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稅收體系建設論文
時間:2022-12-06 02:23:00
導語:我國地方稅收體系建設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地方稅收體系是一國政府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組織地方財源,保證地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還可以配合中央政府的特定宏觀調控目標,引導地方資源合理配置,發揮地方特色,促使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因此,地方稅收體系的建設意義重大,要與時俱進,持續創新才能保證地方經濟的活力和繁榮。從我國稅收體系的現狀出發,淺顯地分析了我國的稅收體系建設的切入點,及建設高效稅收體系的意義。
關鍵詞:稅收體系;主體稅種;財政分權
(1)地方事權與財力不匹配,地方稅收入總體規模過小。按照國際慣例,在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地方稅占GDP和稅收總額的比重一般在7%和40%以上,而我國所占的比重僅為4.69%和35.8%以下,總量過小。而地方政府承擔的事權中,也就是財政支出并沒有隨財政收入的下降而下降,一直穩定在70%左右的支出水平波動,使得分稅制改革后的地方財力大幅度下降,加劇了地方財政困難,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收費、基金等形式。來籌措地方財源,損害地方經濟的運行效率。
(2)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力比重較小,地方稅的財政功能日趨弱化。一般來說,地方稅收是地方政府的主體財政來源,具有強制、無償、固定的特定,取眾人之財,辦眾人之事,但是我國運行的實際是地方稅對地方財政的支撐力逐年下降,只能服務于吃飯財政,沒有多余的財力來為地方提供高質的公共服務,地方稅收入的主體地位下降,地方稅的財政功能日漸弱化,不利于政府整體的運行效率。
(3)稅收對經濟增長反應滯后,地方稅收入彈性較弱。稅收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是實現財政穩定經濟和合理配置資源職能的杠桿工具。但是當前地方的稅收體系缺乏彈性,不能實現稅收的經濟職能,也不能有效地引導市場行為,直接后果就是帶來地方稅收收入的下降,增強了對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依賴,以及開征基金、增加收費項目侵蝕地方稅稅基,從而進一步縮減地方稅收入規模,擾亂正常的國民經濟分配秩序。
(4)地方稅征管成本過高,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符。主要體現在管理缺位、稽查偏位、執法錯位、征收變位等方面。
2地方稅收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1)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盡管分稅制改革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進一步發揮了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調控宏觀經濟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提高了“兩個比重”的改革初衷,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的基本確立,世界范圍內的減稅趨勢,以及加入WTO所面臨的國際競爭挑戰,我國需要為市場營造更加統一、規范、公平、透明的稅收制度環境,因此,在新世紀掀起了以“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為基本原則的新一輪稅制改革。而作為稅收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地方稅制,也要作出相應的變革,順應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國內外新形勢,按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拓展稅基,涵養稅源,降低稅率,完善地方政府宏觀調控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一個有競爭性的市場稅收環境,既要保障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需要,同時也要符合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國情,為地方經濟持續、快速、良性發展提供長期、可靠的保障。
(2)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關系,實現地方政府事權支出的需要。地方稅收體系本質上是以地方政府為主體運行的稅收體系。分稅制改革的目的,也是為了規范各級政府權責,達到行為規范、辦事效率提高的目的。但是事權的實現需要有相應的財力做保障,而稅收作為穩定、可靠、強制、無償、固定的收入來源,對地方政府至關重要。但是由于現行稅制下的地方財力相對薄弱,不能保證地方事權的有效支出,也就失去了地方稅收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中央政府劃歸地方的稅種,大都是涉及面廣、稅額小、零星分散、難以管理的小稅種,都不能稱之為地方的主體稅種,實際上也就是間接否認了地方的經濟獨立主體地方,不利于地方政府事權與財力的統一,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稅收杠桿去調控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必然促使地方政府依賴于中央的轉移支付和優惠政策,背離了分稅制改革的初衷。
(3)地方稅收體系建設能夠充分利用地方資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財政關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明確事權的目的也是為了合理劃分財權。但是分稅制改革的實踐,卻出了地方政府事權支出不斷增加,而財權收入不斷下降的局面,地方財政困難日益加劇,支出缺口越來越大,一些地方政府日常運轉難以為繼。但是,中央財政不能無限制地向地方資組,需要承擔更大范圍內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以及在國際社會中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唯一的解決辦法,只能是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利用地方所特有的環境資源,改革稅制,加強稅收體系建設,掌握和完善地方財源,完善稅種建設,自力更生,在不違背中央稅收精神的大原則下,機動靈活,創造富有彈性的稅收體系,與內引導地方經濟良性發展,與外充滿競爭、改革超前,當然,大前提是要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稅收權限。
