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制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27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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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差距不僅僅由收入差別造成,還包含財富差別。我國當前出現的較大貧富差距,還可從不同階層的居民擁有的財富狀況得到佐證。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1992年為9110.3億元,2000年增長到64300億元,8年增長了7.06倍[2]。但是,儲蓄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者手中。據1997年國家統計局、勞動部、總工會等6個部門對職工生活狀況的聯合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14978戶居民中,最富裕的10%的居民擁有60%的金融資產,最貧窮的43%的居民僅擁有3%的金融資產,最富裕家庭戶均金融資產是最貧窮家庭的359倍[3]。我國居民金融資產存量懸殊,超過了當今許多發達國家,足見我國出現了較大的財富差別。
收入差別和財富差別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別會導致財富的差別,而財富的差別會加速積累收入差別,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二)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
中國貧富差別不斷擴大在很大程度上與經濟體制改革緊密相關。正是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所有制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人們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使人們不僅從公有經濟中取得收入,還可從非公有制經濟中取得收入;不僅取得勞動收入,還可取得非勞動收入(財產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使收入來源多元化。正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導致各種經濟成分的收入分配機制發生變革,以及人們在各種經濟中的就業結構和每個人的就業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人們從每種收入來源得到的收入差別程度也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一般來說,勞動收入差距主要來自三個方面:①個人素質差異,居民的勞動能力和身體狀況差異;②行業差異,各部門的壟斷程度存在差別;③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和區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導致的經濟發展基礎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資產收入差距主要來自居民擁有資產的數量和種類存在的差異。轉移性收入主要來自居民所在單位和地區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會倫理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販假、賣假收入;②走私販私收入;③傳播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從中牟取暴利;④炒賣房地產收入;⑤貪污受賄,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牟取暴利;⑥從事地下經濟活動、逃稅漏稅。
在造成貧富差距的諸多因素中,只有個人素質差異帶來的差距是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應該拉開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場化的結果,屬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異,是應該消除的差異。目前,我國初次分配明顯表現為不公平,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面對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人們反對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從長期看,初次分配結果的不公正會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政府的適當干預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過再分配手段調節貧富差距,稅收正是政府用以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機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
許多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沒有起到由富人向窮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時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實,問題并不出在個人所得稅制度本身,而是累進稅率機制設計的錯誤。
稅收與個人收入的一般關系如圖1所示。累進稅和累退稅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個人所得稅一般為累進稅,我們僅以累進稅為分析對象。
(一)累進程度的調節手段
在相同數量稅收的目標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合理設計,可以減少對“人們”工作熱情的傷害。圖1中,A為起征點,它由免征額ON和起征稅率OM來決定。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率時,根據該稅種的目標是聚財或者再分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們可以通過調整ON的長度和OM的高度來決定多少工作人數和多少工資不受稅收的傷害或少受傷害。所以,決定稅收收入的除個人收入和稅率之外,還有起征點A和累進稅線AB的斜率。當免稅額從ON增大到ON1(如圖2所示)時,累進稅線由AB移動到A1B1;當起征稅率從OM降到OM2(如圖3所示)時,累進稅線CD移動到C2D2。兩者均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但多數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數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稅賦加重。因此,加大個人所得稅累進程度只對極少數人的高收入部分產生不利影響,不會挫傷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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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稅收與收入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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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免稅額的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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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起征稅率的調節
個人收入結構如圖4所示,低收入者為Ⅰ,中等收入者為Ⅱ,高收入者為Ⅲ,Ⅰ、Ⅱ類人所占比重較大,Ⅲ類人所占比重較小。因此,采用適當的個人所得稅制(如圖5所示)既可以縮小貧富差距,又不會挫傷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在圖5所示的個人所得稅制結構中,對三類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稅,對Ⅰ類和Ⅱ、Ⅲ類收入者的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邊際稅率,對Ⅱ、Ⅲ類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較高邊際稅率,對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邊際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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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個人收入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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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個人所得稅制結構
(二)稅率對個人收入的影響
個人所得又分為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征收對象不同,稅率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亦不同。假設個人收入僅來自勞動所得,隨著個人所得稅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將通過增加勞動時間來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極限;然后,增加閑暇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個人收入也隨之減少。可見,對勞動收入征稅存在稅率極限,超出稅率極限,勞動收入會減少,則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反之,若對非勞動收入征稅,稅率應超過稅率極限,使個人非勞動收入減少,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從上述理論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三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結論: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幅度按照邊際效用犧牲相等原則設計,對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②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不會損害絕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③對勞動收入輕征稅、對非勞動收入重征稅,有助于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分析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2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政府調節分配不公、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發展迅速。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較晚,1980年第一次頒布《個人所得稅稅法》,僅對在華外籍工作人員征收;1986年對國內公民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對個體工商戶征收所得稅;1994年三稅合一,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1999年10月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走進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老百姓的普遍關注。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
