選舉官員、選舉議員,他也必然要維護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社會制度,這樣一種狀況,本身也是由它的社會制度決定的。普選制的歷史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踐證明,用什么方式來選舉代表,對代表作用的發揮并沒有直接的聯系。我們的方法是要按照簡單、實用、有效的原則,來思考和處理問題,這樣,我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就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并不會影響代表作用的發揮。因為,無論用什么民主方式選舉的人大代表,它必然要在統一的法律規定下去履行職責、執行職務。
三、關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機構設置問題
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13項職權,所以,鄉鎮人大要行使這些職權,就必須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照法律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只是負責主持和召集會議,對閉會期間的工作職責則沒有規定,所以,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基本上沒有什么活動。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但由于鄉鎮財政困難,有的地方開人代會也就是半天時間,閉會期間組織代表開展活動更是沒有經費。根據這種情況,鄉鎮人大再增設常設機構的。思路是不可取的,因為增設機構,增加人員就是增加群眾和社會的、負擔。根據歷史經驗,我國基層政權建設應遵循簡政、務實,有效的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原則。那就是通過鄉鎮人大主席、鄉鎮長擔任同級黨委副書記的辦法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總的來說,我國基層的工作千頭萬緒,要直接與群眾打交道,這就不但要有快捷、務實的工作作風,而且也需要有快速決斷,因地制宜,及時指導的組織領導機構。而通過鄉鎮人大主席、鄉鎮長擔任同級黨委副書記的辦法,就能做到在鄉鎮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統一研究協調和組織實施各方面的工作,做到團結一致、分工負責、各負其責,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四、關于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指導問題
按照法律規定,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實踐證明,在人大工作中,最能為群眾了解,最能體現三個代表要求,最能收到效果的一項工作,就是把群眾關心的問題,把代表在建議中提出的問題,認真的研究好、處理好、解決好。
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和努力,各地都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經驗;解決了許多社會經濟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群眾生產、生活中的重大問題。為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實現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要進一步提高代表建議的辦理質量,要把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一步推向前進,確實需要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以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指導。全國政協系統都專門設立有提案委員會,統一研究處理和協調提案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發揮了較好的指導作用,所以,就現階段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力量對比來看,政協要優于人大。所以,我在這里建議全國人大也設立負責督辦和指導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專門的工作機構,全國人大在這項工作中帶了頭,地方人大就會跟著來學,把這項工作搞好了,確實有利于轉變機關的工作作風,在工作中體現三個代表的要求,真正使我們的工作從總體上發揮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經濟建設的作用。
五、關于“雙過半”問題
我國選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根據改革開放后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那就是在人們生活中跨縣市、跨省區及跨國的社會經濟活動增多。在這種情況下,硬是要規定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這就有點不切合實際,所以,這個過半數的規定可以不要。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這個規定應保留。同時,另行選舉的代表也應有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沒有這個過半數;就很難體現代表的先進性、代表性和合理性。這一點應有所改進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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