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避稅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0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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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避稅是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之一。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國際避稅形式越來越多樣化,手段也越來越隱蔽。鑒于目前國際避稅的嚴峻形勢,應當從國內、國際兩個方面采取反避稅措施,防范和打擊國際避稅。
關鍵詞:國際避稅;反避稅;國際稅收協定;國際合作
一、國際避稅的概念
國際避稅,采用國內通用的觀點,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以及國家間稅收協定規定的差別、漏洞和缺陷,通過變更其住所地或經營地點、經營方式以及人和財產跨越稅境的流動、非流動等合法手段,最大限度的減輕或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和手段
根據避稅主體的不同,我們把國際避稅分為自然人避稅和公司企業避稅兩種:
1.自然人避稅
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的是以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原則。在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時,對自然人是否可以行使該管轄權,主要取決于該國確定居民身份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目前,世界各國確定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包括國籍標準和戶籍標準。在運用國籍標準的國家,國籍是確定其公民身份的主要證明,在該標準下的國際避稅主要體現在跨國自然人可以通過變更國籍、轉移或規避高稅國的公民身份,從而擺脫公民稅收管轄權的制約,消除居民稅收管轄權下其所應當承擔的無限納稅義務;在使用戶籍標準的國家,住所、居所、居住時間等都是構成無限納稅義務的聯接因素。由于這三個因素的同時存在,其本身就為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提供了便利,又加上各國對“居民”定義的不同規定,客觀上也為國際避稅提供了條件。
2.跨國公司企業避稅
(1)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方式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人為的壓低本國境內公司向境外有關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以及轉讓無形資產等業務的收入或費用的分配標準,或者是有意的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國境內有關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等業務的收入或費用的分配標準,使本國公司的利潤轉移集中到低稅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公司,從而達到國際避稅的目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貨物購銷中的轉讓定價、融通資金中的轉讓定價、勞務提供中的轉讓定價、有形財產中的轉讓定價、無形財產使用與轉讓中的轉讓定價等等。
(2)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避稅。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避稅是指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非締約國居民,為獲取該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優惠待遇,通過在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境內設立一個具有該國居民身份的公司或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從而間接地享受了該稅收協定提供的優惠待遇,減輕或避免了其跨國所得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
(3)利用資本弱化進行避稅。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通過調整外國子公司股權與債權的比重,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把股權轉變為債權,把投資轉換為貸款,把股息轉變為利息,從而使股本中債務資本的比例非正常的高于權益資本的比例,從而達到逃避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4)利用電子商務進行避稅。電子商務的便捷性和高流通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其隱蔽性特征也使得稅收征管、稽查和審計極難操作;同時,電子商務對一些傳統稅收概念的數字化模糊定位,也是造成避稅的原因之一。
(5)利用國際避稅地的避稅問題。關于國際避稅地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理論。目前,大多數國家和包括經合組織、聯合國等在內的國際組織都對避稅表明了鮮明的反避稅立場。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避稅的常見手段主要有虛設機構避稅和信托避稅兩種。三、反國際避稅的措施
1.國內法上的措施
針對目前國際上避稅、逃稅十分猖獗的現象,各國紛紛采取措施來防范國際避稅、逃稅。為了防范和打擊跨國納稅人利用避稅港進行避稅,美國于1962年制定了避稅港對策稅制,隨之西方國家紛紛效仿。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稅法適用的避稅港;明確稅法適用的納稅人;明確稅法適用的課稅對象;明確對稅法適用對象的制約措施。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推出了預約定價的協議,減少了轉讓定價處理中的不確定性。我國也對轉讓定價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內容過于籠統,不夠明確,可操作性較差。
2.國際社會的反避稅問題
(1)簽訂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隨著社會經濟的國際化和跨國公司活動規模的迅速擴大,各國的經貿往來日趨密切,單純依靠本國力量進行反避稅斗爭的難度越來越大,這就需要簽訂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應對國際避稅現象。
(2)將稅收征管與納稅人之間利益的對抗轉變為利益共享。各國稅務機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應當建立起一種相互合作、共贏的機制,即跨國納稅人依法納稅,各國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并為跨國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跨國納稅人更好地依法納稅。
(3)加強國際反避稅隊伍建設。首先要加強國際反避稅機構建設,一支高效的、專業化的,致力于國際反避稅任務的機構應當建立起來;其次要提高人員的素質,要有計劃的選送人員重點培訓,組織專門培訓,提高稅務工作人員的反避稅能力。
(4)發揮國際組織的功效。應當充分發揮國際組織在調整國際稅收方面的作用。比如在國際稅收方面,有關資本的弱化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倡采用的兩種方法: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深受很多國家的推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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