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行使

時間:2022-03-10 10:03:00

導語:國家主權行使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家主權行使

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對臺灣行使管轄主權,不僅有歷代史籍記載與文人記述為佐證,更有歷代持續編修地方志書為直證。在中國歷史上,編修地方志幾乎與所有朝代的歷史相始終,從夏代到清朝,代代相沿,都有編修方志(或圖經)的記載。在我國汗牛充棟的文化典籍中,地方志書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史稱國家實現主權管轄為“納入版圖”,即指將某地域上之土地、人民與物產情況全部登記入籍、上報中央,以為永久的轄治依據。嗣后,又通過編修地方志,把所屬區域范圍內之自然與社會的歷史、現狀作全面而系統的記載,為治者提供借鑒,為他人提供信史。故編修地方志是國家行政管理的永久定制,也是國家實現主權管轄的重要標志。臺灣地區歷代地方志的編修,正好可以證明中央王朝對該地區實施永久而持續的行政管轄權力的過程。

編修地方志一般是由中央政府統一號令,各地按照統一的體例和規范,在各級地方政府的主持、指導下進行。所以,古代地方志的主修者多是省、府、縣的主官。新到地方任職的官員,依例首先要閱讀前人編修的志書,以為了解地情民風的入門;在地方任職者,如受朝命或自認必需,就會主持續修地方志。“盛世修志”之所以成為美談,是因為在社會安定、文教興盛的條件下,地方官可以動員一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以從事修志編史之類文化建設事業。今以臺灣為例,讀者可概見古代“官斯土者”的施治作為以及從政興文傳統之一斑。

臺灣修志自府志開始。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朝廷命令福建水師提督施瑯率軍進攻鄭氏軍隊,澎湖一戰定乾坤,清軍兵臨城下,明鄭政權以投降告終。清廷收復臺灣后,于翌年即設府管轄,派官治理。這就是清代朝廷文書及官員奏議所稱“臺灣納入版圖”之事。事實上,根據考古資料和歷史載籍(史書、志書、筆記、碑銘等)證明,不但中國人早已發現臺灣、涉足臺灣,而且也是中國人最早管轄和經營臺灣。

重要的是,在臺灣收歸清政權直接管理并派官施治之后,許多府、縣主官都注意采風、修志。官員們對這片長期孤懸海外的“蠻昧之區”都懷著神秘感和好奇心,因此對修志顯得特別積極,修志活動尤為頻繁。以致有清一代治臺不過200余年,僅《臺灣府志》就編修了6部,平均30多年一修,這在其他省、府并不多見。

蔣毓英是編修《臺灣府志》的第一人。他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1684—1688)受命首任臺灣知府,其時適逢清廷詔令全國纂修地方志。他遂親自主持,并偕同諸羅縣令季麒光、鳳山縣令楊芳聲等共同纂成《臺灣府志》稿。數年之后,由蔣氏私家刊行。因系私刻,故知者不多。該志共10卷、25目,規模始創,缺略難免;內容雖顯單薄,梗概大致周詳。所載清初臺灣人口、田賦、人物等資料十分珍貴(注:清·蔣毓英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上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46頁。)。

第二部《臺灣府志》系由臺廈道高拱乾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倡修,康熙三十五年(1696)刊行。其內容大為增加,體例亦更臻完備,成為臺灣府志中之代表,歷史價值很高,后世續修府志者多以此為藍本。第三部是由臺灣府學政范咸等于乾隆十年(1745)所修,稱《重修臺灣府志》,次年書成,第三年(1747)刊行。該志共分25卷、12類、92目。此志特別收錄鄭成功事跡,是前二志之所無,為后人保存了珍貴的歷史資料,可謂眼光獨具,史識超卓。這三本《臺灣府志》于1984年由中華書局重新整理、點校出版,受到文史界及各研究部門的歡迎和好評。編修臺灣地方志的目的與意義,時人發表了許多好見解。

乾隆十二年(1747),福建新任總督額爾吉善在為范咸《重修臺灣府志》所作序言中稱:“今天下車書大同,各省及府概有志書,煥焉可述。獨臺灣以一府數縣,肇辟于溟濛芴昧之中,垂六十余年,而有志書二十五卷。吏治民俗,文教武略,洞源竟委,麟麟炳炳,幾與中土埒,而恢詭有過焉,斯亦奇矣。”(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作者指出,在國家統一,臺灣入于版圖,肇辟府、縣,實施轄治之后,經幾代人努力而有志書之編修,令時人、后人可以閱覽借鑒,洞悉該地之政教民情、山川風俗等事。他還從臺灣的地理形勝出發,認為編修府志可知歷代守土之吏“撫寧疆理”的情況,可知歷任諸官的職司政績,可見朝廷聲教典文之影響(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

