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競爭論文

時間:2022-09-08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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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競爭論文

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是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邁出的決定性的一步。它使我國稅制與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基本接軌,并融入世界經濟之中。但是,我們應看到,我國的現行稅制與市場經濟有諸多不適應之處,也與WTO原則有諸多背離之處,而稅收競爭不可避免,我們應在競爭中發現我們的不足,提出措施,具體是以下幾點,使我們在國際稅收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促使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一)、順應稅收國際化趨勢。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稅制的趨同和一些世界性稅種改革正緩慢向全球蔓延(這在各國應對稅收競爭的措施中已提到),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我國將加快經濟全球化的步伐,隨之稅收制度和國外的依存度增強,所以,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直面稅收國際化和稅收競爭是我們的明智選擇。

(二)、完善稅收法制,迎接WTO

首先,按國際慣例調整、完善稅收立法,體現加入WTO,融入世界經濟主流對稅收法制的要求。

1、提高稅收立法的效力層次,增強稅收立法的體系化、程序化。法的權威性、穩定性與法的效力層次密切相關,而稅收立法的質量、稅法的明晰程度靠立法體系化、程序化來保障。我國稅收立法層次低,體系繁雜,與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則相悖,而現行稅法中真正稱得上法得只有三個,其余的均是條例,甚至是通知,約束力不強,尤其是外商可以以其不是法而不遵守。稅法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可考慮把現有的稅收條例由全國人大討論重新通過,上升為法?,F在有不少支持者認為應將稅收立法權部分賦予地方人大,對此,本人不敢茍同。因為,一方面,它脫離了一個現實,我國是社會主義單一制國家,賦予地方立法權,必然削弱中央的權力,某些地方會因權力和財力過大而不服從中央,甚至與中央對抗,使政令不通,使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難以辦好,更為西方資本主義的“和平演變”提供了絕佳機會,進而導致國家分裂,社會主義事業遭受重大挫折;另一方面,它也與WTO原則相悖,WTO有兩個重要的原則:可預見性原則和促進公平競爭原則。如果賦予地方立法權,各地均可根據需要隨時制定頒布實施或取消(暫停)千差萬別的稅法,一地一策,不僅嚴重地損害稅法的嚴肅性,更使政策不穩定而缺乏預見性,使市場競爭扭曲,使資源配置不當,也使投資者無所適從,導致資金外流,不僅造成經濟衰退,而且使政局動蕩,導致社會全面退步。而當一個國家的政策穩定并且有可預見性時,才會吸引更多的投資,就業機會就會增多,消費者就會更充分地享受競爭帶來的好處,即有更多的選擇和更低的價格。而在我國,尤其是在社會主義事業關鍵時期,在實施西部大開發的起始階段,只有將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全盤考慮,兼顧部分地區利益,才能使政策穩定而有預見性,才能吸引投資,增加就業,才能形成促進開放,公平和無扭曲競爭的市場規則體系。

2、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消除身份差別立法,體現稅負公平。我國依納稅主體身份不同有不同的立法,造成不同主體間稅負上的差別待遇,違背WTO所要求的非歧視性原則引伸而來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公平原則。改革開放之初,為吸引外資,我國確立了以稅收優惠為主的對外商投資的超國民待遇。突出表現在企業所得稅和關稅方面,以及流轉稅的附加等方面。由于外商投資者在我國享受的稅收優惠過高,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并導致國內假合資等奇異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由于外商投資者享有超國民待遇,比國內企業處于有利地位,他們利用資本輸出、采取合資建廠、股權投資、控股控廠等手段,在我國計算機產業、小轎車市場和電子通訊等領域(這些行業也是我國需要大力發展并且急待發展的領域)已實現其占有市場的目的,出現了外資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壟斷的局面。而且稅收立法上的差別待遇,也有悖于我國一再強調的WTO的發展中國家特別保護原則。為適應加入WTO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現代化的稅法體系,而首當其沖的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稅法體系統一、標準統一、稅負公平、對不同身份納稅人統一適用。在統一稅收立法過程中,須注意處理好新法和舊法的銜接問題,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處理原有外商享有的超國民待遇的問題。有人擔心,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會大大削弱我國對國際資本的吸引力。事實上,國內外有關專家的調查研究表明,稅收優惠并非使吸引外資的良策。因為,各國在稅收競爭中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反避稅(這在前面各國對涉外稅收的措施中已提到)。而在我國,外商避稅的有一個特點即“逆向避稅”:將利潤從我國低稅區向境外高稅區轉移。原因有二:一使對于大部分合資合作企業,外商從經濟利益最大化考慮,有時寧可在國外獨吞稅后利潤,也不愿在我國境內少繳稅而與中方分享稅后利潤(在獨享利潤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稅收負擔的情況下),而進行“逆向避稅”。二使外商為及時將企業利潤調出國外而進行“逆向避稅”,在我國境內投資辦廠的境外企業多是一些經營規模小,資本不雄厚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可能隨時需要從我國境內的子公司抽調資金,以便進行內部資金余缺調劑,應付其整個經營管理需要,外商借此調出利潤,充實其經營資本?!澳嫦虮芏悺笔峭馍虨橹\求一定的經營管理策略和利益而產生的。因此,取消外商投資稅收優惠上的超國民待遇對吸引外資影響不大。另一種做法是,將內資企業國民待遇與外商的超國民待遇靠攏,即內外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稅負降低,刺激投資,刺激消費,使經濟總量擴張,稅基擴大,稅收絕對量反而可能增加。如因降低稅負帶來財政困難,可通過開征遺產稅、財產稅來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