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問題經濟學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01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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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問題經濟學思考論文

腐敗問題已成為困擾全球的一個大問題。在中國腐敗問題也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動搖政權基礎、阻礙經濟發展的一大公害。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對腐敗產生、蔓延的原因和治理腐敗的對策進行分析,考察在給定各種異致腐敗的非經濟變量前提下,經濟因素如何決定腐敗行為和反腐敗行為的情況,并不是否定其他各種非經濟變量對腐敗和反腐敗行為的影響。

一、腐敗的定義及我國目前腐敗的現狀

對腐敗概念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經濟性腐敗、政治腐敗、生活腐敗、失瀆職等。狹義的主要指權錢交易為主的經濟性腐敗。本文認為,對腐敗的概念所包括的內涵不宜泛化,還是從狹義的角度來把握腐敗的概念比較合適。腐敗的主要特征是利用公權謀私。鑒此,從經濟學的角度可以把“腐敗”一詞作以下定義:腐敗是經濟人違反制度規則用公權資源,為自己或小團體謀取利益的一種經濟行為。經濟學中有一個基本假設,即:人是經濟人,人的行為決策都是理性的,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腐敗者也是經濟人,腐敗者作為經濟人參與腐敗活動的決策是理性的,其目的也是為了追求腐敗利益的最大化。從微觀經濟學角度看,腐敗行為也可以看作是一種“生產”,這種“生產”也存在成本和收益的問題。

一般來說社會轉型時期,往往是腐敗現象產生和泛濫比較嚴重的時期。因為一系列的政治變化,使以往正常的社會政治制度和秩序受到沖擊和破壞,不僅使原來隱蔽的腐敗現象顯現出來,而且迅速地傳播與蔓延。有資本主義國家學者認為,一個國家經濟結構、社會狀況發生劇變的階段,也是腐敗最嚴重的階段。聯合國調查了107個國家后得到這樣一個結論:一個國家人均收入在265-1000美元時期,是社會劇變革時期,也是社會經濟、思想狀態等變化最大的階段。

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劇烈變革時期,由于存在體制性的缺陷,加上種種主觀因素的影響,使腐敗產生的可能性空間非常大,而對腐敗的懲治又不夠有力,導致腐敗成為一種低風險、低成本、高效益的行業,使腐敗之風越刮越盛,腐敗的滲透面越來越廣,腐敗涉及的金額越來越大,涉及的人員越來越多。從我國目前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類型的腐敗;利用授權和管制權腐敗;利用公共資源的處置權腐敗;利用征稅權腐敗;利用公共物品和服務分配權腐敗;利用執法、司法權腐敗;利用投資和采購權腐敗。

從我國的情況看,腐敗問題還處在易發和高發時期,存在面廣、量大的狀況。面廣,即腐敗的面越來越廣,腐敗現象滲透到角角落落,不但油水衙門有,而且清水衙門也有,現在已很難覓得到一方不被腐敗所污染的凈土。量大,即腐敗者的數量很大,查案往往一查一大串,一查一大片;腐敗的金額在增大,腐敗者的腐敗動機已從揮霍享受型向資本積累型轉變,胃口越來越大,貪污受賄金額動輒上百萬、上千萬。

二、腐敗行為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導致我國目前腐敗問題十分嚴重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腐敗的成本太低,腐敗的機會太多,而反腐敗的成本則偏高。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認為“有機會就一定會有貪污……就像有個一絲不掛的美女躺在我的床上,要我不動心也辦不到的。”一個握有公權的人可以通過腐敗行為得到從事遵紀守法活動還要多的收益,那就意味著社會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適宜的制度基礎,一些私心嚴重、意志薄弱者,就很容易經不住誘惑,而走上腐敗的不歸路。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腐敗的成本和收益與腐敗發生率之間存在十分密切的關系。腐敗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會導致腐敗發生率上升,我國目前的腐敗現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屢禁不止,愈演愈烈。這與我國腐敗的低本、高效益有著直接的關系。腐敗的成本是指腐敗者在實施腐敗行為中的付出。腐敗成本主要包括:腐敗的總成本、腐敗的直接成本、腐敗的機會成本、腐敗的受懲成本。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腐敗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敗者在實施腐敗活動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點精力,如打個電話、當面交辦、批個字條或偽造賬冊等就可以獲得利益;有時也可能要付出點聯絡費用,以疏通關節。如請人吃飯、送點禮品、禮金等。但這些費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當然作為社會為此付出的成本則是十分巨大的。從我國情況看,腐敗行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勞力、精力。由于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時期,體制的不完善,機制、法制的不健全,監督制約的薄弱,使腐敗機會很多,腐敗者實施腐敗行為,并不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勞力。

