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貼息政策優化探究論文
時間:2022-03-16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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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經典的國際貿易理論依然占據著主導地位,貿易的產生及其結構被認為是由比較優勢或者是由資源稟賦所決定,自由貿易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佳途徑,國際上也成立了象WTO這樣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致力于建立公正、公平的自由貿易環境,但是,在現實中卻沒有國家真正采取不干預的貿易政策,總是在某種程度上采取限制進口和鼓勵出口的政策。目前以關稅限制進口、以補貼鼓勵出口為核心的“戰略性貿易產業政策”正在逐漸為各國政府所采用。這種政策認為目前比較優勢形成的原因很復雜,政府在其中可以起到相當的作用,即通過補貼來實現一種人為的比較優勢,從而改變傳統的貿易格局,很多國家也正是通過這種政策促進了本國的出口,改善了國民的福利。在戰略性貿易產業政策中,補貼占據了重要的位置,其中出口信貸又是最常用的出口補貼方式,而利率是其中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因此本文試圖對我國的出口貼息政策進行分析。
一、出口貼息問題的引出
由于出口補貼政策,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國際貿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因此在國際上通過協商建立了一些規則來規范這方面的操作,協調相關的爭端。加入WTO后,我國政府承諾要遵守其規則,因此必須對一些有違WTO的政策進行調整,貼息問題在其中顯得比較突出。出口貼息,一般體現在出口信貸方面,實際上這是目前國際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種方式,我國是通過成立進出口銀行來完成這方面的職能,只是我國的出口信貸采用的信貸工具和側重點跟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異,這是由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包括金融體系的機構、財政實力等,我們沒有必要在此論證孰優孰劣,關鍵是必須作到既能加大對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議。
(一)國際上的有關規定
1.WTO關于出口補貼的規定。WTO是倡導自由貿易的,因此對出口補貼之類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種排斥和反對的態度。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規定,一國政府僅僅可以對研究開發和對落后地區、環保等進行補貼,而在其他方面的補貼都是不允許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補貼是明文禁止的,屬于“禁止使用的補貼”,即是任何成員方都不得使用或維持的補貼方式,否則如果被其他成員發現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實施或維持這種補貼,則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或救濟方法;同時對出口補貼也進行了定義,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僅向出口行為使用的補貼,并列舉了出口補貼的12種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貸的利率優惠,規定如果出口信貸利率低于其成本則構成了出口補貼。介于允許的補貼和被禁止的補貼之間的是可申訴的補貼,這種補貼雖可被成員國所采用,但其他成員國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或救濟方法,因為這種補貼行為也會刺激受補貼方某種產業或產品的發展,而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成員產品的生產或出口,導致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產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補貼問題上必須十分策略,否則會出現貿易摩擦。根據上述的規定,如果對某個行業整體,而不是在出口階段上進行補貼是WTO所允許的,同樣對高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進行補貼也是可以的,這就為采用貼息手段間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關于出口信貸的有關規定。不僅WTO對出口信貸有明確規定,經合組織OECD也為協調內部爭端達成了關于出口信貸的“君子協定”。由于發達國家為支持本國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貸這一手段,競相提供優惠的貸款,導致相關國家的財政難于承受負擔,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關的出口信貸條件進行了協調,達成了所謂的“君子協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規范并約束各國在出口信貸方面的操作,它規定的出口信貸的主要條件包括:
A、貸款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B、貸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這樣就要求現匯或預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風險加息率;