福建巡撫陳大受在《重修臺灣府志》序中稱:“臺灣自入版圖,垂今余六十年,卉服文身之域,茹毛飲血之儔,咸襲冠帶、安耕鑿,俗易風移,骎骎乎有中土之習。”(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說明在清初統一臺灣之后,蒞臺官員先后繼踵,“撫綏民番,輯寧海疆”(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采取穩定、安撫的政策,以鞏固海疆、團結百姓。這種和平的教化政策迅速取得成效。朝廷轄臺不過六十年,臺灣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蒸蒸日上,其文明程度大進,民風士習猶如中原之地。他還指出,這種歷

史的大變遷,應有翔實的記載與永久的彰顯,故需“取舊志而重修之”。于是有了范咸主修的《重修臺灣府志》。因此志書是主權施行的記錄,是政績事功的通書。陳大受敘述臺灣入清版圖前的歷史稱:“元、明以前,率為逋逃藪,故事多荒略,而其地亦莫可考。澎湖之名,僅見于《隋史》,臺灣則明季始稱其名。然不過為日本、荷蘭停泊、互市之地。既無歷代廢興沿革、是非得失之概可資考鏡,亦無文人詞客游歷尋覽之跡可以感慨流連。故述之者恒患不文,間有一二記載,又涉于奇誕,人往往視若‘齊諧’之志、‘山海’之圖,用廣異聞而已。”(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這一敘述可見其史識高明。他認為,在有志書專記臺灣之前,人們對臺灣的了解十分簡略。唯有臺灣進入國家版圖、官員入島施治之后,所修志書對臺灣的記述才堪稱詳盡、確實。可見,志書編修必須以國家管治為前提;守土臨民者編修方志,本屬國家行政轄治中應有之義。地方志書絕非“齊諧”、“山經”之類游戲筆墨或獵奇文章,而是莊重嚴肅的文化典籍,是鑒古知今的政治文獻。

同年,福建布政使高山也在《重修臺灣府志》序中稱:臺灣原為“海外荒島”,為古地志書《禹貢》所不載,《職方》所不紀,自明天啟朝才“稍與中華通往還”,至清初方入“圣人之治”。一旦進入教化,便如“風行草偃,翕然向治,遂臻一道同風之盛焉。”這話雖含夸飾,但也反映臺灣“歸化”后的實情:“入其境,人民濟濟,無雕題卉服之狀,蓋浸潤于教化,涵濡于養育者,深且至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這種迅速而深刻的進化,正好說明臺灣入于朝廷管治之后,社會全面進步,文教長足發展,確有日新月異之概,以致對照“舊有志乘”,便覺多需補充修訂。他自稱“修臺志者,予素志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說明古代臨民治事之官,都有修志之志或修志之舉的。所以,當他披覽新修臺灣府志之后,即予很高評價,稱:“一畫開而天地辟,二氣運而歲功成,臺志修而圣治彰,所以寧不重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他把臺志之編修與天地辟、歲功成、政治彰相提并論,以顯其重。同時也說明,政治之功能績效,社會之發展變遷,皆仗志書的記載而傳揚。糧驛使者明福所撰志序則稱:臺灣統一之后,“臣服其黎庶,郡縣其土宇;數十年休養生息,日就蕃昌。土地、人民、政事之大,不可以無志。”(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他應是十分明了國家治權與修志關系的人,故認為,政權管轄的土地、人民,必須通過修志加以記載;官員的治績事功,也需通過修志才得弘揚。而且修志不能一勞永逸,尚需時時繼纂續修,俾補其“規制事宜未盡洽備”之處,以便踵事增華,使后人“得其詳且核焉”(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他意識到臺灣修志重點所在:“臺郡孤懸海外,為各省之藩籬”,故“于防海港口出入、水道紆回,言之尤詳。必提其要害,紀其遠近,使人因其形勢以識控制之方。”(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這里指出臺灣修志的特別意義,在于使人知其形勢之要,識其控制之方,以為安定社會、捍衛主權之備。由此更見作者思慮之深、識見之遠。同時,署臺灣道的莊年則在序文中強調,“臺之啟疆,雖已距六十余載”,經此管治之后,民眾皆“就甄陶而樂化育,游惰向業,四民交勵,五士迭興。蒲弭,訟獄息,刑措兵偃。職官人物,炳炳烺烺,而風俗齊美”。國家呈“文明熙皋之象”(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這些雖系歌功頌德之詞,但也可見臺灣“啟疆”后的文明進步景象。他還就修志的功用作了說明:“志之所以導揚郅治,襄贊鴻謨,系苞桑而固磐石者,其有《豳風》、《無逸》之思乎!夫豈等‘山經’、‘水注’侈乘槎之瑰奇,資操觚之博贍已哉?”(注:清·范威等修《重修臺灣府志》,《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頁。)莊年認為,志書編修有助于弘揚善政、輔弼國策,有利于鞏固政權、勸導民生,而不同于僅僅記載恢詭奇異故事佚聞的書籍。這正是志書特殊功能之所在,也是志書長修不斷的原因。

