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中問題探討

時間:2022-09-17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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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中問題探討

一、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是否可以辦理稅務登記證?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對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附本。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037號)規定: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現在的問題是:稅務部門如何認定納稅人是應領取而未領取營業執照,又如何確認納稅人是臨時經營。這個問題似乎應該由工商部門來解決,稅務部門只能認定是否發生了納稅義務。如果依據這條規定辦理日常業務,與《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存在顯而易見的沖突。

二、無國稅部門征管稅種,國稅是否可不予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從事營業稅經營項目的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在沒有國稅征管稅種的情況下,如果不辦證,與征管法相悖;如果辦證,國稅又無實質性的征管內容,并無實際意義。

沒有國稅征管稅種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登記,國稅是否可以受理,國稅是否可以主動要求納稅人注銷登記?如果受理注銷,納稅人并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如果不注銷,只能平添“空掛戶”和“走逃戶”。

如何處理上述看上去十分矛盾的問題呢?我們的觀點是:本質上稅務登記應以發生納稅義務為前提,如果納稅人相對于國稅來說未發生納稅義務,就不應在國稅登記。如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應由地稅監控而不應在國稅登記,是一個道理。同時,為了提高國稅管戶精準度,減少不必要的垃圾數據,對無國稅征管稅種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申請注銷,國稅應予受理。同時國稅也應對此類垃圾數據定期清理,提醒納稅人注銷登記。

三、納稅人生產經營地變更后,是否一定要先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再到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登記機關的,應在向工商行政機關或者其它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在目前稅務部門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大部分地區已基本實現省以下稅務部門聯網辦公的情況下,從技術的角度講,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變更,未必需要通過先注銷后新辦稅務登記的程序。總局CTAIS2.0已充分體現了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思想,在稅務登記崗位就有跨區遷出和跨區遷入的功能。從提高納稅人辦稅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的角度出發,對于一個正常經營的納稅人來說,由于生產經營地變更先在原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然后到遷達地稅務機關重新登記,需要經過注銷登記、新辦登記、稅種認定、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供票資格認定、防偽稅控發行等若干道環節,無疑會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遷出地和遷入地兩邊的稅務部門逐一為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降低了行政效率。

因此,在同一省轄市范圍內,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變更,“遷戶”的辦法優于先注銷后新辦登記的辦法。

四、非正常戶是否可以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辦法”并未對非正常戶是否可以注銷給出明確的說法。

現實情況是:目前“不辭而別”,導致稅務部門無法查找其下落,無法責令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日益增多,“非正常戶”已占基層稅務部門登記戶的相當比重,“非正常戶率”越來越高,“垃圾戶”也占用了稅務部門有限的征管精力。

因此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對無欠稅、無攜票走逃、無稽查在案等未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在公告一定的時間以后,仍無法查找其下落的,可以注銷稅務登記證。日后發現其有稅務違法行為的,可另案處理。如果納稅人有欠稅、未繳銷發票、未注銷防偽稅控、有未結稽查案件等情況,則不予注銷并應加強跟蹤管理。

五、注銷稅務登記時如何結清稅款?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規定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結清稅款,但是對如何結清稅款,無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會出現如下一系列問題:是結清納稅人已申報未入庫的欠稅,還是結清尚未申報的應納稅款;是納稅人在注銷前自行申報還是稅務部門派員檢查確認后再申報;是否應在資產清算后申報企業所得稅;個體定額戶應如何結清稅款;對檢查出的應納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等等。這些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尚無統一規定。

基層人員反映:注銷稅務登記實際上是集稅收業務之大全的一項工作,幾乎涉及到納稅人所有涉稅環節,十分復雜,執法風險較大。諸多矛盾中又以如何結清稅款最為突出,上級應為注銷稅務登記制定一個統一的程序,提高執法的規范性,規避執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