腐敗的機會成本也是很少的,有的甚至為零。能夠從事腐敗的一般都是掌握有一定公權的公職人員:這些人員的收入一般是相對固定的,按照統一的規定發放的,而且從目前情況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敗而被查處,受到的經濟損失并不大。假如其從事某種腐敗活動,其所花費在這方面的時間、精力和資金等這些資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職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會有增加。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紀活動,也由于有種種限制,如機關干部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干部不得個人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純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而從事腐敗活動,則回報往往是十分豐厚的。

我國目前腐敗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腐敗的受征成本,受征成本在一定時間相對固定的,即根據腐敗程度嚴重狀況不同,受到的處罰也不同。腐敗十分嚴重者,將被判處死刑,腐敗的成本達到最大化。雖然,我國對腐敗的懲罰存在著高選擇性,即同樣的腐敗,受到懲罰的輕重程度可能大不一樣,往往職位高者、關系網多者,處罰相對會輕一些,但受懲成本一般是可以測算的。我國目前腐敗的受懲成本也是不高的。一是財產罰很少,考慮給出路比較多,使腐敗者政治損失經濟補;二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輕;三是名譽和精神上的處罰過輕。對腐敗行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經過有關部門許可,所以,除了一些驚天大案、官職高、問題嚴重的案子外,絕大多數腐敗者的腐敗行為都不見諸新聞媒體,絕大多數腐敗者的名譽損失僅限于很小的范圍。而即使這樣,腐敗的成本能否真正成為現實的成本還要取決于腐敗現象被發現受到懲處的概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和法學教授,蜚聲國際的腐敗問題專家蘇珊·羅斯·艾克曼女士認為:“在所有的腐敗交易中,官員實際被抓獲的可能性可能還遠遠低于三分之一。”從我國的情況看,受計劃經濟體制和長期高度集權體制的影響,導致公權太多,又加上處在經濟轉軌時期,機制、體制、法制又不健全,使腐敗產生的可能性空間比較大,而監督機構又不完善,力量也比較薄弱,腐敗被發現受到的懲罰的概率也不是很大,估計也不會超過三分之一,即最多有三分之一的腐敗交易者會發現并受到查處。

如果按照30%的被發現概率來計算,腐敗的受懲成本也就更要大打折扣了,如果算上人情的因素,法律、紀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因素,這個成本就更低了。所以,在我國,雖然,對少數腐敗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敗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處決。但也有更多的腐敗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說從事腐敗活動的風險是比較小的。目前存在腐敗產生率總是高于“死亡率”,腐敗問題蔓延發展勢頭總是難以遏制,一些腐敗分子前仆后繼,其主要原因恐怕還在于腐敗的成本明顯偏低,而腐敗的收益則較高,與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別是社會上“丟了黨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虧了我一人,幸福幾代人”等現象的存在,更助長了一些人的這種心理。于是“餓死膽小的,撐死膽大的”這句話,會被一些有風險偏好的人奉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繼在實施腐敗行為時更加膽大妄為。

