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股改支付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29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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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改支付畢業論文

摘要:股權分置改革的過程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就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應支付的對價而進行的持續博弈過程,股權分置改革蘊含著多方利益的博弈。從股權分置改革的博弈論基礎出發,建立博弈模型,進行分析求解得出博弈雙方的最優策略是非流通股股東設計合理對價方案,流通股股東積極參與,使其通過,最終達到共贏,同時對股東間博弈的有效性進行了實證研究,提出股改中應注意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關鍵詞:股權分置改革;博弈分析;合理對價

1股權分制改革的實質

股權分置改革既是證券市場一次深刻的制度變革,也是證券市場利益格局的又一次重大調整。股權分置改革,其核心是“對價”。所謂對價,其基本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貨幣代價或得到該代價的承諾。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說,對價就是利益沖突的雙方處于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一沖突。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于股票供給增加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

2股權分置改革的博弈論基礎

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對價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博弈過程。公正的對價博弈必須具備兩個基本前提:(1)力量均衡。即參與對價博弈的雙方或者多方在力量結構上具有勢均力敵的相對均衡性。(2)動力均衡。即參與對價博弈各方都可以從過去的博弈結果中導出新一輪博弈的“好”的預期,為博弈的各方博取新的利益提供參與的動力。在這兩個前提假設中,力量均衡內在的規定了博弈起點;動力均衡內在的規定了預期博弈結果。

股權分置改革制度設計的核心思想是非流通股股東獲得流通權應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支付對價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流通股股東有權贊成或否決方案。在信息角度,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每一個局中人對于自己以及其他局中人的策略空間、盈利函數等有基本了解。雖然局中人均不知道對手的底線及表決意向,但根據市場平均對價水平可以做出大致的估算,博弈的結局是明確的,即方案不是通過就是不通過;從局中人行動的先后次序來看,非流通股股東先提出股改方案,相關股東再分類投票表決,局中人的行動有先后順序,后行動者可以觀察到先行動者的行動,并在此基礎上采取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因此,股權分置改革可以看作是一個完全信息靜態博弈。

3股權分置改革博弈模型

(1)模型的基本假設條件:①參與博弈的雙方都符合理性經濟人的假設;②博弈過程中的結構均衡與動力均衡。雖然國有股及其他代表者在這一博弈中處于強勢地位,流通股通過10多年的市場博弈,實踐利益受到損害,但在此模型中,為使問題簡化,假設局中人的結構均衡與動力均衡;③A為非流通股股東,對A而言,對價的最好結果是在給流通股股東對價盡可能低的情況下獲得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通過;④B為流通股股東,對B而言,對價的最好結果是非流通股股東給出盡可能多的對價以使流通股股東獲得將來股票溢價的收益;⑤流通股股東接受不合理對價的概率為P1,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的概率為P2,其中不合理對價包括高對價(設為P3)和低對價(設為P4)。

(2)模型的建立:非流通股股東以越高的對價獲取流通權,收益越小(最小值為-2),反之越大;流通股股東以越高的對價通過股改,收益函數就越大(最大值為5),反之越小;集合各種事件出現的概率,兩類股東的收益矩陣如表1.

設在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概率為P2)時流通股股東通過的收益為E1,不通過時的收益為E2,根據上表得出:

E1=P1{P2[-2P3+4(1-P3)]+3(1-P2)};

E2=(1-P1){P2[2P3-1(1-P3)]};

當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流通股股東通過和不通過的收益相等時,我們可以得出均衡博弈的最優概率,即E1=E2,合并移項得出解:

P2=3P1/[3P3+3P1P3-1];

反之,在流通股通過對價(概率為P1)的情況下,非流通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的收益為E3,提出合理對價的收益為E4,根據上表得出:E3=P1{P2[5P3+(1-P3)]+(1-P1)[-P3-3(1-P3)]};

E4=P1{3(1-P2)-2(1-P1)(1-P2)};

當流通股股東通過,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和合理對價的收益相等時,我們可以得出均衡博弈的最優概率,即E3=E4,合并移項得出解:

P1=(1+2P2-2P3)/(6P2+4P2P3-2P3-2);

