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影響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14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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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稅費改革是在現行的分稅制框架下進行的,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出現了縣鄉財政的普遍困難,無論是現行農業稅制還是“一事一議”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都明顯存在著設計上的不夠合理和難以操作的問題,如不妥善解決,勢必影響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關鍵詞]稅費改革縣鄉財政公共產品
我國農村稅費改革從開始在安徽省試點算起,己歷時3年,試點范圍已從局部向全國鋪開。農村稅費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緩和農村矛盾、穩定農村、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從安徽的試點看,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思路是:第一,通過取消三提五統、各種雜費,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義務工,提高稅率,建立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為主體的農村稅制。第二,農村稅費改革造成的縣鄉財政資金不足,通過中央和省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填補地方財政缺口。第三,村內興辦各種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資金,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很明顯,農村稅費改革的目的,主要是通過調整稅率,取消村提留、鄉統籌來規范政府行為,理順農村公益事業的決策機制,堵住基層政府向農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的“口子”。
由于農村稅費改革制度總體上的合理性、務實性、易懂性以及操作上的簡便性,已達到了減輕農民負擔,實現了增加農民收入的政策目標。大部份試點地區農民負擔的絕對額較改革前下降了30%~50%,有的地方高達60%.但是,由于與農村稅費改革相聯系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如基層政府的職能定位、基層政府機構改革、地方政府與省級以上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劃分等政策改革與調整未能及時跟進,國家通過轉移支付給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難以彌補縣鄉財政因農村稅費改革后出現的財政資金缺口,造成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的進一步運轉困難。一般地說,在沒有更多的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基層政府要么少提供公共產品,要么將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轉嫁給農民承擔。結果是農村稅費改革雖然堵住了基層政府向農民增加負擔的渠道,但地方政府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也只有暫時犧牲農民的利益,即減少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
一、農村稅費改革后,縣鄉財政相對困難,加之地方政府行政體制改革滯后,明顯制約著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
我國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是在1994年建立的以分稅制為基礎的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框架內進行的。其深層次目標是希望通過控制資金來源,推動基層政府改革,達到精簡機構、減少財政供養人員、規范政府行為的目的。由此可見,農村稅費改革內含著雙重目標,既要減輕農民的負擔,又要改革基層政府機構,而這兩者之間互為因果關系。目前,我國財政劃分模式向上級政府集中的制度邏輯的現實反映是各省財政向中央集中,各地財政向省政府集中,而事權劃分脫離于財權劃分,基層政府承擔了與其財力極不相稱的事權,財權劃分模式與事權劃分模式的不對稱成為基層政府財政困難的體制性誘因。農村稅費改革后,地方政府通過提高農業稅的稅率而增加的財政收入難以彌補改革前制度外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且資金缺口較大,上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農村地方政府而言,其基本職能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地方公共產品,包括維持農村社會治安,制定城鎮發展規劃,進行農村基本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為農民和鄉鎮企業的生產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層政府的職能定位要求農村地方政府轉變職能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然而,鄉鎮行政體制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的發展,滯后于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改革,具體表現為:一方面,行政職能轉變緩慢,經濟管理色彩依舊較濃,習慣于直接介入微觀經濟活動;另一方面,農村地方政府組織結構依舊維持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大政府”模式,除黨、政、人大和政協四套班子外,還有“七所八站”和一些常設的辦公機構行使經濟管理職能,且干部人事制度不規范,各部門片面地強調上下對口,盲目增加機構與人員,鄉鎮機構膨脹,“吃飯財政”擠占了大量的公共經濟資源。因此,如果縣鄉行政體制不改,機構、人員不精簡,希望通過控制資金來源,推動基層政府改革,達到減少財政供養人員的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層次目標就難以實現。同時,農村稅費改革的這一深層次目標的實現涉及到個人利益的調整,其難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在一定的財政收入規模約束條件下,“吃飯財政”現狀不解決,勢必導致縣鄉政府“越位”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抑制,而財政“缺位”現象也會更加嚴重,其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應有的財政支出規模也必然讓位于吃飯財政,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匱乏狀況很有可能成為一句空話。
二、農業稅制本身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巨大需求
建國后,我國農業稅一直采取輕稅政策,農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農業收入,但計稅依據是常年產量,這使農業稅收入與農業收入增長嚴重脫節,無法同步增長。農村稅費改革在取消各種收費的同時,提高了農業稅率,卻忽視了農民負擔累退性,一方面,造成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的農民家庭的負擔加重,而這一部分農民往往又是農村的低收入群體,稅收負擔能力較弱,而以工資性收入為主的高收入群體雖然具有較強的稅收承受能力,但新稅制對其影響卻很小;另一方面,新的農業稅率忽視了根據納稅能力征稅的原則,沒有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的經濟基礎,特別是以農業經濟為主體經濟的地區的稅收將會大幅度地降低,使財政缺口加大。新稅制實施的結果是縣鄉財政特別是廣大的西部地區縣鄉財政的進一步困難,而這些地區的農村公共產品需求量又是最大的,供給任務相當繁重。
至1978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都有了較大的提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城鄉差距過大、農民負擔過重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因素,這一制約因素的消除涉及到縮小差距和加快發展兩個方面。縮小差距要求國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產品,而加快發展要求國家必須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上述目標的實現必然是以一定的資金投入為前提條件的,是以穩定增長的財政收入為基礎保證的。農村稅費改革所形成的新的稅制直接影響到縣鄉財政收入。在沒有富裕財政收入的條件下,加大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是不現實的,缺乏經濟基礎支撐。雖然農村稅費改革后,國家相應地增加了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但將幾百億的轉移支付分攤到廣大的農村地區是難以緩解基層政府財政拮據的局面,難以改變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現狀。
三、“一事一議”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存在著不夠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難
從公共分配理論看,無論是城市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只要向政府繳納稅收后,政府就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而無需再繳費。只有在政府為某些特殊群體提供特定服務時,才能額外收費。稅費改革前,鄉統籌和村提留是農民向政府繳納農業稅后,再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費用,理應得到特殊的額外服務,然而客觀事實是隨著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與土地相對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絕大部分地區已經不存在了,村民委員會名義上為自治組織,實際上也成了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鄉統籌與村提留本是屬于政府的社會公共費用,應由國家財政支出負擔。稅費改革后,鄉統籌與村提留改為農業稅附加,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時,農村公共產品采取“一事一議”的制度設計也是值得商議的。鄉村道路、農田水利設施、農村電網改造、有線電視網絡等屬于地方性公共產品范疇,其受益主體是區域內農民,按公平原則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應由受益主體承擔。從理論上講,在農民向國家上繳了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后,地方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應由政府通過財政手段加以解決,而不能再向農民伸手,供給量的多少是由地方的財政收入決定的?!耙皇乱蛔h”制度的本質維持了歷史形成的城市與農村不同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即農村公共產品仍然由農民自己承擔。
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被家庭經濟組織所替代。這一變化意味著同一公共產品對同一地域的農民家庭單位卻因不同的土地承包數量、人口等因素而具有不同的收益,這決定了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過程中,公眾意愿整合的難度和復雜性。農民家庭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如何表達,誰來整合不同家庭的意愿都是“一事一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如果由農民自己決策顯然是不現實的。在現行行政體制下,如果繼續由基層政府替農民決策,那么“一事一議”將有可能演變成基層政府向農民集資攤派的政策依據,在基層政府財政越位的內在沖動沒有徹底得到有效抑制的情況下,將會助長各級政府設立新的各種政績工程,從而重新加重農民負擔,出現事與愿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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