一般來說,腐敗的成本與腐敗的發生率成反比關系。也就是說腐敗的成本越高,腐敗發生率就低。反之亦然。腐敗者在進行腐敗活動時,必然會考慮獲得好處和效用,如果得不到好處和效用,腐敗行為就不可能發生。這種好處和效用就是腐敗的收益。腐敗的收益可分腐敗的總收益和腐敗的凈收益。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腐敗的凈收益十分可觀,可以說超過了任何行業的回報。有的在短短幾年中,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撈到其靠合法收入幾輩子都無法獲得的錢財。1996年僅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懲腐敗挽回的經濟損失就達近47億元。2000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45113件,腐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大案18086件,其中100萬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中國科學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最近的研究顯示,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腐敗造成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估計平均每年在9875至12570億元之間,占GDP13.2%至16.8%。由于腐敗金額日益巨大,為避免打擊面過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提高了對腐敗進行處罰的標準線。如過去的《刑法》規定,貪污受賄2000元以上,檢察機關就可以立案偵查。新《刑法》則提高到了5000元以上。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地又大大提高了標準。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腐敗的收益是比較高的。腐敗的總收益與腐敗的總成本相比,差距十分懸殊,腐敗的總收益遠遠高于腐敗的總成本,因而腐敗的凈收益也即利潤是十分可觀的。任何行業要獲得高的回報,必然會有風險。腐敗也是如此,也有風險,但這個風險與高回報相比,并不比其它行業高。加上腐敗者在如何逃避受懲,降低腐敗成本方面了也在不斷想出新的辦法、新的手段,而懲罰腐敗方面的方法、手段則相對落后,法律不夠完善,使不少腐敗行為不可能輕易被發現和揭露,即使被發現有腐敗嫌疑,也有可能逃脫懲罰特別是嚴重的懲罰。這就又降低了腐敗的風險和成本。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實際上也已成為一些腐敗分子躲避風險、逃脫懲罰的避風港。這種不合理現象的存在,一方面導致腐敗的行為人避重就輕,拒不交代嚴重的犯罪行為,使“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現象普遍化。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員為包庇個別有權勢的腐敗行為人,而故意不再對嚴重的犯罪進行調查。從而使一些人進行腐敗的成本和風險進一步降低。

一般來說,在腐敗的成本等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腐敗發生率與腐敗收益成正比。腐敗收益越高,腐敗的發生率也越高。當腐敗的凈收益接近于或等于腐敗的總收益時,腐敗的發生率將達到最高,也就是說只要有可能,多數人都會去搞腐敗,到那種狀況,社會道德倫喪,是非標準顛倒,法制廢馳,社會必將大亂。而當腐敗的收益≤腐敗的總成本時,腐敗行為發生率將大大下降,甚至降為零。因為有人從事腐敗行為是希望能得到高收益,如果不但沒有高收益,只能得到低收益甚至負收益,自然就不會有人冒傻氣去從事腐敗活動了。

三、反腐敗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對腐敗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主要是借助微觀分析法。而對反腐敗成本的分析則將主要借助宏觀分析法。由于反腐敗的體制、機制、法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導致反腐敗的成本偏高,效益偏低,這也是影響反腐敗力度的成效,致使腐敗成本偏低,腐敗問題解決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反腐敗的成本是指反腐敗機構及相關部門、人員為反腐敗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花費。

從我國情況看,反腐敗機構個體運轉成本是較低的,各個反腐敗機構除個別的外,大多數機構的裝備、人員工資都是低水平的,工作條件也是艱苦的,與香港廉政公署,與發達國家的反腐敗機構相比,無論是人員工資還是裝備水平都有天壤之別。但從總體情況看,運轉成本又是比較高的。我國的反腐敗機構,重疊交叉比較多,紀檢、監察、檢察、財政、審計、公安、法院都有一定職能。有管紀律的,也有管法律的;有管黨政干部的,也有只管企業的;有只查事不查人的,也有以查人為主查事為輔的。這些又大都各成系統,各管各,沒有真正形成合力,不像香港、新加坡廉政機構那樣職權明確,結果導致實際運轉成本比較高昂。

我國對腐敗的偵查成本過去明顯要比西方國家要低。西方國家在懲罰腐敗前,要花大力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用于偵查并收集證據。而我國仍主要依據口供,故偵查的成本并不太高。但近些年來,由于大量的腐敗問題主要依靠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后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使懲罰的成本也出現了大幅上升的狀況。因為,紀檢監查機關都是運用“兩規”,“兩”指在賓館,采取談心、談話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進行調查取證的,查處的主要是違紀問題,沒有搜查、逮捕、監視、偵聽等任何強制手段,這就必然會導致查處時間的拖長,查處費用的增加(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則不可能租用賓館,一構成犯罪就可以交看守所羈押)。另外,由于紀檢監察機關所取的證據,只能用于紀律處分,而不能作為法律處罰的依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受理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后移交的腐敗案子后,必須重新收集證據,期間還可能導致嫌疑人翻供,這種重復性的勞動,自然又大大加大了懲罰腐敗的成本。所以,從我國對腐敗進行懲罰的成本,無論從個案來說,還是總體上來看,都是比較高的。

