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保障損失論文

時間:2022-03-26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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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保障損失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在海上貨物運輸的不斷擴大的同時,對于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如何保護自身利益,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顯得尤為重要。:本文論述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以及海洋貨物運輸中的損失,并通過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案例的分析,來說明怎樣維護自身的利益.

關鍵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險險別部分損失(單獨海損共同海損)

國際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貨物在途中極有可能受到損失,貨主為了保障貨物在一旦遭到損失后能從經濟上得到補償,一般都要投保貨物運輸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買方和賣方)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按一定金額投保一定的險別,并交納保險費,保險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約定范圍內的損失,應按規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上補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起源最早、歷史最久,本文主要論述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和海洋貨物運輸中的損失

一.洋運輸貨物保險,按照國家保險習慣,可將各種險別分為:

(一)主要險別

A、平安險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于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采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二)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淡水雨淋險:貨物在運輸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險: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4、混雜、沾險: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影響。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5、滲漏險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質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碰損、破碎險: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后者是在運輸途中由于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7、串味險: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8、受熱、受潮險: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設備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9、鉤損險: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10、包裝破裂險: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污等損失。此外,對于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11、銹損險: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銹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銹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銹,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于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后,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后,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于一切險的范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黃曲霉素險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此外,還包括戰爭險和罷工險等。

二.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所保障的損失,接損失的程度可以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類。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凡有下列情況下之一者即可構成實際全損:(1)被保險的貨物已經完全滅失;(2)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害喪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價值;(3)被保險貨物喪失已無可挽回;(4)船舶失蹤。

2.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雖未完全滅失,但對被保險人而言已經沒有什么用途或價值,凡有下列情況下之一者即為推定全損:(1)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害,完全滅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險貨物受損后,修理費用估計要超過貨物修復后的價值;(3)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害之后,繼續運抵目的地的運費已超過殘存貨物的價值;(4)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被保險貨物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其所需費用將超過收回被保險貨物的價值。

(二)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包括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由于在以后的論述中還要專門涉及,在此就不再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