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探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時間:2022-03-16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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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探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國政府離不開所得課稅這一有力的宏觀調控手段。而研究所得課稅必須明確最基本理論前提———所得概念的涵義。我國所得課稅研究中關于所得涵義的界定較少且不成體系。本文在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基礎上將所得定義為:一定時期內所有能代表其擁有者支付能力的從各種渠道獲得的各種形式的收益和財產。這一定義既有理論價值又有現實意義。

關鍵詞:所得;所得課稅;流量所得;存量所得;潛在所得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governmentscannotdowithouttheincometaxeffectivemeansofmacroeconomiccontrol.Thestudyofassessmentmustbeclear---themostbasicpremiseofthetheoryderivedfromthemeaningoftheconcept.China''''sincometaxonthestudyofthemeaningofthedefinitionofincomeandlessfragmentation.Inthisarticlefromhomeandabroadonthebasisofresearchresultswillbeobtainedisdefinedas:acertainperiodoftimeonbehalfofallitsowner''''sabilitytopayfromavarietyofchannelstoobtainthevariousformsofincomeandproperty.Thedefinitionofboththeoreticalvalue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income;incometax;flowofincome;proceedsofthestock;thepotentialproceeds

前言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一個關乎社會穩定和經濟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所得課稅直接關系到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和納稅人相互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建怎樣的所得課稅體系?所得課稅的深度如何確定及在納稅人個體和諸稅種間如何分配?等等,這些都是亟需我國稅收理論界及實踐工作者研究的課題。研究所得課稅離不開所得概念的界定,這是一個最基本的理論前提。我國所得課稅研究中關于所得涵義的界定較少且不成規模和體系,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界定符合我國國情所得定義,既是理論上的必踐的必要。

一、國外所得定義及評析

國外學者所得課稅研究較國內早且成果頗豐,這與西方國家市場經濟較發達,個人收入分配不公及采用對個人所得課稅手段加以調控的問題早已引起學者的關注有關。

對于西方所得定義的研究,學術界將其概括為以下三種學說:

一是源泉說。它是古時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學說。所謂所得源泉說,就是認為連續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財產的轉讓等臨時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這種觀點,對生產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資、利潤、利息地租等形態予以分配,所產生的工資、利潤、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就財產的轉讓而言,例如A把財產轉讓給B,雖然A對于超過其取得價值部分也得到收入,但就國民經濟觀點而言,只不過是A的財產和B的貨幣相交換而已,并無新的社會生產物,并未創造出價值。對財產轉讓不能視為發生所得,只能視為對其利益進行分配。所以說對財產課稅,也就是等于對資本課稅。而對資本課稅會傷及再生產,是不被允許的。這種所得源泉的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國,在英國稅制中有很長一段期間對資產轉讓所產生的所得、偶然性或臨時性的資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課征所得稅。源泉說的代表人物有弗里茨。紐馬克、塞爾澤等。弗里茨。紐馬克就將“所得”表達為: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才應被視為應稅所得。[1]

二是凈資產增加說。與上述所得源泉說相對立,凈資產增加說認為,不論所得發生的原因為何,在一定期間內凈資產的增加,即一定期間的期末凈資產額大于該期間的期初凈資產額,則認定有所得發生。依此觀點,每年連續不斷取得的所得、繼承或受贈所帶來的財產增加,或資本性財產的銷售利益、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等都是所得。凈資產增加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經濟學家范尚茨。他認為:所得包括所有的凈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勞務以貨幣價值表現的福利、所有的贈與、遺產、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種周期性收益,但要從中扣除所有應支付的利息和資本損失。即應稅總所得包括三部分:(1)在一定時期內從其他人那里收到的總額,不僅包括現金收入,還包括由納稅人本人提供勞務或資本資產而得到的實物所得,以及不需納稅人做出相應付出而得到的轉移所得,如社會保障福利。(2)在該時期內本人享受的消費活動的價值。這些價值不包括從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收入或者貨幣或者商品。當納稅人既是某些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又是其消費者,在不涉及任何市場交易時,納稅人這樣消費的價值等于他在市場上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所需支出的貨幣價值,故稱“推定所得”。(3)在該時期內所擁有的財產的增值。[2]在現行稅制中,英國的所得稅制長期以來以所得源泉說為基礎,而美國的所得稅制早就以凈資產增加說為基礎。此后,其他學者對尚茨定義進行改進,美國的黑格與西蒙斯,提出黑—西定義或稱黑—西標準。該標準是指:收入是指在一段時期內個人消費能力凈增加部分的貨幣價值。這等于該期中的實際消費額加上財富的凈增額。財富的凈增額—儲蓄,也必須包括在收入中,因為它們代表著潛在消費能力的增加。