P1,P2即為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3)模型的均衡解分析:從均衡解P2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的概率與流通股股東投票通過的概率(P2與P1)成正比,也就是說,只要流通股股東投反對票的概率越大,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的概率就會越低。因為他們都是理性的參與人,都不希望股權分置改革宣告流產,收益為零。同樣從均衡解P1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概率越大,4P2P3+6P2-2P3-2的值越大,將直接導致P1的值越小。說明非流通股股東提出不合理對價的概率越大,對價方案將不被流通股股東認可,流通股股東將投反對票,在利益的驅使下,博弈的均衡解為:非流通股股東將提出合理對價,流通股股東將通過對價方案。

4合理對價水平

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施以來股東間的有效博弈,市場對股改方案形成了10送3這一平均對價預期,表2的統計數據顯示,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都在10送3附近,流通股股東獲送2.5~3.5的公司占70%以上,非流通股股東送出率也在15%左右,說明非流通股股東都選擇了最佳策略,即提出合理對價的股改方案。

以中國石化作為代表,作為央企它也實施了10送2.8股的對價方案,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國資委對央企對價的立場,而各地區國有企業的平均對價,可以間接反映當地國資委的態度。當然,不同行業、不同質地的公司還應該有合理的對價差異。

簡單地講,當與10送3股的平均值偏離達到25%以上,即10送2.25股以下或10送3.75股以上,就可以說是差距明顯的方案。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流通股比例已經相當高的情況下,沒有送股的對價方案也是正常的,比如萬科A。

外資已經控股和即將控股的企業,已經成為對價洼地,而其他國有企業對價過低,除了可以反映國資委“不能流失國資”的立場,還有一種正常的解釋,就是即將鋪開的股權激勵計劃。留下的基數越大,才有可能留給相關激勵對象更多。

5股權分置改革中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我國的股權分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正如以上模型所給出的假設條件一樣,在制度上流通股仍處于弱勢地位。為解決這一問題,股權分置改革中應使用好分類表決機制,這一機制為保障流通股權益提供了制度基礎,是一個重大進步。但問題是,在流通股股東已經嚴重虧損,市場信心幾乎喪失殆盡的情況下,還有多大熱情利用這一機制來保護自己所剩無幾的利益呢?何況,對于流通股股東而言,用腳投票比用手投票要便利得多。退一步講,即使流通股股東參與了投票表決,即使上市公司對價方案獲得通過,流通股利益是否真正能夠得到保證,也還需要未來的市場進行檢驗。

首先,要有一個超越市場的力量存在,為處于絕對弱勢狀態下的流通股提供一個相對公正的博弈起點和博弈過程。從經濟學角度,政府的行為目標具有雙重性:作為社會管理者,以“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其行為目標,以維護市場穩定;但作為國有股的實際代表者,政府與國有上市公司以股權為紐帶血脈相連,決定著它又有自身“特殊利益”即國有資產的最大化的目標。當上述兩個行為目標糾纏在-起時,這取決于政府的目標偏好:當政府偏好于市場公共利益目標時,則選擇市場認同度較高的對價補償方案,國企與市場同時走向繁榮;當政府偏好國企的特殊利益目標時,國有上市公司的當前利益擺在凸顯位置,國有上市公司推出吝嗇方案,市場投資者信心受到打擊,結果是市場陷入新的危局。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作為監管者,從自身特殊利益中走出來,擺脫國企利益的束縛,真正處于“超然”地位,為市場健康有序運行提供公正、公平的制度環境;另一方面,國企和政府作為10多年證券市場最大的得利者,在股改中應遵從市場經濟倫理原則,放棄與民爭利的價值取向,尊重流通股權益,適當還利于民,真正與流通股公平博弈。其次,應設置流通股股東投票率最低限制,以保證博弈的有效性。流通股股東不僅有網絡投票的權利,也有投票的義務。但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流通股股東雖然享有了權利,但其自身對權利的認知和行使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目前中國中小散戶占很大比例的情況下,還需要通過更多的投資者教育使中小投資者認識并行使自已的權利,以確保投票率達到最低限制,確保股權分置改革結果的可信度、有效性。對流通股股東的表決率規定最低要求,對投票沒能達到最低表決率要求的,制定相關的處理、解決辦法,如延長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時間等使博弈過程更加合理與公正。

參考文獻

[1]哈羅德•庫恩.博弈論經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申尊煥.大股東合作與競爭關系的一個博弈分析[J].商業經濟與管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