總之,從以上《重修臺灣府志》的五篇序言看,這些封疆大吏或地方要員,都眾口一詞地強調志書紀實、存史的認識價值和資治、教化的社會功能。他們作為“涉臺”官員,都從臺灣地位的重要性出發,強調臺灣志書編修的意義,可謂真知灼見。

相比之下,清代另外修的3本《臺灣府志》,因其內容或技術原故,價值可能稍遜于以上3部。因為,康熙五十一年(1712),臺灣知府周文元等所修《臺灣府志》,只將高拱乾“志略”稍作增繕后仍分10卷刊行;所增內容不多,故未見有太大的新價值。但他再版后可供新一代官民了解臺灣,故也具有認識價值。乾隆五年(1740),時任臺灣道的劉良璧,提倡重修《臺灣府志》,并于2年后刊行。該志大半模仿《福建通志》體例,將高拱乾志的體例調整為20卷。后人認為,劉氏的體例改動,并不及高拱乾所修志書“序列有體”,但其內容擴充、增加卻不為無功。其三便是臺灣道余文儀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主持編修的《續修臺灣府志》。該書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刊行。余志主要仿襲范志,篇目、體例未作改動,只增加“藝文”中的一卷。不知何故,該志竟成為最后一部《臺灣府志》。雖然從技術角度看,續修的劉志、余志未能勝過前志,但他們與時俱進,補充數十年新增史料,其繼踵接武的贊續功勞亦不可沒。從蔣毓英編修第一部《臺灣府志》,至余文儀刊行《續修臺灣府志》,首尾相隔不過80多年,竟連續編修6部府志,這在修志史上堪稱奇跡。

朝廷和官員之所以如此重視臺灣修志,其原因還在于,臺灣島長期孤懸海外,不僅面目撲朔迷離,而且棄留屢遭物議。一旦納入版圖,蒞治者隨即察訪記錄,修志繪圖。因為,朝廷及官員都急于了解這一新歸化區域土地、人民、物產的情況。如今,廟堂之上關于臺灣去留問題已經息訟,海洋之中守土臨民之官也已親見臺灣形勝,自然不能放棄記述自己治下“荒裔曠土”變化的職責。即使是局外的有識之士,也想確切了解這一“海外初辟之地”的實況。另外,清初連修6部臺灣府志恰好都在“康乾盛世”,這說明朝廷重視與物質具備確是修志的前提和關鍵。

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澎湖志書的編纂上。澎湖列島自古以來便屬于中國,上古載籍雖多語焉不詳,但至遲從宋代起,史籍已有明確記述。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學者樓鑰在所著《攻媿集》中收載《汪大猷行狀》一文,內記:“四月,(大猷)起知泉州,到郡。……郡實濱海,中有沙洲數萬畝,號平湖。”“公即其地,造屋二百余間,遣將分屯。”(注:宋·樓鑰《玫媿集》卷八八《汪大猷行狀》。)宋理宗寶慶元年(1225),趙汝適《諸蕃志》云:“泉有海島曰澎湖,隸晉江縣。”(注:楊博文:《諸蕃志校釋》,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149頁。)據此可知,澎湖至少于此時已入中國版圖,并受泉州府晉江縣轄治。史書還記載,元至元十八年(1281),于澎湖設置巡檢司,隸屬泉州同安縣;到明代,該司尚撤、復不定。至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統一臺灣后,澎湖隸屬臺灣府臺灣縣,并置巡檢司管轄。雍正五年(1727),改巡檢為通判,設置澎湖廳,從此,澎湖建立了單獨的管理機構,成為獨立的行政區劃。其后不久,澎湖便開始有修志之舉,并且陸續還有專志、續志出現。