必須強調指出,黑—西標準要求,在收入中把所有來源的消費潛力的增加都包括進去,而不論實際消費是否發生,也不考慮消費的形式。同時,黑—西標準要求,任何個人消費潛力的減少,也應在確定收入時扣去。例如,如果在獲取收入時必須花掉一定費用,就應將這些費用扣去。

總之,按黑—西觀點,無論收到的是貨幣,還是物品或勞務,都是收入。[3]

三是消費支出學說。該學說認為所得的客觀性與現實性最終應表現在消費上,消費是經濟關系的邏輯終點,因而所謂的所得應是以貨幣衡量的從消費得來的滿足,具體說所得應包括消費開支與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費品的價值之和。這種觀點是消費支出稅或稱支出稅的理論依據。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馬歇爾、艾溫。費雪以及尼古拉斯。卡爾多。

上述三種觀點中,第三種“消費支出學說”是近年隨著所得課稅問題的產生而興起的一種學說。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國實踐所接受,仍處于理論爭論中,故在此對此種觀點不作更多介紹述評。而對立比較激烈持久的,是第一種“源泉說”和第二種“凈資產增加說”。實踐中美國是凈資產增加說的代表,英國是源泉說的典型,但被理論和實踐普遍接受的是“凈資產增加說”。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們感到這種做法更公正。因為橫向公平的傳統定義是收入同等的人應該納同等的稅。這種觀點內含這個意思:所有來源的收入應該包括在稅基中,否則,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們最終應納稅額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優點。它把各種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會扭曲經濟活動的格局。據此,在其他情況不變的前提下,如果不對房主自住房屋的推定房租征稅,就會導致對于建房的過度投資。因此,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以“凈資產增加說”為基礎確定稅制,但與凈資產增加說也并不完全相同。盡管“源泉說”因其范疇太窄,而不被人們看好,“凈資產增加說”范疇較寬泛,被許多人青睞,但仍未將所得存量—財產納入視野,換言之,所得存量的課稅未在所得課稅中予以考慮。這是不妥的,不符合所得課稅公平原則的最基本要求,下文將在此基礎上予以補充。

二、本文的定義

本文認為,所得應是一定時期內所有能代表其擁有者支付能力的從各種渠道獲得的各種形式的收益和財產。該定義的核心是以支付能力為切入點,以征稅期為依托,只要一定時期內(通常指各國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間內)能表明納稅人支付能力的各種所得和財產均應作為所得,它反映了所得課稅量能負稅的本質要求。與上文介紹的三種學說在內容上的區別是:在“凈資產增加說”基礎之上,增加了存量財產的內容,使所得的內含外延,不僅包括財產轉讓增值(已實現的資本利得)、財產自然增值(未實現的資本利得),還包括擁有的財產本身。因為財產也代表了其擁有者的購買能力和負稅能力,而且它本質上就是所得的累積,是所得的一種表現形式。與我國傳統所得涵義的區別在于:“各種形式”和“各種渠道獲得”的收益和財產。

關于上述所得定義,還需要進一步做以下幾點說明:

第一,“各種形式的收益和財產”,主要是指以貨幣形式、實物形式、提供勞務形式、自制自用物品以及自我提供勞務的形式獲得的收益和財產。例如:現實生活中雇主為雇員提供的某些食、宿、交通便利;相互交換為對方免費提供勞務(換工);自有住宅自己居住以及自己料理家務,照看小孩等。不包括榮譽性、心理性、體質性等方面獲得的收益和滿足。

第二,“從各種渠道獲得的各種形式的收益和財產”,指的是采用各種手段從各種渠道所獲得的收益和財產,在這里沒有強調一定是采用合法手段獲得的合法收益和財產,這一點主要對我國具有現實理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