反腐敗的機會成本與其他行業相比也是比較高的,是屬于勞動密集型的工作,尤其是紀檢察機關調查案件,既是勞動密集型的:要投入大量人力,包括辦案人員、看管人員;也是資金密集型的:要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包括車輛使用及大量涉案人員、辦案人員、看管人員吃住在賓館的花費、到外地取證調查的花費等,有些復雜大案偵查花去的資金是千萬元以上的天文數字;又是時間密集型的:查案耗時往往比較長,如廈門遠華走私腐敗案,從1999年4月20日開始調查,至今已歷時兩年尚未徹底查結。

所以,從總體上分析,我國目前反腐敗的成本與西方一些國家及香港、新加坡及國內其他行業相比,是偏高的。導致反腐敗成本偏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工作效率偏低。反腐敗體制不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職責不清、力量分散、各自為政導致重復勞動多,無效勞動多,互相聯系少,有時甚至出現互相扯皮、力量抵消的狀況,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反腐敗機構裝備落后,偵查、調查手段落后,基本上仍是解放初期的做法:政策攻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苦口婆心——循循善誘,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促進良心發現。這就全靠磨嘴皮、磨時間,自然也導致工作低效。二是公權太多。一方面是握有公權者太多。不僅政府部門機構太多、官員太多,而且黨的機關、司法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乃至居委會、村支部、村委會都握有公權,導致握有公權者基數龐大;另一方面是政府管得太多,過多地介入社會管理事務、經濟活動和資源分配。公權一多,自然就會導致監督的總成本、懲罰的總成本大大增加。另外,在發生腐敗的概率不變的情況下,握有公權者基數一大,發生腐敗問題的絕對數也一定會增加。如果腐敗問題被查處的概率不變,則懲罰的社會總成本將隨腐敗絕對數的增大而增大。三是法治氛圍不濃。法制不夠健全,法治氛圍不濃也是導致反腐敗成本高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由于幾千年人治意識的影響,導致法治觀念始終不濃,公眾對腐敗行為的舉報意識、舉證意識都不是很強;官員對腐敗問題偵查和懲罰干預比較多;腐敗的查處、懲罰還常常要沖破人情風、關系網的束縛等等,這些都使偵查和懲罰腐敗問題增加了難度,從而增加了反腐敗的成本。

一般來說,社會投入反腐敗的資源不可能是無限止的,反腐敗的資源也是稀缺資源,尤其是人力資源,在一定時期內是基本不變的。在對腐敗懲罰嚴厲程度不變和懲罰腐敗的單位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反腐敗的成本與對腐敗的打擊力度就呈現為負相關關系,即隨反腐敗成本的增高,對腐敗的打擊力度就會出現下降。而對腐敗打擊力度的下降,又會導致腐敗的風險降低,腐敗的成本下降,致使腐敗發生率上升。由此可以推論,反腐敗的成本與腐敗的發生率成正相關關系,即隨著反腐敗成本的升高,對腐敗的懲治概率就會下降,對腐敗的懲罰力度也會減弱,腐敗的發生率就會相應升高。當然,如果對腐敗懲罰嚴厲程度也相應變化,則情況就不一樣了。假如對腐敗懲罰的嚴厲程度主要體現在罰金上,反腐敗的成本提高后,相應提高懲罰的罰金,則腐敗的發生率不會提高;而如果懲罰的嚴厲程度主要體現在加重刑罰上,則會進一步增加反腐敗的社會成本,這時,在一定臨界點內即監獄能夠收容的幅度內,反腐敗的成本與腐敗的發生率會呈現負相關關系。而當突破這一臨界點后,反腐敗的成本與腐敗的發生率出現正相關關系,因為這時,監獄已難以容納新的犯人,付出許多成本偵查腐敗而最終使腐敗者無法受到應有的懲罰,腐敗的成本無法體現,這就必然會導致腐敗的發生率上升。

反腐敗行為與其他經濟行為一樣,要考慮成本,也要考慮收益,也有一個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問題。特別在對單個腐敗問題是否要進行偵查和懲罰時,收益與成本的權衡往往是反腐敗機構作出最后決策的重要依據。反腐敗的收益是指單個反腐敗行為或全社會整個反腐敗行為的實施而獲得的利益,包括制止腐敗行為和追回、挽回經濟損失等方面,當然還包括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等方面的內容。因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是精神性、抽象性的利益,為分析方便起見,這里不過多涉及。