據記載,自乾隆初年至光緒年,150多年間,四修澎湖志,其所記內容不斷加詳,一如重新進入版圖后歷代官員編修《臺灣府志》之舉。首修“澎湖志”者是澎湖海防通判周于仁與通判胡格,二人于乾隆初年任上共同撰成《澎湖志略》一卷。周志因系草創,故而失之簡略,但首創之功功不可沒,可惜該志已湮沒無傳。繼起者是乾隆三十年至三十四年(1765—1769)任澎湖通判的胡建偉。他于任上創建書院,親校文藝,作學約,勸設塾,開啟澎島文風。他以澎湖為海疆重地,而其歷史于文獻無證,且鑒于“周于仁僅成‘志略’一卷,語或未核,版亦失傳。乃竭力搜羅,輯《澎湖紀略》十二卷,刊之。”(注:清·胡建偉纂《澎湖紀略》,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2頁。)其付梓當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胡建偉因當時澎湖初辟未久,“書籍無聞”,故重視資料的采集與考證;其十二卷分紀十二類,“每一門類,務尋原委”,“俾后之作者瀏覽今昔,知所因革。”(注:清·胡建偉纂《澎湖紀略》,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2頁。)故胡著雖名“紀略”,其實頗為詳備,追本溯源,觀今知古,志書之功能畢顯。

道光九年(1829),澎湖通判蔣鏞認為,胡建偉著《紀略》后,“歲逾周甲,不加補輯,將來搜索愈難。”于是邀集當地諸生進行采訪、輯錄,針對胡著《澎湖紀略》十二門類,分別續補內容,旨在“補胡氏《紀略》所未備”(注:清·蔣鏞纂:《澎湖續編》,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頁。),終成《澎湖續編》上、下共兩卷。只是這部續志稿成之后并未刊行。道光十年(1830)冬,新任澎湖通判烏竹芳與蔣鏞一起,“凜遵憲訓,廣為采訪,不遺不忘,—一謹而志之”。“纂修厘定,細心考核,匯為‘續編’”(注:清·蔣鏞纂:《澎湖續編》,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頁。)。道光十二年(1832),興泉永道周凱奉命賑恤澎湖,閱此《續編》,即“詳加評正”,并命付梓。《澎湖續編》“藝文”占一半強,且多系時人詩文;“人物”增加“列女”122條;以所增“碑記”最為重要,于了解澎湖建置沿革頗有稗益。故后人認為,自胡撰《紀略》與蔣輯《續編》之后,澎湖志書始有規模。

光緒四年(1878),澎湖通判蔡麟祥“留心文獻”,與士紳“議修廳乘”,遂聘請金門舉人林豪為文石書院主講,并囑其主持修志。林豪遂和助手“相與采獲見聞,搜羅案卷”(注:清·潘文鳳、林豪總纂:《澎湖廳志稿》,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天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2頁。),在《澎湖紀略》和《澎湖續編》的基礎上,刪繁舉要,網羅佚失,又增加道光九年以后至光緒十八年的史實,編輯成《澎湖廳志稿》16卷,尚未刊行,稿存臺南海東書院。后經重修,報臺灣省通志總局,通志總監薛紹之為之增刪修補,最終訂為14卷,而后于光緒二十年(1894)夏付梓刊行,是為《澎湖廳志》。林豪原稿抄本曾于1983年由臺灣成文出版社以《澎湖廳志稿》(15卷本)為名付諸影印,與《澎湖廳志》14卷本并行,以資比較閱讀。林豪所作《志稿》特別重視建置沿革與文教事業,詳細征引文獻資料,許多人物內容詳審,當世人物還多經調查采訪而寫成。正如林豪在《澎湖廳志稿》凡例中所說明的:“蓋海外掌故,有必不容略者,要在持論洞中利弊、征引皆有限斷,亦無庸矯為異、茍為同。”他還指出:“臺灣在前代屬澎湖之極邊,澎湖有游兵,實為控制臺灣而設。況元、明兩代,皆設官以經理之,安得不考其建置沿革?”作者還強調了志書編修求實存真、秉筆直書的原則,認為:“地志,官書也,以存一方掌故,以示千秋鑒戒。”“載筆所以傳信,非一人一時之文,天下后世共之。(注:清·潘文鳳、林豪纂:《澎湖廳志稿》凡例。)”林豪不愧是有史識的方志學家,他主張地志即是官書,所以載筆必須傳信;而且志書又非一人一時之文,它是留給天下后世人民的文獻典籍,是共同的歷史財富。所謂“存一方掌故”,“示千秋鑒戒”,正表明方志的存史與教化兩大功用。他批評記述臺灣沿革而刪掉鄭氏政權“所立郡縣”的做法說:“方隅載筆,不過藉以識是地之緣起,又可遺乎?(注:清·潘文鳳、林豪纂:《澎湖廳志稿》凡例。)”林著《廳志》因其編輯詳審精密,故為學人所重。