1.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對非獨立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獨立勞動所得(勞務報酬)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現加成征收;對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具有資本所得輕征稅、勞動所得重征稅的傾向。一般認為,資本所得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大于勞動所得,付出的代價小于勞動所得,與必要生活費用的相關程度低于勞動所得。因此,資本所得的負擔能力大,勞動所得的負擔能力小。對資本所得征重稅,對勞動所得輕征稅,可以實現能力大的多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
另外,我國將投資股票所得分為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兩部分,對前一部分征20%的個人所得稅,對后一部分則不征稅。彩票中獎稅率太低,同為500萬元,工薪收入征稅稅率為45%,而彩票中獎只征收20%的稅率;個人購買彩票中大獎和靠積蓄利息養老適用相同的稅率。這些均不能反映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梢姡覈鴤€人所得稅制明顯歧視勞動、重視資本,應當按照資本所得征重稅、勞動所得輕征稅的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2.免稅額太低,扣除范圍未能體現公平原則。1994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800元。從1994年至今,我國人均國民收入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費支出發生了變化,原來由政府包攬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費醫療以及子女教育費用等)全部或部分轉為個人負擔;食品、水、電、燃氣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也比1994年有較大增幅。這些客觀因素的變化,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應該向上提高,許多學者認為1500元較合宜,否則,是對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征稅。
扣除范圍,國際上通常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特許扣除三部分。我國只設計統一扣除額,法定扣除額設計與實際生活負擔存在較大差距,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縱向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同時,對居民與非居民適用不同的扣除額標準,對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適用4000元的月扣除標準,而對本國居民的實際負擔范圍變化卻沒能及時調整扣除額標準,致使兩者相差5倍,形成對本國居民的政策歧視,無法實現橫向公平。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實施時,表現為征管無力
1.工薪階層成為實際納稅主體。如圖6所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勞動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工資薪金項目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近50%[4]。1999年開征利息稅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增長遠遠高于職工工資總額增長(如圖7所示),工薪階層稅收負擔明顯過重[5]。
附圖
圖6個人所得稅各項目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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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職工工資和工薪所得個稅增長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階層稅收負擔極輕。例如,廣州市2000年84.69億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稅收僅占2.33%[6]。目前,我國工薪階層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納稅主體,使個人所得稅存在逆向調節,未能體現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2.最高邊際稅率形同虛設。我國工薪所得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工薪階層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極少部分人須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部分人中的絕大部分也只適用5%和10%的前兩檔稅率,第5至9級稅率基本上不發生作用,部分稅率并無實用價值。特別是,我國最高稅率45%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無其實,形同虛設。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名義稅率過高,實際稅率很低,仍然存在進一步提高實際邊際稅率的空間。因此,可以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累進程度,尤其是對資本所得。
3.稅收流失嚴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個人所得日趨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難度加大。實物分配和權益所得未納入征收范圍,影響了稅收的調節力度。個人所得稅收人中,巨額灰色、黑色收入(偷稅逃稅、走私販私、貪污受賄等腐敗和違法所得收入)游離于個人所得稅調節之外,靠權力、地位取得的實物性分配或服務也沒有納入征稅范圍,存在“權益逃避納稅,劣幣優于良幣”的現象。因此,必須加大對9類高收入行業、單位和9類高收入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防止個人所得稅流失。
總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和實施對公平原則體現不夠,沒有按照邊際效用相等原則分配稅負,極大地挫傷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結構應該是“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結構,這既有利于促進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钡脑瓌t。今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應充分體現再分配原則,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轉移,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選擇是增大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稅負,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貢獻,減輕較低收入者稅收稅負。同時,完善所得稅制必須與嚴格執法、加強征管相結合,以防止稅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顧海兵教授曾在《中國企業報》(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間稅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間可以考慮①將個人所得稅列為共享稅,②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減少級數,③取消800元起征點,實行全民征稅。顧海兵教授關于提高起征點的觀點引起一場“是否全民征稅”的爭論,降低累進稅率的觀點似乎得到理論界和老百姓的認同。
1.是否全民征稅?實際上,這涉及稅收的目的是聚財還是再分配的問題。目標模式的選擇不是一成不變的,其選擇標準與各國的經濟發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貧富差距大小、社會穩定程度以及傳統文化背景有關。有學者從該稅種發展的世界史出發,認為應該先以聚財為目的,爾后再以再分配為目的。在早期,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總是與戰爭籌款相連的,然后各國才將個人所得稅與再分配相聯系。如果以聚財為目的,則應對所有的收入征稅,并降低邊際稅率;如果以再分配為目的,則應提高免征額,提高或維持現有邊際稅率。目前,我國突出的問題表現在貧富差距過大,人民要求縮小貧富差距的呼聲越來越大,況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場機制不完善的結果,或者說是競爭起點優勢的結果,甚至是非法行為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應該以再分配為目的。這不僅有利于維護公平,也有利于增進社會經濟福利。
2.是否減稅?國際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總體趨勢是減稅,上面理論分析的結論似乎與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應如何改革呢?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從有效需求不足的現狀出發,有人主張提高個人所得稅率;反對者從世界各國減稅趨勢出發,從效率出發,主張減稅。至于說到世界各國的減稅趨勢,我們應該注意幾點:第一,應該把對企業的減稅和對個人收入的減稅區別開來,對企業的減稅比對個人收入的減稅更普遍。第二,除美國外,其他工業國貧富差別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同時工業國,尤其是高福利國家,勞動力成本過高已成為就業及國際競爭力的障礙,所以降低過高的邊際稅率是有空間的。中國貧富差別較大的問題更需要用個人所得稅來調節。第三,美國是世界范圍內減稅的領頭羊,其中包括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但代價是美國財政已形成額額赤字和貧富差別加劇,富人從減稅中獲得巨大好處,而與2300多萬窮人無關?,F在評價布什的減稅政策還為時尚早。中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來決定是否減稅、減何種稅、減多少稅等等,而不是簡單照搬他國的政策。
總之,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機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稅收又要保證最少的人受傷害;另一方面是要通過負所得稅使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得到幫助,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這種目標是可以通過免征額、起點稅率、邊際稅率以及負所得稅率等等的科學組合而達成或接近達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說,通過個人所得稅率機制的科學設計,我們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做一個接近合理的選擇,而不是簡單地將兩者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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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廣仲.稅制結構與收入調節[J].稅務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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