反腐敗的凈收益與懲罰腐敗的可能性的大小密切相關。也同其他投資行為一樣,利潤越高,投資的熱情也越高,假如每個反腐敗行為不僅沒有獲得任何凈收益,反而獲得凈負收益,則政府和反腐敗機構雖然考慮社會效果,仍然不會放棄懲罰腐敗,但會因難以承受巨大的社會成本,而不得不放棄對一些腐敗問題的懲罰,降低懲罰腐敗的可能性。如果,每個反腐敗行為凈收益非常可觀,甚至超過了任何行業的利益回報,則政府和反腐敗機構會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對腐敗的懲罰活動中,從而大大增加懲罰腐敗的可能性,這也就會大大降低腐敗的發生率。

四、我國腐敗問題懲治方法思考

根據上面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當前腐敗問題嚴重的根本的原因是腐敗的成本太低,腐敗的機會太多和反腐敗的成本過高。所以,解決我國的腐敗問題的思路也必須由此進行展開,反腐敗的方略和具體措施也必須根據這一情況來設計和實施。當前可以考慮著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高公務人員待遇,加大腐敗的機會成本

世界各國反腐敗實踐中,普遍認為有益于遏制腐敗的一項措施,就是提高公務人員待遇,使公務人員的收入能處于社會的高收入階層,或者至少是中等以上水平。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政府機關、公權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防止庸人充斥這些機關部門。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公職人員腐敗的動機。所以,自“80年代以來,以薪或高薪養廉的思想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許多國家通過優厚物質待遇保證政府官員享有較優越的生活,使他們不至于為了某些蠅頭小利而舍棄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在實踐中,一批被譽為‘廉潔之國’,如奧地利、瑞典、瑞士、新加坡、智利、津巴布韋等國都推行了以政府官員的高薪制度為特點的反腐措施。”(季正矩:《跨越腐敗的陷阱》P237)反腐敗國際主席彼得·艾根認為:確保文職人員和政治領導人的工資足能反映出其提任的職務所要擔負的責任,只要條件允許,還要同私營部門的工資水平一致起來,這樣做既然可以減少對腐敗的“需求”,還可以確保能獲得最優秀的人來為國家服務。雖然,從個案來看,低薪未必腐敗,高薪也未必廉潔。但從總體上來講,高薪畢竟優于低薪。公務員優厚待遇會使公務員從事腐敗的機會成本提高,從而使多數人對腐敗望而卻步。

(二)加大對腐敗者的懲罰力度,提升腐敗者的受懲成本

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大對腐敗者懲罰力度,主要可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統一高效類似新加坡、香港那樣的專門的懲腐反貪機構,賦予其獨立偵查權、逮捕權、起訴權,使其有較強的獨立性,以改變目前我國存在的反腐敗體制不順,職能交叉,權威不夠,獨立性差,效率不高狀況,使之能更有效地打擊腐敗,增加懲罰腐敗的可能性,減少腐敗。這樣一方面,可以使一些欲腐敗者因感到隨時可能被發現并受到懲罰,成本太高,風險太大而放棄腐敗。另一方面,又能使我國反腐敗機構重疊、職責不清而導致升高的懲治腐敗的成本降低下來,從而使同樣的付出獲得更多的收益。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對在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合理、不利于打擊腐敗行為的條文要修改,如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或者按照其數額大小加重其刑罰處罰力度,或者使其與貪污、受賄同罪。另外,對受禮問題,超過一定額度,也應進行法律追究,而不能像現在這樣,受禮即使達到天文數字,也不夠成違法,最多只是紀律處分。對法律規定明確的,則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使懲罰因人而異,具有高選擇性,更不能以官職的大小和背景的大小來定罪。要增加經濟處罰力度,不僅要全額追回非法所得而且要處以沉重的罰金,對無法支付罰金者則以加重刑罰來補嘗,決不能讓腐敗者在經濟上獲得好處,要使腐敗者傾家蕩產。對腐敗者要公開審判、公開披露,不僅使其經濟上受損,而且要使其利益相關者名譽受損。要努力營造指責腐敗的社會氛圍,盡可能縮小社會上對腐敗行為同情、庇護的人群,使腐敗分子、腐敗行為真正成為過街老鼠。通過這些舉措來增加腐敗分子的各種代價,使其因腐敗成本太高而望而卻步。

