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歷史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6 02:25:00

導語:個稅改革歷史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個稅改革歷史研究論文

摘要:個稅在我國已存在了百余年,以歷史為線分析其產生的緣由與改革的歷程。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費改革;稅收

所得稅對中國人來說其實不是個新鮮東西了。早在宣統年間,效法西方意圖自強的清政府就已經派出考察團詳細的考察了列國稅制,回來之后曾經起草一份《所得稅章程》,其中重點論述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這恐怕就是中國探索所得稅之始。可惜的是,這樣地探索被革命打斷了,當時所謂的“資政院”還未及審議,皇帝就被趕下臺了。

1911年,隨著國父孫中山的上任,革命黨人帶著對西方文明的粗淺了解,也試圖把個人所得稅制移植到中國來解救窮困的政府。但還未及細想就已經被北洋軍閥趕下臺去。中國也進入了一個混亂的時代,西方思想和各種學說通過各種渠道滲透進中國社會,比如北大等一批現代大學的堡壘作用等。在這種情況下,北洋政府也是內外交困,自己的財政也很緊張,從人民頭上更好的征稅成為一個共識。所以在1914年就在前清的《章程》基礎上弄出了一份《所得稅條例》,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所得稅法律。很不巧。正好討袁戰爭爆發了,條例自動擱淺。這之后又過了六年,北洋政府財政部成立了“所得稅籌備處”,繼續推行個人所得稅,準備1921年開征。但又碰上軍閥混戰的年份,民不聊生,苛捐雜稅盛行,各省議會商會一致反對開征,所以到最后這次以官俸為主要課稅對象的征稅就不了了之。

在這以后的國民政府時期,社會才稍稍安定下來,給所得稅征收創造了條件。而國民政府本身也受西方影響甚深。1927年國民黨政府即著手推行所得稅制度,不料國民黨財政部聘請的美國顧問不認可,提出中國不可能實施所得稅法,因而被否決。為尋找收入渠道,國民政府于1935年重又提出《所得稅法案》,次年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暫行條例》,行政院頒布《所得稅暫行條例細則》,即行實施。擬定先行對薪給報酬所得和公債利息所得課稅,其余各類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課征。這樣,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真正開征個人所得稅由此開始。1943年,國民黨政府公布了《所得稅法》。但明顯的事實是,社會動蕩不安,戰爭連綿,連政府都難以自保的情況下,任何制度的變革都會變成紙上談兵,因此,國民政府的所得稅計劃也只是成了一個計劃而已。

這一切跟很多東西一樣,也是到了重新牢固控制全國的新政府建立起來以后才有了本質的變化。新中國伊始,政府就認真地作出了探索,因為過去在邊區的那些政策對全國,尤其對城市是不可能實行的。針對政府運轉的財政問題。1949年底,首屆全國稅務會議明確提出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方案,擬定個人所得包括經營所得、利息所得、薪資所得等內容。1950年初,政務院頒布新中國第一部稅收法——《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建立了全國統一的新稅制。這個1950稅制是中國第一個具有實際意義的稅收制度。

在當時摒棄了所謂資本主義的個人所得稅,而是代之以幾個分散的部分。在《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的14個稅種中,三個稅種組成個人所得稅,包括“工商業稅”中對個體工商業者的營業所得征收的所得稅部分、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等。它們是為配合對私營經濟改造而設立的。其中,個體工商業者經營所得征收所得稅的辦法經多次修改,后來曾調整到工商所得稅中,但一直沒有停止過,只是越來越少。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個體經濟在改革中發展起來,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才成為單獨稅種。存款利息所得稅從1950年開征,到對私營經濟改造完成后的1959年取消,期間每年約有1000萬稅收收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它是新中國首次提出的最具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當時決定暫緩開征,實際上始終沒有開征。

1952年尚處于經濟恢復時期,政府便開始認真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尤其是在隨后而來的急躁的社會主義改造結束后。1955年下半年擬出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方案》。方案提出,“在國民收入日益增長、人民政治覺悟普遍提高的基礎上,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條件已經成熟,因此,擬建議于1956年開征個人所得稅。”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全國都處于一種末路前的狂歡狀態,“”也已在醞釀之中。

而在這一年,中央忽然做出了推遲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決定,因為考慮時機可能不成熟,還是第二個五年計劃的時候實施比較好。可這一拖就沒有了結果。此后準備工作完全停止。

真正的個稅走上舞臺還是在改革開放之初的事,不過有些好笑的是,這個時候的個稅還是一項針對對外開放的政策。因為開放國門產生了一批外籍在華高級職員,這些人的收入遠遠超出當時的平均水平,當時中國個人平均收入不到100元,而起征點定在800元也正是鮮明的體現了該政策的目的。就是要“照顧”這些高收入者。但也正是在這么一種比較滑稽的語境中。中國的所得稅體系被基本建立起來。1980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布實施。開征此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在對外開放中維護國家主權和稅收利益,是對外國人在中國經營所得征稅。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也是中國改革開放之后制定的第一批稅法之一。至此,個人所得稅首次以獨立稅種的身份出現。不過當年個稅收入只有區區500萬元。1986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公布實施。開征此稅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個體工商業戶迅速發展中稅負不公平(比集體企業稅負輕)的矛盾,合理調節收入差距,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經營的管理;該稅的納稅人為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城鄉個體工商業所得稅從“工商所得稅”中獨立出來,與個人所得稅并列。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該稅開征的動因在于,改革以來人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形式日益多樣化,但是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社會平等在當時具有很敏感的地位,而現實是社會上已經有了很多不滿的聲音,所以征收調節稅主要是為了調節收入水平,而增加財政收入則在其次。該稅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納稅的扣除額標準(即起征點)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標準并沒有改變,內外雙軌的標準由此產生。至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趨于完整,個人所得稅制度得以健全。但它們在稅制結構中處于分割狀態,給以后的問題埋下了根源。

走進20世紀90年代之后。個稅又一次發生重大變革,1992年中共十四大定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調子。這決定了個稅的整體走向。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1986年和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規定,同1980年制定的《個稅法》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至此,原來按納稅人類型分別設立的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合并成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該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同年1月28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了一些關于貫徹執行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章制度,比較完整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初步建立。但是問題也不是沒有,這個制度的初衷其實是繼續調節居民收入的差距,但是卻往往事與愿違,原先的想法是調節重心集中在中高工資收入階層,調節重點是非工資高收入群體。但是效果不明顯。但是一時也拿不出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案,所以也就殘喘至今。到1999年8月,《個稅法》第二次被修改,新開征“儲蓄存款利息稅”。算是一種鼓勵消費,控制存款繼續膨脹的措施,但是似乎人們仍然對存錢興趣不減,中國從通縮走出來也是好幾年后的事情了。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數年的新一輪個稅改革終于開啟,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開始審議國務院提交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動最大之處是費用扣除額從800元調至1500元;同時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這也是個稅法制定以來的第三次修訂。此舉引起社會上爭論無數,直到現在還未停息,本次的一系列文章也正是針對這個而寫。

與此同時,2005年9月27日,中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即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立法聽證會舉行。此事被很多媒體炒作為一次重要的民主實踐,其實沒有太多實質性的意義,所爭論的焦點也不過是圍繞在扣除額是1500元還是5000元上面,好像還有新穎的提法1600元。那更是無關痛癢了。