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接管制度論文

時間:2022-05-08 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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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接管制度論文

摘要:行政接管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經濟發展而逐漸發展起來實踐中必不可少的市場監管制度。但在我國當前的法制狀況下,對于行政接管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基本上都是分散地規定在金融機構監管法律甚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和政策性法律文件中,市場對行政接管的完善法律制度的需求是迫在眉睫的。其次接管對象都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市場主體,對市場經濟、公共利益有極大的影響,因此行政接管在實踐中的應用分析問題十分重要。

關鍵詞:行政接管;金融機構;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對市場的監管也更加地豐富,其中行政機關對企業的接管,對調節整個社會市場的經濟秩序和對市場自由經濟的干預起到的積極作用是不容小覷的。我國行政行為實踐中存在的行政接管,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對金融機構的接管和對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企業的接管兩種。但我國法律未對行政機關接管制度做出明確規定,造成實踐中存在諸多行政機關對企業的接管處于無法可依、有法亂依的狀況。因此,本文旨在對我國行政機關接管企業制度的合法性做出探討,希望建立完善的行政機關接管制度,從而解決實踐和理論不相統一的現狀。

一、行政接管的理論概述

市場自我調節能力的有限性決定了其不僅需要市場無形的手的調節,還需要政府有形的手的調節,而這只有形的手,即政府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干預,就包括了行政接管制度。行政接管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授權,在金融機構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企業經營不善出現經濟危機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的狀態下,對其進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以保護投資人、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受侵害和損失,來維持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正常運轉和經營的制度。

二、我國實踐中行政接管制度的運用

目前我國實踐中對行政接管制度的運用還是僅僅存在于金融機構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企業兩個模式中。一方面來看,行政接管行為畢竟是政府對市場的嚴格管控了,所以范圍不宜過寬,只能作為一個最后一個終極的制度來運用,市場主要還是要依賴其自我的調節。從另一方面來看,金融機構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企業的經濟危機,都是挽回難度最大,也是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最大的。因此從這兩方面來考慮,不管是金融機構,還是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企業,都是需要行政機關的接管予以調控的。(一)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兩種行政接管行為的模式。1.行政機關對金融機構進行的接管行為。指我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授權,對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出現經濟危機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的狀態下而進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以保護投資人、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金融機構實行接管的主體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接管的對象是金融機構,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被接管的對象,其接管對象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但實踐中對經濟危機的判斷,盡管法律有了規定,卻還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規制。2.行政機關對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進行的接管行為。指我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授權,對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經營不善出現經濟危機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的狀態下而進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以保護投資人、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我國部門規章明確規定,對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進行接管的主體是各級政府的建設部門。接管的對象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接管的條件是因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經營不善而出現經濟危機可能危及投資人、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3.兩種模式之間的關系很明顯,兩種行政接管模式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迄今為止,也并未有法律法規將這兩種模式作為一個統一的制度進行規范。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接管的主體是誰,無論接管的對象是誰,其行政接管行為都是我們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接管行為。他們之間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聯系,也即接管對象都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市場主體。

三、我國實踐中行政接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機制

(一)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沖突問題及解決機制。1.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沖突問題。對于被接管的金融機構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來說,都是瀕臨破產的狀態,其就免不了處于一個官司纏身的狀態之下,那么各種訴訟、保全、執行就會接連不斷,在金融機構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企業被接管的狀態下,難免發生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沖突問題。2.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沖突完善機制。在存在司法權與行政權沖突的情況下,行政接管是為保護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市場調節手段,而訴訟是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本人認為應首先保障行政接管的進行,在行政接管解決有困難時,再考慮訴訟解決。

[參考文獻]

[1]閆海,姜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行政接管[J].城市問題,2011.

[2]李玫,劉濤.我國銀行行政接管的法律詮釋與制度完善[J].法學雜志,2012.

[3]駱梅英.論公用企業的行政接管[J].中德法學論壇,2017.

作者:蹇尚庭 單位:南華大學經濟管理與法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