(三)削減公權,以減少腐敗的機會,降低監督和懲罰腐敗的社會總成本

必須通過改革,來減少腐敗產生的機會。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的力度,根據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大幅度削減黨政機構和人員,通過撤廟來減少掌握公權的人員。另一方面要加大審批制度改革力度,大幅度地削減政府對企業、對社會事務的審批,做到凡是可由市場機制調節的事項都交由市場調節,可由社會中介機構去辦的事情,交社會中介機構去做,是企業的權力則還給企業,糾正政府的過度干預。這樣就可以使公權和使用公權的人大大減少,從而可以大大壓縮產生腐敗的可能性空間,大大減少產生腐敗的機會。現在,各地開展的審批制度改革,減少的審批項目普遍在50%以上。如果,全國通過機構改革和削減審批項目等措施,將公權削減50%以上,那么,在腐敗發生概率不變的情況下,腐敗發生的總數將也會減少50%以上。這樣監督成本和懲罰腐敗的社會總成本就會大大降低。如果懲罰腐敗的數量不變,則對腐敗懲罰的概率實際上大大提高了,也就是說對腐敗懲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這又會大大增加對腐敗者的威懾力。

(四)增加權力運行和公共事務管理的透明度,減少處理公共事務的自由裁量權

將政策、法律、制度、規定制訂得更嚴密些、具體些,更具有剛性,減少過于原則、含糊的用語。處罰伸縮的幅度也盡量要小些,以防止利用過大的處罰幅度進行腐敗交易。大力推行政務公開,使人權、事權、財權等公共權力都能按公布的法律、規定公開運作,處在公眾監督之下。對確需保留的審批權、許可權、多數可通過進入到統一的審批中心的辦法,來加強監督和制約,使權力在陽光下運作。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政策、法律、制度、規定和運作一公開,讓公眾都來進行監督,這樣監督的社會總成本將大大降低,反腐敗機構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去監督一些重點部位環節崗位,這就可以大大減少腐敗實現的機會。

(五)理順監督體制,提高反腐敗的效率

理順監督體制,發掘和利用好各種監督資源,有利于降低反腐敗的成本,提高反腐敗資源的效益,從而使對腐敗的打擊、懲罰力度得到加大,使腐敗的成本得到提升,減少腐敗的發生率。建立和完善各種堵塞腐敗漏洞的制度,發揮好制度在監督中的作用;暢通監督渠道,發揮好群眾和輿論監督作用;重視加強內部監督機構,發揮好內部監督作用。

在我國由于存在缺乏權威性、缺乏獨立性、缺乏協調性等狀況,導致內部監督作用發揮并不理想。遏制腐敗主要依靠力量是內部監督機構。所以,當前加大懲治腐敗力度的一個迫切課題,就是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內部監督機構的建設。一是要提升紀檢監察機關的規格,以提高其工作的權威性。二是實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垂直領導,以增強其監督的獨立性。三是盡快制訂《行政監督法》和《黨內監督條例》,賦予紀檢監察機關可真正獨立實施的權力、義務和職責。同時,明確財政、審計等其他內部監督機關的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四是明確反腐敗機構的分工,理順體制關系。尤其要理順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與司法監督的關系。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應定位于較為宏觀的層面:負責反腐敗總體戰略、思路的提出;負責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負責對一些不正之風等傾向性、普遍性準腐敗問題的懲治;負責對觸犯紀律的輕微腐敗問題的調查處理和受到法律追究的腐敗人員的紀律處分;負責反腐敗大的行動的組織協調,大案要案的督辦和協調。而對觸犯刑法的腐敗案子的懲處,主要由專門的反貪機構或司法部門去負責。這樣,可以改變目前存在的黨內監督、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職責不清、工作交叉,造成重復勞動多、反腐敗資源浪費嚴重的狀況。

總之,任何國家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要徹底根治腐敗是不現實的,但是通過努力把腐敗現象遏制到一定程度則是可能的,比如通過幾年努力使我國的清廉指數(CPI)能上升3~4個百分點,在世界各國的排位能大幅度往前移。(98年我國的清廉指數為3.50,低于世界平均數4.89,也低于世界中間數4.20,在世界個國家和地區排名中為58位。)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的國情,采取多種措施來實現,當前則重點應該在如何提高腐敗的代價,加大腐敗的成本,優化反腐敗資源配置,提高反腐敗資源的效益上多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