1949年國民黨政權退守臺灣后,曾在澎湖設縣,當局分別于1955年、1958年兩次編修縣志,直至1978年才出版一部新修的15卷本《澎湖縣志》。為該志作序者李運成稱:澎湖“雖地瘠民貧,物產不豐,但以介于臺、閩之間,扼海峽之咽喉,島嶼回環,港澳雜錯,在軍事上實為兵家必爭之地。昔延平據此而奄有全臺,施瑯得此而克塽議降,荷人據此以屏藩臺、菲,日本據此以進窺南洋。是區區一地之得失,系我國族之興隆與全人類之禍福,烏得以其土地磽薄、物產匱缺而遽加輕忽哉!(注:民國·李紹章、張默予等纂:《澎湖縣志》,李運成序,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縣長李玉林作序稱:“澎湖雖蕞爾丸地,然自古為海疆重鎮、臺閩咽喉,更為我漢族拓殖臺灣之踏蹬。(注:民國·李紹章、張默予等纂:《澎湖縣志》,李運林序,臺灣《中國方志叢書》,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澎湖修志的歷程再一次證明,修志是我國優良的政治傳統,也是優良的文化傳統。因為,修志體現的是政權的管轄,記錄的是地方自然與社會的全史。國家一旦對地方設定建置,司理者便會有修志之舉。修志是代代相濟之業,不能一蹴而就,亦非一勞永逸,地方志經續修再修,使體例更加完備,內容更加充實,志書的價值和作用也將發揮得更為充分。

臺灣志書的編修,典型地體現了志書的固有功能:“存史、資治、教化”。存史是志書的內在功能,資治和教化則是志書的外在功能。前述在臺任職官員,之所以重視編修志書,就是由于他們都認識到志書的這些基本效用。范咸在《重修臺灣府志》“凡例”中稱:“臺灣入版圖后,生聚教訓雖歷六十余年,然猶去荒昧未遠。本地苦無文獻可征,所見所聞不無異詞。”“亦以海外初辟之地,不得不互存以資參核。”“前志于臺灣一邑只載寥寥數山,其羅漢門外概不之及”,“及閱《使桂錄》,載羅漢山甚詳”,“此守土者所不可不知也”。他強調,“守土者”不僅有“生聚教訓”的職責,更有整理“文獻”、詳載“見聞”的任務(注:清·范成等修:《重修臺灣府志》凡例,《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

“凡例”還特別指出,在臺灣“歸化”之后,朝廷對臺灣各方面所給予的優待,志書都作了補充記載。其田賦屢蒙朝廷“減則蠲除,優恤備至”。科舉考試錄取名額朝廷也予優待:“閩省鄉試,臺郡分額取中,所以培養海外人才者,備極隆至。”在海防方面,因“海外武備特重,凡分班遣戍之期,道里、舟車之費,歷圣加恩優恤,至為詳備,而制田產以備吉兇,賞恤延及百世”。對于土著蕃社情況,也于“風俗中分類詳記,而其方言、俚曲,亦載其大略”。對于臺灣的物產,也是“采擇不厭其詳”。值得注意的是,“凡例”強調,本志“頗載偽鄭逸事,以其始則驅逐荷蘭,繼則納土歸降,蓋為我朝先驅者,故附錄其興亡之跡,以為臺地之緣起”。他揭示出纂修者寬闊的胸襟與實事求是的膽識,為后人保留了重要的史實資料。該志還特別重視收載當時所見有關臺灣的著作,其理由一如“凡例”所述:“臺郡初辟,中土士大夫至止者類,各有著述以記異。”故特“另列‘雜著’一條,備載作者姓氏”,“以存海外之文章,令后來有據耳”(注:清·范成等修:《重修臺灣府志》凡例,《臺灣府志三種》中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修志者重視文獻、資料的收錄,于此又見其高明的眼光;志書為“一方之全史”,于此再見一例證。

要之,澎湖本系群島荒漠之地,開發雖早而建制較晚,尚有修志之舉;臺灣島內各縣,草萊初開,施治伊始,便也紛紛開修縣志。事實說明,在中華大地上,在政權管轄范圍內,地方之區一旦“進入版圖”,施治者便要修志以記其地情,存其故實。國家主權之重,官員求治之切,載于方志;物產民風,治績政要,列于載籍。修志可以明主權、彰政治、昭鑒誡、教來者,其傳世資政之功可謂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