(4)調控地方經濟,促進繁榮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國經濟建設的目標是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發揮市場調節經濟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我國,只有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只有選擇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可能會導致市場失靈,損害經濟運行的效率,必須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矯正市場缺陷,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稅收作為政府重要的財政政策手段,不僅在由中央政府調控的全國宏觀經濟運行中發揮作用,也在地方政府的引導下,對市場主體有重大的行為選擇影響。地方經濟的良性發展,有賴于稅收調控手段的與時俱進,并且隨著改革的深入,對地方經濟社會管理的責任越來越大,地方稅作為稅收杠桿在引導和處理某些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方面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強地方政府管理社會的能力,有效發揮稅收對地方經濟的調控作用,以營造公平競爭的地區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的有效發展。3我國地方稅收體系建設的措施
(1)合理確定地方稅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優化地方稅制結構。一個科學合理的地方稅體系應該可以使體系內的各稅種優劣互補,以達到盡可能高的系統效率,實現財政的三大主體功能。而這種系統效率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合理選擇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科學搭配其他稅種而形成的一個科學合理的地方稅制體系來實現的。一般來說,主體稅種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稅基寬廣,收入規模大,重點體現收入功能,保證地方財政支出需要,滿足人口增長和為地方提供有效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同時還要有適度的彈性,匹配經濟增長和波動的需要。二是稅基要穩定,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而造成的資源配置扭曲。三要稅負公平,保證地方經濟的競爭活力,促使地方經濟良性發展。四是要體現地方特色,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不盡相同,因此地方稅制要因地制宜,在遵循中央稅法精神的前提下,富有特色,稽征便利,盡量減少稅收的行政成本。五是要與其它稅種相互協調,不侵占其他稅種的稅源,精心經營地方特色的主體稅種。
總的來說,地方主體稅種的選擇,要富有地方特色,體現保障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和調控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不侵占中央稅源,不能影響到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同時還必須兼顧中央政府調控全國經濟的目標,在靈活處理地方經濟的問題上,保持與中央的高度一致。一般來說。流轉稅應該由中央征收,所得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不過,從我國經濟社會運行的實際來說,我認為選擇營業稅、所得稅、不動產稅、資源稅作為我國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營業稅現階段就屬地方稅,并且日益占到了地方稅收的主體地位,大大激發了地方政府扶持相關繳納營業稅行業的力度,活躍了地方經濟發展,為民眾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但隨著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擴大,部分營業稅可能向增值稅轉型,將會縮減稅基,減少地方的財政收入。所得稅主體是企業所得稅,現階段采用與中央政府分成的辦法,作為地方稅種無可置疑,但是賦予地方政府過多的優惠減免,勢必引起了地方的惡性競爭,中央需加以規范,引導國內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而個人所得稅目前在我國占的比重很小,并且主體是工資、薪酬所得,站到了60%左右,說明政策取向還沒有真正轉變到“藏富于民”,有待增加民眾的財產性收入,民富尚能過強。不動產稅也稱“物業稅”,嚴格意義上應是不動產稅,對房產等不動產收入征管從交易環節轉變到持有環節,增加持有人的機會成本,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占有更多財產性收入的民眾多納稅款,不僅可以增加地方的一大筆財政收入,還能梳理地方房地產市場的滯留頑疾,贏得地方民眾的信任與支持。資源稅,我認為也應該屬于地方主體稅種,激勵地方政府挖掘現有資源,合理規劃利用,因地制宜,從符合地方實際的國情出發,調動積極性和創造性,真正把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至于遺產稅也應該屬于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具備不可轉移的主體屬性,但鑒于我國目前尚未開征,不作具體說明。而現階段劃歸地方政府征管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等,作為地方的輔助稅種,可結合地方運行實際和上述主體稅種的政策取向,加以規范和更新,保障地方的稅種設置科學合理,而又富有效率。
(2)科學合理劃分稅權,建立中央地方兼顧型的稅權分配體系。我國地廣人多,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財力懸殊,既要加強中央政府對全國經濟的調控,維持國和社會的安定,同時又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發揮自身優勢,發展地方經濟,這就需要中央賦予地方政府適度的稅收立法權,在一些稅源比較分散,稅基不容易在地區間發生轉移,對宏觀經濟運行不會產生大的副作用,且納稅環節不容易掌握,征收成本過大的稅種,統一交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這樣地方政府還可以結合本地經濟優勢,對具有地方性特點的稅源開征新稅種,但必須要報中央備案,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不僅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于國于民都是經濟制度安排中的必要創新。
劃分稅權還必須明確地稅機關行政執法權,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唯一合法機關。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實現機構間的合理財政收支職能配備。建立統一領導、相互獨立、職責明確、各具特點的國稅、地稅兩套征管機構,中央稅和共享稅歸國稅機構征管,地方稅職能由地稅機構收繳入庫,涉及地方稅收事務的征、管、查,地方稅務機構有明確的職能劃分,用盡可能小的行政執法成本,把地方政府所涵養的稅源,科學、有效、合理的收繳入庫,保障地方稅收體系的完整統一。
參考文獻
[1]曲順蘭.稅制改革對地方財政的影響[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2]高培育.財政體制改革攻堅[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5.
- 上一篇:我國稅源管理論文
- 下一篇:水利基層單位內審機構建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