D、貸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包括直接貸款、再融資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須以商業參考利率CIRR為基礎。
它之所以被稱為“君子協定”,是因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員方自覺遵守。應該說“君子協定”的誕生,規范了各國政府的出口信貸政策,使出口信貸有了統一的標準,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國政府為鼓勵出口竟相提供優惠貸款的行為,為國際貿易創造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但由于發達國家的出口信貸主要是買方信貸,而直接貸款給本國企業較少,這方面多是由商業銀行提供商業貸款,而出口信貸機構提供擔保,采用貸款擔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協定”對出口賣方信貸沒有做相應規定,不過卻給出口賣方信貸提供了較好的借鑒,即可以通過設定一個參考的利率,來衡量出口補貼的程度。
(二)我國出口貼息政策的現狀
目前我國出口貼息主要體現在出口信貸上,而這項業務由進出口銀行作為官方出口信貸機構來承擔,并以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為主,以接受國家財政的利差補貼為主要特征,較商業貸款有較大的利率優惠,因此其補貼特征比較明顯,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國承諾要遵守其規則,并在有關的文件上對政策性銀行,包括進出口銀行的信貸業務做了相應的說明,即政策性銀行貸款不接受國家的財政補貼,貸款基本上按商業貸款利率,而進出口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以出口信貸擔保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貸款。目前對此種說法還沒有見到任何權威的解釋,但我們的出口信貸有較大的補貼成分以及業務方式有較濃的中國特色卻是不爭的事實,這說明我國以出口信貸為主的出口貼息政策在入世后面臨著較大的調整壓力。
二、出口貼息的產業政策依據
一國政府實行出口補貼政策,就是將國家的財政資金,即納稅人的錢補貼給出口企業,而最終受益的很可能僅僅是國外的消費者,這就涉及到了國家的福利損失問題,因此必須理清什么樣的產品可以給予扶持,才能將有限的資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該問題的實質已突破了貿易政策范疇,更關系到了國家的產業政策,過去我們常將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完全割裂開來,貿易政策獨立于產業政策,很難發揮出應有的功效,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問題國內化、國內問題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一國的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更加密切相關,因此現在來討論這個問題就顯得更為迫切。
如果單純地來談論出口補貼問題,僅僅為了出口而給予補貼,那對出口的補貼很可能不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還會導致國家福利受到損失,其實質不過是把本國納稅人的錢捐給了進口國的消費者,而在后果上還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和貿易上的摩擦,福利經濟學理論的追隨者們很反對進行這樣的補貼,更有學者認為,在一些條件下為維護國民的福利,對某些產業的產品出口不僅不應補貼,反而應加征出口稅。
而以克魯格曼為代表的倡導“戰略性貿易產業政策”的西方學者認為,政府實行補貼政策,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產業,才能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1.該產品出口所獲得的額外收益必須超過補貼的總成本,出口增加帶來的收益抵消了補貼成本后,才能增加國民的福利,達到補貼的目標。但不是每個產業都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企業要想進入出口補貼范圍,必須越過一定的門檻,即由政府設立的進入壁壘,否則成了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錯位。
2.出口補貼不能對國內消費者造成大的不利影響。由于出口補貼只針對了部分的行業,受補貼行業的出口增加會導致該行業的利潤率增加,促使生產要素向該行業的流動,并引起該行業勞動力要素價格的變化,引起社會財富的分配格局的改變。
3.出口補貼應使本國企業能增加產量,同時必須要造成國外競爭對手降低產量,使產品價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則補貼的結果只是由國家承擔了企業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業降低出口價格,而這并不一定能達到增加市場份額的目標,帶來額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導致貿易條件的惡化,這不是出口補貼的目的。
當然,這些觀點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競爭即寡頭壟斷的假設基礎上的,但卻很值得我們思考。尤其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已躍居世界第二,單純鼓勵出口賺取外匯的時代已過去了,賠本的買賣企業不愿意做,政府也不會鼓勵,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扶持國內的產業,提高競爭力,而不僅僅是為了創匯。選擇出口補貼,首先考慮的應該是選擇行業,對出口的支持不應完全體現在出口的階段,否則極易授人于柄,引起貿易糾紛,必須采用靈活的策略,關注企業的技術研發以提高核心競爭力方面,這些不違反WTO的規則,從長遠來講更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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